如果你无论把房子租给谁你都只能收到1万的租金,但是妈妈因为具备比你强的经营能力所以她能收到2万的租金,那么你把房子租给妈妈收1万租金是合理的,你没有少赚钱,租给谁都是一个价,为什么不给妈妈一个赚钱的机会呢?这种情况下这是个合理的生意安排,但是对你并没有什么税务上的好处,因为你应得的房租收入怎么样都是1万元,你租给妈妈也没有为你省税。
如果情况是,你自己直接把房子租给别人房租可以收2万,却故意租给妈妈只收1万,而让妈妈去赚额外的1万的话,那么这个安排显然是为了少缴税而做的,税务局仍然会认为你的收入就是2万,那1万愿意送给妈妈你可以送,但是你还是要为2万收入缴税。
合法的避税不是这么想象地简单。
另外,前面已经说过了,可以在税前抵扣房租收入的费用不只是现金支出的费用,还包括非支出性费用,也就是你并没有从口袋花出去的费用,房子本身的折旧费就是一大项。
谢谢回复!
如果这样,我在国内有两套房,今年指定一套是主居所,卖掉不纳税。明年又指定另一套是主居所,卖了还不交税?
Jason,谢谢你的热情解释,获益匪浅。
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未来我和女儿在加长登,老公在国内经营目前的公司,因为公司规模小,我先生目前并不领工资,而他的相关开支都从公司的账上走了,这个是事实,那这样的话,在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因为需要提供配偶的world income数据,我是不是可以填0呢?
因为我先生作为non-resident不需要file income tax return,但是生活费会是他从国内汇过来,这样的话税务局会不会要审计我先生的world income?因为我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填写的配偶world income为0,而先生却在不断地向加国汇款?
牛奶金的核发是基于你的家庭净收入,如果你和配偶都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这个家庭净收入等于你和配偶的税表上line 236净收入之和,也就是夫妻两个的净应纳税收入之和;如果你或配偶在一段时间内是非居民,那么就要用这段时间的world income来代替net income,world income就是你实际的全球收入,不管你需不需要为这些收入向加拿大纳税,而net income是你对加拿大负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收入。
你先生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是他可能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投资收入,这些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另外,严格地讲,他从公司报销的个人生活消费都属于他的world income,就算他开的汽车是公司的,至少一部分的汽车费用甚至包括汽车本身的折旧费用也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
当然,如果你先生是非居民,他不会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
但是,我们要理解的是,牛奶金是加拿大的全体纳税人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的孩子而向这些孩子的父母提供的一项福利,如果我们确实是低收入,那么就为了养孩子而享受这项福利,如果我们的收入足够养育我们的孩子,我们就不应该跟真正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来争这笔钱。
所以,如果先生的world income实际不是0,那么是多少就填多少吧,让税务局去判断我们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在加拿大,只要奉公守法,诚实做人,就不用担心有任何麻烦,这样生活多舒心啊!
一口气读了所有的贴,非常感谢Jason.
同时一直有个问题:为什么T1135表要在成为税务意义居民后第3年才报?比如我,2009年7月短登1个月,2010年4月30日前没报税,今年报税时我提交T1135表行吗?
还有,我在满城华人服务中心听讲座,会计师的意见是在报税表空白处加上一句"我登陆加拿大之前在中国的财产是xxxxx元“,您认为如何?
先感谢了!
Jeson,您好!在下实在愚钝,关于主居所的认定还有点吃不准。比如定居加拿大二,三年后回国卖掉原来的房子,那时会在那套房子里小住一段时间,凭这点能不能把国内的这套房子定为主居所(登陆加拿大后没有每年都回国,至少一个公历年没有在那里住过)。望您解惑,谢谢您!
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那么回事儿,夫妻谁也不用报。
如果说的是《外国收入核对表》,那么是夫妻各填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