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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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烦JASON:

如果将来国内的房子出售,并被指定为住居所,免税,那么我定居加拿大那天的该房屋市场成本价是否就没有意义了?我现在也就不用满处去找书面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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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无论把房子租给谁你都只能收到1万的租金,但是妈妈因为具备比你强的经营能力所以她能收到2万的租金,那么你把房子租给妈妈收1万租金是合理的,你没有少赚钱,租给谁都是一个价,为什么不给妈妈一个赚钱的机会呢?这种情况下这是个合理的生意安排,但是对你并没有什么税务上的好处,因为你应得的房租收入怎么样都是1万元,你租给妈妈也没有为你省税。

如果情况是,你自己直接把房子租给别人房租可以收2万,却故意租给妈妈只收1万,而让妈妈去赚额外的1万的话,那么这个安排显然是为了少缴税而做的,税务局仍然会认为你的收入就是2万,那1万愿意送给妈妈你可以送,但是你还是要为2万收入缴税。

合法的避税不是这么想象地简单。

另外,前面已经说过了,可以在税前抵扣房租收入的费用不只是现金支出的费用,还包括非支出性费用,也就是你并没有从口袋花出去的费用,房子本身的折旧费就是一大项。


还包括非支出性费用,也就是你并没有从口袋花出去的费用,房子本身的折旧费就是一大项。
[/
本身的折旧费等如何计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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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我在国内有两套房,今年指定一套是主居所,卖掉不纳税。明年又指定另一套是主居所,卖了还不交税?

前几天刚刚听一个朋友讲的,你在卖掉其中一套房子时,可以指定其为主居所,不纳税,在卖掉第二套房子时也可以指定为那个时间的主居所,但是第二套房子与第一套房子并存的那段时间,如果第二套房子有增值,这个期间的增值要交税。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也不知道是不是有那么麻烦。也希望明白人给说说。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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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

如果这样,我在国内有两套房,今年指定一套是主居所,卖掉不纳税。明年又指定另一套是主居所,卖了还不交税?

假设你在今年年初购入两套房子,以后的两年里每年你或者你的家人都在这两套房子里至少住过1天。

那么如果你今年卖掉房子A,并且指定A为今年的主居所,那么这个房子的资本增值收入全部免税。

明年你又卖掉B,但是那时你只能指定B为你明年的主居所,而不能再指定它为今年的主居所,因为你指定今年的主居所为A,你不可以同时制定两套房子为同一时间的主居所,那样的话对于B来说,其在明年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收入是完全免税的,但是它在今年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收入的50%要记入你的明年的应纳税收入。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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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包括非支出性费用,也就是你并没有从口袋花出去的费用,房子本身的折旧费就是一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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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的折旧费等如何计算(凭证?)

不同的房子有不同的合理的折旧计算方法,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你的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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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谢谢你的热情解释,获益匪浅。
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未来我和女儿在加长登,老公在国内经营目前的公司,因为公司规模小,我先生目前并不领工资,而他的相关开支都从公司的账上走了,这个是事实,那这样的话,在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因为需要提供配偶的world income数据,我是不是可以填0呢?
因为我先生作为non-resident不需要file income tax return,但是生活费会是他从国内汇过来,这样的话税务局会不会要审计我先生的world income?因为我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填写的配偶world income为0,而先生却在不断地向加国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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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T1135表不能反映我们在海外的资产,而且8项数字加起来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正如唐人所说,这些数字只是代表曾经有一天拥有超过10万加元,可能到年底还是负债),那么加拿大政府为什么要我们提交这个表?对政府来说有何意义?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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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T1135表不能反映我们在海外的资产,而且8项数字加起来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正如唐人所说,这些数字只是代表曾经有一天拥有超过10万加元,可能到年底还是负债),那么加拿大政府为什么要我们提交这个表?对政府来说有何意义?

《外国收入核对表》,用于核对外国收入。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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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谢谢你的热情解释,获益匪浅。
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未来我和女儿在加长登,老公在国内经营目前的公司,因为公司规模小,我先生目前并不领工资,而他的相关开支都从公司的账上走了,这个是事实,那这样的话,在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因为需要提供配偶的world income数据,我是不是可以填0呢?
因为我先生作为non-resident不需要file income tax return,但是生活费会是他从国内汇过来,这样的话税务局会不会要审计我先生的world income?因为我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填写的配偶world income为0,而先生却在不断地向加国汇款?

牛奶金的核发是基于你的家庭净收入,如果你和配偶都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这个家庭净收入等于你和配偶的税表上line 236净收入之和,也就是夫妻两个的净应纳税收入之和;如果你或配偶在一段时间内是非居民,那么就要用这段时间的world income来代替net income,world income就是你实际的全球收入,不管你需不需要为这些收入向加拿大纳税,而net income是你对加拿大负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收入。

你先生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是他可能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投资收入,这些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另外,严格地讲,他从公司报销的个人生活消费都属于他的world income,就算他开的汽车是公司的,至少一部分的汽车费用甚至包括汽车本身的折旧费用也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

当然,如果你先生是非居民,他不会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

但是,我们要理解的是,牛奶金是加拿大的全体纳税人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的孩子而向这些孩子的父母提供的一项福利,如果我们确实是低收入,那么就为了养孩子而享受这项福利,如果我们的收入足够养育我们的孩子,我们就不应该跟真正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来争这笔钱。

所以,如果先生的world income实际不是0,那么是多少就填多少吧,让税务局去判断我们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在加拿大,只要奉公守法,诚实做人,就不用担心有任何麻烦,这样生活多舒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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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on,您好!关于主居所的认定还有点吃不准。比如定居加拿大二,三年后回国卖掉原来的房子,那时会在那套房子里小住一段时间,凭这点能不能把国内的这套房子定为主居所(这两三年间至少有一个阳历年整年没在此住过)。望解惑,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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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金的核发是基于你的家庭净收入,如果你和配偶都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这个家庭净收入等于你和配偶的税表上line 236净收入之和,也就是夫妻两个的净应纳税收入之和;如果你或配偶在一段时间内是非居民,那么就要用这段时间的world income来代替net income,world income就是你实际的全球收入,不管你需不需要为这些收入向加拿大纳税,而net income是你对加拿大负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收入。

你先生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是他可能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投资收入,这些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另外,严格地讲,他从公司报销的个人生活消费都属于他的world income,就算他开的汽车是公司的,至少一部分的汽车费用甚至包括汽车本身的折旧费用也都要计入他的world income。

当然,如果你先生是非居民,他不会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

但是,我们要理解的是,牛奶金是加拿大的全体纳税人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的孩子而向这些孩子的父母提供的一项福利,如果我们确实是低收入,那么就为了养孩子而享受这项福利,如果我们的收入足够养育我们的孩子,我们就不应该跟真正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来争这笔钱。

所以,如果先生的world income实际不是0,那么是多少就填多少吧,让税务局去判断我们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在加拿大,只要奉公守法,诚实做人,就不用担心有任何麻烦,这样生活多舒心啊!

了解了,谢谢Jason。
另外,你的签名栏的链接,还是canadameet的,在国内没法看,能不能改成forum.iask.ca的?一并感谢!
: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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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读了所有的贴,非常感谢Jason.

同时一直有个问题:为什么T1135表要在成为税务意义居民后第3年才报?比如我,2009年7月短登1个月,2010年4月30日前没报税,今年报税时我提交T1135表行吗?

还有,我在满城华人服务中心听讲座,会计师的意见是在报税表空白处加上一句"我登陆加拿大之前在中国的财产是xxxxx元“,您认为如何?

先感谢了!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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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读了所有的贴,非常感谢Jason.

同时一直有个问题:为什么T1135表要在成为税务意义居民后第3年才报?比如我,2009年7月短登1个月,2010年4月30日前没报税,今年报税时我提交T1135表行吗?

还有,我在满城华人服务中心听讲座,会计师的意见是在报税表空白处加上一句"我登陆加拿大之前在中国的财产是xxxxx元“,您认为如何?

先感谢了!

你不需要为你定居加拿大的第一个税务年度填报T1135,这是明文规定的。

如果你是2010年“长登”的,那么你不需要为2010税务年度填报T1135。

税表空白处加上一句"我登陆加拿大之前在中国的财产是xxxxx元“?我不相信这是专业会计师的意见。

还是那句话,加拿大税务局既没有权力知道,也不关心你在登陆加拿大以前在中国有多少财产。在加拿大税务局看来,税表空白处的这句话跟“我在登陆加拿大以前在中国养着6只猫咪”一样没有意义。

加拿大税务局唯一关心,并且有权知道的是,你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多少应纳税收入,以及你有没有依法为你的应纳税收入纳税。T1135只是为核对你的外国收入而设的附加信息收集表格。

再重复一遍这个逻辑:

如果你依法纳税,那么你就是每个月汇进加拿大1个亿加拿大税务局也管不着你。

如果你隐瞒在外国的收入,你就是在T1(的空白处)或者T1135(的某处)写上你在登陆加拿大以前在中国有1万个亿,那么即使你1分钱都不汇进加拿大,加拿大税务局该抓你的时候还是要抓你。

不客气。
 
最后编辑: 2011-03-12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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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是夫妻合在一起报呢还是单独分开报呢?

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那么回事儿,夫妻谁也不用报。

如果说的是《外国收入核对表》,那么是夫妻各填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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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on,您好!在下实在愚钝,关于主居所的认定还有点吃不准。比如定居加拿大二,三年后回国卖掉原来的房子,那时会在那套房子里小住一段时间,凭这点能不能把国内的这套房子定为主居所(登陆加拿大后没有每年都回国,至少一个公历年没有在那里住过)。望您解惑,谢谢您!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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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on,您好!在下实在愚钝,关于主居所的认定还有点吃不准。比如定居加拿大二,三年后回国卖掉原来的房子,那时会在那套房子里小住一段时间,凭这点能不能把国内的这套房子定为主居所(登陆加拿大后没有每年都回国,至少一个公历年没有在那里住过)。望您解惑,谢谢您!

我们说的主居所,是指:税务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

你可以按日历年为时间单位指定主居所,你指定你所拥有的一个房子在某一年为主居所的唯一条件就是你或者你的任何一个家人曾经在这一年的某个时间在这个房子里住过。

如果在某一个日历年里家里人谁也没有在这个房子里住过,那么你就不可以把这个房子指定为这一年的主居所,但这并妨碍你把它指定为有家人曾经住过的年头的主居所。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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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那么回事儿,夫妻谁也不用报。

如果说的是《外国收入核对表》,那么是夫妻各填个的。

谢谢
还想请问,
因为今年是第一次申报关于海外的,除了需要申报收入之外,还另外需要申报关于国外的房子,存款,债务,股票等等这些将会产生收入的资产,那海外的房子是夫妻联名的该怎么报呢?是否可以合在一起填一份表格呢还是各报房子价值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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