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式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有人说要先换掉业主委员会(Board of Directors),然后由新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撤换物业管理公司(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有60%的住户签名同意撤换,于是原来的管理公司和律师来主持投票,后来律师说来的人不足50%(说加拿大有法律),不能投票。
这件事看起来像是闹剧:
1.房屋管理公司换掉后不会再有收益,怎么会甘心被换?怎么能由原来的管理公司和律师主持投票?
2.大厦开会从来没到过50%的住户,住户代表选上时投票的人也不足50%,为什么撤换时要求达到50%?
这件事看起来像是闹剧:
1.房屋管理公司换掉后不会再有收益,怎么会甘心被换?怎么能由原来的管理公司和律师主持投票?
2.大厦开会从来没到过50%的住户,住户代表选上时投票的人也不足50%,为什么撤换时要求达到50%?
最后编辑: 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