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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头两年报税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想卖国内自住房汇款过来怎么办?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739381/

红枫叶1973 : 2014-12-08#1
因为自己不懂,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也不负责任。所以导致出现目前的尴尬情况。请前辈指导下该如何操作?
谢谢!

paulyang : 2014-12-08#2
做成父母赠予

红枫叶1973 : 2014-12-08#3
做成父母赠予
谢谢。自住房卖了也必须做成父母馈赠吗?

paulyang : 2014-12-08#4
谢谢。自住房卖了也必须做成父母馈赠吗?

我只确认一点就是你大额资金进来,做成父母赠予是最安全的。

至于你现在的自住房....这个我就不清楚了。理论上自住房卖掉增值部分是不缴税的,但是如何认定自住房不是你说了算的。所以,这个,换个税务师咨询一下吧。

happy canadian : 2014-12-08#5
卖房子的钱是哪年卖房哪年报税。如果不是自住房,交税按照登陆时价格和卖价差交税,其余的房价所得都可以合法打入加拿大。如果你在加拿大没房子,卖国内的房子完全可以说是自住房,所有卖房钱都可以合法打入。

唐人Jason : 2014-12-08#6
因为自己不懂,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也不负责任。所以导致出现目前的尴尬情况。请前辈指导下该如何操作?
谢谢!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唐人Jason : 2014-12-08#7
做成父母赠予
谢谢。自住房卖了也必须做成父母馈赠吗?
我只确认一点就是你大额资金进来,做成父母赠予是最安全的。

至于你现在的自住房....这个我就不清楚了。理论上自住房卖掉增值部分是不缴税的,但是如何认定自住房不是你说了算的。所以,这个,换个税务师咨询一下吧。


如果对加拿大税务局,把自己出售住房的所得“做成父母赠与",这既是说谎,也是在违法,这不仅不是“最安全的”,相反,这是一种非常危险,极其得不偿失的举动。

因为,加拿大是一个真正意义的法制国家,在一个法制国家,违法怎么可能是“最安全的”呢?

红枫叶1973 : 2014-12-08#8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5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居然把高手给引进来了。幸会幸会。营养太多,我先慢慢阅读吸收下。完了再向您请教。

唐人Jason : 2014-12-08#9
卖房子的钱是哪年卖房哪年报税。如果不是自住房,交税按照登陆时价格和卖价差交税,其余的房价所得都可以合法打入加拿大。如果你在加拿大没房子,卖国内的房子完全可以说是自住房,所有卖房钱都可以合法打入。

与出售房产后的税务后果有关的税务概念是指定主居所,而非“自住房”,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即使你在加拿大有10个房子,并且你主要的家也是安在加拿大这10个房子里面的一个,在你出售位于中国的房子后,你仍然有机会把那个房子指定为某些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而使其对应的资本增值免于个人收入税。

vincentzou : 2014-12-08#10
据说2015年1月1日后,所有超过1万元的汇款银行都要上报税局,那么万一税局追查大批汇款款项的来源,如何应对,我想这是大家真正关心的。能否请JASON指点一二?

唐人Jason : 2014-12-08#11
据说2015年1月1日后,所有超过1万元的汇款银行都要上报税局,那么万一税局追查大批汇款款项的来源,如何应对,我想这是大家真正关心的。能否请JASON指点一二?

指点不敢。

其实这又是一个由讹传和误解导致的多余的担忧。

首先,不是“所有超过1万元的汇款银行都要上报税务局”,而是达到或超过1万加元的国际电子转账数据每天传递给税务局,这个数据传递系统已经存在多年,原来是在银行和FINTRAC之间,而FINTRAC在分析这些数据时如发现偷税线索,也会把分析结果传递给税务局,也就是说,不用等到明年,税务局早就可以通过FINTRAC得到国际电子转账数据中的偷税线索,这不过,联邦预算案建议明年起银行在把这个数据包传给FINTRAC的同时也传给税务局一份,让税务局得到这些数据由间接变直接,查税更方便一些而已。

至于“万一税局追查大批汇款款项的来源,如何应对”,我的答案是:

如果你是守法居民,无论是FINTRAC通过银行问你,还是税务局在审计你时问你,实话实说就是了,坦坦荡荡,轻松自在。

如果你曾经少缴了税款,不要等到被“追查”,今天起床就去找一位税务会计师,赶快通过“自首项目”把税补缴齐,只要主动坦白,通常不会被罚,以后也就再也不用担心了。

小猪麦兜兜 : 2014-12-08#12
高人,收藏。。。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卡城1000 : 2014-12-08#13
非常感谢唐人,我其实也和楼主一样,正发愁以后卖房的钱怎么带过来呢。

红枫叶1973 : 2014-12-08#14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第三点关于指定我要卖的那套房为自住房,我该如何指定?仅仅是当税务局在问询我时,我用书面文字描述即可吗?另外我在国内还有两套房产,不过都是双方父母居住,不可能卖了汇款过来,也就没打算申报海外资产了。这个没问题吧?
第四点关于大额汇款。我计划明年三月将卖方所得汇进加拿大。四月报税时需要主动申报这件事吗?还是不管它,等到万一税务局来查询时告知是卖出自住房所得?
最后,我目前自身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国内的一些兼职证券经纪收入,不算高。报税报个1万左右加币。其他就是我岳父投资盈利后给我妻子的赠与。也不是特别多。一年有个几万加币,够我们小家庭的生活而已。以后等适应环境,语言也提高了,再考虑找本地工作赚钱。也就是说几年内我都必须报税时报馈赠收入,这个没有问题吧?

黛绮丝 : 2014-12-08#15
如果一直在加拿大,国内的房子说是自住可以吗?因为并没有出租啊。

沁逸 : 2014-12-08#16
最近也在想如果汇款进来买房怎么操作。这个贴子太及时了

海静云动 : 2014-12-08#17
唐人好人啊!:wdb32:

粉红猪 : 2014-12-08#18
收藏

zsh586 : 2014-12-08#19
留着以后参考

墨菲 : 2014-12-08#20
谢谢:wdb37:

fmvictory : 2014-12-08#21
有钱人多呀

HKBOY : 2014-12-08#22
我以前说过加拿大房价会“暴跌”,现在加币汇率这么低,对于有人民币资产的来说,加国房价已经暴跌了。现在卖掉中国的房产再买入加国的,应该是个好时机。

bestpoe : 2014-12-08#23
与出售房产后的税务后果有关的税务概念是指定主居所,而非“自住房”,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即使你在加拿大有10个房子,并且你主要的家也是安在加拿大这10个房子里面的一个,在你出售位于中国的房子后,你仍然有机会把那个房子指定为某些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而使其对应的资本增值免于个人收入税。

根据遗嘱继承的房子,将来出售,汇款到加拿大,需要纳税吗?
请教唐人Jason, 谢谢.

sussanpan : 2014-12-08#24
谢谢唐人的解答。

yiniu : 2014-12-08#25
mark

零下的浪漫 : 2014-12-08#26
mark

jr-canada : 2014-12-08#27
学习了,太有用了

chenxiaochenxiao : 2014-12-08#28
学习了,收藏,谢谢

道德的液体 : 2014-12-08#29

zhenzhaoji : 2014-12-08#30
谢谢唐人和楼主

zhenzhaoji : 2014-12-08#31
与出售房产后的税务后果有关的税务概念是指定主居所,而非“自住房”,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即使你在加拿大有10个房子,并且你主要的家也是安在加拿大这10个房子里面的一个,在你出售位于中国的房子后,你仍然有机会把那个房子指定为某些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而使其对应的资本增值免于个人收入税。
请教您 红色的这句话中的房子指的是哪幢房子?加拿大的主居住房还是中国那栋出售的?多谢!

我就来看看 : 2014-12-08#32
为何要说是卖房子的钱?直接说是父母资助的钱不行吗?

sussanpan : 2014-12-08#33
在所有我接触到的加拿大政府官方的表格中,只有PROPERTY TAX 里面有定义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在交property tax的时候没有抵减那个basic grant 而是按照全额交,就可以这个principal residence 留给国内的房产?
这是我的猜想。。。

请高人指点

ami2012 : 2014-12-08#34
感谢唐人解答,收藏!

wyx莫沾依 : 2014-12-08#35
有用!

fred.wang : 2014-12-08#36
如果金额不是太大,加拿大这边根本不管。第一,你是现金汇款,没有办法证明这个钱是你卖了房子后的钱。更无法证明你的汇款存在增值。第二,按照中国法律,你一年只能换5万美元。超过部分你只能用别人帐户进行换汇。而你换汇时用的是现汇,因为现钞是无法汇出国外的。那么,最简单方法是对方帐户直接汇款给你加拿大帐户。钱会来自n个不同帐户,而且都不来自你自己帐户。这将更无法证明你的海外资产增值。你只要证明这些钱不涉及洗钱就可以。不过,这种不经常发生的,金额不是特别大的汇款,几十万,银行最多就问一句而已, 他们基本都不care。几百万,没有试过。

如果你想纳税,那么首先要证明这n个帐户汇款和你的资产的关系。然后再去举证你国内资产的增值历史。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很容易做到的。

yuantangling : 2014-12-08#37
如果金额不是太大,加拿大这边根本不管。第一,你是现金汇款,没有办法证明这个钱是你卖了房子后的钱。更无法证明你的汇款存在增值。第二,按照中国法律,你一年只能换5万美元。超过部分你只能用别人帐户进行换汇。而你换汇时用的是现汇,因为现钞是无法汇出国外的。那么,最简单方法是对方帐户直接汇款给你加拿大帐户。钱会来自n个不同帐户,而且都不来自你自己帐户。这将更无法证明你的海外资产增值。你只要证明这些钱不涉及洗钱就可以。不过,这种不经常发生的,金额不是特别大的汇款,几十万,银行最多就问一句而已, 他们基本都不care。几百万,没有试过。

如果你想纳税,那么首先要证明这n个帐户汇款和你的资产的关系。然后再去举证你国内资产的增值历史。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很容易做到的。
确实,一年不要汇太多,只汇几十万,分几年汇完,根本没人关心这种小虾米。反正这边买房子肯定要贷款的,不必一次付清。

aileen.zeng : 2014-12-08#38
:wdb37:

octor : 2014-12-08#39
确实,一年不要汇太多,只汇几十万,分几年汇完,根本没人关心这种小虾米。反正这边买房子肯定要贷款的,不必一次付清。
一年匯幾十萬,分幾年匯完。。。
樓主賣掉的房子價值幾百萬加幣

sqcd111 : 2014-12-08#40
Mark

BCDREAM : 2014-12-08#41
想问一下,如果是用国内的 银联卡,在加拿大取现,然后现金加币存入 加拿大的账户,这样有问题么?数目比较多有问题么?

Jasmine Girl : 2014-12-08#42
Mark

唐人Jason : 2014-12-09#43
第三点关于指定我要卖的那套房为自住房,我该如何指定?仅仅是当税务局在问询我时,我用书面文字描述即可吗?另外我在国内还有两套房产,不过都是双方父母居住,不可能卖了汇款过来,也就没打算申报海外资产了。这个没问题吧?
第四点关于大额汇款。我计划明年三月将卖方所得汇进加拿大。四月报税时需要主动申报这件事吗?还是不管它,等到万一税务局来查询时告知是卖出自住房所得?
最后,我目前自身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国内的一些兼职证券经纪收入,不算高。报税报个1万左右加币。其他就是我岳父投资盈利后给我妻子的赠与。也不是特别多。一年有个几万加币,够我们小家庭的生活而已。以后等适应环境,语言也提高了,再考虑找本地工作赚钱。也就是说几年内我都必须报税时报馈赠收入,这个没有问题吧?

1. 用这张表格来指定主居所:

http://www.cra-arc.gc.ca/E/pbg/tf/t2091_ind/t2091ind-13e.pdf

但是,不建议自己处理,请你的会计师帮助处理更妥当。

2. 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那么父母住你的房子将被视同出租,也就是说这两套房子将被视作投资性资产而非自用资产,投资性资产属于需要在T1135上反映的资产,如果你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依法你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填报,否则就是违法,你说违法叫不叫做有问题?

T1135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属于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性收入。

这里又提到一次“申报海外资产”。再重复一遍,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儿吧,这是个讹传。T1135不是“海外资产申报表”,而是“外国收入核对表”。

3. 关于汇款,又不得不再次重复,汇款就是你把自己的钱从位于中国的左口袋掏出来,放进位于加拿大的右口袋,你把钱从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你自己认为需要向谁“申报"吗?

4. 你的自雇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净收入要10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你太太从岳父那里收到的赠与收入是0%计入她的应税收入。

唐人Jason : 2014-12-09#44
如果一直在加拿大,国内的房子说是自住可以吗?因为并没有出租啊。

再重复一遍:自住房,与指定主居所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务局的解释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

黛绮丝 : 2014-12-09#45
:wdb11::wdb6:
再重复一遍:自住房,与指定主居所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务局的解释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

唐人Jason : 2014-12-09#46
根据遗嘱继承的房子,将来出售,汇款到加拿大,需要纳税吗?
请教唐人Jason, 谢谢.

1. 汇款这个动作跟是否有税要缴毫无关系,你如果有外国来源的应税收入导致应纳税款,你就是一分钱都不汇进来也必须把税缴上;你如果不欠税,你就是汇进金山银山也没关系。

2. 加拿大没有继承税,所以继承过程本身并没有税务后果。

3. 你继承的房子。将以继承时的公允市值计为调整后成本,日后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将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有没有税款要缴需要具体算过才知道。

不客气。

bestpoe : 2014-12-09#47
1. 汇款这个动作跟是否有税要缴毫无关系,你如果有外国来源的应税收入导致应纳税款,你就是一分钱都不汇进来也必须把税缴上;你如果不欠税,你就是汇进金山银山也没关系。

2. 加拿大没有继承税,所以继承过程本身并没有税务后果。

3. 你继承的房子。将以继承时的公允市值计为调整后成本,日后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将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有没有税款要缴需要具体算过才知道。

不客气。

唐人Jason,

noted, 谢谢您.

唐人Jason : 2014-12-09#48
想问一下,如果是用国内的 银联卡,在加拿大取现,然后现金加币存入 加拿大的账户,这样有问题么?数目比较多有问题么?

当然有问题,因为,这是一种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机构眼里,这类异常交易是典型的洗黑钱或为恐怖组织融资的嫌疑特征。

唐人Jason : 2014-12-09#49
请教您 红色的这句话中的房子指的是哪幢房子?加拿大的主居住房还是中国那栋出售的?多谢!

中国那个。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4-12-09#50
在所有我接触到的加拿大政府官方的表格中,只有PROPERTY TAX 里面有定义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在交property tax的时候没有抵减那个basic grant 而是按照全额交,就可以这个principal residence 留给国内的房产?
这是我的猜想。。。

请高人指点

物业税意义上的主居所,与个人收入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是不相干的两个概念。

不用找什么“高人",税务局的解释清清楚楚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

红枫叶1973 : 2014-12-09#51
1. 用这张表格来指定主居所:

http://www.cra-arc.gc.ca/E/pbg/tf/t2091_ind/t2091ind-13e.pdf

但是,不建议自己处理,请你的会计师帮助处理更妥当。

2. 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那么父母住你的房子将被视同出租,也就是说这两套房子将被视作投资性资产而非自用资产,投资性资产属于需要在T1135上反映的资产,如果你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依法你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填报,否则就是违法,你说违法叫不叫做有问题?

T1135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属于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性收入。

这里又提到一次“申报海外资产”。再重复一遍,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儿吧,这是个讹传。T1135不是“海外资产申报表”,而是“外国收入核对表”。

3. 关于汇款,又不得不再次重复,汇款就是你把自己的钱从位于中国的左口袋掏出来,放进位于加拿大的右口袋,你把钱从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你自己认为需要向谁“申报"吗?

4. 你的自雇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净收入要10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你太太从岳父那里收到的赠与收入是0%计入她的应税收入。

谢谢唐人!不过关于T1135,我已经连续两年报税没有填这项了。明年第三年突然填这条,是不是会交罚金。另外我父母住我的房子是没有租金的,没有租金收入,也要填外国收入核对表吗?

BCDREAM : 2014-12-09#52
当然有问题,因为,这是一种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机构眼里,这类异常交易是典型的洗黑钱或为恐怖组织融资的嫌疑特征。
谢谢回复 请问数目达到多少会引起问题呢?

BCDREAM : 2014-12-09#53
从中国账户 汇款到加拿大账户,这样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

零下的浪漫 : 2014-12-09#54
看了唐人的回复,那就是父母赠与的资产还是要缴税啦,按增值部分缴?

啰哩啰嗦 : 2014-12-09#55
学习一下!

sussanpan : 2014-12-09#56
那就是说,当你打钱进来被税务局问的时候,就找税务师填那张表就行了?这样就不用做成为PR当日资产价值评估了?谢谢唐人解惑!

taole : 2014-12-09#57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怎么如何将中国的自用房产指定为主居所?是回去住够183天吗?

Luckyren : 2014-12-09#58
Thanks!

jmgg328 : 2014-12-09#59
留印学习,谢谢各位,特别是唐人!

墨菲 : 2014-12-09#60
收藏

theus : 2014-12-10#61
在中国人的圈子里,一直就流传着谣言谎言,原因就是傻子太多,不学习,什么都想现成的,就想等着别人来帮忙,等来的往往是一些骗子一些黑心中介。
等明白了基本的道理之后,很多东西不攻自破的!

唐人Jason : 2014-12-10#62
怎么如何将中国的自用房产指定为主居所?是回去住够183天吗?

请参考第45楼, 或第51楼。链接已经贴过两遍了。

唐人Jason : 2014-12-10#63
谢谢唐人!不过关于T1135,我已经连续两年报税没有填这项了。明年第三年突然填这条,是不是会交罚金。另外我父母住我的房子是没有租金的,没有租金收入,也要填外国收入核对表吗?

你是否必须填报T1135,取决于你在该税务年度内你所拥有的特定外国资产(外国投资)的成本总额是否曾经超过10万加元,如果条件满足,则你必须填报该税务年度的T1135,否则不用。

这是法律,该填报则必须填报,否则就违法了,这没什么好商量的。如果曾经漏报,无论是否出于故意,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利用“自首程序”补报,有可能会被免于处罚,但即使明知会被罚,也必须补报。再重复一遍,这是法律,没什么好商量的。我相信所有移民来加拿大的人都是奔着这是法律国家来的,你不想在这里违法对不对?

至于父母住着的你的房子算不算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前面也已经说过了,没关系,再重复一遍也不妨:

如果父母是你的dependents,则房子算你自用;否则即使不收租金,这个房子也不是你自己在用,而是别人(在这个意义上,非dependent的父母不算你的家庭成员)在用,非自用则为投资。

唐人Jason : 2014-12-10#64
谢谢回复 请问数目达到多少会引起问题呢?

既然已经知道这类现金交易在金融监管眼里属于可疑交易,为什么还非要这么做呢?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吗?

唐人Jason : 2014-12-10#65
从中国账户 汇款到加拿大账户,这样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

在加拿大,只要你诚实、守法、做事光明磊落,就永远不用担心什么“问题"。

唐人Jason : 2014-12-10#66
看了唐人的回复,那就是父母赠与的资产还是要缴税啦,按增值部分缴?

可以这么理解,但不是这么说。被征税的不是父母赠与的资产,而是由父母赠与你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不仅限于资本增值,还包括利息、红利、租金等所有收入。

唐人Jason : 2014-12-10#67
那就是说,当你打钱进来被税务局问的时候,就找税务师填那张表就行了?这样就不用做成为PR当日资产价值评估了?谢谢唐人解惑!

如果“那张表"指的是T1135的话,是否要填这张表跟你是否“打钱进来”没有关系,也跟是否被税务局问没有关系。楼上已经说过了,该填时必须填,不该填时就不填,跟打不打钱,受否被问没关系。

在你定居加拿大(不一定是登陆成为永久居民那天)那天,你所拥有的所有资本性资产将被视为在你登陆加拿大前1秒钟以公允市值出售,在登陆加拿大后的第1秒内以同样的价值购回,这个公允市值将记录为资产的调整后成本。没有人要求你做“资产价值评估”,只要你设法找到公允市值即可。

温哥华家庭旅馆之星 : 2014-12-10#68
自住房不用绕什么弯,变成银子直接汇过来就是了。

unicat : 2014-12-10#69
路过。

红枫叶1973 : 2014-12-10#70
你是否必须填报T1135,取决于你在该税务年度内你所拥有的特定外国资产(外国投资)的成本总额是否曾经超过10万加元,如果条件满足,则你必须填报该税务年度的T1135,否则不用。

这是法律,该填报则必须填报,否则就违法了,这没什么好商量的。如果曾经漏报,无论是否出于故意,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利用“自首程序”补报,有可能会被免于处罚,但即使明知会被罚,也必须补报。再重复一遍,这是法律,没什么好商量的。我相信所有移民来加拿大的人都是奔着这是法律国家来的,你不想在这里违法对不对?

至于父母住着的你的房子算不算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前面也已经说过了,没关系,再重复一遍也不妨:

如果父母是你的dependents,则房子算你自用;否则即使不收租金,这个房子也不是你自己在用,而是别人(在这个意义上,非dependent的父母不算你的家庭成员)在用,非自用则为投资。

谢谢唐人!我自己的父母可以算我的DEPENDENTS吧,他们退休工资低,原有住房小而差,所以住进我的房子,我也经常有财务补助他们。而我的岳父母又给我们小家庭以财政支持。这样可以吗?

唐人Jason : 2014-12-10#71
谢谢唐人!我自己的父母可以算我的DEPENDENTS吧,他们退休工资低,原有住房小而差,所以住进我的房子,我也经常有财务补助他们。而我的岳父母又给我们小家庭以财政支持。这样可以吗?

我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以我的理解,只要父母离开你的财务支持,即使收入少房子小条件差,也是能独立生存的,那么他们就不是你的dependents,你的财务支持的作用只是使他们的生活更好一些罢了。Dependents通常是跟你一起住在你的家里,在财务上依赖于你才能生存的人,比如你正在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自己不能独立而住在你家里靠你赡养的老人等。

zhizhi123 : 2014-12-10#72
你的钱 如果 是 你父母担保 帮你 从中国的亲戚 朋友 借 的钱 然后 给汇来 的 , 这样的 话 国内 20 个 亲戚 每年 换汇 5 万 100万 美元 可以 汇来 ,
你什么 事也 不用做 这样 有什么 不可行的。 如果 税务局 问来源 的话 这个解释 为啥 不可以 ?
当然 如果你有 1000万 美元 要 汇来 , 而 有 200个亲戚 给你汇款 这 个有点 勉强 ,
但是如果 你 父母 很有钱 ,赠送 1000万美元 给你 买房 子 ,这个 可以理解 , 也不需要 任何 的 汇报或 税务 报告 。

我不知道 加拿大 税务局 是否 有权利 查看 你父母 在 中国的 财产状况 。我觉得 他们 没有这个权利
我也不知道 加拿大 政府是否有权利 查看你父母 财产 来源的合法性 ,按照无罪 推定 ,
他们 应该 没有 权利 假设 你父母 的钱 来路不明 而 要求你举证 你父母 的 财产来源的 正当性 。
前提 你父母 不是 加拿大 永久居民 或 公民 。

BCDREAM : 2014-12-10#73
既然已经知道这类现金交易在金融监管眼里属于可疑交易,为什么还非要这么做呢?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吗?
我是看网上有人这样写 取现比较方便,问一下看有没有问题。

BCDREAM : 2014-12-10#74
在加拿大,只要你诚实、守法、做事光明磊落,就永远不用担心什么“问题"。
赞成

小人得志 : 2014-12-10#75
你在移民前的100套房子和加拿大政府都没关系

CCOYYOTEE : 2014-12-10#76
在加拿大,只要你诚实、守法、做事光明磊落,就永远不用担心什么“问题"。
你的所有思维误区就源于这个假设。
如果都守法,还要你们干嘛?找你们不就是要你们帮着钻漏洞,回避冰山吗?
国内来的钱,有几个是 taxed money?

CCOYYOTEE : 2014-12-10#77
你在移民前的100套房子和加拿大政府都没关系
一般5年内转移资产进加拿大都不被怀疑是应纳税收入。

谭小幺 : 2014-12-10#78
收藏,谢谢

taole : 2014-12-10#79
与出售房产后的税务后果有关的税务概念是指定主居所,而非“自住房”,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即使你在加拿大有10个房子,并且你主要的家也是安在加拿大这10个房子里面的一个,在你出售位于中国的房子后,你仍然有机会把那个房子指定为某些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而使其对应的资本增值免于个人收入税。
再请问下唐人,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卖掉主居所,下个税务年度可以再指定一套房子做为主居所卖吗?第二套主居所还需要交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吗?

jasong : 2014-12-10#80
物业税意义上的主居所,与个人收入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是不相干的两个概念。

不用找什么“高人",税务局的解释清清楚楚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wdb19::wdb37:

lobster : 2014-12-10#81
:wdb17:

fangfang725 : 2014-12-10#82
mark and thanks.

caroyang : 2014-12-10#83
mark!

送非 : 2014-12-10#84
thank you, very helpful

唐人Jason : 2014-12-11#85
你的钱 如果 是 你父母担保 帮你 从中国的亲戚 朋友 借 的钱 然后 给汇来 的 , 这样的 话 国内 20 个 亲戚 每年 换汇 5 万 100万 美元 可以 汇来 ,
你什么 事也 不用做 这样 有什么 不可行的。 如果 税务局 问来源 的话 这个解释 为啥 不可以 ?
当然 如果你有 1000万 美元 要 汇来 , 而 有 200个亲戚 给你汇款 这 个有点 勉强 ,
但是如果 你 父母 很有钱 ,赠送 1000万美元 给你 买房 子 ,这个 可以理解 , 也不需要 任何 的 汇报或 税务 报告 。

我不知道 加拿大 税务局 是否 有权利 查看 你父母 在 中国的 财产状况 。我觉得 他们 没有这个权利
我也不知道 加拿大 政府是否有权利 查看你父母 财产 来源的合法性 ,按照无罪 推定 ,
他们 应该 没有 权利 假设 你父母 的钱 来路不明 而 要求你举证 你父母 的 财产来源的 正当性 。
前提 你父母 不是 加拿大 永久居民 或 公民 。

1. 首先,自己的钱,硬是说成是“父母担保帮你从中国的亲戚朋友借的钱”,这个不叫“解释”,这叫说谎,而且是准备对税务审计官说谎。。

2. 我们暂且不从道德意义上讨论说谎有无不妥,我们就从功利意义上来讨论吧。在功利意义上,如果你在接受税务审计的时候,对审计官说这样的谎话,是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的。为什么呢,很简单,在这件事上说谎的动机是想避免财务损失,但是,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即使你实话实话你也不会有任何财务损失,所以,在这件事上说谎并不会使你使你获得任何好处,反倒要承担欺骗税务审计官的法律后果。违法而又得不到任何好处,这会是聪明的举动吗?

3. 当你的20个亲戚在一年之内每人汇5万加元给你时,你要承担两个风险:

第一个风险,在中国,这个安排属于非法套汇,千万不要以为每人一年换5万没有违法,那每年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仅限每个人自己换自己的钱,不可以转给他人使用,而你一个人把价值100万美元的人民币分给20个人,在银行假装是他们自己的钱每人换5万美元然后汇给你在加拿大的账户,这个安排的后果的包括你自己在内的21个人都可能被外管局加以“非法套汇”的罪名而受处罚。很多人这么做而没有受罚仅仅是因为外管局没想找你的麻烦而已,其实这么做过,辫子就已经被攥在人家手里了,人家随时可以找你的麻烦。

第二个风险,在加拿大这边,当你的银行账户经常性地收到第三方国际汇款时,你的账户可能被立起反洗钱的红旗,银行会根据反洗钱法赋予的责任询问你与第三方汇款人的关系以及汇款的性质,如果在被银行询问时说谎,法律后果会比对税务审计官说谎还要严重,因为银行询问你时是在对后面FINTRAC负责,FINTRAC是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机构,其中一个成员是皇家警察。即便说咱的钱都是干净的钱,就是说了两句慌,你又能拿我怎么样呢?我告诉你会怎么样:银行会单方决定把你的账户关掉,把你的钱开张汇票寄给你。

4. 至于“加拿大政府是否有权利 查看你父母 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银行受《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赋予了看门人的责任,银行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发现可疑交易及可疑人员,必须立即报告FINTRAC并配合调查,否则如账户真的涉及金融犯罪,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可能被视作同案罪,你说银行敢疏忽吗?如果银行问你父母是干什么的,他们的钱是怎么来的,你当然也有权拒绝回答。但是,拒绝回答的后果最轻的是被银行踢出来,最后你的钱在加拿大都没地方存,重则被FINTRAC怀疑而被列入罪案调查。如果你说谎,后果可能更严重。

最后一个问题,你说谎别人怎么会知道你说谎?

说来太简单了,这些谎言并不是你想出来的,当你说你的钱都是父母给的的时候,早已经有很多人也这么说,这里面当然有人真的是拿的父母的钱,但是,如果你在对面询问的那个位子上,当你听到这个回答的时候,你的第一反应就是,至少有90%的可能这个人在说谎。

说了这么多,就为了劝一句:

说谎不好,千万别说谎。

唐人Jason : 2014-12-11#86
我是看网上有人这样写 取现比较方便,问一下看有没有问题。

现金交易因为来源没有记录,所以属于可疑交易。再说,对个人来说,携带现金也不安全。

唐人Jason : 2014-12-11#87
再请问下唐人,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卖掉主居所,下个税务年度可以再指定一套房子做为主居所卖吗?第二套主居所还需要交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吗?

其实在45楼和51楼贴过两次的那个链接里有详细的解释,是税务局的解释。

不是我不愿意回答您的这两个问题,是这两个问题里面有几个关键概念是乱着的,所以问题实际没有答案。

首先,税务意义上的主居所并不是立在那儿的一个房子,而只是个会计概念,或者说是个账务处理,所以你无法“卖掉”主居所。你看,主居所不能卖,所以第一个问题没有答案。

然后,在账上,为一个特定的税务年度,你永远只能指定一个已经卖掉的房子为主居所,所以也不存在“第二套主居所”,所以,第二个问题也没有答案。

在这里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帮助理解一下指定主居所这个概念:

假设你家有三口人,2011年移民加拿大,当年就在温哥华买了房子定居下来,2012年,你们又分别在北京、迈阿密和迪拜买了三个房子度假用,2012年,你在北京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2013年,你的配偶在迈阿密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2014年,你儿子在迪拜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其余时间,这三个房子都空着。最近,你们把三个度假屋都卖了。

现在,你的会计师帮你算应该缴多少个人收入税。

会计师发现,

1. 温哥华的房子虽然是你们的家,你们几乎天天住在里面,但是前面三年,这个房子的增值与三个度假屋相比似乎是最少的。

2. 2012年,北京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3. 2013年,迈阿密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4. 2014年,迪拜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所以,会计师在计算卖房子的应税资本增值时,

1. 把北京的度假屋指定为2012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2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3年和2014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2. 把迈阿密的度假屋指定为2013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3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2年和2014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3. 把迪拜的度假屋指定为2014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4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2年和2013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红枫叶1973 : 2014-12-11#88
我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以我的理解,只要父母离开你的财务支持,即使收入少房子小条件差,也是能独立生存的,那么他们就不是你的dependents,你的财务支持的作用只是使他们的生活更好一些罢了。Dependents通常是跟你一起住在你的家里,在财务上依赖于你才能生存的人,比如你正在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自己不能独立而住在你家里靠你赡养的老人等。
懂了,谢谢!

红枫叶1973 : 2014-12-11#89
你的钱 如果 是 你父母担保 帮你 从中国的亲戚 朋友 借 的钱 然后 给汇来 的 , 这样的 话 国内 20 个 亲戚 每年 换汇 5 万 100万 美元 可以 汇来 ,
你什么 事也 不用做 这样 有什么 不可行的。 如果 税务局 问来源 的话 这个解释 为啥 不可以 ?
当然 如果你有 1000万 美元 要 汇来 , 而 有 200个亲戚 给你汇款 这 个有点 勉强 ,
但是如果 你 父母 很有钱 ,赠送 1000万美元 给你 买房 子 ,这个 可以理解 , 也不需要 任何 的 汇报或 税务 报告 。

我不知道 加拿大 税务局 是否 有权利 查看 你父母 在 中国的 财产状况 。我觉得 他们 没有这个权利
我也不知道 加拿大 政府是否有权利 查看你父母 财产 来源的合法性 ,按照无罪 推定 ,
他们 应该 没有 权利 假设 你父母 的钱 来路不明 而 要求你举证 你父母 的 财产来源的 正当性 。
前提 你父母 不是 加拿大 永久居民 或 公民 。
有道理,谢谢!

CCOYYOTEE : 2014-12-11#90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包括银行、信贷联盟、借贷公司及赌场等可提供电汇服务的机构,都要向税务局主动申报汇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交易纪录。过去这些金融机构只对联邦追查洗钱的单位“加拿大财务交易及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提供一万元及以上的电汇纪录,但在新措施下,这些电汇服务机构也必须向税务部提供交易纪录。因此大家如果要汇款的话,最好是在今年12月底前汇入。

sh823757 : 2014-12-11#91
钱虽然是自己的,但为不必要的可能的麻烦,我还是会选择早点过来。

有没有朋友明年1月1号汇个100万先试试啊:wdb6:

决定了 : 2014-12-12#92
记号

唐人Jason : 2014-12-12#93
钱虽然是自己的,但为不必要的可能的麻烦,我还是会选择早点过来。

有没有朋友明年1月1号汇个100万先试试啊:wdb6:

如果在汇款问题上担忧的是个人收入税的问题的话,那么这是个多余的担忧,因为个人收入税从来就跟汇款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在一个税务年度,如果你有获自国外的应税收入,即使你一分钱都不汇回来,该缴多少税你还是必须缴,找你要税款的是法律;如果你不欠税,只要是干净的钱,即使你汇进金山银山也不会有什么麻烦,护着你的还是法律。

sh823757 : 2014-12-12#94
你的所有思维误区就源于这个假设。
如果都守法,还要你们干嘛?找你们不就是要你们帮着钻漏洞,回避冰山吗?
国内来的钱,有几个是 taxed money?
这才是大实话。

taole : 2014-12-13#95
其实在45楼和51楼贴过两次的那个链接里有详细的解释,是税务局的解释。

不是我不愿意回答您的这两个问题,是这两个问题里面有几个关键概念是乱着的,所以问题实际没有答案。

首先,税务意义上的主居所并不是立在那儿的一个房子,而只是个会计概念,或者说是个账务处理,所以你无法“卖掉”主居所。你看,主居所不能卖,所以第一个问题没有答案。

然后,在账上,为一个特定的税务年度,你永远只能指定一个已经卖掉的房子为主居所,所以也不存在“第二套主居所”,所以,第二个问题也没有答案。

在这里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帮助理解一下指定主居所这个概念:

假设你家有三口人,2011年移民加拿大,当年就在温哥华买了房子定居下来,2012年,你们又分别在北京、迈阿密和迪拜买了三个房子度假用,2012年,你在北京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2013年,你的配偶在迈阿密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2014年,你儿子在迪拜的房子住过1个晚上,其余时间,这三个房子都空着。最近,你们把三个度假屋都卖了。

现在,你的会计师帮你算应该缴多少个人收入税。

会计师发现,

1. 温哥华的房子虽然是你们的家,你们几乎天天住在里面,但是前面三年,这个房子的增值与三个度假屋相比似乎是最少的。

2. 2012年,北京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3. 2013年,迈阿密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4. 2014年,迪拜的度假屋增值最多,

所以,会计师在计算卖房子的应税资本增值时,

1. 把北京的度假屋指定为2012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2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3年和2014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2. 把迈阿密的度假屋指定为2013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3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2年和2014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3. 把迪拜的度假屋指定为2014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这个房子在2014年的资本增值享受免税,而2012年和2013年的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2014年的应税收入。
明白了,谢唐人的耐心解释。

红枫叶1973 : 2014-12-13#96
如果在汇款问题上担忧的是个人收入税的问题的话,那么这是个多余的担忧,因为个人收入税从来就跟汇款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在一个税务年度,如果你有获自国外的应税收入,即使你一分钱都不汇回来,该缴多少税你还是必须缴,找你要税款的是法律;如果你不欠税,只要是干净的钱,即使你汇进金山银山也不会有什么麻烦,护着你的还是法律。
谢谢!

zhizhi123 : 2014-12-14#97
唐人Jason , 你在 打理财专家广告 , 帮别人 理财 赚钱。 我 就 1一个路人,
你说的 话 也许可信 ,相信你的 话 可能会导致 大家找你理财,然后你赚钱,
我 说的话 ,对我 没有任何 好处, 可能还因为挡别人 财路,导致别人不开心,至少我觉得你找不出对我有任何好处的理由吧。

李大师都说了 “我是宇宙第一大神”, (可能与原文有差错)
王婆说 多吃吃西瓜 对身体非常有好处,
销售 说 我 promise, 我 guarantee 你 ,

我说的话不一定 对, 我 误导别人对我没有实际好处 ,
你说的话 也可能 完全对,也可能是对别人 的 误导 , 或者是吓唬, 你误导别人 可能 (我只说可能 啊 )能给你带来客户 。

不是 你说 非法套汇 就非法套汇的,不是你说 洗钱就洗钱的。
你也说了 这么多 中国人 ,都这么 干,
你听说过一例 因为 从国内汇钱 是亲戚给某人汇钱,因为查出钱是自己的,然后这里银行把 他踢出来的 一例吗?也许你说你听说过 无数例了, 反正我没听说。你怎么说我也无法查证。

你说了一大堆可能, 你也知道 那只是“可能” 。

franco : 2014-12-14#98
也搞不清报了海外资产有啥作用,就是想着已经预约了一个集装箱心里踏实点。

bigfot : 2014-12-14#99
高手出现,先顶后藏

麦苗 : 2014-12-15#100
Mark

君子好棋 : 2014-12-15#101
mark

buaagxx : 2014-12-16#102
Mark

一个愤青 : 2014-12-16#103
这个可以认真学习一下

紫恋王子 : 2014-12-16#104
MARK!

hlserveb : 2014-12-17#105
mark

yyyyy : 2015-01-02#106
1. 用这张表格来指定主居所:

http://www.cra-arc.gc.ca/E/pbg/tf/t2091_ind/t2091ind-13e.pdf

但是,不建议自己处理,请你的会计师帮助处理更妥当。

2. 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那么父母住你的房子将被视同出租,也就是说这两套房子将被视作投资性资产而非自用资产,投资性资产属于需要在T1135上反映的资产,如果你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依法你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填报,否则就是违法,你说违法叫不叫做有问题?

T1135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属于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性收入。

这里又提到一次“申报海外资产”。再重复一遍,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儿吧,这是个讹传。T1135不是“海外资产申报表”,而是“外国收入核对表”。

3. 关于汇款,又不得不再次重复,汇款就是你把自己的钱从位于中国的左口袋掏出来,放进位于加拿大的右口袋,你把钱从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你自己认为需要向谁“申报"吗?

4. 你的自雇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净收入要10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你太太从岳父那里收到的赠与收入是0%计入她的应税收入。
jason:你好! 看了你这个解答和#64楼解答,我也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T1135虽然叫“外国收入核对表”,但这个收入并不一定是正收入,零收入和负收入也是收入,是吧?比如像这个同学的情况,他的父母住这个房子,实际上他是零收入,但因为这个房子是非自用,所以就归类到投资房,他需填报T1135。假如这个房子他是贷款买的,这个房子不但是零收入,而且他每月还要往里边投钱还贷款,那么只要这个房子的市值超过10万,他也还是需要填报T1135吧?假如这个房子在报税的那个年度贬值了,比他购买时的价格低,这实际上相当于负收入了,但只要这个房子在这个年度的某一天市值达到10万以上,他也需要填写T1135,对吧?假设还有一种情况,这个房子他买的时候价格很低,比如他购买时这个房子的价格是5万(指的是加元,后同),他首付2万,贷款3万,过了几年以后,他长登到加拿大,在他长登3年以后这个房子的市值到了10万(国内的房子升值了),但此时他为这个房子所付出的资金(首付+还贷款)其实还不到10万,并且这个房子的贷款此时还并没有还完(假如他贷款了30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也需要填写T1135,对吗?
请多加指点,谢谢。

唐人Jason : 2015-01-03#107
jason:你好! 看了你这个解答和#64楼解答,我也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T1135虽然叫“外国收入核对表”,但这个收入并不一定是正收入,零收入和负收入也是收入,是吧?比如像这个同学的情况,他的父母住这个房子,实际上他是零收入,但因为这个房子是非自用,所以就归类到投资房,他需填报T1135。假如这个房子他是贷款买的,这个房子不但是零收入,而且他每月还要往里边投钱还贷款,那么只要这个房子的市值超过10万,他也还是需要填报T1135吧?假如这个房子在报税的那个年度贬值了,比他购买时的价格低,这实际上相当于负收入了,但只要这个房子在这个年度的某一天市值达到10万以上,他也需要填写T1135,对吧?假设还有一种情况,这个房子他买的时候价格很低,比如他购买时这个房子的价格是5万(指的是加元,后同),他首付2万,贷款3万,过了几年以后,他长登到加拿大,在他长登3年以后这个房子的市值到了10万(国内的房子升值了),但此时他为这个房子所付出的资金(首付+还贷款)其实还不到10万,并且这个房子的贷款此时还并没有还完(假如他贷款了30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也需要填写T1135,对吗?
请多加指点,谢谢。

不客气。指点谈不上,我也不是税务会计师。

1. 所谓负收入就是损失,在计算总应税收入时,某些投资上产生的损失可以用以抵减其他投资上所产生的收入。

2. T1135,核对的就是每类外国投资在本税务年度所产生的收入(或损失)(Income(loss)),以及处置所实现的增值(或亏损)(Gain(loss) on disposition)。

3. 投资性质的房产,即使其产生的收入为0,甚至产生的是损失,并不会改变这个房产的投资性质。

4. 填报T1135的条件是,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所拥有的外国投资(或称外国投资性资产),其成本增值曾经超过10万加元。只要你满足这个条件,即使市值只有1块钱的投资房产,也必须反映在T1135上。

5. 如果在你定居加拿大那天,你所拥有的某个外国投资性房产的市值超过(而不是"到了")10万加元,那么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这个房子的调整后成本(ACB)即超过10万加元。如果在第二个税务年度你还拥有这个房子,那么单是这一项外国投资的成本值即已使你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则你必须为那个税务年度填报T1135并将此房产反映在T1135。

6. T1135上并不反映贷款,贷款本身也不影响投资性房产的成本值,但是所付出的贷款利息会使房产的调整后成本(ACB)逐年增大。另外,成本值与市值是两个概念。T1135所涉及的投资价值大多为成本值而非市值,除第1类所反映为资金金额外,只有第7类,加拿大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所反映的是年内最大公允市值,以及年末公允市值,而其他5类反映的都是年内最大成本值以及年末成本值。填报条件也是以年内曾经有过的外国投资成本总值来计,而非年末市值。

杰瑞林 : 2015-01-12#108
很有帮助,多学习学习

小人得志 : 2015-01-12#109
至于要对本年度,产生实际现金受益或者损失的金额报税,对超过10万的资产申报,就这么点事儿啊

杰瑞林 : 2015-01-12#110
请教Jason,登陆加拿大前是否要把国内的房子先进行评估并公正,作为以后一旦卖出汇款进加拿大的收入纳税依据,其他的资产(如股票等金融资产)是否也做公证比较好?加拿大税务局会认国内的公证吗?

唐人Jason : 2015-01-12#111
请教Jason,登陆加拿大前是否要把国内的房子先进行评估并公正,作为以后一旦卖出汇款进加拿大的收入纳税依据,其他的资产(如股票等金融资产)是否也做公证比较好?加拿大税务局会认国内的公证吗?

当你定居加拿大时,你所拥有的所有资本性资产将被视同在你定居加拿大前的一刻以公允市值出售,然后在定居加拿大后又立即以同样的价格购回,这样,这些资产的成本将被调整为这个公允市值,日后处置所实现应税资本增值将在这个成本基础上计算。

如果你自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子在你定居加拿大那段时间的公允市值,你只需把这个价值极其依据资料保留做记录就可以了。只有在你自己没有能力估计公允市值的情况下,你才需要花钱请专业的评估师做评估。其他资产也是一样,股票等金融资产更简单,只要记录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市场价格就可以了。

伯爵家的树篱 : 2015-01-13#112
Mark

snoopycc : 2015-01-13#113
父母给个现金1万加币我,我放进这边银行会不会当是我的收入呢?我就是不敢放这钱,怕查。

iamdoujie : 2015-01-28#114
父母给个现金1万加币我,我放进这边银行会不会当是我的收入呢?我就是不敢放这钱,怕查。
父母赠予不算应税额

BCRen : 2015-01-28#115
Mark.

MyChristmas : 2015-01-28#116
....

唐人Jason : 2015-01-29#117
父母给个现金1万加币我,我放进这边银行会不会当是我的收入呢?我就是不敢放这钱,怕查。

咱一不偷,而不抢,三不漏税,正大光明的钱,为什么要怕查呢?

ibenz : 2015-01-29#118
MARK,学习

leoo.. : 2015-01-29#119
mark

maylotus : 2015-01-29#120
m

cohiba : 2015-02-01#121
加拿大什么时候会学美帝和TC交换税务信息?估计会有大把土豪退加国籍

鲁提辖 : 2015-02-01#122
你以前的积蓄,又不是报税时报税年份的海外收入。
海外收入要报税,可能会缴税,但以前的积蓄,加拿大管不着。

酿酒阿J : 2015-02-01#123
学习了

cuicui26 : 2015-02-02#124
Mark

wlhisya : 2015-02-02#125
你以前的积蓄,又不是报税时报税年份的海外收入。
海外收入要报税,可能会缴税,但以前的积蓄,加拿大管不着。
积蓄的利息收入要报税,而且积蓄的金额需要体现在T1135上

wlhisya : 2015-02-02#126
其实自己买的房子,目前国内的父母在居住,也有可能认定为自住房,比如每年回去看父母,会在父母住的房子内住上几天,这就可以把这套房子认定为自用房,自用房不需要体现在T1135上。

夏多温 : 2015-02-08#127
咱一不偷,而不抢,三不漏税,正大光明的钱,为什么要怕查呢?
有钱人的心思,不好猜。

blarney : 2015-02-08#128
感觉唐人Jason的回答非常专业而且热心, 赞一个先!
本人也有一个问题要请教:
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唐人Jason : 2015-02-09#129
感觉唐人Jason的回答非常专业而且热心, 赞一个先!
本人也有一个问题要请教:
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本人并非专业税务顾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国际税务律师及税务会计师。

blarney : 2015-02-09#130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本人并非专业税务顾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国际税务律师及税务会计师。
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大温小雯 : 2015-02-13#131
M

mango088 : 2015-02-14#132
顶顶

Leoo。。 : 2015-02-14#133
感觉唐人Jason的回答非常专业而且热心, 赞一个先!
本人也有一个问题要请教:
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本人并非专业税务顾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国际税务律师及税务会计师。


学习了!谢谢!

susann : 2015-02-26#134
好贴,学习了!

henrycn : 2015-02-26#135
第三点关于指定我要卖的那套房为自住房,我该如何指定?仅仅是当税务局在问询我时,我用书面文字描述即可吗?另外我在国内还有两套房产,不过都是双方父母居住,不可能卖了汇款过来,也就没打算申报海外资产了。这个没问题吧?
第四点关于大额汇款。我计划明年三月将卖方所得汇进加拿大。四月报税时需要主动申报这件事吗?还是不管它,等到万一税务局来查询时告知是卖出自住房所得?
最后,我目前自身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国内的一些兼职证券经纪收入,不算高。报税报个1万左右加币。其他就是我岳父投资盈利后给我妻子的赠与。也不是特别多。一年有个几万加币,够我们小家庭的生活而已。以后等适应环境,语言也提高了,再考虑找本地工作赚钱。也就是说几年内我都必须报税时报馈赠收入,这个没有问题吧?

你在国内还有两套住房(据你说是给双方父母住),你却申报没有任何海外资产?
你还在此论坛发问,只能说脸皮够厚的。

芽菜 : 2015-04-09#136
mark

chief_zhang : 2016-03-22#137
记住了

alexfu123 : 2016-03-22#138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本人并非专业税务顾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国际税务律师及税务会计师。
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

nickelnaire : 2016-03-22#139
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
报税的一方需要填写配偶收入,作为家庭总收入,并以此来决定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权利享受HST/牛奶金这些福利

honestperson : 2016-03-22#140
谢谢。自住房卖了也必须做成父母馈赠吗?
偷稅的進監獄,出餿點子的也上法庭。

唐人Jason : 2016-03-22#141
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

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信托、以及公司、合伙制企业等组织,而家庭并非征收对象。

如果你是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那么你就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获自中国的所得。

nickelnaire : 2016-03-23#142
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信托、以及公司、合伙制企业等组织,而家庭并非征收对象。

如果你是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那么你就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获自中国的所得。


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唐人Jason : 2016-03-23#143
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申报所得税属于义务范畴,申请福利属于权利范畴。义务就是你必须做的事情,权利是你可以选择做与不做的事情。当提问者问:“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时,显然问的是关于申报所得税的事,也就是问“太太是否必须把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那么在假设太太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的前提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

“需要”,和“必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有的朋友在用“需要”这个词的的时候,其实意思原本是“必须”。

当然,也必须谢谢网友们的补充,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多数福利的申请条件是与家庭总收入有关的这样一个概念,所以若要申请福利,就可能需要报告非居民配偶获自全世界的收入。

avalon3000 : 2016-03-23#144
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avalon3000 : 2016-03-23#145
谢谢唐人!我自己的父母可以算我的DEPENDENTS吧,他们退休工资低,原有住房小而差,所以住进我的房子,我也经常有财务补助他们。而我的岳父母又给我们小家庭以财政支持。这样可以吗?

给你一个专业答复,你父母肯定不是你的税务定义上的dependant.

avalon3000 : 2016-03-23#146
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太空人的败诉案例。可以给我链接吗?我看过几个老的案例,似乎都是CRA赢得。

小雷音 : 2016-03-25#147
因为自己不懂,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也不负责任。所以导致出现目前的尴尬情况。请前辈指导下该如何操作?
谢谢!
跟你和会计师都没关系,本来这样做就是对的,现在要交税也是对的,除非是principal residence

catgut : 2016-09-15#148
我请教过过CA,还是CGA。。。说海外不出租的房子,只是持有,不住、产生收入,不需要上报。什么时候卖什么时候上报收入。持有的时间里,这套海外房子作为主要住宅的年份,房价增长部分不交税。其他年份,增值的部分50%税。时间计算从成为税务居民那年算起。每年可指定某一套房产为主要住宅,但是在这年中,必须曾经在这个被指定的主要住宅中居住过。

catgut : 2016-09-15#149
所以,当你持有多套房产时,要考虑那一年手中哪套房产增值最多,以及是否曾经在这套房产中居住过,可以被指定为主要住宅。

草莓季节 : 2016-09-16#150
mark

tototo : 2017-02-25#151
Mark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5#152
自己看原文最靠谱,不要看别人的解释。
前面某位长篇大论的分好多条的解释,我就不发表什么意见了。

啰哩啰嗦 : 2017-02-25#153
学习。。。

byh : 2017-02-25#154
借这个帖子问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如果我的父母年纪大了,赠与我一笔钱,让我买了人寿保险(非加拿大),受益人是我的孩子,那么,这个保单要不要报海外资产呢?咨询了一个会计师,说不用。但我在CRA的网站上T1135上怎么说需要报呢?谢谢,想请唐人看看

fanfanane : 2017-02-26#155
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你这个是什么逻辑?根据中加税务协定,视同非税务居民的概念,国内丈夫显然应该是非税务居民。

byh : 2017-02-26#156
我的会计师说如果配偶是非税务居民,配偶不报税,但在自己的税表上要填写对方的收入,以合算家庭收入。

sunny98 : 2017-02-26#157
我的会计师说如果配偶是非税务居民,配偶不报税,但在自己的税表上要填写对方的收入,以合算家庭收入。
正解!

小雷音 : 2017-02-26#158
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呵呵,税局哪有这么傻,把自己的路堵死,他自己又不能制定法律,不然还要法庭干什么,上法庭的精力你们比不上CRA,他们有自己的律师,很多时候赌你没有精力上法庭。

海外资产是悬在很多华人头上的一把刀,不搞你的时候没事,搞你的时候一年光迟报费就是2500刀,你有四年没报就一万刀了。

小雷音 : 2017-02-26#159
另外楼主的会计本来报的就没有错的,不知道为什么楼主口口声声说人家不负责?难道要报一年的税还要保证你将来不用交税?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6#160
呵呵,税局哪有这么傻,把自己的路堵死,他自己又不能制定法律,不然还要法庭干什么,上法庭的精力你们比不上CRA,他们有自己的律师,很多时候赌你没有精力上法庭。

海外资产是悬在很多华人头上的一把刀,不搞你的时候没事,搞你的时候一年光迟报费就是2500刀,你有四年没报就一万刀了。
我以前回 森森 那个帖子里就说过,符合申报条件的海外资产该报的就得报,每个国家超过10万加币的投资和自住房以外的物业,只是申报,又不是让纳税。为什么都这么不愿报呢?给自己找麻烦。

小雷音 : 2017-02-26#161
我以前回 森森 那个帖子里就说过,符合申报条件的海外资产该报的就得报,每个国家超过10万加币的投资和自住房以外的物业,只是申报,又不是让纳税。为什么都这么不愿报呢?给自己找麻烦。
我看西人论坛很多在说中国人都不报海外资产,然后说不能有敌人,有敌人就麻烦了。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6#162
我的会计师说如果配偶是非税务居民,配偶不报税,但在自己的税表上要填写对方的收入,以合算家庭收入。

要填配偶的收入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GST RETURN 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的。
第二:SPOUSE AMOUNT 是要扣除SPOUSE INCOME 的。
第三:如果纳税人是低收入的话, 如果符合WITB 的条件,还会有WITB, 但是这个BENEFIT 受有无配偶和孩子的影响。

欢迎补充

小雷音 : 2017-02-26#163
要填配偶的收入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GST RETURN 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的。
第二:SPOUSE AMOUNT 是要扣除SPOUSE INCOME 的。
第三:如果纳税人是低收入的话, 如果符合WITB 的条件,还会有WITB, 但是这个BENEFIT 受有无配偶和孩子的影响。

欢迎补充[/QUOTE?]
Practically if the non resident spouse never
要填配偶的收入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GST RETURN 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的。
第二:SPOUSE AMOUNT 是要扣除SPOUSE INCOME 的。
第三:如果纳税人是低收入的话, 如果符合WITB 的条件,还会有WITB, 但是这个BENEFIT 受有无配偶和孩子的影响。

欢迎补充
一般来说都要填的,除非是一方从未居民过先不报。等登陆后成为居民再填RC151补报,税局在计算GST

节节草 : 2017-02-26#164
我看西人论坛很多在说中国人都不报海外资产,然后说不能有敌人,有敌人就麻烦了。
民不举,官不究的。

小雷音 : 2017-02-26#165
民不举,官不究的。有的加拿大太空家庭,丈夫在中国一年挣五十万人民币的。老婆和两个孩子住政府廉租房,孩子们领牛奶津贴和各种福利,都没事的。不炫富不张扬的那类太空家庭在加拿大是平安无事的。
CRA没有效率管不过来而已,不是不知道,连普通西人都在网上说这些,CRA怎么会不知道。

节节草 : 2017-02-26#166
CRA没有效率管不过来而已,不是不知道,连普通西人都在网上说这些,CRA怎么会不知道。
中国来的太空家庭都是中国的官员和富商的家庭的。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7#167
民不举,官不究的。有的加拿大太空家庭,丈夫在中国一年挣五十万人民币的。老婆和两个孩子住政府廉租房,孩子们领牛奶津贴和各种福利,都没事的。不炫富不张扬的那类太空家庭在加拿大是平安无事的。
脸皮也够厚的。不可能吧?除非他们是技术移民,投资移民能申请廉租房?
据我所知,一个技术移民以前领FUNDING, 后来国内寄钱买房,CRA就找他们算账了。
老婆和孩子怎么能够申请廉租房呢?他们就不买房子吗?如果将来他们从国内寄钱过来买房子,CRA 会找他们算账的。CRA都有案底。

节节草 : 2017-02-27#168
脸皮也够厚的。
老婆和孩子怎么能够申请廉租房呢?他们就不买房子吗?如果将来他们从国内寄钱过来买房子,CRA 会找他们算账的。CRA都有案底。
:wdb18: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7#169
人家丈夫每年也从中国往加拿大寄钱的,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老婆的生活费。人家在中国一线城市也是好几个楼房的。这个留守女士的丈夫的挣钱能力不比你丈夫差的。你丈夫在中国一年挣一百万人民币,你在加拿大不也有GST退税吗?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小雷音 : 2017-02-27#170
人家丈夫每年也从中国往加拿大寄钱的,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老婆的生活费。人家在中国一线城市也是好几个楼房的。这个留守女士的丈夫的挣钱能力不比你丈夫差的。你丈夫在中国一年挣一百万人民币,你在加拿大不也有GST退税吗?
??

唐人Jason : 2017-02-27#171
借这个帖子问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如果我的父母年纪大了,赠与我一笔钱,让我买了人寿保险(非加拿大),受益人是我的孩子,那么,这个保单要不要报海外资产呢?咨询了一个会计师,说不用。但我在CRA的网站上T1135上怎么说需要报呢?谢谢,想请唐人看看

假设:

1. 这个问题就是这么问的,再没有其他的对话;

2. “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那么,这个问题唯一无懈可击的答案是: Maybe。

会计说“不用”对不对呢?答案是:Maybe对,maybe不对。

T1135的填报说明里说,根据所得税法subsection 233.3(1),外国保单权益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被归入分类表格中的第6类。这里说的外国保单权益,其实特指保单所有者拥有权益的保单,主要是含有现金价值的永久人寿保险(Permanent Life),包括终生人寿保险(Whole Life)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这是因为,这类保单里可能含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者在放弃保单时可能因收到退回的现金而获利。

而其他保险,比如财产保险、多数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则因为不会因放弃保单而获利,所以不属于在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所以准确的答案取决于这份保单具体是什么类型的,如果是WL或UL,则答案是Yes;否则是Maybe not。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提醒:

如果你在中国购买的是WL或UL,则这类外国保单通常不满足加拿大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获利免(延)税的条件,持有这类保单,除了可能每年要把保单反映在T1135上外,保单所有者还可能每年要为保单所收到的分配收入完税。

保单拥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冤,因为这些分配其实并没有分进你本人的口袋,而只是寄在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帐上,没有收到钱,每年却要从口袋掏出现金来缴税。

而在T1135上,除了填写保单描述、国家代码,还要填写年内最大成本额、年末成本额、收入(即保单本身所获分配收入,虽未进所有者口袋,却视同所有者拿到了这笔钱),以及如果年内处置保单所获损益。

要获得以上准确的数据资料,其实真的不简单。比如这里说的成本,并非你过往所预付保费的总额,而是预付保费总额减去COI(真正的保费)总额。那几个数据必须每年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才能获得。

(再次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包括任何专业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金樽对月 : 2017-02-27#172
这贴得做个记号,慢慢研读。

大温小雯 : 2017-02-27#173
m

lily2002817 : 2017-02-27#174
假设:

1. 这个问题就是这么问的,再没有其他的对话;

2. “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那么,这个问题唯一无懈可击的答案是: Maybe。

会计说“不用”对不对呢?答案是:Maybe对,maybe不对。

T1135的填报说明里说,根据所得税法subsection 233.3(1),外国保单权益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被归入分类表格中的第6类。这里说的外国保单权益,其实特指保单所有者拥有权益的保单,主要是含有现金价值的永久人寿保险(Permanent Life),包括终生人寿保险(Whole Life)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这是因为,这类保单里可能含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者在放弃保单时可能因收到退回的现金而获利。

而其他保险,比如财产保险、多数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则因为不会因放弃保单而获利,所以不属于在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所以准确的答案取决于这份保单具体是什么类型的,如果是WL或UL,则答案是Yes;否则是Maybe not。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提醒:

如果你在中国购买的是WL或UL,则这类外国保单通常不满足加拿大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获利免(延)税的条件,持有这类保单,除了可能每年要把保单反映在T1135上外,保单所有者还可能每年要为保单所收到的分配收入完税。

保单拥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冤,因为这些分配其实并没有分进你本人的口袋,而只是寄在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帐上,没有收到钱,每年却要从口袋掏出现金来缴税。

而在T1135上,除了填写保单描述、国家代码,还要填写年内最大成本额、年末成本额、收入(即保单本身所获分配收入,虽未进所有者口袋,却视同所有者拿到了这笔钱),以及如果年内处置保单所获损益。

要获得以上准确的数据资料,其实真的不简单。比如这里说的成本,并非你过往所预付保费的总额,而是预付保费总额减去COI(真正的保费)总额。那几个数据必须每年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才能获得。

(再次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包括任何专业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我实在有些看不懂,不知您可否帮助报税?您有微信否?

节节草 : 2017-02-27#175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wdb18:

节节草 : 2017-02-27#176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在加拿大,踏踏实实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本领,让自己成为一个有本事的人,这个是最重要的事情的。

节节草 : 2017-02-27#177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wdb24:

节节草 : 2017-02-27#178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在世界上,谁有本事是谁的,自己有本事才是真的。

节节草 : 2017-02-27#179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那些做法都不是骗的,是一好换十好的。只要我对她们真心实意的,她们也会对我真心实意的。

节节草 : 2017-02-27#180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我和你从来没有见过面的。我从来不在乎别人的闲言碎语的。我靠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什么事情自己也能搞定的。

byh : 2017-02-27#181
假设:

1. 这个问题就是这么问的,再没有其他的对话;

2. “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那么,这个问题唯一无懈可击的答案是: Maybe。

会计说“不用”对不对呢?答案是:Maybe对,maybe不对。

T1135的填报说明里说,根据所得税法subsection 233.3(1),外国保单权益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被归入分类表格中的第6类。这里说的外国保单权益,其实特指保单所有者拥有权益的保单,主要是含有现金价值的永久人寿保险(Permanent Life),包括终生人寿保险(Whole Life)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这是因为,这类保单里可能含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者在放弃保单时可能因收到退回的现金而获利。

而其他保险,比如财产保险、多数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则因为不会因放弃保单而获利,所以不属于在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所以准确的答案取决于这份保单具体是什么类型的,如果是WL或UL,则答案是Yes;否则是Maybe not。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提醒:

如果你在中国购买的是WL或UL,则这类外国保单通常不满足加拿大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获利免(延)税的条件,持有这类保单,除了可能每年要把保单反映在T1135上外,保单所有者还可能每年要为保单所收到的分配收入完税。

保单拥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冤,因为这些分配其实并没有分进你本人的口袋,而只是寄在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帐上,没有收到钱,每年却要从口袋掏出现金来缴税。

而在T1135上,除了填写保单描述、国家代码,还要填写年内最大成本额、年末成本额、收入(即保单本身所获分配收入,虽未进所有者口袋,却视同所有者拿到了这笔钱),以及如果年内处置保单所获损益。

要获得以上准确的数据资料,其实真的不简单。比如这里说的成本,并非你过往所预付保费的总额,而是预付保费总额减去COI(真正的保费)总额。那几个数据必须每年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才能获得。

(再次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包括任何专业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谢谢,给CRA打了电话,说不用报,是不是权威的呢?

小雷音 : 2017-02-27#182
谢谢,给CRA打了电话,说不用报,是不是权威的呢?
CRA 的不权威,不是ruling都不算数的

大温小雯 : 2017-02-27#183
每次读jason的帖子都学到不少东西。赞

节节草 : 2017-02-27#184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我想起来你是谁,你是那个网名叫新势力的。你到你的城市的时候,我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我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我的。我和你的目前城市没有关系了。

byh : 2017-02-27#185
CRA 的不权威,不是ruling都不算数的
luling是指什么机构?

lucknow : 2017-02-27#186
民不举,官不究的。有的加拿大太空家庭,丈夫在中国一年挣五十万人民币的。老婆和两个孩子住政府廉租房,孩子们领牛奶津贴和各种福利,都没事的。不炫富不张扬的那类太空家庭在加拿大是平安无事的。
加拿大有廉租屋?我还真不知道。

小雷音 : 2017-02-27#187
luling是指什么机构?
http://www.cra-arc.gc.ca/E/pub/tp/ic70-6r7/README.html
如果CRA 的接电话的能回答你的税务问题的话,谁会花钱hire一个会计呢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Some taxpayers might think that the term “foreign property” just refers to real estate, when it refers to a lot more. Here are some examples of 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you must include on Form T1135: •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you own from a foreign issuer, • Interest you own in any offshore mutual funds, • Any real estate you own held outside Canada, • Money in a foreign bank account, • Shares you own of a foreign company, • Interest you hold in a non-resident trust, • Bonds or debentures owned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 Any other income you earn from foreign property.

节节草 : 2017-02-27#188
真是败给你了,我不领福利,还纳税。能移民加拿大,把孩子带过来我就很知足了,我就非常感激加拿大政府了,我跟西人同事都是这么说的。哪里再敢想别的事?

我们自己付学费,生活费,不仅我是纳税人,并且还带来一个马上就能为加拿大纳高额税款的小壮丁。我们建设加拿大,为加拿大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是有贡献的。

我觉得你说的那个投资移民他们不是住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看银行存款和家庭资产的,车辆都算,我觉得不可能,可能是以讹传讹。就是技术移民想领funding, 也得看银行存款的,所以在没有实事的情况下,不要瞎猜测和意淫别人。

再说,对别人的钱,你不要眼红和嫉妒,这样显得你非常没水平和恶俗。钱不是天上掉的,不管在哪里挣钱,都有付出,体力,脑力,资本的付出。要挣大钱,还要靠眼光和承担风险。别人做生意赔钱了,你怎么就没看见呢?光看贼吃肉了,就没见贼挨打?风光的背后都是沧桑。谁有多少钱和资产跟你都没关系,各过各的生活,你在背后说人坏话,糟蹋别人,也无济于事,别人照样过日子。

所以什么事都不要道听途说,瞎传话,以讹传讹,不用脑子,不加分析的恶意猜测和意淫别人。

一次在网友的一个感情求助贴里,别的网友要么都在为楼主出谋划策,要么都在安慰楼主,或者表示同情。就你在帖子里大秀你夫妻两个人的恩爱,后来有个网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说了你一句,你还一个劲地再自我辩解。得有多么险恶的用心,才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我知道你对华人印象一直不好,你把帮过你的华人移民都骂了一个遍,认识你的华人都说你是神经病,也没有华人搭理你的。

你都能把白人骗得为你搬家,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那是非常了不起的,估计除了你以外,没有哪个华人有这种智慧,胆识和脸皮。

还有,你一直认为所有的族裔都比华人好,你一直混在穆斯林,黑人和菲律宾人的圈子里,说他们都比华人好,所以,你最好上他们的论坛。
:wdb24:

小雷音 : 2017-02-27#189
今天免费服务一回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ported on the T1135 includes:

amounts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shares in foreign companies, even if held in a Canadian brokerage
shares of corporations resident in Canada held outside Canada (e.g., in a brokerage account in another country)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foreign governments or foreign countries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issued by a foreign issuer - CRA's "Questions and Answers" indicates that the "adjusted cost basis" of an interest in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as defined in subsection 148(9) of the Income Tax Act can be considered as a reasonable approximation of the cost amount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urpose of Form T1135.
a property that is convertible into, exchangeable for, or confers a right to acquire a property that is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e.g., a call option which has been purchased)
interests or units in offshore mutual funds
real estate situated outside Canada (unless mainly held for personal use and enjoyment)
other income-earning foreign property

byh : 2017-02-27#190
今天免费服务一回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ported on the T1135 includes:

amounts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shares in foreign companies, even if held in a Canadian brokerage
shares of corporations resident in Canada held outside Canada (e.g., in a brokerage account in another country)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foreign governments or foreign countries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issued by a foreign issuer - CRA's "Questions and Answers" indicates that the "adjusted cost basis" of an interest in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as defined in subsection 148(9) of the Income Tax Act can be considered as a reasonable approximation of the cost amount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urpose of Form T1135.
a property that is convertible into, exchangeable for, or confers a right to acquire a property that is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e.g., a call option which has been purchased)
interests or units in offshore mutual funds
real estate situated outside Canada (unless mainly held for personal use and enjoyment)
other income-earning foreign property
谢谢,学习了

lily2002817 : 2017-02-27#191
长知识了!

节节草 : 2017-02-27#192
今天免费服务一回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ported on the T1135 includes:

amounts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shares in foreign companies, even if held in a Canadian brokerage
shares of corporations resident in Canada held outside Canada (e.g., in a brokerage account in another country)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foreign governments or foreign countries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issued by a foreign issuer - CRA's "Questions and Answers" indicates that the "adjusted cost basis" of an interest in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as defined in subsection 148(9) of the Income Tax Act can be considered as a reasonable approximation of the cost amount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urpose of Form T1135.
a property that is convertible into, exchangeable for, or confers a right to acquire a property that is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e.g., a call option which has been purchased)
interests or units in offshore mutual funds
real estate situated outside Canada (unless mainly held for personal use and enjoyment)
other income-earning foreign property
谢谢热心乐于助人的小雷音。

调查专用 : 2017-02-27#193
自住房本来就不用申报,如果卖了,就正当可以汇过来。

这个理解对么?

psb : 2017-02-27#194
假设:

1. 这个问题就是这么问的,再没有其他的对话;

2. “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那么,这个问题唯一无懈可击的答案是: Maybe。

会计说“不用”对不对呢?答案是:Maybe对,maybe不对。

T1135的填报说明里说,根据所得税法subsection 233.3(1),外国保单权益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被归入分类表格中的第6类。这里说的外国保单权益,其实特指保单所有者拥有权益的保单,主要是含有现金价值的永久人寿保险(Permanent Life),包括终生人寿保险(Whole Life)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这是因为,这类保单里可能含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者在放弃保单时可能因收到退回的现金而获利。

而其他保险,比如财产保险、多数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则因为不会因放弃保单而获利,所以不属于在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所以准确的答案取决于这份保单具体是什么类型的,如果是WL或UL,则答案是Yes;否则是Maybe not。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提醒:

如果你在中国购买的是WL或UL,则这类外国保单通常不满足加拿大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获利免(延)税的条件,持有这类保单,除了可能每年要把保单反映在T1135上外,保单所有者还可能每年要为保单所收到的分配收入完税。

保单拥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冤,因为这些分配其实并没有分进你本人的口袋,而只是寄在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帐上,没有收到钱,每年却要从口袋掏出现金来缴税。

而在T1135上,除了填写保单描述、国家代码,还要填写年内最大成本额、年末成本额、收入(即保单本身所获分配收入,虽未进所有者口袋,却视同所有者拿到了这笔钱),以及如果年内处置保单所获损益。

要获得以上准确的数据资料,其实真的不简单。比如这里说的成本,并非你过往所预付保费的总额,而是预付保费总额减去COI(真正的保费)总额。那几个数据必须每年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才能获得。

(再次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包括任何专业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

再请教,如果万用寿险的持有人和被保人是在国内的父母,受益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没有分红的情况下要不要做为该受益人的海外资产进行申报?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8#195
我想起来你是谁,你是那个网名叫新势力的。你到你的城市的时候,我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我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我的。我和你的目前城市没有关系了。我离开那个城市的时候,我不欠任何华人的人情的,我也不欠任何白人,黑人,穆斯林人和菲律宾人的人情的。你知道为什么那些白人,黑人,菲律宾人和穆斯林人喜欢帮助我吗?因为舍得付出才可以的。我每年圣诞节都给我孩子的幼儿园老师买巧克力的。幼儿园有二十个老师,我就买二十盒的。我即使上华人那里去问一些专业学习,我也给华人买礼物啦!我从来不会用嘴忽悠人的。我们家去华人饭店吃饭,都给小费的。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lily2002817 : 2017-02-28#196
我妈妈2015年6月份移民加拿大,请问我们需要申报国内自住房吗?需要下载什么表格呢?希望大家回复,谢谢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8#197
我妈妈2015年6月份移民加拿大,请问我们需要申报国内自住房吗?需要下载什么表格呢?希望大家回复,谢谢
我忙里偷闲的回复你一下。
如果你父母名下在中国就一套自住房,没有出租获得收益的话,就不用报,无论价值多少。
如果在另外一个国家,不一定非是在中国 还有别的投资价值10万加币以上的,就要报。
说的不对的欢迎补充和更正。

节节草 : 2017-02-28#198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wdb43:

节节草 : 2017-02-28#199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wdb18:

节节草 : 2017-02-28#200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wdb18:

节节草 : 2017-02-28#201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wdb24:

节节草 : 2017-02-28#202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这是加拿大,不是中国的。我不是电影电视明星,也不是政治人物的。你没有资格到处打听我的事情的。我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你在中文网上胡乱造谣,恶意中伤我,我先对你提出警告。

节节草 : 2017-02-28#203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wdb18:

节节草 : 2017-02-28#204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你在中国多么有钱多么高贵,那是中国可以惯着你这种所谓的一等公民。在加拿大,黑人,白人,菲律宾人,穆斯林人和中国人是平等的。

节节草 : 2017-02-28#205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你在中国自认为高人一等,习惯于被低收入群体来仰视你。在加拿大能挣二十万加币的中国人真的是非常了不起的。你吹牛说,在你面前连一个屁都不敢放。你在加拿大能挣到一年二十万加币吗?你儿子大学毕业都不会挣到一年二十万加币的。

节节草 : 2017-02-28#206
什么意思?
新势力是谁?
被别人说对了,戳到你的要害了?这么暴跳如雷?反应这么敏感啊?
帮过你的以及与你接触的华人全都没一个好人?都是你的敌人?
大家全部都睁眼说瞎话?非要和你过意不去?
大家都联合起来一起来陷害你?
当个小白领就骄傲成这样了?
别人打雷波工就该死吗?
吃饭给小费是应该给的。在华人开的饭店里吃饭给小费,就是施舍吗?给的这么冤枉啊?穷不起,就别吃啊,多丢人现眼呀!天生的洋大人的奴才。
我连问个路都给10刀,20刀小费你知道吗?
在黑人,穆斯林和菲律宾圈子里混,你真的是非常有成就感,如鱼得水,我非常理解你。
就你那个穆斯林,黑人,阿三和菲律宾人的圈子,还眼红你? 你脑子没什么毛病吧?有病抓紧看病,脑子有病,耽误不得。
再多说说你的光荣历史和你那个圈子。
我就喜欢并且乐意看你暴跳如雷的精神分裂的样子,超级养眼。别客气,请继续。
在加拿大,我就是如鱼得水。

charlene-david : 2017-02-28#207
两位都别吵了,看的出来你们俩位都很优秀。

还是回到楼主问题来讨论吧,看的出来你们俩位都对税务法律挺熟悉的,就给大家帮个忙,提提建议。

海外资产没有申报,后面该怎么办呢?想要汇钱进来难道只能以父母赠送的名义?

真心不要大家老是以这个理由汇款,那又怎么理顺这个事呢?

charlene-david : 2017-02-28#208
我问了专业会计,他们说一是可以做过去的调整,但这个会很麻烦,他们不建议。
二是重新申报,今年报税的话,以2016年开始重新申报海外资产。

那问题是,一开始登陆没有申报,现在又重新申报,这多出来的资产,是不是存在交税?算是2016年的净收入?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2-28#209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小雷音 : 2017-02-28#210
我问了专业会计,他们说一是可以做过去的调整,但这个会很麻烦,他们不建议。
二是重新申报,今年报税的话,以2016年开始重新申报海外资产。

那问题是,一开始登陆没有申报,现在又重新申报,这多出来的资产,是不是存在交税?算是2016年的净收入?
Many people already gave right answer in this threat

charlene-david : 2017-02-28#211
Many people already gave right answer in this threat
可能我不太懂,没太看懂前面的。

节节草 : 2017-02-28#212
两位都别吵了,看的出来你们俩位都很优秀。

还是回到楼主问题来讨论吧,看的出来你们俩位都对税务法律挺熟悉的,就给大家帮个忙,提提建议。

海外资产没有申报,后面该怎么办呢?想要汇钱进来难道只能以父母赠送的名义?

真心不要大家老是以这个理由汇款,那又怎么理顺这个事呢?
我不是和她吵架的。我和她根本就不认识的。我已经离开她的城市五年多了。那个城市已经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了。:wdb18:

节节草 : 2017-02-28#213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过去的事情就永远过去了。人不能总是沉醉在过去的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的。

节节草 : 2017-02-28#214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除了父母和兄弟姐妹等有血缘关系以外的人,都是需要自己付出真诚和友爱才可以的。

节节草 : 2017-02-28#215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wdb24:

节节草 : 2017-02-28#216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如果人生可以重新选择加拿大的登陆城市,我一定不会选择你的城市的。

节节草 : 2017-02-28#217
真的疯了吗?
你是哪根葱啊?还有人有打听你隐私?太自以为是了吧?都是你自己在网上大书特书自己的令人深刻的光辉经历,要不大家怎么会知道啊?
这是我最后一次和你谈话。我不想和你有任何纠缠不清的冤节的,我们井水不犯河水的。请不要再谈论我,也不要回我的帖子。谢谢。

唐人Jason : 2017-03-01#218
谢谢,给CRA打了电话,说不用报,是不是权威的呢?

可以复述一下完整的对话吗?

唐人Jason : 2017-03-01#219
再请教,如果万用寿险的持有人和被保人是在国内的父母,受益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没有分红的情况下要不要做为该受益人的海外资产进行申报?

人寿保单的受益人并非保单本身权益的所有人,甚至受益人都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受益人。

Cathy_Zhu : 2017-03-02#220
可以复述一下完整的对话吗?

有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很多人多婚多离,不知在加拿大是如何鉴定的,就是所谓的名下房产是夫妻一起算的,还是以自然人算的,我想应该是后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谓的第一套如何鉴定呢?我想是无论多少人在产证上,只要有你的名字就是第一套,如果这样的话,和国内父母分享产权的怎么办呢?我这样猜想的原因是加拿大是夫妻分开报税的,但是要写对方的收入信息来确定那些福利,所以自住房应该也是这么界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合理的避税是,在加国的太太持有加国房产,在国内的先生持有另一套房产,都是自住房,同时满足了婚姻中财产平分的问题。不然,如果两年轻人各自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岂不要交税了。北美的家庭在婚姻里的不能接受两地分居,所以他们没有很多得提到这个问题。不知哪些专家能来解释一下。

lily2002817 : 2017-03-06#221
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有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很多人多婚多离,不知在加拿大是如何鉴定的,就是所谓的名下房产是夫妻一起算的,还是以自然人算的,我想应该是后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谓的第一套如何鉴定呢?我想是无论多少人在产证上,只要有你的名字就是第一套,如果这样的话,和国内父母分享产权的怎么办呢?我这样猜想的原因是加拿大是夫妻分开报税的,但是要写对方的收入信息来确定那些福利,所以自住房应该也是这么界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合理的避税是,在加国的太太持有加国房产,在国内的先生持有另一套房产,都是自住房,同时满足了婚姻中财产平分的问题。不然,如果两年轻人各自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岂不要交税了。北美的家庭在婚姻里的不能接受两地分居,所以他们没有很多得提到这个问题。不知哪些专家能来解释一下。

Cathy_Zhu : 2017-03-06#222
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北美的好多规定是按照本地人的生活习惯来定的,本地人结婚两人同时有房的很少。

小雷音 : 2017-03-06#223
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No doubt

Cathy_Zhu : 2017-03-06#224
No doubt

结婚一点好处都没有,所以还是单着好。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3-06#225
结婚一点好处都没有,所以还是单着好。
在加拿大真是这样

Cathy_Zhu : 2017-03-06#226
在加拿大真是这样

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轻舟已过万重山。 : 2017-03-06#227
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我的客户单亲妈妈特别多,一开始还同情她们,后来才知道都是骗福利的。

shanshan904998999 : 2017-03-06#228
国内房子也可以自住房啊!

唐人Jason : 2017-03-07#229
有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很多人多婚多离,不知在加拿大是如何鉴定的,就是所谓的名下房产是夫妻一起算的,还是以自然人算的,我想应该是后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谓的第一套如何鉴定呢?我想是无论多少人在产证上,只要有你的名字就是第一套,如果这样的话,和国内父母分享产权的怎么办呢?我这样猜想的原因是加拿大是夫妻分开报税的,但是要写对方的收入信息来确定那些福利,所以自住房应该也是这么界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合理的避税是,在加国的太太持有加国房产,在国内的先生持有另一套房产,都是自住房,同时满足了婚姻中财产平分的问题。不然,如果两年轻人各自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岂不要交税了。北美的家庭在婚姻里的不能接受两地分居,所以他们没有很多得提到这个问题。不知哪些专家能来解释一下。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唐人Jason : 2017-03-07#230
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取决于你是否能够把那套房子指定为主居所。

在每一个税务年度,一个家庭只能指定一个主居所,但在不同的税务你可以指定不同的房子为主居所。

在一定条件下,你可以把你平时不住的那个房子指定为主居所而让它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免税,但你平时住的这套房子就变成应税了。

hubao2010 : 2017-03-07#231
这要怪加拿大税务局的报税法规不合理。习惯了美国的家庭报税,家里几口人就享受几个人的免税额,所有收入加一起不需要夫妻分开,简单明了。哪象加拿大税务局绕着弯地坑合法婚姻家庭。我是看了好长时间才搞明白的,太不合理总以为自己弄错了。

我的客户单亲妈妈特别多,一开始还同情她们,后来才知道都是骗福利的。

小雷音 : 2017-03-07#232
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算了,人家也不容易

小雷音 : 2017-03-07#233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关于钞票说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include money on deposit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money held with a foreign depository for safekeeping and money held by 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 at any time during the year.

心无挂碍 : 2017-03-07#234
非常感谢唐人,我其实也和楼主一样,正发愁以后卖房的钱怎么带过来呢。
现在要发愁的是卖了国内的房子如何都换成外币,以及如何汇出大陆,现在卡得这么紧,有关门打狗的趋势。

唐人Jason : 2017-03-07#235
关于钞票说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include money on deposit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money held with a foreign depository for safekeeping and money held by 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 at any time during the year.

Depisitory可不能误解为家里的保险柜,这其实是一种提供资金安全储蓄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私人组织。

你看那整句话的语言:“...foreign bank...foreign depository...and...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说的都是外国金融机构。

其实不用这么字斟句酌,用common sense更容易理解,T1135是用于核对源于外国投资性资产的外国投资收入,所以表中被要求披露的都是投资性资产,而自用的房子、自用的豪车就算值1个亿也不用披露,就是因为这些都不是投资性质的资产;同理,放在自家屋子里或藏在鱼塘底下的钞票显然也不是投资性资产,披露在T1135上是毫无意义的。

psb : 2017-03-07#236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psb : 2017-03-07#237
关于中国境内房产做为主要居所的疑虑一直都在。假设,中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套房,中国的房产平时空置每年回国住一两个月做为自用房肯定没问题,但是能否做为主要居所一直不肯定(之前看贴有人专门就这个问题去税务局问,回复说不可以。即只能做为自用房,不能做为主要居所)。因为,加拿大境内有一套正常居住(肯定超过183天)的房产,你的报税地址肯定也是写这套房的。把加拿大常用居所当做自用房,而把中国房产当成主要居所(中国升值更大),能保证税务局的认可吗?

唐人Jason : 2017-03-07#238
关于中国境内房产做为主要居所的疑虑一直都在。假设,中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套房,中国的房产平时空置每年回国住一两个月做为自用房肯定没问题,但是能否做为主要居所一直不肯定(之前看贴有人专门就这个问题去税务局问,回复说不可以。即只能做为自用房,不能做为主要居所)。因为,加拿大境内有一套正常居住(肯定超过183天)的房产,你的报税地址肯定也是写这套房的。把加拿大常用居所当做自用房,而把中国房产当成主要居所(中国升值更大),能保证税务局的认可吗?

如果语言熟练到能够给税务局打电话,为什么不先自己读一读有关文件呢?假设我是学校的学生,我既不听课,也不读书,而是遇到什么问题就直接问老师,你想,我问的问题能有什么意义吗?老师能给出什么有意义的答案吗?

下面链接是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关于主居所问题的讨论,里面所有重要概念都告诉出自税法第几条第几款,不放心的话可以再去查看税法相关条款。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N101DA

一个简单的概念是:税务局认不认可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怎么说的。

这就好比:有人告诉我,红灯时也可以右转弯,我是否一定要弄清楚“能保证警察的认可吗”?显然,我要弄清楚的是,本省的交通法是否真的是这么规定的,而根本不用关心警察的态度。

唐人Jason : 2017-03-07#239
我问了专业会计,他们说一是可以做过去的调整,但这个会很麻烦,他们不建议。
二是重新申报,今年报税的话,以2016年开始重新申报海外资产。

那问题是,一开始登陆没有申报,现在又重新申报,这多出来的资产,是不是存在交税?算是2016年的净收入?

“不建议”等于“建议不”。

如果你前几个税务年度 应填报T1135而没有做,而你的会计建议你不补报的话,那么你应该要求你的会计就此意见给你出一份书面的税务意见书,日后如果你被税务审计,你可以向审计官出示这份意见书。要知道,每少报一年的T1135,罚款可是2,500元。

另外,以前讨论过无数次了,如果你仔细读一读T1135表,就知道单从这张表并不能推算出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资产,所以也不存在“多出来的资产”这么回事。

jojot : 2017-03-07#240
非常实用的好帖

charlene-david : 2017-03-07#241
“不建议”等于“建议不”。

如果你前几个税务年度 应填报T1135而没有做,而你的会计建议你不补报的话,那么你应该要求你的会计就此意见给你出一份书面的税务意见书,日后如果你被税务审计,你可以向审计官出示这份意见书。要知道,每少报一年的T1135,罚款可是2,500元。

另外,以前讨论过无数次了,如果你仔细读一读T1135表,就知道单从这张表并不能推算出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资产,所以也不存在“多出来的资产”这么回事。
哪个会计师会愿意出这样的书面建议书呢?

您意思是,既然以前新移民时没报,后面就不报为好?是这意思么?

小雷音 : 2017-03-07#242
Depisitory可不能误解为家里的保险柜,这其实是一种提供资金安全储蓄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私人组织。

你看那整句话的语言:“...foreign bank...foreign depository...and...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说的都是外国金融机构。

其实不用这么字斟句酌,用common sense更容易理解,T1135是用于核对源于外国投资性资产的外国投资收入,所以表中被要求披露的都是投资性资产,而自用的房子、自用的豪车就算值1个亿也不用披露,就是因为这些都不是投资性质的资产;同理,放在自家屋子里或藏在鱼塘底下的钞票显然也不是投资性资产,披露在T1135上是毫无意义的。
You can understand your way.

唐人Jason : 2017-03-08#243
哪个会计师会愿意出这样的书面建议书呢?

您意思是,既然以前新移民时没报,后面就不报为好?是这意思么?

我的意思是:如果有哪位“专业会计师”建议你在满足外国信息披露(T1134, T1135, T1141, T1142)条件的情况下不填报信息披露报表的话,那这个人就是在建议你违法,所以,才要要求他/她给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违法”建议书。

小雷音 : 2017-03-08#244
如果语言熟练到能够给税务局打电话,为什么不先自己读一读有关文件呢?假设我是学校的学生,我既不听课,也不读书,而是遇到什么问题就直接问老师,你想,我问的问题能有什么意义吗?老师能给出什么有意义的答案吗?

下面链接是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关于主居所问题的讨论,里面所有重要概念都告诉出自税法第几条第几款,不放心的话可以再去查看税法相关条款。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N101DA

一个简单的概念是:税务局认不认可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怎么说的。

这就好比:有人告诉我,红灯时也可以右转弯,我是否一定要弄清楚“能保证警察的认可吗”?显然,我要弄清楚的是,本省的交通法是否真的是这么规定的,而根本不用关心警察的态度。
而且一个接电话的员工怎么可以代表CRA的意见,又不是正式ruling.
打电话问10个CRA的,回答可以有五六样是很正常的

Cathy_Zhu : 2017-03-08#245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所以本地人婚前都不买房,散伙卖房子还债再一分为二。所以本地人不炒房子。

唐人Jason : 2017-03-08#246
You can understand your way.

对于在金融领域工作的人来说,depositary在这里指的是什么,并不存在一人一个理解的情况,因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属于常识。这就像对于会计师来说,deductible这个词的意思是什么,也不会有各有各的理解的问题,只因为对会计师来说这属于常识,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余地。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概念:就像在会计词汇里,deductible代表deductible expense,在金融词汇里,depositary代表的是depositary institution。Depositaries有多种,有的专门为顾客保存证券,有的也接受现金储蓄,在加拿大,常见的depositaries主要有三种:信用社、储蓄行,以及商业银行。像温哥华常见的Vancity和Coast Capital Savings就不是银行,而是信用社,属于depositaries。

Cathy_Zhu : 2017-03-08#247
对于在金融领域工作的人来说,depositary在这里指的是什么,并不存在一人一个理解的情况,因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属于常识。这就像对于会计师来说,deductible这个词的意思是什么,也不会有各有各的理解的问题,只因为对会计师来说这属于常识,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余地。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概念:就像在会计词汇里,deductible代表deductible expense,在金融词汇里,depositary代表的是depositary institution。Depositaries有多种,有的专门为顾客保存证券,有的也接受现金储蓄,在加拿大,常见的depositaries主要有三种:信用社、储蓄行,以及商业银行。像温哥华常见的Vancity和Coast Capital Savings就不是银行,而是信用社,属于depositaries。

谢谢了,还真不知道VANCITY是怎么回事,只用过银行。

小雷音 : 2017-03-08#248
对于在金融领域工作的人来说,depositary在这里指的是什么,并不存在一人一个理解的情况,因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属于常识。这就像对于会计师来说,deductible这个词的意思是什么,也不会有各有各的理解的问题,只因为对会计师来说这属于常识,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余地。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概念:就像在会计词汇里,deductible代表deductible expense,在金融词汇里,depositary代表的是depositary institution。Depositaries有多种,有的专门为顾客保存证券,有的也接受现金储蓄,在加拿大,常见的depositaries主要有三种:信用社、储蓄行,以及商业银行。像温哥华常见的Vancity和Coast Capital Savings就不是银行,而是信用社,属于depositaries。
again, you can understand that way. I don't say you are wrong. It is case by case. If you have some cash in a safe in your house which doesn't need to be reported. While like you said, use a house to load money to hide your property, which is de facto avoidance. I will never say that is okay.

唐人Jason : 2017-03-08#249
again, you can understand that way. I don't say you are wrong. It is case by case. If you have some cash in a safe in your house which doesn't need to be reported. While like you said, use a house to load money to hide your property, which is de facto avoidance. I will never say that is okay.

姐姐,房子里堆钞票和鱼塘底埋银子,这都是我说的,难道非得在后面写上:括号,玩笑,才能算玩笑吗?

再说句不是开玩笑的话,只要我的钱不是黑钱,并且我既不欠任何国家的税款,也不欠任何人或组织的债,也没有打算将来不缴税款或不还债,那我就是真的把钞票堆在我在北京自家的房子里,或埋在重庆的鱼塘底下,就算票子被耗子啃了王八咬了,都是我自己的事儿,跟de facto avoidance沾不上边吧?

小雷音 : 2017-03-08#250
姐姐,房子里堆钞票和鱼塘底埋银子,这都是我说的,难道非得在后面写上:括号,玩笑,才能算玩笑吗?

再说句不是开玩笑的话,只要我的钱不是黑钱,并且我既不欠任何国家的税款,也不欠任何人或组织的债,也没有打算将来不缴税款或不还债,那我就是真的把钞票堆在我在北京自家的房子里,或埋在重庆的鱼塘底下,就算票子被耗子啃了王八咬了,都是我自己的事儿,跟de facto avoidance沾不上边吧?
the problem is that you won't do that way. If you do do that way, I bet you money is not clean.

北大南门 : 2017-03-08#251
普遍遇到的问题啊!有的人拿了几年住房补助,然后汇款到就买房,说是父母馈赠,如果父母已经不在了呢?

jojot : 2017-03-11#252
我请教过过CA,还是CGA。。。说海外不出租的房子,只是持有,不住、产生收入,不需要上报。什么时候卖什么时候上报收入。持有的时间里,这套海外房子作为主要住宅的年份,房价增长部分不交税。其他年份,增值的部分50%税。时间计算从成为税务居民那年算起。每年可指定某一套房产为主要住宅,但是在这年中,必须曾经在这个被指定的主要住宅中居住过。

你的这番话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着我的疑惑
:wdb45:

tina chen : 2017-03-12#253
姐姐,房子里堆钞票和鱼塘底埋银子,这都是我说的,难道非得在后面写上:括号,玩笑,才能算玩笑吗?

再说句不是开玩笑的话,只要我的钱不是黑钱,并且我既不欠任何国家的税款,也不欠任何人或组织的债,也没有打算将来不缴税款或不还债,那我就是真的把钞票堆在我在北京自家的房子里,或埋在重庆的鱼塘底下,就算票子被耗子啃了王八咬了,都是我自己的事儿,跟de facto avoidance沾不上边吧?

想请教你一个问题。

今年刚卖一套我名下在国内的房产,但这套房实际是我妈的房子,她也有加拿大居民身份,但我们两个都没有申报过这个房产。现在卖了后,想知道如何报税,即安全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又可免交税款。房款应该不用全部打过来,几个兄弟姐妹会平分一些。

谢谢!

唐人Jason : 2017-03-13#254
想请教你一个问题。

今年刚卖一套我名下在国内的房产,但这套房实际是我妈的房子,她也有加拿大居民身份,但我们两个都没有申报过这个房产。现在卖了后,想知道如何报税,即安全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又可免交税款。房款应该不用全部打过来,几个兄弟姐妹会平分一些。

谢谢!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你是这个房子的注册所有人,而妈妈是受益所有人,为这个房子所产生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不是你,而是妈妈。

至于妈妈是否要为出售这个房子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则还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 妈妈虽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在税务意义上,她是否加拿大居民?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则结论是她不用为出售这个房子所获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而且出售以后所获现金在向子女分配以前存在中国的银行里所获利息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妈妈把钱赠予你也不用缴税,因为加拿大不征赠与税,你得到赠与以后大大方方汇来加拿大就是了。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

2. 妈妈是哪一年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

3. 这个房子是哪一年买的?

4. 这个房子是自用还是出租?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tina chen : 2017-03-13#255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你是这个房子的注册所有人,而妈妈是受益所有人,为这个房子所产生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不是你,而是妈妈。

至于妈妈是否要为出售这个房子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则还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 妈妈虽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在税务意义上,她是否加拿大居民?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则结论是她不用为出售这个房子所获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而且出售以后所获现金在向子女分配以前存在中国的银行里所获利息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妈妈把钱赠予你也不用缴税,因为加拿大不征赠与税,你得到赠与以后大大方方汇来加拿大就是了。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

2. 妈妈是哪一年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

3. 这个房子是哪一年买的?

4. 这个房子是自用还是出租?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太谢谢你专业的解答!第一次知道还有注册所有人和受益所有人的说法。本来一直被如何报税而困扰,现在看起来还是有据可循。以下是几个问题的回答。
另外我2010年曾报过国内自住住房出售,然后在加拿大买了一处住房。我妈妈没在加拿大拥有住房,想等钱汇过来后再买。

1. 是
2. 2014年
3. 2003年
4. 自用,从来没有出租过。

再次感谢!

唐人Jason : 2017-03-13#256
太谢谢你专业的解答!第一次知道还有注册所有人和受益所有人的说法。本来一直被如何报税而困扰,现在看起来还是有据可循。以下是几个问题的回答。
另外我2010年曾报过国内自住住房出售,然后在加拿大买了一处住房。我妈妈没在加拿大拥有住房,想等钱汇过来后再买。

1. 是
2. 2014年
3. 2003年
4. 自用,从来没有出租过。

再次感谢!

那么,在加拿大所得税意义上,妈妈的这个房子:

成本 = 2014年她定居加拿大时的公允市值;

所实现资本增值 = 出售所得-成本-其他费用(维护费、经纪费等);

计入妈妈2017税务年度应税所得 = 所实现资本增值 x 50%.

因为房子始终是自用性质,不用反映在T1135上。但是,出售所得存入银行的现金额要反映在妈妈2017税务年度的T1135上,并且,这些银行存款在妈妈账上所产生的利息要计入她2017税务年度的应税所得。

这笔钱赠与你的部分,自你收到日期,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如果存在中国的银行账户里,则属于你的T1135上应反映的特定外国资产。

你收到赠与后,在加拿大立场上,这是你的私有财产,你有权任意处置:消费,投资,或存入你在任何国家的银行账户。

不客气。

(再次声明:以上不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tina chen : 2017-03-13#257
那么,在加拿大所得税意义上,妈妈的这个房子:

成本 = 2014年她定居加拿大时的公允市值;

所实现资本增值 = 出售所得-成本-其他费用(维护费、经纪费等);

计入妈妈2017税务年度应税所得 = 所实现资本增值 x 50%.

因为房子始终是自用性质,不用反映在T1135上。但是,出售所得存入银行的现金额要反映在妈妈2017税务年度的T1135上,并且,这些银行存款在妈妈账上所产生的利息要计入她2017税务年度的应税所得。

这笔钱赠与你的部分,自你收到日期,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如果存在中国的银行账户里,则属于你的T1135上应反映的特定外国资产。

你收到赠与后,在加拿大立场上,这是你的私有财产,你有权任意处置:消费,投资,或存入你在任何国家的银行账户。

不客气。

(再次声明:以上不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明白啦!谢谢你的详细解答!

好心人 : 2017-03-20#258
mark

三佛 : 2017-03-24#259
mark

flyhigher2008 : 2017-04-04#260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请教唐Jason:
1、关于“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的如下理解是否正确?比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么报税时填报Principle Residence时,可以报在妻子名下;同时,房产变现后的现金因为存在妻子帐户上,所以投资收益也应该报在妻子名下?还是遵循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Principle Residence就得报在谁名下,房产变现后的现金投资收益,即便在妻子帐户上,报税时也应该算在丈夫名下?看到CRA网站上关于资产转移后的收益问题,意思是要记在资产原拥有人的名下。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在税务意义上就是丈夫一个人拥有的资产,不关妻子啥事?还是说因为是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任何一人报Principle Residence和相应的投资收益都行?
2、Principle Residence出售后,如果房产变现后打到银行帐户上的卖房款超过10万刀,除了要报Schedule 3外,还需要填报海外资产T1135吗?根据之前你的解释,我理解是要报的,因为放在银行帐户上会产生利息或者理财收益。是这样吗?
3、如果房产变现后的现金(超过10万刀)先是打到丈夫帐户上,然后两三天内就转到妻子帐户上,丈夫没有投资收益,那么丈夫还需要报海外资产T1135吗?
非常感谢!

flyhigher2008 : 2017-04-04#261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你是这个房子的注册所有人,而妈妈是受益所有人,为这个房子所产生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不是你,而是妈妈。

至于妈妈是否要为出售这个房子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则还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 妈妈虽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在税务意义上,她是否加拿大居民?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则结论是她不用为出售这个房子所获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而且出售以后所获现金在向子女分配以前存在中国的银行里所获利息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妈妈把钱赠予你也不用缴税,因为加拿大不征赠与税,你得到赠与以后大大方方汇来加拿大就是了。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

2. 妈妈是哪一年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

3. 这个房子是哪一年买的?

4. 这个房子是自用还是出租?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请教唐人Jason:
1、关于“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的如下理解是否正确?比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么报税时填报Principle Residence时,可以报在妻子名下;同时,房产变现后的现金因为存在妻子帐户上,所以投资收益也应该报在妻子名下?还是遵循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Principle Residence就得报在谁名下,房产变现后的现金投资收益,即便在妻子帐户上,报税时也应该算在丈夫名下?看到CRA网站上关于资产转移后的收益问题,意思是要记在资产原拥有人的名下。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在税务意义上就是丈夫一个人拥有的资产,不关妻子啥事?还是说因为是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任何一人报Principle Residence和相应的投资收益都行?
2、Principle Residence出售后,如果房产变现后打到银行帐户上的卖房款超过10万刀,除了要报Schedule 3外,还需要填报海外资产T1135吗?根据之前你的解释,我理解是要报的,因为放在银行帐户上会产生利息或者理财收益。是这样吗?
3、如果房产变现后的现金(超过10万刀)先是打到丈夫帐户上,然后两三天内就转到妻子帐户上,丈夫没有投资收益,那么丈夫还需要报海外资产T1135吗?

非常感谢!

唐人Jason : 2017-04-06#262
请教唐人Jason:
1、关于“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的如下理解是否正确?比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么报税时填报Principle Residence时,可以报在妻子名下;同时,房产变现后的现金因为存在妻子帐户上,所以投资收益也应该报在妻子名下?还是遵循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Principle Residence就得报在谁名下,房产变现后的现金投资收益,即便在妻子帐户上,报税时也应该算在丈夫名下?看到CRA网站上关于资产转移后的收益问题,意思是要记在资产原拥有人的名下。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在税务意义上就是丈夫一个人拥有的资产,不关妻子啥事?还是说因为是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任何一人报Principle Residence和相应的投资收益都行?
2、Principle Residence出售后,如果房产变现后打到银行帐户上的卖房款超过10万刀,除了要报Schedule 3外,还需要填报海外资产T1135吗?根据之前你的解释,我理解是要报的,因为放在银行帐户上会产生利息或者理财收益。是这样吗?
3、如果房产变现后的现金(超过10万刀)先是打到丈夫帐户上,然后两三天内就转到妻子帐户上,丈夫没有投资收益,那么丈夫还需要报海外资产T1135吗?

非常感谢!

1. 假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实际上丈夫是替妻子持有这个房子,妻子则是这个房子的受益所有人,并且买房子的钱也是妻子出的,那么,这个房子出售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妻子,而不能是丈夫;并且,在这个假设的情境下,这个义务人的确定跟买房后所获现金存在谁的账上没有关系,即使钱由丈夫收了,并且在他账上继续其他的投资,这些投资日后所获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

2. 存在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3. 延续1的假设,假设妻子是房子以及售房后所得现金的受益所有人,即使这些现金存在丈夫账户里,与此相关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而不是丈夫。

总之记住,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资产的所有人,指的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

不客气。

再次声明:本人并非会计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而非专业税务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会计师。

daoma : 2017-04-09#263
我当年也是两年没报海外资产,卖了国内房把钱转过来,税务局没查。

唐人Jason : 2017-04-09#264
我当年也是两年没报海外资产,卖了国内房把钱转过来,税务局没查。

1. “两年没报海外资产”;

2. “卖了国内房把钱转过来”;

3. “税务局没查”,

以上只是三个独立的事实,三者逻辑关系类似于:

1. 我当年也是两年没看过红绿灯;

2. 有一次低头看着手机就横穿了马路;

3. 汽车没理我。

假设,根据前三者可以得出“根本不用报什么海外资产”的结论,那么,根据后三者便能得出“根本不用理什么红绿灯”这么个结论;显然,第二个结论不成立,所以,第一个结论也得不出来。

这就是逻辑学上的反证法。

fanfanane : 2017-04-09#265
1. 假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实际上丈夫是替妻子持有这个房子,妻子则是这个房子的受益所有人,并且买房子的钱也是妻子出的,那么,这个房子出售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妻子,而不能是丈夫;并且,在这个假设的情境下,这个义务人的确定跟买房后所获现金存在谁的账上没有关系,即使钱由丈夫收了,并且在他账上继续其他的投资,这些投资日后所获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

2. 存在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3. 延续1的假设,假设妻子是房子以及售房后所得现金的受益所有人,即使这些现金存在丈夫账户里,与此相关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而不是丈夫。

总之记住,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资产的所有人,指的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

不客气。

再次声明:本人并非会计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而非专业税务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会计师。[/QUOTE]
1. 假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实际上丈夫是替妻子持有这个房子,妻子则是这个房子的受益所有人,并且买房子的钱也是妻子出的,那么,这个房子出售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妻子,而不能是丈夫;并且,在这个假设的情境下,这个义务人的确定跟买房后所获现金存在谁的账上没有关系,即使钱由丈夫收了,并且在他账上继续其他的投资,这些投资日后所获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

2. 存在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3. 延续1的假设,假设妻子是房子以及售房后所得现金的受益所有人,即使这些现金存在丈夫账户里,与此相关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而不是丈夫。

总之记住,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资产的所有人,指的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

不客气。

再次声明:本人并非会计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而非专业税务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会计师。

请教一个问题,上面说得是夫妻代持。那朋友代持呢?例如:
因朋友无法贷款买房,房主代朋友买房,首付款是朋友支付,还款是朋友用出租房屋租金收益支付。房屋出租是以朋友名义签订合同和收款。
现在房主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是否收益所有人为朋友,不报租赁收入税。同时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还贷以登记房主名义开银行户,那这个银行账户是否也不需要申报?

唐人Jason : 2017-04-09#266
1. 假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但实际上丈夫是替妻子持有这个房子,妻子则是这个房子的受益所有人,并且买房子的钱也是妻子出的,那么,这个房子出售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妻子,而不能是丈夫;并且,在这个假设的情境下,这个义务人的确定跟买房后所获现金存在谁的账上没有关系,即使钱由丈夫收了,并且在他账上继续其他的投资,这些投资日后所获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

2. 存在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3. 延续1的假设,假设妻子是房子以及售房后所得现金的受益所有人,即使这些现金存在丈夫账户里,与此相关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妻子而不是丈夫。

总之记住,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资产的所有人,指的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

不客气。

再次声明:本人并非会计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而非专业税务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会计师。


请教一个问题,上面说得是夫妻代持。那朋友代持呢?例如:
因朋友无法贷款买房,房主代朋友买房,首付款是朋友支付,还款是朋友用出租房屋租金收益支付。房屋出租是以朋友名义签订合同和收款。
现在房主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是否收益所有人为朋友,不报租赁收入税。同时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还贷以登记房主名义开银行户,那这个银行账户是否也不需要申报?[/QUOTE]

澄清几个问题:

1. “房主”是指登记的房产登记所有人吗?

2. “朋友”是指房子的受益所有人吗?

3. “房主”和“朋友”在贷款合同里分别是什么角色?

dface : 2017-04-09#267
MARK

lgss : 2017-04-13#268
帮朋友请教唐人一个问题
国内来的硕士留学生,她丈夫工签,孩子读初中,卖国内一套房产,但没有报税时说明。这有影响吗?

andthenandthen : 2017-04-18#269
现在要发愁的是卖了国内的房子如何都换成外币,以及如何汇出大陆,现在卡得这么紧,有关门打狗的趋势。
同忧

xiaoa : 2017-04-18#270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没有,如果卖房得钱60万加币,如果加拿大税务局要求解释你汇入的这些钱的来源,你怎么解释?如果你实话说是卖房的钱,那么原来税务表上问的你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的那个回答你是说谎了,而且如果认定你的那个房子不是主要居所,那么要交税加罚款。

xiaoa : 2017-04-18#271
每年的税表都有一项问海外资产是否超过10万,

wlhisya : 2017-04-18#272
每年的税表都有一项问海外资产是否超过10万,
这个海外资产不包括自用房,比如度假屋,不一定是免税的主居所

wlhisya : 2017-04-18#273
没有,如果卖房得钱60万加币,如果加拿大税务局要求解释你汇入的这些钱的来源,你怎么解释?如果你实话说是卖房的钱,那么原来税务表上问的你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的那个回答你是说谎了,而且如果认定你的那个房子不是主要居所,那么要交税加罚款。
自用房不用报海外资产,但卖掉时要缴税,只有主居所免税

GUTU16079 : 2017-04-18#274
卖房子的钱是哪年卖房哪年报税。如果不是自住房,交税按照登陆时价格和卖价差交税,其余的房价所得都可以合法打入加拿大。如果你在加拿大没房子,卖国内的房子完全可以说是自住房,所有卖房钱都可以合法打入。
楼主因为第一年在加拿大报税时没有报国内固定资产(房产),现在想把国内房产卖了,把钱汇到加拿大来,这不前后矛盾吗?说没有固定资产,现在哪儿来的卖房钱?这不明摆着欺骗吗?我看只能按着上面一位网友说的,说成是父母馈赠的可能好一点。

wlhisya : 2017-04-18#275
楼主因为第一年在加拿大报税时没有报国内固定资产(房产),现在想把国内房产卖了,把钱汇到加拿大来,这不前后矛盾吗?说没有固定资产,现在哪儿来的卖房钱?这不明摆着欺骗吗?我看只能按着上面一位网友说的,说成是父母馈赠的可能好一点。
自用房不用报海外资产,卖掉时直接报税就行

GUTU16079 : 2017-04-18#276
自用房不用报海外资产,卖掉时直接报税就行
谢谢指正,我刚刚通过看网友的贴子,好像明白了一点。

唐人Jason : 2017-04-19#277
帮朋友请教唐人一个问题
国内来的硕士留学生,她丈夫工签,孩子读初中,卖国内一套房产,但没有报税时说明。这有影响吗?

如果她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出售物业以后必须在当年税表上反映。

唐人Jason : 2017-04-19#278
没有,如果卖房得钱60万加币,如果加拿大税务局要求解释你汇入的这些钱的来源,你怎么解释?如果你实话说是卖房的钱,那么原来税务表上问的你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的那个回答你是说谎了,而且如果认定你的那个房子不是主要居所,那么要交税加罚款。

T1税表上问的不是“有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而是问的“你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是否曾经拥有成本值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外国资产”。

自用的房子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高瞻 : 2017-04-19#279
唐人先生好,
三个问题:
1.2004年岳父母年龄已经大了,没有办法贷款了,以我妻子名义买的房子。按照您说的,我妻子是注册人,而我岳父才是实际收益人。但是,如何证明我妻子是代持啊?岳父后来卖了自己一套单位房子,把钱给了我们,但这个证据不好找了。CRA能认我们代持吗?自己名下的房子不能说谁是注册人谁就是注册人吧?
2.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是需要在每年报税的时候都填T2091去指定?还是在处置的那年才指定?
3.活动性商务物业,是不是指其它翻译为经营性资产的房子?我有三个合伙人,大家以个人名义一起购置几套房产,租给公司用,是不是收取租金,就是资产回报,需要纳税,而不收租金了,就是活动性商务物业?如果是,几个股东可以以后不收,也就是不缴资本盈利税了?

xiaoa : 2017-04-19#280
T1税表上问的不是“有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而是问的“你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是否曾经拥有成本值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外国资产”。

自用的房子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谢谢

hantide : 2017-04-25#281
mark

Jane66 : 2017-04-25#282
Mark

Wildyan777 : 2017-07-20#283
不恐怖。都是克隆。
新杀手登陆。。。。

dface : 2017-07-20#284
mark

盘古 : 2017-07-20#285
这么麻烦,直接捐给希望工程算了

美美满满 : 2017-07-20#286
好贴

唐人Jason : 2017-07-21#287
唐人先生好,
三个问题:
1.2004年岳父母年龄已经大了,没有办法贷款了,以我妻子名义买的房子。按照您说的,我妻子是注册人,而我岳父才是实际收益人。但是,如何证明我妻子是代持啊?岳父后来卖了自己一套单位房子,把钱给了我们,但这个证据不好找了。CRA能认我们代持吗?自己名下的房子不能说谁是注册人谁就是注册人吧?
2.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是需要在每年报税的时候都填T2091去指定?还是在处置的那年才指定?
3.活动性商务物业,是不是指其它翻译为经营性资产的房子?我有三个合伙人,大家以个人名义一起购置几套房产,租给公司用,是不是收取租金,就是资产回报,需要纳税,而不收租金了,就是活动性商务物业?如果是,几个股东可以以后不收,也就是不缴资本盈利税了?

抱歉,几个月前的帖子刚看到。

1. 缺失一些信息:a. 贷款人是谁?b. 首付款是谁出的?c. 每月的房贷供款是谁出钱?d. 物业费、水电费、维护费是谁支付?e. 关于谁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处置权,谁承担房贷的偿付责任,还有谁承担其他一切可能由房产所带来的责任,岳父母是否与你们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2. 表格的第一页第一段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Use this form to designate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and to calculate the capital gain for the year you:
• disposed of, or were considered to have disposed of,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or any part of it; or
• granted someone an option to buy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or any part of it.

3. 如果“活动性商务物业”说的是a property used or held exclusively in carrying on an active business的话,那么这里的property的意思并不只是物业,而是泛指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如果“资产回报"的意思是资本增值所得的话,那么租金并不属于资本增值,而属于一般收入。加拿大所得税法里也没有“资本盈利税”这么一个税种,沾点边的概念是:资本增值所得的50%计入应税所得。即使是没有租金收入的投资性物业,由其被处置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所得,仍然要有50%计入应税所得。

cg2006 : 2017-07-22#288
m

Jane66 : 2017-07-30#289
留爪

飞熊 : 2017-12-26#290
新人都有这些烦恼,留着慢慢看。

hideto : 2018-02-07#291
mark,以后可能有用

Dylan Sun : 2018-02-07#292
回去好好研究研究。

淡淡风 : 2018-02-07#293
mark,热心人真多

winnie3344 : 2018-02-07#294
海外资产买入价不超过$110,000的不需要报告加拿大税务局。放心卖吧。带钱来加拿大没问题,带出中国倒是有问题。

Cathy_Zhu : 2018-02-07#295
海外资产买入价不超过$110,000的不需要报告加拿大税务局。放心卖吧。带钱来加拿大没问题,带出中国倒是有问题。

这条哪里来的,另外这个汇率非常关键啊。卖的时候,好像一定要报税的。

mauricze : 2018-02-07#296
当你定居加拿大时,你所拥有的所有资本性资产将被视同在你定居加拿大前的一刻以公允市值出售,然后在定居加拿大后又立即以同样的价格购回,这样,这些资产的成本将被调整为这个公允市值,日后处置所实现应税资本增值将在这个成本基础上计算。

如果你自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子在你定居加拿大那段时间的公允市值,你只需把这个价值极其依据资料保留做记录就可以了。只有在你自己没有能力估计公允市值的情况下,你才需要花钱请专业的评估师做评估。其他资产也是一样,股票等金融资产更简单,只要记录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市场价格就可以了。
请问下哪些公允市值的依据资料税务局认可?

唐人Jason : 2018-02-08#297
请问下哪些公允市值的依据资料税务局认可?

如果你被税务局审计,那么审计官关心的并非“依据资料”,而是你用来确定公允市值的方法是否合理。

确认物业公允市值的常用方法有若干种,例如:

1. 比较分析法(CMA),即通过与相邻地区类似物业在相邻时间段内成交的价格做比较分析来估计目标物业的价值。

2. 重建成本估计法,即假设重建这个目标物业估计成本多少,从而推断目标物业的价值。

如果自己觉得实在没有能力估计一个物业的价值,那就花钱雇专业物业评估师好了。

winnie3344 : 2018-02-08#298
懒得翻译了,自己看

Cost amount and the $100,000 reporting threshold

9. Is the $100,000 threshold based on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No, it is based on the cost amount. The cost amount is defined in subsection 248(1) of the Income Tax Act and generally is the adjusted cost base and not the fair market value.

. Do I have to report foreign personal-use property on Form T1135?

No, you do not have to report personal-use property. This includes vacation property that you use primarily as a personal residence (see real property questions below) and listed personal property such as works of art, jewelry, rare folios, rare manuscripts, rare books, stamps, and coins.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rting/questions-answers-about-form-t1135.html


Gauden : 2018-03-15#299
马一下

墨雪 : 2018-04-23#300
Mark

fanfanane : 2018-04-23#301
自住房本来就不需要报,何来以前的会计师不负责任一说?如果是现在的会计师告诉你的,那你现在的会计师就是骗子。

Gauden : 2018-04-24#302
我只确认一点就是你大额资金进来,做成父母赠予是最安全的。

至于你现在的自住房....这个我就不清楚了。理论上自住房卖掉增值部分是不缴税的,但是如何认定自住房不是你说了算的。所以,这个,换个税务师咨询一下吧。
父母赠与国内要办公证吧?

smilebabyface : 2018-04-24#303
还得考虑大额资金如何汇出吧?

不怕慢只怕站 : 2018-04-24#304
楼主老老实实报税吧,华人的名声都叫你们这些人搞坏了

williamhanlin0711 : 2018-04-29#305
马上要报税截止了,想问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有个新加坡房产,一直空着自用。所以是不是本来不用申报,可是我报2016 年税的时候填了yes,后来也没有填T135表格。我今年就写N哦。可是报税软件就指出这个错误了,我是新移民。

Kamahustra : 2018-12-04#306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你是这个房子的注册所有人,而妈妈是受益所有人,为这个房子所产生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不是你,而是妈妈。

至于妈妈是否要为出售这个房子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则还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 妈妈虽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在税务意义上,她是否加拿大居民?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则结论是她不用为出售这个房子所获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而且出售以后所获现金在向子女分配以前存在中国的银行里所获利息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妈妈把钱赠予你也不用缴税,因为加拿大不征赠与税,你得到赠与以后大大方方汇来加拿大就是了。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

2. 妈妈是哪一年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

3. 这个房子是哪一年买的?

4. 这个房子是自用还是出租?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请问这个说法有具体网站可以查询吗?我的情况是父母以前买的房子但是有我的名字。我很早就移民了,现在我父母把房子卖了,照这个说法,我并不是受益人只是注册人,我就不用交税是吗?

唐人Jason : 2018-12-05#307
请问这个说法有具体网站可以查询吗?我的情况是父母以前买的房子但是有我的名字。我很早就移民了,现在我父母把房子卖了,照这个说法,我并不是受益人只是注册人,我就不用交税是吗?

Ownership
2.79 In the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wo forms of property ownership are recognized – legal and beneficial. Normally legal ownership exists when title is transferred to, recorded in, registered in or otherwise carried in the name of a person. Legal owners are generally entitled to enforce their ownership rights against all other person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egal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does not exist in civil law; ownership is a unitary concept.
2.80 In the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ne person’s legal ownership of a property may be subject to another person’s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at property. The term beneficial ownership is used to describe the type of ownership of a person who is entitled to the use and benefit of the property whether or not that person has concurrent legal ownership. A person who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rights but not legal ownership can enforce those rights against the holder of the legal title. For example, beneficial ownership frequently arises when property is held in trust for a perso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trust, that person has authority to instruct the trustee to deal with the property as requested. (Where a personal trust, including a spousal trust, is involved, see also the rules mentioned in ¶2.65 - 2.68.)
2.81 Beneficial ownership must be distinguished, however, from the other types of physica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which a person may enjoy. For example, a tenant of a property, or a person who is allowed to occupy it only because the true owner has no objection, is not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property.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erson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one should consider such factors as the right to possession, the right to collect rents, the right to call for the mortgaging of the property, the right to transfer title by sale or by will, the obligation to repair, the obligation to pay property taxes and other releva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Not all of these incidents of ownership need occur concurrently before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person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which is a question of fact in each particular case (subject to any determination under the law regarding beneficial ownership such as, for example, in the manner described in ¶2.83 - 2.87).
2.82 Since in most cases the same person has both legal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determining ownership on the basis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alone is not often required. The comments below deal with some situations where a taxpayer is considered to own, and other situations where a taxpayer is considered not to own, a property for purposes of the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摘自加拿大税务局网站: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folio-s1-f3-c2-principal-residence.html#p2_79

另外,税务局的税务解释网站上的这个例子可能跟你和父母的情况相似,可以参考:

https://taxinterpretations.com/cra/severed-letters/2016-0647461e5

Kamahustra : 2018-12-05#308
Ownership
2.79 In the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wo forms of property ownership are recognized – legal and beneficial. Normally legal ownership exists when title is transferred to, recorded in, registered in or otherwise carried in the name of a person. Legal owners are generally entitled to enforce their ownership rights against all other person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egal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does not exist in civil law; ownership is a unitary concept.
2.80 In the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ne person’s legal ownership of a property may be subject to another person’s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at property. The term beneficial ownership is used to describe the type of ownership of a person who is entitled to the use and benefit of the property whether or not that person has concurrent legal ownership. A person who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rights but not legal ownership can enforce those rights against the holder of the legal title. For example, beneficial ownership frequently arises when property is held in trust for a perso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trust, that person has authority to instruct the trustee to deal with the property as requested. (Where a personal trust, including a spousal trust, is involved, see also the rules mentioned in ¶2.65 - 2.68.)
2.81 Beneficial ownership must be distinguished, however, from the other types of physica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which a person may enjoy. For example, a tenant of a property, or a person who is allowed to occupy it only because the true owner has no objection, is not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property.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erson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one should consider such factors as the right to possession, the right to collect rents, the right to call for the mortgaging of the property, the right to transfer title by sale or by will, the obligation to repair, the obligation to pay property taxes and other releva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Not all of these incidents of ownership need occur concurrently before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person has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which is a question of fact in each particular case (subject to any determination under the law regarding beneficial ownership such as, for example, in the manner described in ¶2.83 - 2.87).
2.82 Since in most cases the same person has both legal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determining ownership on the basis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alone is not often required. The comments below deal with some situations where a taxpayer is considered to own, and other situations where a taxpayer is considered not to own, a property for purposes of the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摘自加拿大税务局网站: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folio-s1-f3-c2-principal-residence.html#p2_79

另外,税务局的税务解释网站上的这个例子可能跟你和父母的情况相似,可以参考:

https://taxinterpretations.com/cra/severed-letters/2016-0647461e5
谢谢你的回复。那现在房子卖掉了,我需要在CRA报备吗?还是什么都不需要做?

mini417 : 2018-12-05#309
Mark,很好的帖子,学习了一晚上

四环胡同 : 2018-12-09#310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这个必须回复点赞才可以。。。

veer : 2019-03-20#311
如果某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前在国内有多套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其登陆时这些房产的总成本就已经超过了25万加元),但租金都是付到其国内父母在国内的银行账户的。其父母也都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他还需要填报T1135表并披露这些海外房产吗?

bigCanadaguy : 2019-03-20#312
收藏

ysx11111 : 2019-03-21#313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minbari : 2019-03-21#314
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
根本没有理解他的意思,只能做成赠予。他在国内卖房,能够拿到台面上的是很少的一部分,否则会交很多税。所以有3份合同之说

held : 2019-03-21#315
mark

wuyourong2007 : 2019-03-21#316
收藏

盘古 : 2019-03-21#317
因为自己不懂,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也不负责任。所以导致出现目前的尴尬情况。请前辈指导下该如何操作?
谢谢!
给大家分了算了。帖子里每人一万。

月盈亏 : 2019-03-21#318
Mark

ccttcc : 2019-03-21#319
mark

juanajuana : 2019-03-22#320
伟大的唐人在哪里?

sofar : 2019-03-23#321
唐人兄吉祥

唐人Jason : 2019-03-24#322
伟大的唐人在哪里?

我一直都在这里,只是并不伟大。

唐人Jason : 2019-03-24#323
唐人兄吉祥

谢谢!祝你阖家安康!

唐人Jason : 2019-03-26#324
唐人兄, 请教你一个技术问题。 我的家庭规划是在加拿大拿到公民身份后一段时间就去东南亚退休养老, 计划把一半的现金资产放在加拿大,一半放在新加坡或泰国进行投资。境外的一半资产永远不需要汇入加拿大的前提下, 按CRA的查税手段,是否能查到我在海外的现金或股票资产?

即使你是加拿大公民,如果你居住在另外一个国家,在税务意义上你也属于非加拿大居民,你只为你或自加拿大来源的所得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届时CRA将不关心你在加拿大以外持有多少银行存款或股票。

中大西门 : 2019-03-26#325
关注!

Keymaker : 2019-03-27#326
Mark

唐人Jason : 2019-03-28#327
谢谢这么快回复。 可能没有表述清楚, 我想问的是我在离开加拿大之前海外那一部分现金股票产生收益的纳税问题。 我明白根据税法这都是要报税的。只是想请教从技术上来看, CRA有多少可能查到我永远也不会进入加拿大的资金和相关收益。

抱歉,我没有这个技术。

wakxw : 2019-04-02#328
谢谢,现在才弄明白点。

jw2015 : 2019-05-20#329
mark

沙蝴蝶 : 2019-06-16#330
T1税表上问的不是“有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而是问的“你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是否曾经拥有成本值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外国资产”。

自用的房子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2套房子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他应该属于税务上的非居民吧,不需要报税吧)。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因为都没有产生新的收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那T1135有必要填写么?(除了2套房产外,还有少部分国内人民币的存款。)如果人民币存款达到了50万(按汇率算如果是10万加币),是否就需要填写T1135表(且仅仅填写这部分存款,而房产不需要填写?),如果人民币存款没有达到50万,是否就不需要填写T1135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期权,等等等等。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月盈亏 : 2019-06-16#331
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还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10万指的是现金吧?

VIE-励精移民教育 : 2019-06-16#332
受教了

中大西门 : 2019-06-16#333
麻烦

Wanghaha : 2019-06-16#334
好贴

唐人Jason : 2020-09-18#335
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2套房子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他应该属于税务上的非居民吧,不需要报税吧)。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因为都没有产生新的收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那T1135有必要填写么?(除了2套房产外,还有少部分国内人民币的存款。)如果人民币存款达到了50万(按汇率算如果是10万加币),是否就需要填写T1135表(且仅仅填写这部分存款,而房产不需要填写?),如果人民币存款没有达到50万,是否就不需要填写T1135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期权,等等等等。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好久不来了,发现还有去年的帖子没有回复过,真是抱歉,以后还是经常来看看。

回复以前,还是先声明一下,我的专业既不是会计,也不是税务,所以所提供信息仅供参康之用,不可视作专业意见,认真的话还是建议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1. 所得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只适用于为当年处置掉的住房报税时用,对于手上持有的房子这个概念不适用。

2. 持有的房子属于自用还是投资,更是空着还是有人住着没关系,空屋的性质取决于你持有这个房子的动机。如果你持有它的动机是投资,那么即使空着也是投资。

3. 先生在所得税意义上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也跟他是否拥有PR身份无关,请参考以前关于这个话题的帖子。

4. 如果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在中国的人民币存款超过相当于10万加元,那么你需要为这个税务年度填报T1135。自用的房子不用反映,投资的房子需要反映。

5. 最后,自用房,与指定主居所,是不在一个平面上的两个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兼而有之“这个问题。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帮助。

勤快银 : 2020-09-19#336
好贴, 赞

bylmy : 2021-03-18#337
好贴,留印!同时问一个问题:我如果申报一个出租房作为海外资产,譬如房子本身值10万加币,一年租金收入是2000加币,一年的物业费是200加币,在 T1135表格中如何填那个 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我是否可以在Max填10万,Cost at year end填102000,Gross 填2000, Gain 就写上1800?谢谢,请高人指教。

Yzyzyz : 2021-03-18#338
M

921121 : 2021-03-18#339
M

fock : 2021-03-18#340
一个理解,不一定对。
假设一个简单的场景:
我2014年7月登陆加拿大并成为税务居民。国内有一套房,当时价值40万加币,14年年底的市场价是41万。登陆后这套房子一直空着。2018年年底的市场价是50万。2019年9月回去把房卖了,卖了60万。回国期间就住在这套房子里。
那么,
1. 2014年到2018年的报税我都不用填T1135表;
2. 我把这套房指定为2014年和2019年的主居所,所以卖房所得增值部分就是2018年12月31日的房价减去2015年1月1日的房价(都是指当天市场价,但是你要能说服CRA你提供的这个价格就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应缴税的增值部分是50万-41万=9万。
3. 如果夫妻俩共同拥有这套房子,那么每人都应缴税收入就是4.5万。(可能的问题是房本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4. 卖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能抵扣一部分收益。

唐人Jason : 2021-03-28#341
好贴,留印!同时问一个问题:我如果申报一个出租房作为海外资产,譬如房子本身值10万加币,一年租金收入是2000加币,一年的物业费是200加币,在 T1135表格中如何填那个 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我是否可以在Max填10万,Cost at year end填102000,Gross 填2000, Gain 就写上1800?谢谢,请高人指教。
Cost amount是成本值,不是市值。

唐人Jason : 2021-03-28#342
一个理解,不一定对。
假设一个简单的场景:
我2014年7月登陆加拿大并成为税务居民。国内有一套房,当时价值40万加币,14年年底的市场价是41万。登陆后这套房子一直空着。2018年年底的市场价是50万。2019年9月回去把房卖了,卖了60万。回国期间就住在这套房子里。
那么,
1. 2014年到2018年的报税我都不用填T1135表;
2. 我把这套房指定为2014年和2019年的主居所,所以卖房所得增值部分就是2018年12月31日的房价减去2015年1月1日的房价(都是指当天市场价,但是你要能说服CRA你提供的这个价格就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应缴税的增值部分是50万-41万=9万。
3. 如果夫妻俩共同拥有这套房子,那么每人都应缴税收入就是4.5万。(可能的问题是房本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4. 卖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能抵扣一部分收益。
这个房子是否属于T1135意义上的特定外国资产,取决于它属于投资资产还是自用资产,前者是特定外国资产而后者不是。“一直空着”并不等同于自用,因为炒房投机也可能让房子空置,买来出租也可能一直租不出去。

指定主居所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至少一个家人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曾经在这个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

fock : 2021-03-28#343
这个房子是否属于T1135意义上的特定外国资产,取决于它属于投资资产还是自用资产,前者是特定外国资产而后者不是。“一直空着”并不等同于自用,因为炒房投机也可能让房子空置,买来出租也可能一直租不出去。

指定主居所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至少一个家人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曾经在这个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
谢谢大大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