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唐人!不过关于T1135,我已经连续两年报税没有填这项了。明年第三年突然填这条,是不是会交罚金。另外我父母住我的房子是没有租金的,没有租金收入,也要填外国收入核对表吗?
那就是说,当你打钱进来被税务局问的时候,就找税务师填那张表就行了?这样就不用做成为PR当日资产价值评估了?谢谢唐人解惑!
你是否必须填报T1135,取决于你在该税务年度内你所拥有的特定外国资产(外国投资)的成本总额是否曾经超过10万加元,如果条件满足,则你必须填报该税务年度的T1135,否则不用。
这是法律,该填报则必须填报,否则就违法了,这没什么好商量的。如果曾经漏报,无论是否出于故意,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利用“自首程序”补报,有可能会被免于处罚,但即使明知会被罚,也必须补报。再重复一遍,这是法律,没什么好商量的。我相信所有移民来加拿大的人都是奔着这是法律国家来的,你不想在这里违法对不对?
至于父母住着的你的房子算不算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前面也已经说过了,没关系,再重复一遍也不妨:
如果父母是你的dependents,则房子算你自用;否则即使不收租金,这个房子也不是你自己在用,而是别人(在这个意义上,非dependent的父母不算你的家庭成员)在用,非自用则为投资。
谢谢唐人!我自己的父母可以算我的DEPENDENTS吧,他们退休工资低,原有住房小而差,所以住进我的房子,我也经常有财务补助他们。而我的岳父母又给我们小家庭以财政支持。这样可以吗?
再请问下唐人,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卖掉主居所,下个税务年度可以再指定一套房子做为主居所卖吗?第二套主居所还需要交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吗?与出售房产后的税务后果有关的税务概念是指定主居所,而非“自住房”,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即使你在加拿大有10个房子,并且你主要的家也是安在加拿大这10个房子里面的一个,在你出售位于中国的房子后,你仍然有机会把那个房子指定为某些税务年度的主居所而使其对应的资本增值免于个人收入税。
物业税意义上的主居所,与个人收入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是不相干的两个概念。
不用找什么“高人",税务局的解释清清楚楚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