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最新进展:
5嫌犯涉2宗罪被批捕 警方谈刑责认定难点
新京报讯(记者 杨锋) 昨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招远市获悉,招远“5·28”故意杀人案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等6人,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当索要被害人吴硕艳(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电话,却遭其拒绝后,张立冬等人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一名未成年人将另行处理
昨日,当地公安机关披露,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立冬(男,1959年10月8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帆(女,1984年10月24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航(女,1996年3月1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巧联(女,1990年8月23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吕迎春(女,1975年3月8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
据了解,6名嫌疑人中4人是一家人,另外两人一个是张立冬的情人,还有一个也是邪教组织的成员,但跟他们没有亲戚关系。其中,张帆和张航分别为张立冬的大女儿和小女儿。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一名未成年人另行处理。当地公安机关称,上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安机关正在继续侦查。
警方:刑责认定不枉不纵
昨日下午,招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于行政在受访时介绍:“作为刑事案件的侦办,我认为难点在于捋清他们每个人在案件当中的具体责任,要分清对每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主次、发挥的作用,认定上不枉不纵、公平公正”。他还说,由于此案涉及人数较多,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当中。除了一人未成年外,对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认定和划分正在进一步确认和固定。
目前,除了犯罪嫌疑人张立冬被羁押在招远看守所,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羁押在烟台看守所。
律师:招远命案最多定刑7年系误解
据央视报道,山东招远案发生后,警方披露涉案人员系邪教组织成员。这一信息却让有些人误以为在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其实,警方在通告上称本案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非“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因此理论最高刑为死刑。
律师岳屾山也在微博上给出他的专业解答,以下为微博全文:
山东招远案件发生后,警方披露涉案人员系邪教组织成员。这一信息的披露却让有些人误以为在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理由是如果是邪教人员致人死亡,量刑可能要轻,因为根据《刑法》第300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最严重不过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单罪最多为15年有期徒刑。而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的话,则理论最高刑为死刑。
对于这一点,这些人其实是对法条的理解产生了误解。刑法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而《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所以招远案的涉案人虽然是邪教组织成员,但如果其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而并不是利用邪教组织蒙骗等行为致人死亡,所以法律定性仍然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非有人所怀疑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律师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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