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公安部出台《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的第七条中规定,出国定居的,应当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003年,公安部出台30项便民措施,其中一条是,临时出国1年以上的,不再需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但出国定居的除外。
当时在解释这项便民措施时,公安部的发言人曾强调,由于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仍然有效,“出国定居应注销户口”这一条暂时无法突破,但是公安部会建议国务院修订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公安部取消临时出国1年以上注销户口的规定、到公安部发言人当时对媒体的解释,不难看出公安部是不主张对出国人员注销户口的。而且事实上,实施细则第七条也一直没有真正严格地被执行过。
到这次公安部公布户口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其中仍然只强调了“入外籍”,而没有提及“出国定居”,说明公安部的态度没有改变,即:虽然法规(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出国定居应当注销户口,但公安部认为那条规定难以被执行。
其实关于实施细则中的那条规定难以被执行的原因并不难理解,现在的形势与94年那会儿已经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出国定居”与“临时出国”之间不太容易界定,很多人移民国外了,但是没入外籍,在国内还保留有永久居所,经常往来于国内国外之间,甚至有的人工作还在国内,与国内企业还有劳动合同关系,像这样的人,你很难说他“出国定居”了。
但是,法规终究是法规,只要是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没有修改,“出国定居需注销户口”的规定就是存在的。尽管这条规定从过去到现在一直没有被公安部实际执行。但是,只要公安部愿意,他们随提可以按那条规定去执行。
可是目前,公安部说的仍然是:“入外籍”才会被注销户口。
http://www.gov.cn/flfg/2012-06/30/content_217494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