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您好!
追着bbs看了很久,很感激!谢谢您的热心解答,为我解开了不少疑惑。我有如下一个问题,恳请回复。谢谢。
工作签证,一家人去年春天登陆,2018年先生已工作9个月,夫人在家带孩子。我个人判断先生与夫人都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尚未有PR身份。鉴于这种情况,请教如下:
1. 是否适用于新移民从第二个税务年度开始填报T1135表,对我们来说(夫妻都有工签,无PR),就是在2020年4月底以前开始报2019年的?
2. 2018年1月,2月有工资收入,但工资按月发放,但延迟半个月发到卡中。那么,2017年12月的工资于2018年1月中旬才到银行卡里面,按权责发生制来说,2017年12月的工资,是否不应作为2018年的收入?
3. 2018年期间,有亲友借款给我们,人民币直接打入夫妻两人的银行卡,还是搞不懂,是否算作收入?
4. 2018年间,我们把自己的一部分人民币给亲友,在国内兑换成加币,汇给我们,是否算作收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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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证,一家人去年春天登陆,2018年先生已工作9个月,夫人在家带孩子。我个人判断先生与夫人都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尚未有PR身份。鉴于这种情况,请教如下:
1. 是否适用于新移民从第二个税务年度开始填报T1135表,对我们来说(夫妻都有工签,无PR),就是在2020年4月底以前开始报2019年的?
2. 2018年1月,2月有工资收入,但工资按月发放,但延迟半个月发到卡中。那么,2017年12月的工资于2018年1月中旬才到银行卡里面,按权责发生制来说,2017年12月的工资,是否不应作为2018年的收入?
3. 2018年期间,有亲友借款给我们,人民币直接打入夫妻两人的银行卡,还是搞不懂,是否算作收入?
4. 2018年间,我们把自己的一部分人民币给亲友,在国内兑换成加币,汇给我们,是否算作收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