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没有官司好打。大楼bylaw里有规定访客违反规定由业主负责,bylaw里是大楼的规定,不涉及刑法如杀人。
不能苟同,强迫症又犯了,咱辩辩.
首先,大楼里是否有访客责任业主负责的规定不知道,但咱们假定有.
其次,即便假定有,你所谓的刑法责任,在中国叫刑事责任,在加拿大叫啥不知道,但应该类似,但牵涉到刑事案件的,除了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说,张三杀了李四,判死刑或坐牢叫承担刑事责任,但除此之外,李四相关的权利人还可以向张三主张民事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对方所开罚单肯定是民事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公诉单位,物业或来业主委员会肯定主体不适格.
再次,咱不管他是哪种类型的责任,但法律上都没有无限责任的说法,楼主只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个范围根据具体事例都有可争辩空间,从责利相当角度来说,为什么是200,不是199 198,195,100......从因果关系上来说,如果访客是找业主麻烦的,比如说要债的,无故寻衅的,精神错乱的,且业主没有过错的,甚至业主也是受害人的,业主当然不需要为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大楼BYLAW也是可以挑战的,因为BYLAW(其实这个名字有误导,但说起来太麻烦,暂叫此名)损害业主正当利益的,业主可以诉请其无效,包括业主委员会的任何决议,这并不一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准.至于什么叫损害正当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写一万字,至少.
这种角度还很多......,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没必要硬杠,因为从成本角度不划算......但他跟无可辩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