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目前的现状是:立法机关长期保持沉默,行政机关迷之自信认为自己懂法,司法机关表示我不想管。
第五条
传言(我不能透露来源、不信我也没办法)有体制内高层人士说过,国籍法第五条的立法原意就是”密切联系“原则,即新生儿有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都与中国无联系,即一方是外国公民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或者双方均为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那么这个新生儿没有中国国籍。
然而,外交部和公安部2008年出了一个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把”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也列为了无中国国籍的情况。在这个奇葩的行政解释下,把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看作一个函数,这个函数就有了一个不连续的奇异点(见下文的第二种情况)。即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的情况下:(1)如果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新生儿有中国国籍;(2)如果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新生儿没有中国国籍;(3)如果另一方是外国公民,包括曾持有外国永居的前中国公民,新生儿又有了中国国籍。
另外,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解释过“定居外国”指的是任何外国,还是“新生儿的出生地国“,还是“新生儿的国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