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关于短登之后长登的报税和GST,牛奶金申请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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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财产你做主,想带多少带多少,别人管不着。上税就免了,请我吃饭吧,呵呵。

请教一下,比如我在财产上填报50万人民币,现在我和小孩去长登,只带20万去,用完了再让老公寄剩下的30万过来,这30万需要上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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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LZ:
1.我们全家去年4月短登后回国,9月我自己过来呆到今年1月,之后又回国,4月找人帮我报了税,但没申报海外资产,6月长登前汇过不少钱,想明年申报海外资产,那么现在银行里的存款没什么问题吧,需要缴税吗?
2.申报海外资产后,加拿大这边知道你大约还有多少钱没带进来,那么这部分钱里放在银行或股市的部分是不是也要向这边缴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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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有利息的话就要交利息税。
2.只是增值部分交税,


想请教LZ:
1.我们全家去年4月短登后回国,9月我自己过来呆到今年1月,之后又回国,4月找人帮我报了税,但没申报海外资产,6月长登前汇过不少钱,想明年申报海外资产,那么现在银行里的存款没什么问题吧,需要缴税吗?
2.申报海外资产后,加拿大这边知道你大约还有多少钱没带进来,那么这部分钱里放在银行或股市的部分是不是也要向这边缴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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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分析得如此透彻!谢谢了!请问财政年度是从何时至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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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澄清一个概念,报税不是缴税,实际上是报账单。在加拿大,只要你有经济收入,基本上都被税局先砍一刀,除非是现金,否则避免不了。到了来年初,税局再根据你的报税来看是多收了还是少收了,多收了还要把钱退给你,所以很多人都收到过退款。对于报税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你,如果你能躲过税局这一刀,并且不打算申请什么福利,那当然不用报。反之,没有什么办法。

谢谢LZ的解释。您真是一个古道热肠的好人!

看了您的帖子,说得还是很清楚的。但我还是不太明白:


1。如果我LG短登后回国工作,那他作为非税务居民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2。如果要报海外资产,那么假如只报税务居民名下的,而那个非税务居民名下的资产等到他长登成为税务居民后再报是否可行?还是一家子的海外资产都必须一起报?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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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一、个人收入税的征税对象



加拿大个人收入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税务居民”。作为一个税务居民,在世界各地的入息都要向加拿大报税。“税务居民”不同于“移民”或“公民”,它的定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日常居住地点;
2、与加拿大或外地的居住关系(Residential Ties);
3、逗留加拿大时间的长短。

“税务居民”包括在外地居住但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的人士。另外,一个与加拿大没有“居住关系”的人,但却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也会被当作“税务居民”,而应向加拿大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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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LZ:如何理解“与加拿大或外地的居住关系(Residential Ties);”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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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具体是什么情况,我猜测是一方回中国,一方在加拿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全家都报税的,税局会自然的把你老公看作税务居民。这里没有全家财产之说,你是你的,他是他的,税局分得很清楚。

关于居住联系,看看官方的解释,会比较清楚

http://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nnrs-eng.html

谢谢LZ的解释。您真是一个古道热肠的好人!

看了您的帖子,说得还是很清楚的。但我还是不太明白:


1。如果我LG短登后回国工作,那他作为非税务居民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2。如果要报海外资产,那么假如只报税务居民名下的,而那个非税务居民名下的资产等到他长登成为税务居民后再报是否可行?还是一家子的海外资产都必须一起报?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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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具体是什么情况,我猜测是一方回中国,一方在加拿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全家都报税的,税局会自然的把你老公看作税务居民。这里没有全家财产之说,你是你的,他是他的,税局分得很清楚。

关于居住联系,看看官方的解释,会比较清楚

http://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nnrs-eng.html

非常感谢!看过之后清楚多了。:wdb17:


再请问:在这里看到成为税务居民后的第三年,还要申报公司股份,是吗?


此外,加拿大的各税种的官方说明,应该在哪里看?


对不起,问的都是太菜的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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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还有问题请教:

听说国内房产不用在加拿大作为资产申报.卖出后可以带到加拿大不用交税. 但有没有时间规定.比如说长登3年内转过来可以.10年后转就有可能交差价税(因为时间这么长,增值是可能的).:wdb20:



1.你老公和加拿大一点关系都没有.
2.让你老公给你开个证明就可以了,说明都是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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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公司股份?什么公司?不太清楚。

各种税的官方说明都可以在税局的网站找到,上次的链接就是,不过要花点功夫去找了。


非常感谢!看过之后清楚多了。:wdb17:


再请问:在这里看到成为税务居民后的第三年,还要申报公司股份,是吗?


此外,加拿大的各税种的官方说明,应该在哪里看?


对不起,问的都是太菜的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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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超过10万加元的海外资产是要报税局知道的,但是没有时间限制一说。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你愿意放在哪里,放多久,别人无权要求。

谢谢,还有问题请教:

听说国内房产不用在加拿大作为资产申报.卖出后可以带到加拿大不用交税. 但有没有时间规定.比如说长登3年内转过来可以.10年后转就有可能交差价税(因为时间这么长,增值是可能的).:wd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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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KIWI:你如何答复解决税务要你提供过去一年国内收入表事宜

KIWI: 你好!我的情况和你类似,我06年短登两周,然后回国,08年10月才长登,然后申请孩子牛奶金,由于申请收入表上没有填零收入(国内有那么一点点收入),最近收到税局来信,表示我符合牛奶金08年7月到09年6月的申请条件,但无法计算具体发放金额,要求我提供07年国内收入表。我在申请表上已经注明07年那么一点收入了,为啥还要我提供07年国内全年的收入表呢?况且我在国内如果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根本无法提供税局要求的国内07年收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拿到孩子牛奶金?如何向税局解释此事?不知你如何处理解释此事的?不知能否谈谈后来情况,分享你的经验?
其它朋友有遇到申请孩子牛奶金,税局要求提供国内07年收入表的吗?后来如何解决的?请谈谈相关经验,大家分享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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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分享!
不知哪位朋友可以提供免费的纳税服务及纳税说明的网址?当然,最好是中文的!没有中文的,英文的也可以。先谢了!
另外,报税是否可以从网上直接报?还是必须邮寄纸质文件?我和老公现在都在中国,不知从哪里能获得纸质纳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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