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民圈子里的十大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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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说是中国移民圈子里的讹传, 其实很多加拿大本土人都会混淆, 原因是加拿大各省在这条法例写得含糊, 例如安省的The 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Act 是这样写的。


而什么是“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就没有写得很清楚, 但可以肯定的是, 家长或监护人对16岁以下(安省)的孩子仍有责任提供适当的监护, 至于把多少岁以下的孩子独留在家中才算违法, 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嗯,在这个问题上最好还是小心为上,万一有什么事跟儿童厅发生争执,12岁以上或以下,又或者16岁以上或以下,处理方法还是会不同。

前两年孩子没到12岁,虽然离家很近又没路口,可还是不敢放学放他一人回家,(换在中国早就自己跑来跑去了),特别去问过老师,可不可以一人回家,老师言,如果结伴安全就可以,这才放他一人回家,万一有事,有老师背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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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好好学习该贴。今晚去朋友家吃饭,她家保姆是个老移民,一本正经和我说:“很多人都说孩子12岁以下不能单独在家,其实法律规定是14岁。”我还觉得长了知识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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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本人曾也想过写这样的帖子,无奈法律知识匮乏。

提前曝光一个,逼唐人快快出来说话,别叫大家等急了!!

讹传又一: “TEEN以上年龄不能和成年父母租住一室”

讹传说,孩子大了,比如12岁以上,必须和成年父母分室住房,特别是女儿和父亲,儿子和母亲,说如果那样物业管理也不租给你,警察还要干涉你。

其害是:限制了刚登陆移民和低收入家庭租房选择,不得不花多钱去租二室。

再不出来,俺就憋不住说完了噢!


谢谢蜜儿爸!

这个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是否属于讹传暂时不敢妄加评论,下次见律师的时候会顺便咨询一下。


坛子里如有法律专业的朋友烦请提供意见。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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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讹传之第九名

[FONT=宋体]十大讹传之第九名:[/FONT][FONT=宋体]法律规定,同居满[/FONT]12[FONT=宋体]个月后分手,前伴侣有权分走一半财产[/FONT]



[FONT=宋体]最初从银行客户经理那里听到这个说法,未加考证便信以为真,还曾经认真地告诉过几位买房子时考虑与孩子联名的朋友:你这样做要小心不要让儿子交女朋友啊,否则儿子跟女朋友同居[/FONT]12[FONT=宋体]个月,分手的时候女孩儿可以把你儿子名下的房子分走一半。[/FONT]

[FONT=宋体]后来在专业学习中学过家庭法,才知道这也是一个讹传,自己竟然也成了讹传的传播者。[/FONT]

[FONT=宋体]事实上,至少在[/FONT]BC[FONT=宋体]省,普通法同居伴侣是没有财产权利的,分手时财产在谁名下就还是谁的,另一方无权索取。[/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像女房东招个男房客,在一个房子里一起住12月后男房客以普通法同居伴侣之名向法院起诉分财产的故事是经过演绎的讹传。[/FONT]

[FONT=宋体]如果您是从我这里听到的这个讹传,并且此讹传误导了您为孩子安排财产或者挑选房客的决定,那么[/FONT]Jason[FONT=宋体]在这里向您诚挚道歉![/FONT]

[FONT=宋体]不过,如果你考虑把一部分财产放在尚未成家立业的孩子名下,还是要慎重考虑,因为形成普通法同居伴侣关系的男女朋友分手,因分手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方虽然无权向另一方索取财产,但是有权向另一方诉求长期生活费资助,这仍然有可能导致你的孩子被迫把你给他[/FONT]/[FONT=宋体]她的财产出售变现。[/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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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2013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最后编辑: 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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