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楼主,帮助分析解答
本人情况:单身未婚,独生子女,08年申请移民成功,09年9月登陆,现在魁大念证书班,助学贷款和补助都有,有时累脖工。 母亲,59岁,退休,事业单位,月退休金二千多,存款 十万,一处房产,有五个姊妹在国内,和父亲分开已经二十多年。呵呵,我的自身条件应该算不怎么好吧,不过,妈妈有愿望来加看看,我也做准备呀。请问:
1.申请材料时出示出生公证是不是可以代替关系证明?出生公证没有时效限制吧?
2.是否需要提供离婚证?目前,离婚证丢失,还有当时法院判决书在,可以用来替代离婚证?是否要做公证?---现在发现,当时判决书上写的我的名字和我现在的名字不符,原来是姓父亲姓,分开后,改为母亲姓(因为我太小,一岁多,也可能是当时户籍制度要求的不严格,改姓在户口本上没有记录,所以我的名字就是现在的名字申请的),而名呢,法院给写的是同音字,但不是我这个字,这个不知道应该怎么弄?要出具什么证明吗?
3.存款:是需要定期存单原件吗?存单都是分开好几笔,零星地存的,而且存的时期都不同,存期都是一年期的,没有两三年的。这个要怎么做呢?
4.退休金是用银行的存折开的。一般写满了,银行是要重新开折的,这样的话,这个退休金要保留多久的记录呢?还是说从退休算起到递申请那天止?这个也要银行开证明吗?如果有工资条的话,大概一年的可以吗?都要公证吗?如果不用公证,是不是要翻译呢?
5.房产证的公证有时效限制吗?
麻烦您啦,谢谢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