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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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海外有个铺位出租,是A名下的,但是钱一直进A妈妈的账户,A今年开始报税,但是不想报那么多,可不可以这样操作:A(成年人)跟A妈妈再签一个租赁合约,但是租金比实际的租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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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回答一下Jason哥在前几页重复问了很多次的一个问题

什么是海外资产?
在报税表里面的词汇是 Foreign Property
还是确实有海外资产这个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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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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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你的帖子解决了困扰我许久的很多问题,非常感谢!你优雅的风度、超人的耐心、严谨的态度和清晰的逻辑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非常钦佩!希望能得到你的联系方式,我住在多伦多,有机会去温哥华再当面讨教致谢。

有2个问题:

1,夫妻之间能否信托?比如妻子股票帐户的资金完全来自她的老公,帐户也完全由其老公具体操作,该帐户能否算作她老公的信托资产? 如果妻子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而她老公是non-rensident for tax purpose,她的这个股票帐户的投资盈亏是否一定要申报,在需要且满足申报T1135时,该股票资产是否要在T1135上列示?

2,在新移民所关注的一些法规定上,如健康卡的生效条件,房产交易税的减免等,安省和BC省有哪些不同,有没有相关的资料,请指引一下。

多谢!


过奖,谢谢!

1. 夫妻是否可以互为对方建立的信托的受托人我不确定,恐怕这要看信托实体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太太的股票账户里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属于先生,只是先生在借用太太的股票账户的话,那么这个账户里所产生的应纳税收入应全部归于先生,账户里的资产不属于太太,当然也就与太太的T1135表无关。只是这种情况下太太手上必须保留足够的财务凭证说明上述关系。(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2. 安省的地方福利政策在政府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介绍和答疑,入门网址如下:http://www.ontario.ca/en/residents/index.htm

联系电话已悄悄话给你,欢迎方便的时候来我这里坐。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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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海外有个铺位出租,是A名下的,但是钱一直进A妈妈的账户,A今年开始报税,但是不想报那么多,可不可以这样操作:A(成年人)跟A妈妈再签一个租赁合约,但是租金比实际的租金少?

如果这个合同是假合同的话,那么答案是不可以。

其实,你就是依法申报租金收入,也不见得就要向加拿大缴多少税。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的租金收入是净收入,也就是扣除了所有相关费用以后的净收入,在费用里,除了你花出去的真金白银之外,还有一项费用是你实际并没有花的钱,就是房屋本身的折旧费,比如你去年收到租金1万,物业费、维修费、贷款利息、收租时来往的交通费、跟客户的吃饭娱乐费等等共支出5千,你还剩5千净现金收入装进了你的口袋,然后你再一计算,去年这个房屋需折旧6千,5千减6千,你的应纳税收入成了负的5千,你要缴什么税?

很多情况下你本来就可以合法地不缴税,为什么非要弄虚作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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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合同是假合同的话,那么答案是不可以。

其实,你就是依法申报租金收入,也不见得就要向加拿大缴多少税。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的租金收入是净收入,也就是扣除了所有相关费用以后的净收入,在费用里,除了你花出去的真金白银之外,还有一项费用是你实际并没有花的钱,就是房屋本身的折旧费,比如你去年收到租金1万,物业费、维修费、贷款利息、收租时来往的交通费、跟客户的吃饭娱乐费等等共支出5千,你还剩5千净现金收入装进了你的口袋,然后你再一计算,去年这个房屋需折旧6千,5千减6千,你的应纳税收入成了负的5千,你要缴什么税?

很多情况下你本来就可以合法地不缴税,为什么非要弄虚作假呢?。

怎样才算是假合同?这里如果A和A妈妈都是resident,A与A妈妈签租赁合同(比如1万),A妈妈与B公司签租赁合同(比如2万),这样不考虑别的费用,A的应纳税收入是1万,A妈妈的应纳税收入是1万,对吗?

因为有个朋友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觉得逻辑上没有错,但是不肯定,所以来咨询一下。有费用可以抵销当然好,但是商铺在大陆,签的长约,基本没有费用支出,就是想看看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抵消调,没有就只好正常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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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奖,谢谢!

1. 夫妻是否可以互为对方建立的信托的受托人我不确定,恐怕这要看信托实体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太太的股票账户里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属于先生,只是先生在借用太太的股票账户的话,那么这个账户里所产生的应纳税收入应全部归于先生,账户里的资产不属于太太,当然也就与太太的T1135表无关。只是这种情况下太太手上必须保留足够的财务凭证说明上述关系。(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2. 安省的地方福利政策在政府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介绍和答疑,入门网址如下:http://www.ontario.ca/en/residents/index.htm

联系电话已悄悄话给你,欢迎方便的时候来我这里坐。

Jason,你好!

非常感谢!你的几个帖子我都非常喜欢,正在仔细阅读,前天我也第一次竖起了鸡蛋,太棒了!去温哥华一定请你喝茶。

还有2个问题:
1,请帮助判断一家人目前的居住状况:去年6月一家人(先生太太幼子)登陆,先后去了温哥华、多伦多等城市,住旅馆,仅办理了SIN卡,先生开了一个非居民银行账户,不足一个月后全家返回中国。今年2月全家再次登陆,太太和孩子将长期居住,先生则打算2年内还是主要在中国居住工作,每年探亲2/3次,居住不超过5个月。
2,如果先生现在是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且打算继续保持这个状态,现在申请G2驾照是否会对此有影响?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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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

顺利地话,下个月可与妻子、女儿登陆加拿大,正在恶补各种知识。

看到唐人JASON的帖子,不由赞叹:牛伯!

请教:登陆后,在加购房一套,妻子、女儿常住加,我每年住6个月,另6个月回国。在加期间,加的住房自然属主居所。我回国后,我住期间的房子与我妻子、女儿在加的住房哪座算主居所?能同时有两个主居所吗?如果不算,算什么?

当然还是为以后可能卖掉国内的房子在加报税时考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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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我打算8月回国, 1)是申请从8月起是非税务居民吗?
2)NR74表应提前多久提交
3)明年报税的时候是否要分两类来报。前半年税务居民,后半年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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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我今年报了海外能产生收入的资产,然后明年,我把这个资产的50%权益赠与别人,这赠与他人50%的权益我需要交税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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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假合同?这里如果A和A妈妈都是resident,A与A妈妈签租赁合同(比如1万),A妈妈与B公司签租赁合同(比如2万),这样不考虑别的费用,A的应纳税收入是1万,A妈妈的应纳税收入是1万,对吗?

因为有个朋友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觉得逻辑上没有错,但是不肯定,所以来咨询一下。有费用可以抵销当然好,但是商铺在大陆,签的长约,基本没有费用支出,就是想看看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抵消调,没有就只好正常缴税

如果你无论把房子租给谁你都只能收到1万的租金,但是妈妈因为具备比你强的经营能力所以她能收到2万的租金,那么你把房子租给妈妈收1万租金是合理的,你没有少赚钱,租给谁都是一个价,为什么不给妈妈一个赚钱的机会呢?这种情况下这是个合理的生意安排,但是对你并没有什么税务上的好处,因为你应得的房租收入怎么样都是1万元,你租给妈妈也没有为你省税。

如果情况是,你自己直接把房子租给别人房租可以收2万,却故意租给妈妈只收1万,而让妈妈去赚额外的1万的话,那么这个安排显然是为了少缴税而做的,税务局仍然会认为你的收入就是2万,那1万愿意送给妈妈你可以送,但是你还是要为2万收入缴税。

合法的避税不是这么想象地简单。

另外,前面已经说过了,可以在税前抵扣房租收入的费用不只是现金支出的费用,还包括非支出性费用,也就是你并没有从口袋花出去的费用,房子本身的折旧费就是一大项。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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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

非常感谢!你的几个帖子我都非常喜欢,正在仔细阅读,前天我也第一次竖起了鸡蛋,太棒了!去温哥华一定请你喝茶。

还有2个问题:
1,请帮助判断一家人目前的居住状况:去年6月一家人(先生太太幼子)登陆,先后去了温哥华、多伦多等城市,住旅馆,仅办理了SIN卡,先生开了一个非居民银行账户,不足一个月后全家返回中国。今年2月全家再次登陆,太太和孩子将长期居住,先生则打算2年内还是主要在中国居住工作,每年探亲2/3次,居住不超过5个月。
2,如果先生现在是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且打算继续保持这个状态,现在申请G2驾照是否会对此有影响?

多谢!

持有本地驾照算是一种居住联系,单独多出这么一种居住联系会不会改变先生的居住状态,还是要看整体的情况并需要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才知道。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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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

顺利地话,下个月可与妻子、女儿登陆加拿大,正在恶补各种知识。

看到唐人JASON的帖子,不由赞叹:牛伯!

请教:登陆后,在加购房一套,妻子、女儿常住加,我每年住6个月,另6个月回国。在加期间,加的住房自然属主居所。我回国后,我住期间的房子与我妻子、女儿在加的住房哪座算主居所?能同时有两个主居所吗?如果不算,算什么?

当然还是为以后可能卖掉国内的房子在加报税时考虑。

谢谢!

主居所这个概念是税务意义上,其全名叫做“指定主居所”,从这个名称你就可以理解“指定主居所”是你指定的,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人判断的。

其实这个概念只有在有房产出售以后报税的时候才会用到。

你全家在一个时间只能有一个“指定主居所”,但是在不同时间可以有不同的“指定主居所”。

你在一个时间可以指定你的任何一个居所为“指定主居所”。

指定主居所的唯一条件是:你,你的配偶,或你的孩子中的任何一个人,在这段时间内曾经在这个房子里住过(哪怕是1天)。

卖了房子才需要考虑怎么在多个居所之间分配“指定主居所”的时间段在税务上最有利,不卖房子的时候不用费心想这事儿。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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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我打算8月回国, 1)是申请从8月起是非税务居民吗?
2)NR74表应提前多久提交
3)明年报税的时候是否要分两类来报。前半年税务居民,后半年非税务居民

如果你是离开加拿大回中国定居,那么你将从8月开始成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不用向任何人申请,自由选择居住地是你的基本人权。

如果你现在是居民,你将要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而自己对自己的居住状态又不确定的话,你需要填的是NR73,而不是NR74。

如果你在今年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那么你在那一天前是居民,那一天后是非居民,这个日子报税的时候要体现的。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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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珈[SIZE=4 说:
TIGER[/SIZE];6616284]另请问deemed residents 如何理解意思

这个概念只适用于非居民。

如果你是非居民,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你将被视同居民。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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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我今年报了海外能产生收入的资产,然后明年,我把这个资产的50%权益赠与别人,这赠与他人50%的权益我需要交税吗?

你并不需要为赠与本身缴税。

但是,你在把资产赠与别人的时候,受赠资产将被视同在你手中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将被视同实现,你需要把这视同实现的资本增值的50%记入你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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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居所这个概念是税务意义上,其全名叫做“指定主居所”,从这个名称你就可以理解“指定主居所”是你指定的,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人判断的。

其实这个概念只有在有房产出售以后报税的时候才会用到。

你全家在一个时间只能有一个“指定主居所”,但是在不同时间可以有不同的“指定主居所”。

你在一个时间可以指定你的任何一个居所为“指定主居所”。

指定主居所的唯一条件是:你,你的配偶,或你的孩子中的任何一个人,在这段时间内曾经在这个房子里住过(哪怕是1天)。

卖了房子才需要考虑怎么在多个居所之间分配“指定主居所”的时间段在税务上最有利,不卖房子的时候不用费心想这事儿。

谢谢回复!

如果这样,我在国内有两套房,今年指定一套是主居所,卖掉不纳税。明年又指定另一套是主居所,卖了还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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