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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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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我想问问,作为新移民,在加拿大买的房子,买房款从太太帐上付出的和从先生帐上付出的,在今后的报税上有区别吗?

如果这个房子一直被指定为主居所,则在税务上没有区别,因为主居所既不会产生租金收入,日后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收入也是全部免税的。

否则,谁出钱买的房,这个房日后所产生的应税收入就归谁纳税;除非夫妻双方签署贷款协议,由房主向出资方支付贷款利息。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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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样!非常感谢你的解答!
直到今天才发现自己一直以来的观念有多么地错误!:wdb5:
越了解越发现问题,学无止境,一定紧跟着你和jennifer学习!

另外,还有两个小问题还要请教:

1.“夫妻联名的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可否在第一次报税时尽量划归低收入一方?(即使这个账户的利息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高收入一方的工资)

2.通过“配偶贷款策略向配偶分摊的是“投资收入”而非其他如工资收入等?

1. 还是那个原则,税务意义上,谁的就是谁的,该什么比例就是什么比例,虽然我也承认,对我们从中国来的移民来说,因为从来没有这么记账的习惯,现在要弄清楚这个准确比例是挺麻烦的。

2. 配偶贷款的结果是高收入一方把一部份投资资产转移给低收入一方,使这部分投资所产生的应税收入归于低收入方,从而实现收入分摊节税的目的。而工资的领取权是一种不可转让权利,你无法把你的工资收入转让给配偶,只能在你收到工资以后把钱再贷给配偶,使这部分钱以后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归属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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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ENNI,你在多伦多几年了?我也要去了,纠结的是气候。你对多伦多冬天感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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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还是那个原则,税务意义上,谁的就是谁的,该什么比例就是什么比例,虽然我也承认,对我们从中国来的移民来说,因为从来没有这么记账的习惯,现在要弄清楚这个准确比例是挺麻烦的。

2. 配偶贷款的结果是高收入一方把一部份投资资产转移给低收入一方,使这部分投资所产生的应税收入归于低收入方,从而实现收入分摊节税的目的。而工资的领取权是一种不可转让权利,你无法把你的工资收入转让给配偶,只能在你收到工资以后把钱再贷给配偶,使这部分钱以后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归属配偶。

恩,这下明白了。一开始划分清楚还是很有必要。
非常感谢你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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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搬了家,问个改地址的事:

SIN卡不用改地址吧?税务局那边要改地址吗?如何改呢?

2011年的报税也该着手了,特别头疼这些财务税务的事,今年是第二年了,海外资产的事还没考虑好如何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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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前就一直追着Jennifer的帖子,受益匪浅!!!:wdb17::wdb17::wdb45::wdb45:
抱歉啊,还是不知道怎样送花?
 
最后编辑: 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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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好,我把你的帖子放在收藏夹里,每天都上来看看,受益匪浅.好几天没更新了,很关心珍妮(俺是女滴),不知道珍妮怎么了.
祝珍妮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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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珍妮,重新找到家园网,真开心。我昨天拿到档案号了,还需耐心等待。8月小儿将孤身前往温哥华求学。我们一直坚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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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来报到, 好贴! 大家分享的经验值得准备移民的我们拜读, 感谢热心的JENNIFER开贴和每一位热情的参与者,让我慢慢了解加拿大,我在70楼处慢慢往上爬,大家继续加油盖楼, 我会爬上来的.

欢迎新朋友!:wdb6:

感谢捧场!:wd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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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复。爬到80几楼了,好多信息已经贴下来啦,:wdb45:珍妮姐去年的帖子在哪里怎么找呢?那里的内容也要去拜读拜读:wdb23::wdb19:

是说登陆前的帖子吗?:wdb2:

在“投资移民”版块的首页置顶的有两个,其余的可以从我所发过的主题中找到。

谢谢捧场!:wd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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