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如果你是在2010年定居加拿大,那么你不需要为2010税务年度填报T1135。

如果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你的特定外国资产(而不是“海外资产”)的成本总值(而不是市值)曾经(而不是现在,也不是2011年12月31日)超过10万加元,你就要为2011税务年度填报T1135(而不是“报海外资产”),否则不用。

不客气。

谢谢!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用了一天时间终于看完了全文,感谢Jason耐心细致的解答,好感动啊。:wdb17::wdb17:

我是2010年长登多伦多,之后先生往返两国,国内呆的时间比较多。现在要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

先生原来持有公司一半股份,当初申办投资移民就是提供该股份作为资产证明。2010年长登前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妹妹,她给我们提供了相应资金的欠款字据。由于当时她妹妹没有一次性将股份金额给我们,所以至今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名字还是我先生。之后她妹妹从自己帐户给我加拿大银行帐户汇过几笔汇款。

问题1 :先生妹妹是否算他有血缘关联人,先生是否还要申报国内公司股份?
问题2:先生2010年8月登陆至今在加拿大只住过2个月,看前面说法应算非税务居民(不好意思,知道该词不准确,可又忘记正确名称,自我检讨下),这样就简单了,他就不需申报海外收入,只是从他将来长登日开始申报海外收入表。我在加拿大常驻无收入,只需将我在这边银行存款利息报税,也就是说我俩今年都不必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了。总觉的这样心里很不踏实啊:wdb14:

还有若先生现为非税务居民,若仍保证5年内住满2年,那对他将来更换枫叶卡是否会有影响啊?

好羡慕温哥华的朋友可以向Jason当面请教问题,先谢谢Jason了!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用了一天时间终于看完了全文,感谢Jason耐心细致的解答,好感动啊。:wdb17::wdb17:

我是2010年长登多伦多,之后先生往返两国,国内呆的时间比较多。现在要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

先生原来持有公司一半股份,当初申办投资移民就是提供该股份作为资产证明。2010年长登前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妹妹,她给我们提供了相应资金的欠款字据。由于当时她妹妹没有一次性将股份金额给我们,所以至今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名字还是我先生。之后她妹妹从自己帐户给我加拿大银行帐户汇过几笔汇款。

问题1 :先生妹妹是否算他有血缘关联人,先生是否还要申报国内公司股份?
问题2:先生2010年8月登陆至今在加拿大只住过2个月,看前面说法应算非税务居民(不好意思,知道该词不准确,可又忘记正确名称,自我检讨下),这样就简单了,他就不需申报海外收入,只是从他将来长登日开始申报海外收入表。我在加拿大常驻无收入,只需将我在这边银行存款利息报税,也就是说我俩今年都不必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了。总觉的这样心里很不踏实啊:wdb14:

还有若先生现为非税务居民,若仍保证5年内住满2年,那对他将来更换枫叶卡是否会有影响啊?

好羡慕温哥华的朋友可以向Jason当面请教问题,先谢谢Jason了!

中国与加拿大签订有税务协定。在税务协定意义上,一个人不允许既是中国居民,又是加拿大居民。此国际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两国居民被双重征税。

按照国际税务协定,判断你先生是中国居民还是加拿大居民适用“决胜负加赛规则”(tie-breaker rules)。“决胜负加赛规则”共有5轮“加赛”,只要在任何一轮“加赛”决出胜负,“比赛”就中止,不再进行下面一轮。

第一轮:看你先生的永久的家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

如果他在中国也有永久的家,在加拿大也有永久的家,那么此轮打平,进行下一轮。

第二轮:看你先生的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

如果他的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都在中国,那么胜负决出,他是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

如果他的经济中心在中国,而个人兴趣中心在加拿大的话 ,那么此轮又打平,再往下进行下一轮。

第三轮:看他的惯常居住地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简单地理解,看他在中国住得比较多,还是在加拿大住得比较多。按你家的情况,他的惯常居住地显然在中国,所以胜负决出:他是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

如果像有的朋友,在中国和加拿大两边住的时间差不多,那么此轮又打平,进行下一轮。

第四轮:对于我们中国空中飞人来说,到这一轮是中国赢定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一轮看的是国籍是中国还是加拿大。

如果你先生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那么他并不需要为他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也不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外国投资情况,他在中国赚多少钱都不需要向加拿大缴税,他给你多少钱拿到加拿大,你也不需要向加拿大缴税。

如果对上述概念还是没有信心,建议去咨询国际税法领域的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会计师并不了解国际税务协定以及tie-breaker rules这些概念,因为这些是纯粹的法律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还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我。但是要知道我不是税务律师,我所提供的是信息(虽然这些信息来自于专业税务律师),而不是专业法律意见。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Jason回复的好快啊,非常感谢^_^

Jason总能把复杂的问题用举例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讲出来,佩服佩服。
参考以上说法先生应算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我在国内没有收入,所以今年我家就不必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等到他在加拿大常住后再申报该表。
但是先生2010年短登时申办了sin卡、健康卡、驾照,并且还做了一次体检,去年还报了国内工资收入,不知是否会影响他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的认定。

原计划是我与孩子在这边住满3年入籍,然后回国陪先生住可以积累他在加拿大居住时间,尽量保住他的枫叶卡;现在看来已不可能,据说从申请入籍到拿到加拿大护照要耗时2年,听说现在办夫妻团聚也比较困难,实在不行只能放弃,毕竟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若先生5年内的前两年是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后3年内住满2年(好像不太现实啊),应该不会影响将来枫叶卡续签吧。

登陆前也去移民中介听过这方面的讲座,不过没有Jason这么专业,强烈推荐移民中介聘请您做这方面的顾问,这样我们就不必像现在这样纠结了。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Jason回复的好快啊,非常感谢^_^

Jason总能把复杂的问题用举例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讲出来,佩服佩服。
参考以上说法先生应算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我在国内没有收入,所以今年我家就不必申报海外收入核对表。等到他在加拿大常住后再申报该表。
但是先生2010年短登时申办了sin卡、健康卡、驾照,并且还做了一次体检,去年还报了国内工资收入,不知是否会影响他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的认定。

原计划是我与孩子在这边住满3年入籍,然后回国陪先生住可以积累他在加拿大居住时间,尽量保住他的枫叶卡;现在看来已不可能,据说从申请入籍到拿到加拿大护照要耗时2年,听说现在办夫妻团聚也比较困难,实在不行只能放弃,毕竟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若先生5年内的前两年是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后3年内住满2年(好像不太现实啊),应该不会影响将来枫叶卡续签吧。

登陆前也去移民中介听过这方面的讲座,不过没有Jason这么专业,强烈推荐移民中介聘请您做这方面的顾问,这样我们就不必像现在这样纠结了。

如果先生不能在每个日历年在这里住够6个月,他是不受省政府医疗保险保障,那么当初申请健康卡就是个错误,应该尽快打电话给省健康局说明情况,当初看医生体检的费用要自付。

社会保险号和驾照对他的居住状态影响不大的,不妨碍他做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

税法与移民法是完全不交叉的两部法律,所以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与能否换新枫叶卡没有关系。

太太入籍以后回中国与先生一起居住,先生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将被视同在加拿大居住,当他能够满足一个5年住够2年的条件时,申请旅行证和换枫叶卡都是没有问题的。

只要在条件满足的那一天前,他不要自投罗网,你的计划就可以实现。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谢谢Jason,现在所有问题都清楚了。:wdb6:

试了几次,鸡蛋还真没立起来,继续练去,呵呵。:wdb9: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请教JASON 老公在国内居住(来这边是VISITOR来的,在这边有联名账户,信用卡,无其它任何别的了)

报税的时候是否我写已婚,他的收入为0(去年是学生无收入),但是所有税务按照一个人计算?


比如tax credits(有2个,一个是BC的)计算的时候,只算我一个人的?低收入领取退税的时候也是按照一个人的计算方式对么?谢谢
 

匪行天下

Guest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dddddddd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12-04-20

匪行天下

Guest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dddddd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12-04-20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楼主啊俺太崇拜你了!我清楚了啥叫神马海外资产了!坑爹啊。。。那些个忽悠人的会计师啊。。。。
昨天才找人报了税,头一句就是你在国内如果有超过十万加元的房子必须报海外资产,俺就爆了。。。那我明年该不该继续报呢?

借用唐人Jason的地方和匪行天下网友的贴子给大家提一个醒。其实我本来要帮匪行天下网友报税的,但因为一些原因,他后来找另外一个人报了税,但现在发现有些地方可能存在申报不妥的情况。由此,我想给家园网友提示一下如何确认和选择会计师。因为现在很多人在提供报税服务,但其实其中有很多人并不是真正的会计师。那如何判别和选择一个会计师呢?

1. 你可以要求看他/她的会计师执照。目前加拿大有三个会计师的协会:CGA(注册会计师),CA(特许会计师), 和CMA(管理会计师)。现在三个协会正在商谈三个协会合并的事宜。刚开始有人要看我的会计师执照时,我也觉得有点不适应,但现在发现这确实是确认一个会计师身份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2. 如何选择一个可以为你提供可靠报税服务的会计师呢?如同你眼睛不舒服需要看眼科医生而不是肠胃科医生一样, 会计师也是有很多"工种"的: 审计,管理,财务,税务等等。要报税的话,最好找一个税务会计师,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辨别:
1)税务服务属于Public Practice的范围,所以一个会计师要提供税务服务的话,一定得在各自的会计师协会注册Public Practice成功之后才能对外服务。在这个注册过程中,会计师协会就会对这个会计师进行一系列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公共利益。所以,你可以要求看这个会计师的相关注册文件。
2)查看他/她的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以便在有因会计师的疏忽而造成损失时而能得到足够的赔偿。
3)查看他/她在当地城市登记的Business License
4)查看他/她在税务局登记的信息。

在确认以上所述的信息之后,你应该就可以放心让他/她为你报税了。
 
最后编辑: 2012-04-18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请教JASON 老公在国内居住(来这边是VISITOR来的,在这边有联名账户,信用卡,无其它任何别的了)

报税的时候是否我写已婚,他的收入为0(去年是学生无收入),但是所有税务按照一个人计算?


比如tax credits(有2个,一个是BC的)计算的时候,只算我一个人的?低收入领取退税的时候也是按照一个人的计算方式对么?谢谢

悄悄话已回。

不过还是重申一遍:我的专业是高净值财富管理,虽然税务规划是财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不是会计师,我不管记帐,不管填税表,我自己的税表也是请我的会计师填报的。

建议就上面的问题再咨询一下合资格会计师。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先生原来持有公司一半股份,当初申办投资移民就是提供该股份作为资产证明。2010年长登前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妹妹,她给我们提供了相应资金的欠款字据。由于当时她妹妹没有一次性将股份金额给我们,所以至今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名字还是我先生。

:wdb10:
问题1 :先生是挂名股东,要不要填[FONT=宋体]填报[/FONT]T1134A[FONT=宋体]或[/FONT]T1134B[FONT=宋体]表?[/FONT]
[FONT=宋体][/FONT]
问题2:先生如果是工商注册的法人代表,只要私下与妹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不要填T1134A[FONT=宋体]或[/FONT]T1134B?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海外资产申报问题,经过几年的探讨和LZ耐心的解释,大多数人都能明白一、二了。
现在对大多数私企的投资移民来说,最困惑的是:仍然在国内企业拥有的股权都必须找专业人士去报吗?
都说:如果报会很复杂,为避免麻烦,就象980#楼的把股份私下转给亲朋好友,这行得通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先生原来持有公司一半股份,当初申办投资移民就是提供该股份作为资产证明。2010年长登前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妹妹,她给我们提供了相应资金的欠款字据。由于当时她妹妹没有一次性将股份金额给我们,所以至今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名字还是我先生。

:wdb10:
问题1 :先生是挂名股东,要不要填[FONT=宋体]填报[/FONT]T1134A[FONT=宋体]或[/FONT]T1134B[FONT=宋体]表?[/FONT]

问题2:先生如果是工商注册的法人代表,只要私下与妹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不要填T1134A[FONT=宋体]或[/FONT]T1134B?
海外资产申报问题,经过几年的探讨和LZ耐心的解释,大多数人都能明白一、二了。
现在对大多数私企的投资移民来说,最困惑的是:仍然在国内企业拥有的股权都必须找专业人士去报吗?
都说:如果报会很复杂,为避免麻烦,就象980#楼的把股份私下转给亲朋好友,这行得通吗?

如果仅仅是为了避免填报T1134,而把在中国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注册所有权转让给了居住在中国的家人,但自己仍拥有实质控制权和受益权的话,那么你确实不再需要填报T1134。

但是,上述安排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非酌情可撤销非居民信托,你是委托人,家人是受托人,你是受益人。

在这种安排下,虽然你成功地避免了填报T1134,但是你必须填报T1141和T1142,并且受你之托的家人从公司所获收入仍然要记入你在加拿大的应税收入。

也就是说,所谓避免麻烦的安排,既不能避免外国信息报告,也不能避免纳税,完全是无谓之举。

对于生活处于巨大变迁过程中的移民来说,节税策略非常重要,但是鉴于对于法律理解以及实现技术要求之高,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一定要理解,多数会计师并不属于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

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是精通加拿大收入税法、国际税务协定以及商务法律的税务律师。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在这种安排下,虽然你成功地避免了填报T1134,但是你必须填报T1141和T1142,并且受你之托的家人从公司所获收入仍然要记入你在加拿大的应税收入。

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是精通加拿大收入税法、国际税务协定以及商务法律的税务律师。

感谢您耐心的回复。

请教一下:T1141和T1142表是什么内容?
谢谢!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楼主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是2011年登陆,2013年需要报海外资产。我在国内有股票账户,因为计划2013年需要用钱,所以打算在2012年择机将股票卖掉,和我在登陆前比较,可能还是亏损;如果买股票后的钱暂时存在国内,那么2013年报税怎么处理股票亏损?报海外资产是以登陆时的股票市值报还是卖股票后的现金报?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楼主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是2011年登陆,2013年需要报海外资产。我在国内有股票账户,因为计划2013年需要用钱,所以打算在2012年择机将股票卖掉,和我在登陆前比较,可能还是亏损;如果买股票后的钱暂时存在国内,那么2013年报税怎么处理股票亏损?报海外资产是以登陆时的股票市值报还是卖股票后的现金报?

如果你是在2011年定居加拿大,那么自2012税务年度起,只要你在一个年度内所拥有过的特定外国资产的成本总值曾经超过10万加元,那么你就需要为这个年度填报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而如果你所理解的“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请记住,这是一个讹传,加拿大政府无权,也不想知道你在中国有多少钱。

你在定居加拿大以前买入的股票,在定居加拿大以后,在税务意义上,其成本将按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市值计算,卖出后,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如果有亏损,则资本亏损可以用来抵减当年,或过去两年,或今后任何一年所实现的资本增值。

如果你满足填报2012年度T1135的条件,那么你要在T1135上反映你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内,你在中国所拥有过的股票的最高成本值(而不是市值),以及在中国的银行内曾经存过的存款的最高值,这两类资产的数值相互没有关系,因为都是曾经有过的数。
 

注册或登录来发表评论

您必须是注册会员才可以发表评论

注册帐号

注册帐号. 太容易了!

登录

已有帐号? 在这里登录.

Similar threads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