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您好, 对于没有提前打招呼就引用, 再次道歉.
几个问题, 回答如下:
我这里指的大方向没有问题,是指看到的内容和我前一天帖子里面的判断方向一致.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本文的分析, 我自己完全负责. 加sub, 是因为我没有看到英文版, 而是基于你的翻译文本。只交待出处,无转移责任的需要。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这个观点恰好是错的,因为断章而取义。。英语哪怕我翻译的再精妙,你不尊重上下文也是不行的。。
这个观点我以前也曾谈到过,透过禁止令或者类似,给CIC下达一个期限,要求他在这个期限内完成某种任务,除非有合法或者合理的时间参照,几乎无法成立。合法的依据,比如原来有过书面承诺,合约条款等等。合理的时间,如果有可比性的类似的案子。所以这里虽然律师可以去提这个要求,但是法庭的裁决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配合。律师去提这个要求是个“漫天要价”的动作,用于表明诉求的内容,“落地还钱”的动作只能在合适的时机,才有可能转化成可谈的条件。比如说进入协商过程的时候, 或者律师可以提出这个要求的依据,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我认为法官的态度,理应如此。而不仅仅因为DoJ的哪一个问题。
就如何产生这个合理的类比,我在前面有交待。这里再贴一下,
但是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开这个帖子的原因和您一样,为了便于同学们互相探讨,对参与诉讼的同学提供一个参考。 如果您不能接受我的解释和道歉,帖子中所有引用,我会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