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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要求明显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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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0924帖子提到的Tim信中表述的几个点,大方向没有问题,所以这里才借用了这个帖子的内容。因为没有看到英文的,所以只能加一个sub来用了。

不理解,什么叫大方向没问题??我就大体翻了下律师信好同学们互相探讨而以,你用了我的帖子,第一:要至少和我招呼声;第二,你既然引用,所有翻译引起的问题,那与你这高手就没关系了;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Tim在这次hearing中测试了法官和DOJ的观点,几个表述的东西如下:


1、

这个结论其实不用经过这次hearing就应该可以知道的。这证明Tim在Hearing之前可能有担心过主审法官是个智障,或者文盲。所以这点无太大的正面意义。


这短话和你引用我的翻译的担心有一拼。。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这个观点恰好是错的,因为断章而取义。。英语哪怕我翻译的再精妙,你不尊重上下文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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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学术论文中的引用一定要注明出处,科普类的东东不需要,东门的这贴属于科普,呵呵。
佳作被引用,说明有价值,应该高兴嘛。: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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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于没有提前打招呼就引用, 再次道歉.

几个问题, 回答如下:

不理解,什么叫大方向没问题?

我这里指的大方向没有问题,是指看到的内容和我前一天帖子里面的判断方向一致.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本文的分析, 我自己完全负责. 加sub, 是因为我没有看到英文版, 而是基于你的翻译文本。只交待出处,无转移责任的需要。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这个观点恰好是错的,因为断章而取义。。英语哪怕我翻译的再精妙,你不尊重上下文也是不行的。。

这个观点我以前也曾谈到过,透过禁止令或者类似,给CIC下达一个期限,要求他在这个期限内完成某种任务,除非有合法或者合理的时间参照,几乎无法成立。合法的依据,比如原来有过书面承诺,合约条款等等。合理的时间,如果有可比性的类似的案子。所以这里虽然律师可以去提这个要求,但是法庭的裁决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配合。律师去提这个要求是个“漫天要价”的动作,用于表明诉求的内容,“落地还钱”的动作只能在合适的时机,才有可能转化成可谈的条件。比如说进入协商过程的时候, 或者律师可以提出这个要求的依据,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我认为法官的态度,理应如此。而不仅仅因为DoJ的哪一个问题。

就如何产生这个合理的类比,我在前面有交待。这里再贴一下,

但是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开这个帖子的原因和您一样,为了便于同学们互相探讨,对参与诉讼的同学提供一个参考。 如果您不能接受我的解释和道歉,帖子中所有引用,我会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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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中的引用一定要注明出处,科普类的东东不需要,东门的这贴属于科普,呵呵。
佳作被引用,说明有价值,应该高兴嘛。:wdb6:

我咋高兴不起来呢,想想原因,估计是楼主的高高在上的文风和对律师的不够尊重引起的吧。我不需要什么道歉,我不高兴的地方,就告诉你,就这么简单。我的东东被人利用不是头一回了,最可怕是暗地里。至于要不要删帖,那是楼主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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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门分析的好!
我也要求打个招呼,哈哈~~

不过有个问题请教,你为什么会关注那个停止补料的信,和后来的继续补料的通知?他们已经官网公布可以继续补料了,已经承认错误并改正了,应该不算弱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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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门分析的好!
我也要求打个招呼,哈哈~~

不过有个问题请教,你为什么会关注那个停止补料的信,和后来的继续补料的通知?他们已经官网公布可以继续补料了,已经承认错误并改正了,应该不算弱点了吧?

你也来了。再补料通知, 属于自供曾经违法. 我认为是重要证据. 由于这个违法可能导致部分申请人在时间上无法弥补损失. 这个不是c38新政的法律执行造成的, 所以不在C38法条覆盖之下。再补料通知有可能成为一个背书的保险单,所以,我特别关注这些持有人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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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来了。再补料通知, 属于自供曾经违法. 我认为是重要证据. 由于这个违法可能导致部分申请人在时间上无法弥补损失. 这个不是c38新政的法律执行造成的, 所以不在C38法条覆盖之下。再补料通知有可能成为一个背书的保险单,所以,我特别关注这些持有人的进展情况。


恩,我来:wdb17:你啦~

看了你的解释,懂了。

谢谢!!:wdb10::w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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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来:wdb17:你啦~

看了你的解释,懂了。

谢谢!!:wdb10::wdb9:

我又要引用一下peter007的了,谢先了。


移民部代表律师马里诺斯(Angela Marinos)则反驳说,移民部依法完全有权选择优先办理那些申请,例如先收已获加国雇主聘用的申请。她同时强调,移民部仍未中断对旧案的处理。


看她在说移民部仍未中断,如果谁有证据证明“移民部中断了”,你觉得结果是什么,移民部马上把你干掉,要么你符合条件放你出城,要么你不符合条件干掉你,总之,让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告不了他。


这就是我说背书了的保单的意思。

:wd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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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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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据我的情报,现在至少有两个人手上有纸质的再补料通知,1个5-21,1个5-24。有了这个,可以补料,同时也不耽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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