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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571404/

东门西雨 : 2012-06-04#1
6-5了,Tim 周二的hearing要做了。 这可能是C38过会之前的最后一次针对CIC的诉讼阻击了。今天之所以开这个帖子,一则记录与C38诉讼相关的重要时点。二则这里也作为我对抗CIC一刀切政策的战场。

首先做以下声明,

1、本人已经委托王仁铎律师代理本人的相关诉讼。
2、凡王律师要求不要提及或者扩散的信息,除非经王律师允许,均不会在本贴中被提及。
3、凡本贴中被提及的观点,均属于本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王律师及王律师的诉讼组。
4、凡本贴中提及的判断均会标明依据的信息源, 供参考。


6-5日起与C38诉讼相关的重要时点,


日期: 2012年6月4日


6月5日的hearing。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进行一场优雅的独舞。

这次Hearing的表演价值可能远大于诉讼价值。对参与诉讼的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否委托TIM),可以通过这个hearing 获得联邦法庭的态度和观点,如果主审法官可以给出相对有纵深的观点表述的话。所以,如果这次hearing有非常好的正面的结果,纯属意外。否则就是一切正常,无需大惊小怪。

依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8747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His claim to harm rests on a supposition
that his file will not be processed because it may be legislatively abolished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ccording to Mr. Datta, this would render an order for mandamus pointless.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see
Canada (AG)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2010 FCA 200 at para 7, [2010] FCJ no 902 (QL) and
Canadian Society of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v Canada (MCI), 2011 FC 669 at para 28, 391 FTR
100.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为了便于理解,我曾断过句子,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8747&page=2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His claim to harm rests on a supposition
that his file will not be processed because it may be legislatively abolished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ccording to Mr. Datta, this would render an order for mandamus pointless.)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see Canada (AG)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2010 FCA 200 at para 7, [2010] FCJ no 902 (QL) and Canadian Society of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v Canada (MCI), 2011 FC 669 at para 28, 391 FTR 100.)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括号里面的拿掉以后,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再调整一下,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when they are)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is also not obvious.


6-29日C38过会,
除非,关于一刀切相关的部分被分离出来,推迟表决;或者, C38被推迟表决.


否则,其后,LW启动class的申请,同时申请禁止令。

依据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0562
Lorne Waldman said that, once Bill C-38 is passed he will be seeking an injunction, barring CIC from closing any pre-27 February 2008 files; i.e., his forty litigants and everyone else. Both he and Matthew Jeffrey, who has a dozen files, would be seeking approval for class action.


LW手上的40个申请人的案子,也可能会有部分人因为已经file assessed,而将被CIC律师指明不具备诉讼资格。这个是参考,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123
On friday afternoon,DoJ provided a copy of the litigants,identifying only 36 as having had their files assessed.Thus,no matter what happens on Tuesday, they're safe.


如此,lw手上的案子可能以不超过40人的状态进行,是否能够成为领讼律师成疑。Lw申请的禁止令如果成功,将对已经S2,并且补料的案子有正面价值。 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LW有针对没有进入S2的申请人的案子的策略。这点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如果没有,答案会是什么?


任何诉讼的申请人有权利指示律师不参与到某个class中,如果这个class对你们没有帮助。Lw自开始组织诉讼组,就有侧重的选择了已经S2的,仅是在决定发起class之前,才决定接未S2的申请人.


CIC律师将对是不是接受class方式,及在审理中使用representative case做出正面回应。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0562
Therefore, the DoJ counsel will seek instruction from their handlers to see if they will proceed by representative case after Bill C-38 is passed.


我个人感觉CIC接受representative case的可能性比较大,这点从申请人的律师,联邦法庭、还是CIC律师本身都是最省力的。所以why not?


接受class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原因是Lw的案子做filing是按照每个人做的,王律师也是如此。如果Tim也是这样提告的,那么现在大约1000个案子,从法庭的角度,应该倾向于class。这点我没有更为妥贴的证据,所以这个结论,只能算是没有根据的推论。


现在到6月底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1、前期收到过香港书面的不再审理通知的,可能会收到再补料通知;
2、接近6月中下旬,可能会产生一批新的S2的;
3、如果6月底C38过会的计划受到推迟,可能产生一批新的S2和ME,甚至DM.
4、7-1之后,公布新政。新政可能会消化一部分被一刀切的申请人。


这部分还在求证过程中,依据拿到后,会继续补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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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6月6日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这里做了添加.)


Tim周二的hearing 正常进行了,根据Tim 在Hearing之后的通报,做以下的分析,


5日文中说过,
6月5日的hearing。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进行一场优雅的独舞。

这次Hearing的表演价值可能远大于诉讼价值。对参与诉讼的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否委托TIM),可以通过这个hearing 获得联邦法庭的态度和观点,如果主审法官可以给出相对有纵深的观点表述的话。所以,如果这次hearing有非常好的正面的结果,纯属意外。否则就是一切正常,无需大惊小怪。


Tim在这次hearing中获得的法官和DOJ的观点,几个表述的东西如下:


1、
法官 well aware that he has to deal with Bill C-38 and that, once it has passed, his options are limited.


这个结论其实不用经过这次hearing就应该可以知道的。这证明Tim在Hearing之前可能有担心过主审法官是个智障,或者文盲。所以这点无太大的正面意义。


1.1
The judge also agreed to allow others to join our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DoJ's raising the issue, the deciding judge suggested that the managing judge might be the person to make that decision. So, we have a small window for others to join.


Tim如果测试成功,那么其他人还有加入的机会,因为是主审来做这个决定。只要这个案子存在。


2、关于申请审理的时间问题的分析

The judge would have liked to have known the estimated processing time given at the time the litigants' files were initiated because, knowing those facts would allow him to decide if the processing was excessive; e.g., if, when a person applied in 2007, she was told it would take five years, processing would not be excessive, but, if she had been told two years, it could be. However, because we are proceeding on the basis of a representative case, that information was not before the Court.


可以给出的建议是,从2006年CIC公布91SAP的时候开始,在CIC的官网和往来信件中,CIC从未承诺过会在怎样的时间内结案,并且一直给出声明,CIC所提及的审理时间仅基于以前的统计。


但是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另外在此也要跟后面的同学呼吁一下,如果对诉讼有兴趣提供支持,并且还没有让CIC和C38吓尿了裤子,请帮忙继续完成这个表,这个表也许能对后面的诉讼起到帮助。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DoJ counsel never really answered the question.

DoJ is arguing that the Court has no jurisdiction to review "policy" decisions, mandamus may not issue because the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re policy,
DoJ counsel asked the judge to certify two questions: (1)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authority to review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nd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If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cannot be reviewed,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can mandamus ever be issued?" (Because the minister can always make new instructions whenever it suits him.)


4、我认为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In order to appeal a decision, the judge must certify a question. DoJ counsel asked the judge to certify two questions: (1)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authority to review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nd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as I had requested)?

。。。He asked DoJ counsel's view on that timing, but she really did not answer the question, which is to say, she did not assert that CIC could work within that time-frame. Instead, she said that, once BIll C-38 is passed, the court's order will become null and void.


所以我昨天曾经有过一个推论,但是目前缺少证据,
现在到6月底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1、前期收到过香港书面的不再审理通知的,可能会收到再补料通知;
2、接近6月中下旬,可能会产生一批新的S2的;
3、如果6月底C38过会的计划受到推迟,可能产生一批新的S2和ME,甚至DM.
这也是基于CIC可能有技术性回避新法前溯的需要,作出的。如果一刀切的时间点从3月29日,后移到6-29,也就是C38过会的日期一致,就会在表面上,技术性的回避了法不前溯的问题。否则又会给后面的诉讼增加一个攻击点。如此,香港领事馆可能要发一些新的S2, 和可能继续审理一下S2补料的。 这样可以增加一部分幸运儿。


至于北京领事馆可能有哪些对策的变化,目前我没有资料在手,暂时无法分析。如果有同学能够提供一部分信息,东门愿意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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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6月9日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这里做了添加.)

这两天大家对集体诉讼的问题特别关注,这里把我理解的东西共享一下,是关于抗辩层次的。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对抗。力量悬殊的原因如下:


1、CIC有备而来,申请人律师仓促应战。
CIC在相关的法律逻辑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从一刀切的时间切点选择,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相关条文的逻辑循环的牵制等等。对申请人方面律师可能使用的策略,联邦法庭在c38前可能采取的立场都作了充分的推演和准备。而在申请人律师们的面前,很难找到一片连续、完整的逻辑,或者能够提供一条直接的思路。


2、CIC掌握有效行政权,可以随时修正于己不利的证据,以协助诉讼程序。申请人律师却不能以推论或者预见作基础,提出制衡要求。


在Tim第一场对CIC的禁止令申请中,CIC通过一个继续审理的告示,和继续发出的ME, 换得
there is no issue, mirroring the view CIC expressed.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而在其后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唯一的一次正面进攻的机会,就是的违宪之诉。这是最后的一道防线。我相信包括Tim, LW, 王律师在内的多数律师应该有相同的理解。


Class的案件的特点,
1、多数情况下时间会长。请注意我说的是多数时间,所以没有否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有早结束的可能。


2、诉讼成功后惠及面大,即不论申请人是否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过诉讼,只要他没有声明放弃接受这个class都会被覆盖。


3、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如果参与class,除非手上的案子有特点,能够成为领讼律师,于商业方面的收益不是最大的。Class成功以后,通过参与这个class获得的只是后续的一点收费。


4、如果能够在class之前,有办法能够成功绕过class,申请人的案子的审理时间会比class快的多。对律师和申请人都是利益最大的。这点就可以解释了在C38之前律师和申请人忙的价值和目的。


5、CIC和CIC的律师要做的事情,就是


在C38前,或者class前,确认原定计划和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误差,提出弥补的措施。有些措施是属于法庭抗辩中要处理的法务问题,有些措施是要应对公共事务中的公关事务问题。举个例子,


比如应对有关的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的指责,部长亲自去褒奖华文媒体。比如赶在61之前,又是me,又是恢复继续审理等等。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防范可能形成的对CIC和C38构成威胁的不利的判决。因为加拿大是common law,有判例的问题。所以这一点和国内的案子有关键性的差别。所以各位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要被自己的思维定势所困扰。


律师在确定诉讼策略时需要确立不同层次的目标


请允许我用Tim的策略做分析对象,原因是Tim着手诉讼的组织是最早的。另外我要声明一下,关于Tim的分析,只是我本人根据家园网的公开信息作的推论。


Tim在这次诉讼中,除了前些年的那次对CIC的案子外,本次诉讼中没有任何可以参照的部分。而LW,和王律师这边的两组,和以后的其他律师,至少有Tim的作为参照。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用时间轴做参照,从论坛里面寻找各个律师在不同是时间,出现的观点或者策略调整的记录,然后来研判我的推论是否可以拿来作为自己的参考。


对所有的律师来说,Class可能是最后的防线。这里我只能这么说,因为事情没有走完,所以我不能说的绝对。


在这道防线之前,Tim作了3层设防,
第一步是禁止令,第二步是order,第三步是6-5的hearing中提出的1年,或者100万。


根据tim在一次的信中表述了禁止令可能面对的情况,这部分在我前面的帖子里面有过解释。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The judge expressed a reluctance to issue the injunc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until the legislation has been passed,


此后,Tim 选择了退而求其次,哪怕有个order也可以,这点可以也可以在这个帖子里面找到。


我分析Tim此时对获取主审法官的观点的兴趣,已经超过了对这两个步骤设定的目标的兴趣。


那么LW对这一步的反应如何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查家园网的新闻,看看LW是不是在这个时间做出了要动class的媒体表态的。如果你找到了,相信答案已经有了。


Tim的第二步获得了联邦法庭的态度,在我的帖子中也有交待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依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8747
引用:
作者: paradiseunderthesun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His claim to harm rests on a supposition
that his file will not be processed because it may be legislatively abolished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ccording to Mr. Datta, this would render an order for mandamus pointless.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see
Canada (AG)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2010 FCA 200 at para 7, [2010] FCJ no 902 (QL) and
Canadian Society of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v Canada (MCI), 2011 FC 669 at para 28, 391 FTR
100.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很明显,联邦法庭的主审法官,做了一个退让的中性的表态。我想这里特别让Tim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是,C38通过以后能够产生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但是法庭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按照这个逻辑,只有等到C38之后,联邦法庭才能确认。可是这个时间CIC就可以使用C38来抗辩了。这应该不是一个好消息。


我把Tim的第三步,6月5日的hearing定义为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的一场优雅的独舞。Tim追加了1年审理或者100万赔偿的要求。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的律师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对于这一步,我的预期是只要能够让Tim的案子在C38之后继续存活,这一步即便实现不了既定的目标,仍有价值。至于能拿到100万,亦或50万,还有1年内审理等等,我都没有找到依据。


至于说6-29前C38没有生效,有个真空期,可以出现一个判决。C38之后这个真空期就没有了,再形成这个判决有问题。而C38之后,CIC无法推翻这个判决,这点我是同意的。


但是CIC在C38之后要做的是停止审理移民申请案,而不是推翻一个判决。至于停止涉案的申请案的审理是否能够激发这个判决的赔偿条件,我存疑。


我认为这是一个鸡生蛋(该判决是 ’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 就赔, 包括被切和来不及审完), 还是蛋生鸡(停止审理可以不赔钱)的死逻辑。 要解决这个, 可能还要退回到最后的防线违宪之诉。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最后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做个小的英译汉题目。

The judge also agreed to allow others (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to join our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DoJ's raising the issue, the deciding judge suggested that the managing judge might be the person to make that decision. So, we have a small window for others(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to join.

此文来自Tim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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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12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81


如果上述内容来源可靠,07年2-7月FN的同学建议准备好材料,一旦有收到S2,立刻补料。除非到C38过会的时间C38中的相关条款被取消,则你可慢一点做。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30


从这个证据可以看到LW发起Class的目的,已超过战术层次的需要。所以,已经加入诉讼的同学,无论Fn是何时的,对自己材料的准备,应该或者可以格外费心一下。


出于证据分析的目的, 需要2012年2月前的旧证的me做对比分析用,电子ME和纸质信都需要。愿意提供的同学,请私信我。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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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Second, I do not know what CIC will do with respect to the 900 other litigants. The decision only came out Thursday at 5:24pm, after DoJ's closing hours. What I do know is that our agreement is that CIC will be "guided by" the decision.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The applications fall into two categories: those who applied before 27 February 2008 (Class I) and those who applied between 27 February 2008 and 25 June 2010 (Class II). Class I was represented by Mr. Liang, whereas Class II was represented by Mme. Gurung.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yannie : 2012-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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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

kevintiger : 2012-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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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地很好,很理性.西门官人有如此冷静地思维,使91同学的人才啊.

kevin20000 : 2012-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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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需要这样的技术贴。支持!

东门西雨 : 2012-0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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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用蓝色字体补充了遗漏的依据部分。

tguozq : 2012-0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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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预计准确,此乃神人也。有一神人几年前就预计到一刀切,可惜没引起重视。现在还有神人出现吗?

xzh6339 : 2012-0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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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6月,从第一天起,注定不平凡。。。

我的FN是6月,我的生日是6月,我宝宝也是6月出生。。。

我一直认为6月是我的幸运月。。。

catme : 2012-0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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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楼的, 太同意你的看法了, 这个六月是最纠结的一个月, 一切的一切 , 月底真相大白。

良晨美豆 : 2012-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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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6月,从第一天起,注定不平凡。。。

我的FN是6月,我的生日是6月,我宝宝也是6月出生。。。

我一直认为6月是我的幸运月。。。

尼克熊,我会一直关注你们为你们加油呐喊的。希望我们都能实现我们的愿望!!祈祷!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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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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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客观的分析

顶!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一旦进入集体诉讼,将没有任何利益纠葛了,所有的律师利益一致,28万人利益一致。参加不参加都一样。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3
LW手上的40个申请人的案子,也可能会有部分人因为已经file assessed,而将被CIC律师指明不具备诉讼资格。这个是参考,

如此,lw手上的案子可能以不超过40人的状态进行,是否能够成为领讼律师成疑。Lw申请的禁止令如果成功,将对已经S2,并且补料的案子有正面价值。 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LW有针对没有进入S2的申请人的案子的策略。这点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如果没有,答案会是什么?

任何诉讼的申请人有权利指示律师不参与到某个class中,如果这个class对你们没有帮助。Lw自开始组织诉讼组,就有侧重的选择了已经S2的,仅是在决定发起class之前,才决定接未S2的申请人.

LW选择为28万人做集体诉讼,已经通过CBC等众多媒体广而告之了,FACEBOOK上面也有很多人发帖要加入LW,那些人都很感激他。他现在应该有一些非S2的诉讼人了。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5号并不是当天法庭就判决结果的。结果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如果6月5当天法庭有结果,那就没必要申请禁制令了,因为C38最早通过也要到6月底的。

东门西雨 : 2012-06-05#1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楼主采用的线索怎么都是我发的帖子里的,没有别的线索吗?


目前是涉及Tim的相关部分,用的自然多来自兄台帖子中的事实部分。兄台为论坛慷慨地提供了不少有用的的信息,有底(信息源)有面(分析)。基于您搭的底子,我做的结论,才能避免盲目推论之弊。


后面的部分,会涉及到香港CIC的部分,有些我自己掌握的东西,也会被用到。


至于LW的部分目前看到的确实不多,所以对他真的是出来为天下计而申请class(包括S2补料的和未S2的),还是只为了继续实现他原来的目标(只是S2补料的,其他的只是用来陪绑的)。这个只能在看到进一步的资料以后才能做判断。


虽然说违宪是最后一战,但是这之前还应该有些变数。挖坑埋人,也要等着该死的咽了气才行。现在做结论,无论是CIC还是咱们自己尚且早些了。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05#1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多伦多时间现在是6月5号早上6点多。Tim起得很早,我半个小时之前收到他的邮件了

lovetotal : 2012-06-05#1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愿菩萨听到我的发愿,佑我91同学的移民路能出现曙光。

东门西雨 : 2012-06-06#1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也在一楼的对应位置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6日

Tim周二的hearing 正常进行了,根据Tim 在Hearing之后的通报,做以下的分析,

5日文中说过,
6月5日的hearing。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进行一场优雅的独舞。

这次Hearing的表演价值可能远大于诉讼价值。对参与诉讼的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否委托TIM),可以通过这个hearing 获得联邦法庭的态度和观点,如果主审法官可以给出相对有纵深的观点表述的话。所以,如果这次hearing有非常好的正面的结果,纯属意外。否则就是一切正常,无需大惊小怪。


Tim在这次hearing中获得的法官和DOJ的观点,几个表述的东西如下:


1、
法官 well aware that he has to deal with Bill C-38 and that, once it has passed, his options are limited.

这个结论其实不用经过这次hearing就应该可以知道的。这证明Tim在Hearing之前可能有担心过主审法官是个智障,或者文盲。所以这点无太大的正面意义。

1.1
The judge also agreed to allow others to join our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DoJ's raising the issue, the deciding judge suggested that the managing judge might be the person to make that decision. So, we have a small window for others to join.

Tim如果测试成功,那么其他人还有加入的机会,因为是主审来做这个决定。只要这个案子存在。


2、关于申请审理的时间问题的分析

The judge would have liked to have known the estimated processing time given at the time the litigants' files were initiated because, knowing those facts would allow him to decide if the processing was excessive; e.g., if, when a person applied in 2007, she was told it would take five years, processing would not be excessive, but, if she had been told two years, it could be. However, because we are proceeding on the basis of a representative case, that information was not before the Court.

可以给出的建议是,从2006年CIC公布91SAP的时候开始,在CIC的官网和往来信件中,CIC从未承诺过会在怎样的时间内结案,并且一直给出声明,CIC所提及的审理时间仅基于以前的统计。


但是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另外在此也要跟后面的同学呼吁一下,如果对诉讼有兴趣提供支持,并且还没有让CIC和C38吓尿了裤子,请帮忙继续完成这个表,这个表也许能对后面的诉讼起到帮助。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DoJ counsel never really answered the question.

DoJ is arguing that the Court has no jurisdiction to review "policy" decisions, mandamus may not issue because the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re policy,
DoJ counsel asked the judge to certify two questions: (1)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authority to review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nd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If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cannot be reviewed,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can mandamus ever be issued?" (Because the minister can always make new instructions whenever it suits him.)


4、我认为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In order to appeal a decision, the judge must certify a question. DoJ counsel asked the judge to certify two questions: (1)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authority to review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nd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as I had requested)?

。。。He asked DoJ counsel's view on that timing, but she really did not answer the question, which is to say, she did not assert that CIC could work within that time-frame. Instead, she said that, once BIll C-38 is passed, the court's order will become null and void.


所以我昨天曾经有过一个推论,但是目前缺少证据,
现在到6月底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1、前期收到过香港书面的不再审理通知的,可能会收到再补料通知;
2、接近6月中下旬,可能会产生一批新的S2的;
3、如果6月底C38过会的计划受到推迟,可能产生一批新的S2和ME,甚至DM.
这也是基于CIC可能有技术性回避新法前溯的需要,作出的。如果一刀切的时间点从3月29日,后移到6-29,也就是C38过会的日期一致,就会在表面上,技术性的回避了法不前溯的问题。否则又会给后面的诉讼增加一个攻击点。如此,香港领事馆可能要发一些新的S2, 和可能继续审理一下S2补料的。 这样可以增加一部分幸运儿。

至于北京领事馆可能有哪些对策的变化,目前我没有资料在手,暂时无法分析。如果有同学能够提供一部分信息,东门愿意效劳。

ASURA : 2012-06-06#1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精彩的分析,赞一个先

ruth0924 : 2012-06-06#2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也在一楼的对应位置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6日

Tim周二的hearing 正常进行了,借用ruth0924的帖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22170&page=16

5日文中说过,


Ruth0924帖子提到的Tim信中表述的几个点,大方向没有问题,所以这里才借用了这个帖子的内容。因为没有看到英文的,所以只能加一个sub来用了。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Tim在这次hearing中测试了法官和DOJ的观点,几个表述的东西如下:


1、

这个结论其实不用经过这次hearing就应该可以知道的。这证明Tim在Hearing之前可能有担心过主审法官是个智障,或者文盲。所以这点无太大的正面意义。


2、关于申请审理的时间问题的分析



这里不知道省略号后面有什么,或者Tim原文就是省略号的。但是可以给出的建议是,从2006年CIC公布91SAP的时候开始,在CIC的官网和往来信件中,CIC从未承诺过会在怎样的时间内结案,并且一直给出声明,CIC所提及的审理时间仅基于以前的统计。


但是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另外在此也要跟后面的同学呼吁一下,如果对诉讼有兴趣提供支持,并且还没有让CIC和C38吓尿了裤子,请帮忙继续完成这个表,这个表也许能对后面的诉讼起到帮助。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4、我认为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所以我昨天曾经有过一个推论,但是目前缺少证据,

这也是基于CIC可能有技术性回避新法前溯的需要,作出的。如果一刀切的时间点从3月29日,后移到6-29,也就是C38过会的日期一致,就会在表面上,技术性的回避了法不前溯的问题。否则又会给后面的诉讼增加一个攻击点。如此,香港领事馆可能要发一些新的S2, 和可能继续审理一下S2补料的。 这样可以增加一部分幸运儿。

至于北京领事馆可能有哪些对策的变化,目前我没有资料在手,暂时无法分析。如果有同学能够提供一部分信息,东门愿意效劳。


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joseph93 : 2012-06-06#21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要求明显过分

东门西雨 : 2012-06-06#2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这里补上, 谢谢.

greentree : 2012-06-06#2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顶!:wdb17:

ruth0924 : 2012-06-06#2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Ruth0924帖子提到的Tim信中表述的几个点,大方向没有问题,所以这里才借用了这个帖子的内容。因为没有看到英文的,所以只能加一个sub来用了。

不理解,什么叫大方向没问题??我就大体翻了下律师信好同学们互相探讨而以,你用了我的帖子,第一:要至少和我招呼声;第二,你既然引用,所有翻译引起的问题,那与你这高手就没关系了;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Tim在这次hearing中测试了法官和DOJ的观点,几个表述的东西如下:


1、

这个结论其实不用经过这次hearing就应该可以知道的。这证明Tim在Hearing之前可能有担心过主审法官是个智障,或者文盲。所以这点无太大的正面意义。


这短话和你引用我的翻译的担心有一拼。。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这个观点恰好是错的,因为断章而取义。。英语哪怕我翻译的再精妙,你不尊重上下文也是不行的。。

emma.L : 2012-06-06#2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借用我的帖子至少招呼要打得吧。。。

学术论文中的引用一定要注明出处,科普类的东东不需要,东门的这贴属于科普,呵呵。
佳作被引用,说明有价值,应该高兴嘛。:wdb6:

东门西雨 : 2012-06-06#2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您好, 对于没有提前打招呼就引用, 再次道歉.

几个问题, 回答如下:

不理解,什么叫大方向没问题?

我这里指的大方向没有问题,是指看到的内容和我前一天帖子里面的判断方向一致.

下面的分析subject to 如果Ruth0924同学的翻译没有问题,

本文的分析, 我自己完全负责. 加sub, 是因为我没有看到英文版, 而是基于你的翻译文本。只交待出处,无转移责任的需要。

3、东门认为要法庭以判决的形式干预政府履职的内容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法庭的判决或者裁决应该只能在某个合理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去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下面的部分也为这个观点提供证明。

法官的态度就这一点也给出了确认。

这个观点恰好是错的,因为断章而取义。。英语哪怕我翻译的再精妙,你不尊重上下文也是不行的。。

这个观点我以前也曾谈到过,透过禁止令或者类似,给CIC下达一个期限,要求他在这个期限内完成某种任务,除非有合法或者合理的时间参照,几乎无法成立。合法的依据,比如原来有过书面承诺,合约条款等等。合理的时间,如果有可比性的类似的案子。所以这里虽然律师可以去提这个要求,但是法庭的裁决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配合。律师去提这个要求是个“漫天要价”的动作,用于表明诉求的内容,“落地还钱”的动作只能在合适的时机,才有可能转化成可谈的条件。比如说进入协商过程的时候, 或者律师可以提出这个要求的依据,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我认为法官的态度,理应如此。而不仅仅因为DoJ的哪一个问题。

就如何产生这个合理的类比,我在前面有交待。这里再贴一下,

但是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7144 .BOBOSONG在《香港91统计表更新》里面提供的统计数字,可以起到一些帮助,如果Tim要一些有说服力的东西的话。

开这个帖子的原因和您一样,为了便于同学们互相探讨,对参与诉讼的同学提供一个参考。 如果您不能接受我的解释和道歉,帖子中所有引用,我会删掉。

shirley2011 : 2012-06-06#2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东门的分析是科学的

ruth0924 : 2012-06-06#2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6日更新

学术论文中的引用一定要注明出处,科普类的东东不需要,东门的这贴属于科普,呵呵。
佳作被引用,说明有价值,应该高兴嘛。:wdb6:

我咋高兴不起来呢,想想原因,估计是楼主的高高在上的文风和对律师的不够尊重引起的吧。我不需要什么道歉,我不高兴的地方,就告诉你,就这么简单。我的东东被人利用不是头一回了,最可怕是暗地里。至于要不要删帖,那是楼主自己的事情。。

东门西雨 : 2012-06-06#2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所致不快, 再次道歉. 已收到英文部分, 全部改过来了.

bobosong : 2012-06-06#3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东门分析的好!
我也要求打个招呼,哈哈~~

不过有个问题请教,你为什么会关注那个停止补料的信,和后来的继续补料的通知?他们已经官网公布可以继续补料了,已经承认错误并改正了,应该不算弱点了吧?

xzh6339 : 2012-06-06#31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几天之内,两封信内容完全相反,这就是最大的弱点。

东门西雨 : 2012-06-06#3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东门分析的好!
我也要求打个招呼,哈哈~~

不过有个问题请教,你为什么会关注那个停止补料的信,和后来的继续补料的通知?他们已经官网公布可以继续补料了,已经承认错误并改正了,应该不算弱点了吧?

你也来了。再补料通知, 属于自供曾经违法. 我认为是重要证据. 由于这个违法可能导致部分申请人在时间上无法弥补损失. 这个不是c38新政的法律执行造成的, 所以不在C38法条覆盖之下。再补料通知有可能成为一个背书的保险单,所以,我特别关注这些持有人的进展情况。

bobosong : 2012-06-06#3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你也来了。再补料通知, 属于自供曾经违法. 我认为是重要证据. 由于这个违法可能导致部分申请人在时间上无法弥补损失. 这个不是c38新政的法律执行造成的, 所以不在C38法条覆盖之下。再补料通知有可能成为一个背书的保险单,所以,我特别关注这些持有人的进展情况。


恩,我来:wdb17:你啦~

看了你的解释,懂了。

谢谢!!:wdb10::wdb9:

东门西雨 : 2012-06-06#3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恩,我来:wdb17:你啦~

看了你的解释,懂了。

谢谢!!:wdb10::wdb9:

我又要引用一下peter007的了,谢先了。


移民部代表律师马里诺斯(Angela Marinos)则反驳说,移民部依法完全有权选择优先办理那些申请,例如先收已获加国雇主聘用的申请。她同时强调,移民部仍未中断对旧案的处理。


看她在说移民部仍未中断,如果谁有证据证明“移民部中断了”,你觉得结果是什么,移民部马上把你干掉,要么你符合条件放你出城,要么你不符合条件干掉你,总之,让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告不了他。


这就是我说背书了的保单的意思。

:wdb19:

bobosong : 2012-06-06#3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东门西雨 : 2012-06-06#3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据我的情报,现在至少有两个人手上有纸质的再补料通知,1个5-21,1个5-24。有了这个,可以补料,同时也不耽误起诉。

emma.L : 2012-06-06#3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wdb37:很有帮助,怎么送花呀?

东门西雨 : 2012-06-06#3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wdb37:很有帮助,怎么送花呀?

哎呀。终于有实在人了。感动啊。
我也不会,不过你好像也送不出来吧。

bobosong : 2012-06-06#3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wdb37:很有帮助,怎么送花呀?

点楼主一楼帖子右下角的一个“thanks”~

bobosong : 2012-06-06#4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据我的情报,现在至少有两个人手上有纸质的再补料通知,1个5-21,1个5-24。有了这个,可以补料,同时也不耽误起诉。

这就好,哈哈~恭喜91~!!:wdb6:

shirley2011 : 2012-06-07#41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点楼主一楼帖子右下角的一个“thanks”~

学会送花了,给东门送一束:wdb17:

东门西雨 : 2012-06-09#4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9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9日



这两天大家对集体诉讼的问题特别关注,这里把我理解的东西共享一下,是关于抗辩层次的。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对抗。力量悬殊的原因如下:


1、CIC有备而来,申请人律师仓促应战。
CIC在相关的法律逻辑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从一刀切的时间切点选择,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相关条文的逻辑循环的牵制等等。对申请人方面律师可能使用的策略,联邦法庭在c38前可能采取的立场都作了充分的推演和准备。而在申请人律师们的面前,很难找到一片连续、完整的逻辑,或者能够提供一条直接的思路。


2、CIC掌握有效行政权,可以随时修正于己不利的证据,以协助诉讼程序。申请人律师却不能以推论或者预见作基础,提出制衡要求。


在Tim第一场对CIC的禁止令申请中,CIC通过一个继续审理的告示,和继续发出的ME, 换得
there is no issue, mirroring the view CIC expressed.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而在其后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唯一的一次正面进攻的机会,就是的违宪之诉。这是最后的一道防线。我相信包括Tim, LW, 王律师在内的多数律师应该有相同的理解。


Class的案件的特点,
1、多数情况下时间会长。请注意我说的是多数时间,所以没有否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有早结束的可能。


2、诉讼成功后惠及面大,即不论申请人是否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过诉讼,只要他没有声明放弃接受这个class都会被覆盖。


3、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如果参与class,除非手上的案子有特点,能够成为领讼律师,于商业方面的收益不是最大的。Class成功以后,通过参与这个class获得的只是后续的一点收费。


4、如果能够在class之前,有办法能够成功绕过class,申请人的案子的审理时间会比class快的多。对律师和申请人都是利益最大的。这点就可以解释了在C38之前律师和申请人忙的价值和目的。


5、CIC和CIC的律师要做的事情,就是


在C38前,或者class前,确认原定计划和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误差,提出弥补的措施。有些措施是属于法庭抗辩中要处理的法务问题,有些措施是要应对公共事务中的公关事务问题。举个例子,


比如应对有关的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的指责,部长亲自去褒奖华文媒体。比如赶在61之前,又是me,又是恢复继续审理等等。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防范可能形成的对CIC和C38构成威胁的不利的判决。因为加拿大是common law,有判例的问题。所以这一点和国内的案子有关键性的差别。所以各位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要被自己的思维定势所困扰。


律师在确定诉讼策略时需要确立不同层次的目标


请允许我用Tim的策略做分析对象,原因是Tim着手诉讼的组织是最早的。另外我要声明一下,关于Tim的分析,只是我本人根据家园网的公开信息作的推论。


Tim在这次诉讼中,除了前些年的那次对CIC的案子外,本次诉讼中没有任何可以参照的部分。而LW,和王律师这边的两组,和以后的其他律师,至少有Tim的作为参照。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用时间轴做参照,从论坛里面寻找各个律师在不同是时间,出现的观点或者策略调整的记录,然后来研判我的推论是否可以拿来作为自己的参考。


对所有的律师来说,Class可能是最后的防线。这里我只能这么说,因为事情没有走完,所以我不能说的绝对。


在这道防线之前,Tim作了3层设防,
第一步是禁止令,第二步是order,第三步是6-5的hearing中提出的1年,或者100万。


根据tim在一次的信中表述了禁止令可能面对的情况,这部分在我前面的帖子里面有过解释。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The judge expressed a reluctance to issue the injunc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until the legislation has been passed,


此后,Tim 选择了退而求其次,哪怕有个order也可以,这点可以也可以在这个帖子里面找到。


我分析Tim此时对获取主审法官的观点的兴趣,已经超过了对这两个步骤设定的目标的兴趣。


那么LW对这一步的反应如何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查家园网的新闻,看看LW是不是在这个时间做出了要动class的媒体表态的。如果你找到了,相信答案已经有了。


Tim的第二步获得了联邦法庭的态度,在我的帖子中也有交待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依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8747
引用:
作者: paradiseunderthesun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His claim to harm rests on a supposition
that his file will not be processed because it may be legislatively abolished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ccording to Mr. Datta, this would render an order for mandamus pointless.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see
Canada (AG)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2010 FCA 200 at para 7, [2010] FCJ no 902 (QL) and
Canadian Society of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v Canada (MCI), 2011 FC 669 at para 28, 391 FTR
100.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很明显,联邦法庭的主审法官,做了一个退让的中性的表态。我想这里特别让Tim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是,C38通过以后能够产生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但是法庭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按照这个逻辑,只有等到C38之后,联邦法庭才能确认。可是这个时间CIC就可以使用C38来抗辩了。这应该不是一个好消息。


我把Tim的第三步,6月5日的hearing定义为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的一场优雅的独舞。Tim追加了1年审理或者100万赔偿的要求。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的律师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对于这一步,我的预期是只要能够让Tim的案子在C38之后继续存活,这一步即便实现不了既定的目标,仍有价值。至于能拿到100万,亦或50万,还有1年内审理等等,我都没有找到依据。


至于说6-29前C38没有生效,有个真空期,可以出现一个判决。C38之后这个真空期就没有了,再形成这个判决有问题。而C38之后,CIC无法推翻这个判决,这点我是同意的。


但是CIC在C38之后要做的是停止审理移民申请案,而不是推翻一个判决。至于停止涉案的申请案的审理是否能够激发这个判决的赔偿条件,我存疑。


我认为这是一个鸡生蛋(该判决是 ’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 就赔, 包括被切和来不及审完), 还是蛋生鸡(停止审理可以不赔钱)的死逻辑。 要解决这个, 可能还要退回到最后的防线违宪之诉。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最后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做个小的英译汉题目。

The judge also agreed to allow others (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to join our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DoJ's raising the issue, the deciding judge suggested that the managing judge might be the person to make that decision. So, we have a small window for others(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to join.

此文来自Tim的信。

shirley2011 : 2012-06-09#4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确实复杂

shirley2011 : 2012-06-09#4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上帝啊,请保佑我们吧

维维安 : 2012-06-09#4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感谢东门西雨客观精彩的分析。:wdb17:

wanson : 2012-06-10#4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我收到过纸质的S2信,还收到过纸质不再补料的信,也收到过纸质继续补料的信,甚至在我补好材料后还收到香港领事馆误把我当成新的申请人要求我把材料寄往悉尼的纸质信……什么都情况都碰到了,唉!

greentree : 2012-06-10#4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顶!学习了!

东门西雨 : 2012-06-12#4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2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12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81


如果上述内容来源可靠,07年2-7月FN的同学建议准备好材料,一旦有收到S2,立刻补料。除非到C38过会的时间C38中的相关条款被取消,则你可慢一点做。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30


从这个证据可以看到LW发起Class的目的,已超过战术层次的需要。所以,已经加入诉讼的同学,无论Fn是何时的,对自己材料的准备,应该或者可以格外费心一下。


出于证据分析的目的, 需要2012年2月前的旧证的me做对比分析用,电子ME和纸质信都需要。愿意提供的同学,请私信我。谢先。

treesvilla : 2012-06-12#4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谢谢楼主分析,但我是榆木脑袋,看得稀里糊涂。只对你的建议有个问题:你说建议情况存在的情况下07年2-7月同学开始准备好补料准备,那么请问这个时间是不是要等tim的官司出结果了开始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官司也没有结果的话,可能24号三读过了我们全部被砍,那准备材料也就根本没有意思了啊。谢谢了哈!文科脑袋,看这种东东太难了!:wdb5::wdb10::wdb23::wdb23::wdb23:

东门西雨 : 2012-06-12#5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谢谢楼主分析,但我是榆木脑袋,看得稀里糊涂。只对你的建议有个问题:你说建议情况存在的情况下07年2-7月同学开始准备好补料准备,那么请问这个时间是不是要等tim的官司出结果了开始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官司也没有结果的话,可能24号三读过了我们全部被砍,那准备材料也就根本没有意思了啊。谢谢了哈!文科脑袋,看这种东东太难了!:wdb5::wdb10::wdb23::wdb23::wdb23:

同样作为文科脑袋跟你这样解释一下。如果你的文件好了,你可以进入狙击状态。一旦机会出现,你可以试一下。如果你愿意等到信号完全了才动,可能只有脱靶的份了。

目前我所指的机会跟Tim的官司出结果的时间暂时没有直接的联系。

zeroca : 2012-06-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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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楼主不要再瞎分析了,误导啊。那么好的英文是还是给ndp党或者保守党写写反对c38的信可能更有实际意义。

shirley2011 : 2012-06-12#5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拜托楼主不要再瞎分析了,误导啊。那么好的英文是还是给ndp党或者保守党写写反对c38的信可能更有实际意义。

楼主每次分析得都很对,不服不行

东门西雨 : 2012-06-12#5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看我的帖子的同学,一定注意不要让我误导了。我的中文确实不好。我只是个做数据分析的,没有特别的消息渠道。

lichee810 : 2012-0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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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

greentree : 2012-06-12#5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wdb17::wdb19:

yannie : 2012-06-15#5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顶帖,期待楼主对最新战况的分析!

东门西雨 : 2012-06-16#5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Second, I do not know what CIC will do with respect to the 900 other litigants. The decision only came out Thursday at 5:24pm, after DoJ's closing hours. What I do know is that our agreement is that CIC will be "guided by" the decision.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The applications fall into two categories: those who applied before 27 February 2008 (Class I) and those who applied between 27 February 2008 and 25 June 2010 (Class II). Class I was represented by Mr. Liang, whereas Class II was represented by Mme. Gurung.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5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snowolf2008 : 2012-06-16#5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多谢东门的总结:
貌似CIC应该全部放掉28W申请人,这样C38赋予CIC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应用到以后的积案(而非pre-C50), 也就没有诉讼团控告指责C38的违宪而得以存在,看起来是一个更长远的策略。

不过有点疑问:
1)康妮会甘心按部就班地分配人力物力处理28W积案吗?
2)新的71移民体系是否不会导致新的积案?C38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就是为了destroy这28W的积案?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东门西雨 : 2012-06-16#6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多谢东门的总结:
貌似CIC应该全部放掉28W申请人,这样C38赋予CIC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应用到以后的积案(而非pre-C50), 也就没有诉讼团控告指责C38的违宪而得以存在,看起来是一个更长远的策略。

不过有点疑问:
1)康妮会甘心按部就班地分配人力物力处理28W积案吗?
2)新的71移民体系是否不会导致新的积案?C38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就是为了destroy这28W的积案?

......

Bruce_2006 : 2012-06-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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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门是个政治家的料子, 而且会是成功的政治家,

kevin928 : 2012-06-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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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肥怎么可能会放弃C38?他主要就是靠它来切91的呀。

不知C38成为法律后,法院是否还是象现在的观点了?

我是法盲,纯是个人想法,担心而已。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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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只能说同意部分内容,有些观点明显经不起推敲

2.事实总是证明我的看法是对的

thomaswang1 : 2012-06-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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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38正式成为law之前一天,DOJ的律师是会和TIM达成一致的.和法官的做法一样.这样一来C38成为法律后,后续的起诉基本无案可审,申请injunction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可能性,因为CIC的动作是很快的,你起诉申请禁制令需要时间,而这时候CIC数据库里面已经删除一些人,而且是依照法律C38!
这样一来,CIC两全其美.一刀切掉了28W申请人,放TIM的900人过关都是尊重法律,尊重司法.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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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C38违宪的官司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无论Tim, LW 还是Lawrence Wong都不会否认这个

thomaswang1 : 2012-06-16#6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同意!问题是起诉违宪是需要时间的,而且胜诉的可能性个人认为不大,目前保守党的势力比较强大,

Milky Monkey : 2012-06-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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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问题是起诉违宪是需要时间的,而且胜诉的可能性个人认为不大,目前保守党的势力比较强大,

既然违宪诉讼,就是司法问题了,和政治无关。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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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违宪诉讼,就是司法问题了,和政治无关。


同意这个说法。还是那句话,加拿大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互不干涉

zhouwh : 2012-06-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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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0:
在C38正式成为law之前一天,DOJ的律师是会和TIM达成一致的.和法官的做法一样.这样一来C38成为法律后,后续的起诉基本无案可审,申请injunction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可能性,因为CIC的动作是很快的,你起诉申请禁制令需要时间,而这时候CIC数据库里面已经删除一些人,而且是依照法律C38!
这样一来,CIC两全其美.一刀切掉了28W申请人,放TIM的900人过关都是尊重法律,尊重司法.

thomaswang1 : 2012-0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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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这么讲,但必须得记住,三权分立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现在经济危机,加拿大司法如何认定什么是国家利益,这是政治人物之间妥协的政治.

thomaswang1 : 2012-06-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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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打违宪官司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尤其是牵扯这么多人,钱的问题.

steveqd : 2012-06-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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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太复杂了。东门的确是个很大的什么“家”, MOI分析的头头是道,俺看不懂。看不懂。。。看不懂。。但愿91都平安。。

Hope2012 : 2012-06-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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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below

Hope2012 : 2012-06-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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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7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楼上的,你参加了Lorne Waldman的对吧,他现在到底怎么打算?为28万人申请禁制令吗?

Hope2012 : 2012-06-16#7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楼上的,你参加了Lorne Waldman的对吧,他现在到底怎么打算?为28万人申请禁制令吗?

I have no idea at all.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7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I have no idea at all.


你到现在还have no idea啊,你把命运交给别人掌握,自己完全不关心吗?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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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所有的帖子汇合到一起根本不方便阅读,太长了。

xzh6339 : 2012-06-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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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顶东门!

bobosong : 2012-06-17#8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再赞东门!!

个人大部分赞同你的分析。

cic如果还想保留c38赋予他们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是避免和律师打风险更大,损失更惨重的违宪官司。

是切掉全部28万?还是切掉27.5万?还是一个都切不掉?。。。

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康妮折腾这么久,一个不切我觉得于情于理,与公与私,都说不过去。。。。。

东门西雨 : 2012-06-17#81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再赞东门!!

个人大部分赞同你的分析。

cic如果还想保留c38赋予他们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是避免和律师打风险更大,损失更惨重的违宪官司。

是切掉全部28万?还是切掉27.5万?还是一个都切不掉?。。。

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康妮折腾这么久,一个不切我觉得于情于理,与公与私,都说不过去。。。。。

"切几个"是个战术级别的目标, 通过C38获得的超级授权是个战略级别的目标。Tim的案子已经使CIC在联邦法庭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LW的class更是蓄势待发,就等C38发签生效。仅仅想依靠C38的一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时间逻辑优势(3-29),要屏蔽掉所有的诉讼风险,对DOJ的律师来说,赌注下的大了。而通过部长指令, 放弃一刀切,哪怕只是缓兵之计的退一步,都可以用牺牲战术目标换取战略上的主动。再者,有尊重司法裁决作理由, cic连面子都没丢,跟任何人都说得过去了。


这个选择其实已经是很清楚的了。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7#8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但是你要明白,一旦CIC放弃一刀切,28万人的积压还是要花几年才能消化的,CIC不可能把技术移民暂时关门,C50的插队仍然是合法的,法庭没有宣判C50不合法,所以不痛快一刀切,91也要再等N年才能结案。

appollon : 2012-06-17#8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违宪诉讼极可能以和解方式结束。对cic以及整个保守党政府来说,他输不起的。

appollon : 2012-06-17#8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但是你要明白,一旦CIC放弃一刀切,28万人的积压还是要花几年才能消化的,CIC不可能把技术移民暂时关门,C50的插队仍然是合法的,法庭没有宣判C50不合法,所以不痛快一刀切,91也要再等N年才能结案。

具体情况不了解,但如果既然已经有了拖延不合法的判例,那么插队就应该不再是问题了。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7#8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法庭并没有说拖延不合法,法院只是要求CIC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参加Tim诉讼的人的案子,这是Tim的诉讼的性质决定的:mandamus litigation,要求法庭对CIC发出命令,并且只对参加的人有效,再说白了,就是让参加Tim的人合法插队。Tim的代表案例,来自北京的梁东,是2007年年底的FN,但是法院能保证他在今年10月14之前结案,就是说法院强制要求北京使馆把他的案子优先处理,他插了很多人的队!

要想28万人在一两年内处理完,必须推翻C50,这个也是打违宪的官司。

只有NDP上台才有可能两年内处理完28万人,NDP的移民配额是50万人每年。

appollon : 2012-06-17#8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法庭并没有说拖延不合法,法院只是要求CIC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参加Tim诉讼的人的案子,这是Tim的诉讼的性质决定的:mandamus litigation,要求法庭对CIC发出命令,并且只对参加的人有效。

要想28万人在一两年内处理完,必须推翻C50,这个也是打违宪的官司。

只有NDP上台才有可能两年内处理完28万人,NDP的移民配额是50万人每年。

请教一下,所谓“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是什么意思?移民申请案处理本来就没有这个具体规定吧?或者只是那个典型案例到了某些具体程序,有了“规定时间”?不太懂。

另外,法院判决是否只是针对典型案例,有说700人是cic主动放的,真是众说纷纭。。。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7#8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Tim的官司从一开始的诉求就是在一年内审理完所有参加起诉的人的案子。一年内就是“规定的时间”

移民申请案处理本来就没有这个具体规定,但是Tim要求法院给出这个命令!现在Tim赢了,就是这么回事

bobosong : 2012-06-17#8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切几个"是个战术级别的目标, 通过C38获得的超级授权是个战略级别的目标。Tim的案子已经使CIC在联邦法庭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LW的class更是蓄势待发,就等C38发签生效。仅仅想依靠C38的一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时间逻辑优势(3-29),要屏蔽掉所有的诉讼风险,对DOJ的律师来说,赌注下的大了。而通过部长指令, 放弃一刀切,哪怕只是缓兵之计的退一步,都可以用牺牲战术目标换取战略上的主动。再者,有尊重司法裁决作理由, cic连面子都没丢,跟任何人都说得过去了。


这个选择其实已经是很清楚的了。

保守党最多再掌权3年,当然,连任也可能。
而康妮肯定最多再做3年cic部长,无论是他个人的政治野心,还是党派的未来,他都不可能做更久这个位置。

未来三年,如果按照227、626、71来参考,新的政策下不会产生新的更多的积压,康妮就没机会挥动c38赋予他的大刀。

而真正切掉28万这个大包袱,是他非常重要的一个政绩,我觉得他不会放弃。少切一点可以,全都不切,不太可能。

appollon : 2012-06-17#8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Tim的官司从一开始的诉求就是在一年内审理完所有参加起诉的人的案子。一年内就是“规定的时间”

移民申请案处理本来就没有这个具体规定,但是Tim要求法院给出这个命令!现在Tim赢了,就是这么回事

既然案件处理本身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法院为何会支持原告的要求,这个很令人费解。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定案件审理不合理地被人为拖延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后续太有好处了。

zeroc : 2012-06-17#9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既然案件处理本身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法院为何会支持原告的要求,这个很令人费解。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定案件审理不合理地被人为拖延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后续太有好处了。

法官的解释文件里有证据,证明91被不合理拖延。而啃泥只有对228后的申请退案的权力,c50没有赋予他拖延的权力。

东门西雨 : 2012-06-17#91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保守党最多再掌权3年,当然,连任也可能。
而康妮肯定最多再做3年cic部长,无论是他个人的政治野心,还是党派的未来,他都不可能做更久这个位置。

未来三年,如果按照227、626、71来参考,新的政策下不会产生新的更多的积压,康妮就没机会挥动c38赋予他的大刀。

而真正切掉28万这个大包袱,是他非常重要的一个政绩,我觉得他不会放弃。少切一点可以,全都不切,不太可能。


再往下分析,怕CIC可能要给我发job offer了。还是声明一下先,我跟CIC不是一伙的,我谨代表我自己。

先说C38中的
703. The Act is amended by adding the following after section 14:Minister’s Instructions。。。。
这部分对部长的超级授权是C38中关于移民难民法部分的最重要目标。

详细的内容去这里看
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524772&File=1262

其次使用87.3的部分,部长可以使用An instruction,
(c)may provide that th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r requests, by category or otherwise, to be processed in any year be set at zero.

原文也quote在这里
(5) Section 87.3 of the Act is amended by adding the following after subsection (3):
(3.1) An instruction may, if it so provides, apply in respect of pending applications or requests that are made before the day on which the instruction takes effect.
(3.2) For greater certainty, an instruction given under paragraph (3)(c) may provide that th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r requests, by category or otherwise, to be processed in any year be set at zero.


如果C38生效,c50以后的案子,如果部长不希望积压,使用这个授权就不会积压任何申请案。换句话说只有pre-C50的案子,在C50生效时没有授权部长可以处理。所以才会在这次的C38中追加授权。


BPR(流程再造)和JIT不是什么新的管理概念,BPR从被美国学者提出到现在应该有超过20年的实践了。在绝大多数的BPR案例中,争取超级权利(SUPER POWER),都是BPR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往往在定义这个超级权利的时候,大多数的项目都会出现追求过度授权的问题。在商业BPR项目中这个问题是商业体系中的行政授权问题,一般较少涉及立法问题。但在政府BPR项目中,过度痴迷于某一部分的超级权利,会出现与基本法理、现行法律抵触的问题。这个时候,通过放弃部分超级权利的内容,以保证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是明智和必须的。


在这次C38中,
87.4切掉pre-C50的积案,剥夺申请人的在被切之后寻求司法救济,经济求偿的权利,存在使立法权优于司法权,侵害私有财权的违宪部分。

87.3中minister instruction的授权逻辑部分(这次tim的案子中其实已经被涉及。)也有对抗司法管辖的部分。


即便是CIC费尽心机,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设置的时间逻辑陷阱(3-30宣布3-29的切点,C38法签生效的时间滞后于切点)具有back-date的瑕疵,真的就能使C38成为CIC在联邦法庭的避弹衣吗?Tim的案子真正的意义在这里。


那么doj真的有把握在后续的诉讼中再赌一把吗?


我们看看doj靠什么赌,靠要求法庭坚持程序正义,严格履行c38中的时间逻辑,无视诉讼缘起的过错事实,相关的判例,忘记公平正义是法庭的职责。如此,DOJ将再次儒雅地挑战联邦法庭的尊严与智商。


我们再看看doj押上的赌注是什么,是C38给CIC的超级授权,以及使用这个授权对后续CIC的事务管理带来的预期。我认为赌注太大了。


再退一步,如果放弃一刀切,这些Pre-C50的案子怎么办? 除去通过诉讼进入协商程序的申请人会得到一个议定的时间框架。其他的申请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可能。

1、CIC此次一直在说涉及70000个申请案,大约280000人。你相信吗?CIC自己都不信。
从这次3-30开始到目前,CIC national headquarters和多个使馆间的协调、反馈极其混乱。你可以推想他们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如何?为了加大说服力,280000的预算数字按照财务行为准则,只会高估。但是夸大其词的悲剧是在说服别人的时候,把自己也说服了。

2、有了这一次过山车的经历,基于CIC已经拥有了再次切掉旧案的授权,相信会有一大部分人会在71新政的时间,利用新政重新申请。所以真正坐等按照91SAP去被审理的人还是不会太多。

3、在一段时间之后,大部分91SAP的申请人按照多种途径被消化掉以后,如果cic再次启动切除旧案,剩下的人可以获得部分赔偿,CIC的预算也是有准备和充足的。这对CIC也不是太大的压力了。


所以,我不认为放弃一刀切,对CIC来说是一个不利的选择。按照计划改革整个移民系统才是部长先生最大的政绩。而哪些人通过哪些途径获得签证,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雾霾和计划生育都害人 : 2012-06-17#92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我们在这猜测没用,康尼发言人说还得切,现在他不切怎么也说不过去!

fglzyf : 2012-06-17#93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说白了,打违宪官司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尤其是牵扯这么多人,钱的问题.
完全错误,先去了解清楚英美法系的判例的指导性再回来说话
判例法为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FONT=宋体]而且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里无论个人诉讼或者以后的集体诉讼都是一个道理。[/FONT]

kevin20000 : 2012-06-17#94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在此表示谨慎乐观。

David20070608 : 2012-06-17#95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在此保持盲目乐观!

顶东门!

Electric Bear : 2012-06-17#96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法庭并没有说拖延不合法,法院只是要求CIC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参加Tim诉讼的人的案子,这是Tim的诉讼的性质决定的:mandamus litigation,要求法庭对CIC发出命令,并且只对参加的人有效,再说白了,就是让参加Tim的人合法插队。Tim的代表案例,来自北京的梁东,是2007年年底的FN,但是法院能保证他在今年10月14之前结案,就是说法院强制要求北京使馆把他的案子优先处理,他插了很多人的队!

quote]

稍稍修正一下:应该是合法“插队”。加塞儿是最令人痛恨的行为之一,代表了对规则的破坏。虽然C-50的加塞儿因部长指令而“合法”,但不能掩盖这仍然是一种恶行!何况这部长指令本身就在破坏规则。

已经被很多人插了,现在轮到插很多人了。:wdb23:

beifeng1995 : 2012-06-17#97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法庭并没有说拖延不合法,法院只是要求CIC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参加Tim诉讼的人的案子,这是Tim的诉讼的性质决定的:mandamus litigation,要求法庭对CIC发出命令,并且只对参加的人有效,再说白了,就是让参加Tim的人合法插队。Tim的代表案例,来自北京的梁东,是2007年年底的FN,但是法院能保证他在今年10月14之前结案,就是说法院强制要求北京使馆把他的案子优先处理,他插了很多人的队!

quote]

稍稍修正一下:应该是合法“插队”。加塞儿是最令人痛恨的行为之一,代表了对规则的破坏。虽然C-50的加塞儿因部长指令而“合法”,但不能掩盖这仍然是一种恶行!何况这部长指令本身就在破坏规则。

已经被很多人插了,现在轮到插很多人了。:wdb23:


楼上同学,你让签名和头像太相配了,这主题是74肯尼吧
当心

beifeng1995 : 2012-06-17#98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再往下分析,怕CIC可能要给我发job offer了。还是声明一下先,我跟CIC不是一伙的,我谨代表我自己。

先说C38中的
这部分对部长的超级授权是C38中关于移民难民法部分的最重要目标。

详细的内容去这里看
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524772&File=1262

其次使用87.3的部分,部长可以使用An instruction,

原文也quote在这里


如果C38生效,c50以后的案子,如果部长不希望积压,使用这个授权就不会积压任何申请案。换句话说只有pre-C50的案子,在C50生效时没有授权部长可以处理。所以才会在这次的C38中追加授权。


BPR(流程再造)和JIT不是什么新的管理概念,BPR从被美国学者提出到现在应该有超过20年的实践了。在绝大多数的BPR案例中,争取超级权利(SUPER POWER),都是BPR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往往在定义这个超级权利的时候,大多数的项目都会出现追求过度授权的问题。在商业BPR项目中这个问题是商业体系中的行政授权问题,一般较少涉及立法问题。但在政府BPR项目中,过度痴迷于某一部分的超级权利,会出现与基本法理、现行法律抵触的问题。这个时候,通过放弃部分超级权利的内容,以保证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是明智和必须的。


在这次C38中,
87.4切掉pre-C50的积案,剥夺申请人的在被切之后寻求司法救济,经济求偿的权利,存在使立法权优于司法权,侵害私有财权的违宪部分。

87.3中minister instruction的授权逻辑部分(这次tim的案子中其实已经被涉及。)也有对抗司法管辖的部分。


即便是CIC费尽心机,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设置的时间逻辑陷阱(3-30宣布3-29的切点,C38法签生效的时间滞后于切点)具有back-date的瑕疵,真的就能使C38成为CIC在联邦法庭的避弹衣吗?Tim的案子真正的意义在这里。


那么doj真的有把握在后续的诉讼中再赌一把吗?


我们看看doj靠什么赌,靠要求法庭坚持程序正义,严格履行c38中的时间逻辑,无视诉讼缘起的过错事实,相关的判例,忘记公平正义是法庭的职责。如此,DOJ将再次儒雅地挑战联邦法庭的尊严与智商。


我们再看看doj押上的赌注是什么,是C38给CIC的超级授权,以及使用这个授权对后续CIC的事务管理带来的预期。我认为赌注太大了。


再退一步,如果放弃一刀切,这些Pre-C50的案子怎么办? 除去通过诉讼进入协商程序的申请人会得到一个议定的时间框架。其他的申请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可能。

1、CIC此次一直在说涉及70000个申请案,大约280000人。你相信吗?CIC自己都不信。
从这次3-30开始到目前,CIC national headquarters和多个使馆间的协调、反馈极其混乱。你可以推想他们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如何?为了加大说服力,280000的预算数字按照财务行为准则,只会高估。但是夸大其词的悲剧是在说服别人的时候,把自己也说服了。

2、有了这一次过山车的经历,基于CIC已经拥有了再次切掉旧案的授权,相信会有一大部分人会在71新政的时间,利用新政重新申请。所以真正坐等按照91SAP去被审理的人还是不会太多。

3、在一段时间之后,大部分91SAP的申请人按照多种途径被消化掉以后,如果cic再次启动切除旧案,剩下的人可以获得部分赔偿,CIC的预算也是有准备和充足的。这对CIC也不是太大的压力了。


所以,我不认为放弃一刀切,对CIC来说是一个不利的选择。按照计划改革整个移民系统才是部长先生最大的政绩。而哪些人通过哪些途径获得签证,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各种不懂,但个人认为,肯尼应该抛开成见,选你做助手!

Electric Bear : 2012-06-17#99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楼上同学,你让签名和头像太相配了,这主题是74肯尼吧
当心

大家自己乐呵乐呵罢了。啃尼是不会气死的,职业政治人物或曰政客,是不会关注个体的悲喜。

paradiseunderthesun : 2012-06-18#10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法庭并没有说拖延不合法,法院只是要求CIC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参加Tim诉讼的人的案子,这是Tim的诉讼的性质决定的:mandamus litigation,要求法庭对CIC发出命令,并且只对参加的人有效,再说白了,就是让参加Tim的人合法插队。Tim的代表案例,来自北京的梁东,是2007年年底的FN,但是法院能保证他在今年10月14之前结案,就是说法院强制要求北京使馆把他的案子优先处理,他插了很多人的队!

quote]

稍稍修正一下:应该是合法“插队”。加塞儿是最令人痛恨的行为之一,代表了对规则的破坏。虽然C-50的加塞儿因部长指令而“合法”,但不能掩盖这仍然是一种恶行!何况这部长指令本身就在破坏规则。

已经被很多人插了,现在轮到插很多人了。:wdb23:

建议你直接找律师打官司提出“反插队”的要求,在论坛上喊喊没用。

Electric Bear : 2012-06-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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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直接找律师打官司提出“反插队”的要求,在论坛上喊喊没用。

Moi直接回复俺了,不胜荣幸,正好借这个机会对你所做的一切表示敬意和感谢!不过,您的脾气也确实是挺燥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