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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9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


日期:2012年6月9日



这两天大家对集体诉讼的问题特别关注,这里把我理解的东西共享一下,是关于抗辩层次的。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对抗。力量悬殊的原因如下:


1、CIC有备而来,申请人律师仓促应战。
CIC在相关的法律逻辑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从一刀切的时间切点选择,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相关条文的逻辑循环的牵制等等。对申请人方面律师可能使用的策略,联邦法庭在c38前可能采取的立场都作了充分的推演和准备。而在申请人律师们的面前,很难找到一片连续、完整的逻辑,或者能够提供一条直接的思路。


2、CIC掌握有效行政权,可以随时修正于己不利的证据,以协助诉讼程序。申请人律师却不能以推论或者预见作基础,提出制衡要求。


在Tim第一场对CIC的禁止令申请中,CIC通过一个继续审理的告示,和继续发出的ME, 换得
there is no issue, mirroring the view CIC expressed.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而在其后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此次针对CIC的诉讼,唯一的一次正面进攻的机会,就是的违宪之诉。这是最后的一道防线。我相信包括Tim, LW, 王律师在内的多数律师应该有相同的理解。


Class的案件的特点,
1、多数情况下时间会长。请注意我说的是多数时间,所以没有否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有早结束的可能。


2、诉讼成功后惠及面大,即不论申请人是否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过诉讼,只要他没有声明放弃接受这个class都会被覆盖。


3、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如果参与class,除非手上的案子有特点,能够成为领讼律师,于商业方面的收益不是最大的。Class成功以后,通过参与这个class获得的只是后续的一点收费。


4、如果能够在class之前,有办法能够成功绕过class,申请人的案子的审理时间会比class快的多。对律师和申请人都是利益最大的。这点就可以解释了在C38之前律师和申请人忙的价值和目的。


5、CIC和CIC的律师要做的事情,就是


在C38前,或者class前,确认原定计划和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误差,提出弥补的措施。有些措施是属于法庭抗辩中要处理的法务问题,有些措施是要应对公共事务中的公关事务问题。举个例子,


比如应对有关的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的指责,部长亲自去褒奖华文媒体。比如赶在61之前,又是me,又是恢复继续审理等等。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防范可能形成的对CIC和C38构成威胁的不利的判决。因为加拿大是common law,有判例的问题。所以这一点和国内的案子有关键性的差别。所以各位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要被自己的思维定势所困扰。


律师在确定诉讼策略时需要确立不同层次的目标


请允许我用Tim的策略做分析对象,原因是Tim着手诉讼的组织是最早的。另外我要声明一下,关于Tim的分析,只是我本人根据家园网的公开信息作的推论。


Tim在这次诉讼中,除了前些年的那次对CIC的案子外,本次诉讼中没有任何可以参照的部分。而LW,和王律师这边的两组,和以后的其他律师,至少有Tim的作为参照。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用时间轴做参照,从论坛里面寻找各个律师在不同是时间,出现的观点或者策略调整的记录,然后来研判我的推论是否可以拿来作为自己的参考。


对所有的律师来说,Class可能是最后的防线。这里我只能这么说,因为事情没有走完,所以我不能说的绝对。


在这道防线之前,Tim作了3层设防,
第一步是禁止令,第二步是order,第三步是6-5的hearing中提出的1年,或者100万。


根据tim在一次的信中表述了禁止令可能面对的情况,这部分在我前面的帖子里面有过解释。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1879&page=2
The judge expressed a reluctance to issue the injunc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until the legislation has been passed,


此后,Tim 选择了退而求其次,哪怕有个order也可以,这点可以也可以在这个帖子里面找到。


我分析Tim此时对获取主审法官的观点的兴趣,已经超过了对这两个步骤设定的目标的兴趣。


那么LW对这一步的反应如何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查家园网的新闻,看看LW是不是在这个时间做出了要动class的媒体表态的。如果你找到了,相信答案已经有了。


Tim的第二步获得了联邦法庭的态度,在我的帖子中也有交待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
依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68747
引用:
作者: paradiseunderthesun
[9] Mr. Datta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irreparable harm. His claim to harm rests on a supposition
that his file will not be processed because it may be legislatively abolished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ccording to Mr. Datta, this would render an order for mandamus pointless. This
argument similarly rests on speculation and specu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irreparable harm: see
Canada (AG)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2010 FCA 200 at para 7, [2010] FCJ no 902 (QL) and
Canadian Society of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v Canada (MCI), 2011 FC 669 at para 28, 391 FTR
100. It is also not obvious that the Court would be powerles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in the face of some unlawful act or un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


很明显,联邦法庭的主审法官,做了一个退让的中性的表态。我想这里特别让Tim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是,C38通过以后能够产生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但是法庭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按照这个逻辑,只有等到C38之后,联邦法庭才能确认。可是这个时间CIC就可以使用C38来抗辩了。这应该不是一个好消息。


我把Tim的第三步,6月5日的hearing定义为Tim Leahy作为职业律师的一场优雅的独舞。Tim追加了1年审理或者100万赔偿的要求。这个HEARING 最精彩的地方在于DOJ的律师使用的抗辩理由是法不前溯的原则。同时DOJ也明确的告诉法庭,只要C38通过了,司法制衡政府的机会也就没有了。这可以看作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衅。如果这点能够被联邦法庭的法官理解和认识到,那么将会有利于后面的诉讼。


对于这一步,我的预期是只要能够让Tim的案子在C38之后继续存活,这一步即便实现不了既定的目标,仍有价值。至于能拿到100万,亦或50万,还有1年内审理等等,我都没有找到依据。


至于说6-29前C38没有生效,有个真空期,可以出现一个判决。C38之后这个真空期就没有了,再形成这个判决有问题。而C38之后,CIC无法推翻这个判决,这点我是同意的。


但是CIC在C38之后要做的是停止审理移民申请案,而不是推翻一个判决。至于停止涉案的申请案的审理是否能够激发这个判决的赔偿条件,我存疑。


我认为这是一个鸡生蛋(该判决是 ’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 就赔, 包括被切和来不及审完), 还是蛋生鸡(停止审理可以不赔钱)的死逻辑。 要解决这个, 可能还要退回到最后的防线违宪之诉。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最后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做个小的英译汉题目。

The judge also agreed to allow others (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to join our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DoJ's raising the issue, the deciding judge suggested that the managing judge might be the person to make that decision. So, we have a small window for others(其他律师代理的申请人)to join.

此文来自Tim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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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吧?除非起诉的不补料,就拿着那个停止补料信告他们。

但是他们网站公布继续补料了啊。貌似还没人收到纸质的继续补料信。
我收到过纸质的S2信,还收到过纸质不再补料的信,也收到过纸质继续补料的信,甚至在我补好材料后还收到香港领事馆误把我当成新的申请人要求我把材料寄往悉尼的纸质信……什么都情况都碰到了,唉!
 
最后编辑: 2012-06-10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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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6月12日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81


如果上述内容来源可靠,07年2-7月FN的同学建议准备好材料,一旦有收到S2,立刻补料。除非到C38过会的时间C38中的相关条款被取消,则你可慢一点做。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3130


从这个证据可以看到LW发起Class的目的,已超过战术层次的需要。所以,已经加入诉讼的同学,无论Fn是何时的,对自己材料的准备,应该或者可以格外费心一下。


出于证据分析的目的, 需要2012年2月前的旧证的me做对比分析用,电子ME和纸质信都需要。愿意提供的同学,请私信我。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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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析,但我是榆木脑袋,看得稀里糊涂。只对你的建议有个问题:你说建议情况存在的情况下07年2-7月同学开始准备好补料准备,那么请问这个时间是不是要等tim的官司出结果了开始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官司也没有结果的话,可能24号三读过了我们全部被砍,那准备材料也就根本没有意思了啊。谢谢了哈!文科脑袋,看这种东东太难了!:wdb5::wdb10::wdb23::wdb23::wd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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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析,但我是榆木脑袋,看得稀里糊涂。只对你的建议有个问题:你说建议情况存在的情况下07年2-7月同学开始准备好补料准备,那么请问这个时间是不是要等tim的官司出结果了开始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官司也没有结果的话,可能24号三读过了我们全部被砍,那准备材料也就根本没有意思了啊。谢谢了哈!文科脑袋,看这种东东太难了!:wdb5::wdb10::wdb23::wdb23::wdb23:

同样作为文科脑袋跟你这样解释一下。如果你的文件好了,你可以进入狙击状态。一旦机会出现,你可以试一下。如果你愿意等到信号完全了才动,可能只有脱靶的份了。

目前我所指的机会跟Tim的官司出结果的时间暂时没有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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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楼主不要再瞎分析了,误导啊。那么好的英文是还是给ndp党或者保守党写写反对c38的信可能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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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的帖子的同学,一定注意不要让我误导了。我的中文确实不好。我只是个做数据分析的,没有特别的消息渠道。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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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如此,有这个判决的话, 可能要在C38违宪之诉后, 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而且这个优势
或者可能是
(1)在两个判决叠加的情况下出现的,即6-24的判决+ 违宪判决。
或者可能是
(2)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而C38被放弃的时候。
或者可能是
(3)在第一个判决单独存在,或者是cic放弃违宪之诉时。

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成立了,其他律师可以引用此判例,提出同等的要求。这点应该可以成立。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Second, I do not know what CIC will do with respect to the 900 other litigants. The decision only came out Thursday at 5:24pm, after DoJ's closing hours. What I do know is that our agreement is that CIC will be "guided by" the decision.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The applications fall into two categories: those who applied before 27 February 2008 (Class I) and those who applied between 27 February 2008 and 25 June 2010 (Class II). Class I was represented by Mr. Liang, whereas Class II was represented by Mme. Gurung.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2) "Does the Court have the power to issue an order, back-dated to before March 29th"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Because Justice Rennie rightly refused to certify CIC's question, his decision is final. It may not be appealed to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P

paradiseunderthesu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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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多谢东门的总结:
貌似CIC应该全部放掉28W申请人,这样C38赋予CIC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应用到以后的积案(而非pre-C50), 也就没有诉讼团控告指责C38的违宪而得以存在,看起来是一个更长远的策略。

不过有点疑问:
1)康妮会甘心按部就班地分配人力物力处理28W积案吗?
2)新的71移民体系是否不会导致新的积案?C38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就是为了destroy这28W的积案?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多谢东门的总结:
貌似CIC应该全部放掉28W申请人,这样C38赋予CIC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应用到以后的积案(而非pre-C50), 也就没有诉讼团控告指责C38的违宪而得以存在,看起来是一个更长远的策略。

不过有点疑问:
1)康妮会甘心按部就班地分配人力物力处理28W积案吗?
2)新的71移民体系是否不会导致新的积案?C38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就是为了destroy这28W的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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