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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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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肥怎么可能会放弃C38?他主要就是靠它来切91的呀。

不知C38成为法律后,法院是否还是象现在的观点了?

我是法盲,纯是个人想法,担心而已。
 
P

paradiseunderth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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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只能说同意部分内容,有些观点明显经不起推敲

2.事实总是证明我的看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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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38正式成为law之前一天,DOJ的律师是会和TIM达成一致的.和法官的做法一样.这样一来C38成为法律后,后续的起诉基本无案可审,申请injunction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可能性,因为CIC的动作是很快的,你起诉申请禁制令需要时间,而这时候CIC数据库里面已经删除一些人,而且是依照法律C38!
这样一来,CIC两全其美.一刀切掉了28W申请人,放TIM的900人过关都是尊重法律,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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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underth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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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C38违宪的官司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无论Tim, LW 还是Lawrence Wong都不会否认这个
 
P

paradiseunderthesu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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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违宪诉讼,就是司法问题了,和政治无关。


同意这个说法。还是那句话,加拿大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互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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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0:
在C38正式成为law之前一天,DOJ的律师是会和TIM达成一致的.和法官的做法一样.这样一来C38成为法律后,后续的起诉基本无案可审,申请injunction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可能性,因为CIC的动作是很快的,你起诉申请禁制令需要时间,而这时候CIC数据库里面已经删除一些人,而且是依照法律C38!
这样一来,CIC两全其美.一刀切掉了28W申请人,放TIM的900人过关都是尊重法律,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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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这么讲,但必须得记住,三权分立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现在经济危机,加拿大司法如何认定什么是国家利益,这是政治人物之间妥协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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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太复杂了。东门的确是个很大的什么“家”, MOI分析的头头是道,俺看不懂。看不懂。。。看不懂。。但愿91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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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P

paradiseunderth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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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你参加了Lorne Waldman的对吧,他现在到底怎么打算?为28万人申请禁制令吗?
 
P

paradiseunderth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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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所有的帖子汇合到一起根本不方便阅读,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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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顶东门!
 
回复: 记录C38诉讼的一些重要时刻 6月16日更新

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方便, 在一楼的对应位置也做了添加,这里还是要先向一鸣兄致谢,此帖中的信息,全部仰仗兄台的帖子。


日期:2012年6月16日


15日属于Tim和Tim组的同学,一个将在加拿大历史上闪光的日子。这个帖子对后续的发展作一个推测,仍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请注意,不要被我误导。这些推论仍旧需要通过后面的证据来验证。


我在前一个帖子中说过,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1404&page=3



现在C38过会,就等着发签生效了,所以(2)不存在了。


(1)和(3)的可能性就是CIC在C38生效后,会不会使用C38来抗辩。根据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289


我认为CIC使用C38应对Tim的训令的机会比较低。站在CIC要使用C38的角度,对CIC来说, 与其和TIM的训令纠缠,不如迅速切割。CIC在联邦法庭appeal的机会没有了,他必须执行。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所以(1)也应该不存在了。Tim组的安全了。这包括已经S2和未S2的,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他们都属于Class I.


当然,最后的结论要等到Tim收到CIC提交的方案以后,才能最终的确认这一点。


最后(3),CIC会放弃违宪之诉吗?还会有Class吗?


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避免出现Class将最大保障CIC的利益。如此康部长和CIC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全身而退。

在C38中,CIC解决了2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权。预算案通过了,CIC有了一个可以承担由于切掉pre-C50的申请案,可能导致赔偿的额度,这就是钱的问题。部长本身拿到一个超级授权,可以以国家利益,随时切掉所有的申请案,而不在受到任何牵制。当然这包括pre-C50的和今后所有的申请。这是一个超级授权的问题。权力拿到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切pre-c50的,也可以不切pre-C50的,更可以晚切Pre C50的。

如果CIC使用C38抗辩, 继续切割Pre-C50,那么CIC要面对来自法庭和申请人共同的压力。在6-5的hearing中,DOJ抗辩的角度之一就是
.
Back-date, 是大家共同的死穴。在C38的切点选择上,同样有这个瑕疵。这是一个死逻辑,枪口指向激发这颗子弹的人。


CIC坚持使用C38抗辩,则不仅以新法前置管辖争议之事实,同样要以新法管辖已完成的司法判决。通俗一点说,CIC除了要扒掉申请人的裤子,还要扒掉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裤子。

http://forum.canadameet.cc/showthread.php?t=574010


我相信CIC从这点上,应该可以了解挑战司法体系的代价。基于此,我认为CIC不会和Tim继续纠缠,宁可快速切割。


加拿大是common law, 确立了Tim的案子,同时就确认了CIC的过失,确立了适用的法律原则,Tim的案子可以作为有效判例。现在只剩下这个判例能否覆盖其他的案子的问题了。CIC如坚持用C38抗辩,要面对的后果如下:


1、如果失败,CIC梦寐以求的超级授权丧失,对应的运算也没了,钱权两空。
CIC每年都有放新的移民签证。至于放给谁,对CIC自身来说没有区别。只对CIC对外提出的如何决定放给谁的逻辑有区别。坚持一刀切,CIC表达的诉求是CIC以国家利益根本,致力于改革。放弃一刀切,CIC表达的是CIC尊重司法体系的决定,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两者皆无损于CIC。


其次,CIC坚持一刀切的动因是认为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国内劳动力供给的真正需求,但是这个新的移民体系的效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证明。换句话说,是否能够出现一些正向的改善,CIC自己除了理论逻辑上的依据外,一无所有。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以尊重司法判决为由,放弃一刀切,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CIC除去保留了C38提供的钱和权外,还可以继续使用既有的71新政的模式,消化一部分旧有的申请人。同时无论加拿大国内劳工市场出现任何反应,CIC都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2、如果进入class,在足够的时间内会有大批的诉讼纷沓而至,进而增加了诉讼失败的风险。


所以,对CIC现在最理想的措施是:
A、尊重司法判决,放弃一刀切。 即全身而退,又满载而归。放弃一刀切,使其他申请人丧失继续提讼的资格。
B、迅速与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进入和解程序。约定一个符合CIC计划的工作进度与负荷。
C、对没有进入诉讼的申请案,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延阻。
D、按照计划启动71新政,保持既有的工作计划,迅速消化Pre C50中的一部分。
E、在将来的某个时点,可以再次依据C38的授权,重启一刀切。
C38对3-29的切点的Back-date的表面瑕疵可以被避免。
F、即便将来再有人因延迟审理再起诉讼,赔偿的总额和可能性也可以承受。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放弃使用C38抗辩,并主动放弃一刀切,是符合CIC当下最大的利益。如此,对昨天被反复问到的如下问题,答案也就清楚了。


1、S2的和未S2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
2、Tim组的和不是Tim组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是)
答案:是
3、参加诉讼的和不参加诉讼的是不是都没问题了?
答案:是,但是被审理的时间上当有所区别。


祝各位好运.

再赞东门!!

个人大部分赞同你的分析。

cic如果还想保留c38赋予他们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是避免和律师打风险更大,损失更惨重的违宪官司。

是切掉全部28万?还是切掉27.5万?还是一个都切不掉?。。。

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康妮折腾这么久,一个不切我觉得于情于理,与公与私,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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