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我可是没有检察官的经验,也没有“大战”的姿态。只是觉得,一直以来仅仅因为失去语言能力,让人当傻子一样对待,很不甘心。通过学校老师的帮助,“联络”上了这里的叫LEGAL CLINIC的“组织”,从而知道加拿大有个叫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房东与房客委员会)的地方,房东或房客都可以提申请要求裁决。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渠道,我阅读了ACT OF TENANCY(暂且翻译为租赁法案吧),知道我们作为租客,尽管租房当时是请了代表我方利益的经纪的,但其实从一开始就签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例如,法案明确规定,房东只能预收两个月房租(第一及最后一个月),但我们当时被要求预付了5个月房租;法案规定,房东不得向房客要求收取损害押金,但我们当时被要求支付500刀作为押金;法案规定,签定租房合同,房东必须将他的法定联络地址明确签署于合同之上,但我们一直到合同结束都未得到房东的联络地址,以至于当我提出听证后,给房东的文件一度无法送达。法案规定,在加拿大,从每年的10月到次年5月,居住房屋的暖气系统必须能够将温度打到20度以上,但我们从搬入当晚就发现,两个北卧室的暖气基本不运作,若闭门睡觉,房间温度能掉到零度以下,以至于我儿子每天晚上必须开着房门“借”其他空间的暖气睡觉。由于加拿大天冷,暖气系统的缺陷被称为房屋的“重大缺陷”,即使房东提供临时过度用的小电热取暖器,并不构成不修复暖气系统的理由,因为这个损害房客居住质量。
坦率地说,以上都非促使我们诉他的真正原因,我们具备中国人“能忍则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美德”。最终促使我采取行动的,是因为我们把房屋交付给房东后,他对我们采取完全的IGNORE的态度,对白纸黑字自己写下的电费赔偿不予兑现,无论我们电话还是EMAIL联络他,都不予理睬。这笔钱只有一百多刀,非常小的一个金额,他所表示的,无非是一种蔑视。他是30多年前移民伦敦的印度人,在伦敦行医30多年,从头至尾跟他接触的过程中,我们都可以感觉到他强烈的优越感。我上BOARD要求听证,确实是因为感觉受了侮辱。100多刀,对我都不算什么,何况是一个加拿大医生?我一直不太赞成以人的种族划分来判定一个人的品性,作为中国人,也不愿意发表一些关于“印度阿三”之类的言论,但是这个印度人所表现出来的,确实让我们感觉到其中夹杂着一些民族的情绪,在他轻侮的态度面前,感觉到他侮辱的并非“我”,而是“中国新移民”。
我此刻所说,只是自己的感受,无意把事情拔高到“民族高度”。另一则动因是,个性使然,既然来到了加拿大,我愿意去经历和感受一些事情,以便更多地看清现实和“想象中”的加拿大的距离。我也愿意知道,作为学了一年多英语而依然语言困难的新移民,到了对语言能力要求极高的法庭上,自己的表现能打几分。因为这就是我的现实,明白,并面对,是唯一的办法。我也愿意体验一下,所谓“法律”,在加拿大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我们的听证是1月17举行,裁决30天之内会送达。由于从听证一开始对方就说愿意将150刀欠费还给我们,理论上,我算是“赢”,因为多少会得到些。但是,多收的押金及预收的租金,并无什么赔偿可言。大量的辩论集中在暖气问题上,对于对方的一些证明及证词,我无法证其伪,即使有赔偿,金额应该不大。此事给我体会最深的是,我还要继续好好学习英语。有很多地方,WORDS FAILED ME。我在急切之下无法找到正确的表达,而在庭上,针锋相对之时,容不得你反复找词。对我来说,这次上庭,主要的目的不在于“找钱”,而是找感觉,所以我事先没有主动寻求语言好的朋友的帮助,让别人代我发言。当然我还是十分感谢小文同学的主动请缨帮我做翻译,她在法庭陪了我大半天,尽管最后因要接女儿不得不在开庭几分钟后离开,但这种行动本身,让我备觉朋友的温暖。当然,事件的过程中,有温暖也有寒冷,有个别人,似乎始终没有意识到我们的一些困境的责任在他,退避三舍,顾左右而言他,令我齿冷。
我写贴,只在于愿不愿意写,不在乎热与不热。前段时间,家园评“十大”,我无意中看到逸豫等同学还给我投票,感谢之余让我颇觉意外。人生就是际遇,经历便是收获,除此之外,我以为所谓“人生意义”,多半就是人类的臆想。众生平等,最终你我他的“终极意义”,并不比“低等动物”更有意义。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