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基督信仰和生活(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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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基督会有损失,行义路必然会有代价。

有多少基督徒是这么理解的? 我们中国人, 5000年前就把什么都功利化了。 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牺牲2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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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见证,我说过圣经上耶稣行过的神迹我看过听过不少,但是我说了有多大意义呢?我要说我见证过好几个癌症晚期得医治的,你马上要求上帝治好所有癌症病人。我要说我曾经绝处逢生,得到上帝奇迹般的供应和帮助,你马上要我变点钱出来。我要说有瘸子行走、瞎子看见、聋子听见,你马上要求上帝治好所有残疾人。可是就连耶稣自己在世也没有治好所有人,他行神迹是为了给自己作见证,而不是为了用这个方法解决罪和死的问题。对于罪和死的问题,上帝提供的方案是新天新地新生命。对于怀着不信的心,想要试探神,嘲弄神的人,上帝不会向他们显示什么神迹,除了基督徒生命的改变之外,再无别的神迹给他们看。

这样的说法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总要点东西给人信心吧? 任何人,如果宣称有神的力量和能力,但又显示不出来,说了无穷无尽的理由,人们依然不会认为他说的是实话,对吧?

上帝无所不能,可以用任何现代人理解的方法,我都可以想10000种,让所有人哑口无言。 就算不传达任何信息,教义,只要显示是个神,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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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刚信主时我的信心也很小,常有这样那样的疑问。有一次看到报纸上登了一则新闻,说美国一对基督徒夫妇,开放家庭组织查经的,遭遇了不明的袭击和杀害,留下一个小女儿。我当时看了很震惊,就问我大哥,为什么上帝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他是比较成熟的基督徒。当时他对我说:这件事情来龙去脉、真实情况你并不清楚,所以不要妄论和猜疑。于是我也就没有再问下去,对于个案,只有我熟悉的才能给予看法。比如胡雅婷,在我眼里就是一个殉道者,这种看法是基于对她真实情况的了解,不仅仅是通过媒体,也通过她身边的朋友,还有她留下的日记。马太福音25章说了,有人为主受苦,缺衣少食、坐牢、被逼迫、殉道。

这么多年来能巩固我信心的,第一步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其他成熟的基督徒的生命对我的影响,比如我大哥,他们身上有基督的形象,他们的品格跟常人不一样,是一种属天的品格,这让我感到上帝的真实。第二步就是基于祷告和读经与神交往,许多问题我从人那里得不到答案,只有祷告,求主一步一步带领我。主也没有一下子全部回答我,而是按着我生命的成长,慢慢的解答。我比较喜欢读经也是出于这种饥渴慕义的心。为了读圣经我把原本用来自考的时间全用上了,现在也没有后悔。我相信饥渴慕义的人必得饱足。现在我的信心已经不是苦难可以轻易动摇的了。

这点我信, 我也挺佩服有坚定信仰的人。 我觉得人活一世,是应该坚守一些自己的东西。 不过,人以群分,物以类聚。 你大哥这样的人,是和他的经历有关系的。 如果我做个他的普通朋友,大家多聊聊,一起去爬山,一起远足,一起喝咖啡,一起骑自行车20公里,我觉得我一定能改变他的一些人生观。 我不能肯定,但我有很大把握可以做到。 我依然觉得基督徒是缺少人生阅历才造就比较狭隘的世界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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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触了几个牧师,有的的确是木呐些,思路狭窄,容不得不同意见。 只要有分歧,往往拿出圣经,非常严肃地教导听者。 有的就显然经历比较多,看事情比较通达。 基本上聊20分钟以后,大致就能知道是个什么样的牧师。我个人认为他们是在做一份工作而已,他们心里明白的很。 我并不认为他们虚伪,我觉得就是一份工作而已,较真就没意思了。 他们中有的的确是高人, 智商,才艺绝对在普通人至上,我挺佩服的。 当然是佩服个人,能“明明白白”,又能好好的把教会工作做好。 我不知道你们大哥是否是这样的人, 聊半小时我就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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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刚信主时我的信心也很小,常有这样那样的疑问。有一次看到报纸上登了一则新闻,说美国一对基督徒夫妇,开放家庭组织查经的,遭遇了不明的袭击和杀害,留下一个小女儿。我当时看了很震惊,就问我大哥,为什么上帝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他是比较成熟的基督徒。当时他对我说:这件事情来龙去脉、真实情况你并不清楚,所以不要妄论和猜疑。于是我也就没有再问下去,对于个案,只有我熟悉的才能给予看法。比如胡雅婷,在我眼里就是一个殉道者,这种看法是基于对她真实情况的了解,不仅仅是通过媒体,也通过她身边的朋友,还有她留下的日记。马太福音25章说了,有人为主受苦,缺衣少食、坐牢、被逼迫、殉道。

胡雅婷就是千千万万普通再不能普通的犯罪受害者,仅此而已。 人命如草芥, 生死往往一线之间。 很多东西不需要复杂想法的。 这地球,完全就是由概率来决定的,就像649, 总有人中。 每年车祸死亡的人数,总是这么多。 除了数学上的意义,什么都不是。 你今天拜上帝,我明天拜菩萨,都是心里做怪。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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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基督会有损失,行义路必然会有代价。

有多少基督徒是这么理解的? 我们中国人, 5000年前就把什么都功利化了。 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牺牲2个字。
信基督的人有多少跟基督是否可信没什么关系。如果信的人少,你就怪上帝无情,那是因为你是加尔文主义的思路,认为人得救与否都是上帝预先决定的,你排除了人的责任。有权柄就有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生死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上帝。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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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没有思想罪

前言

信主后十五年来我一直相信思想罪的存在,直到有一天我经历了一些令人震撼的事情,才开始怀疑和思考思想罪的问题。常听教内人士说每个人都犯了罪,人每时每刻都怀着恶念等等。对此言论我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十分合理。似乎越是觉得自己污秽不堪就越显得谦卑,所以我也渐渐同意和采纳“我是罪人中的罪魁,我比谁都坏”这样的表白。我采取了一个最谦卑的态度来看待自己,相信这助于属灵的成长。

后来我认识了一位虔诚的老基督徒,他虽然信仰上很热忱但是反对自我省察和认罪。他说人的罪太多了,行为、思想都在不断犯罪,那么多的罪数都数不清,哪里认得完?同时我也看了马丁路德的传记,他认罪勤奋刻苦、一丝不苟,有时认罪长达6个小时,深度剖析每一种可疑思想,对这些思想细节进行反省和自我批判,直到有一天他发现罪太多太沉重了,根本认不完。这给许多人启发,使他们放弃认罪。我当时也觉得很有道理,人一不小心就会有一个恶念,这么多的罪怎么认的完呢?更何况,有的思想言行在我看来虽然不是罪,在上帝眼里还是罪。据说我们的良心和眼光都是扭曲的,坏事也能看成好事,可跟圣洁的上帝一比,什么都显得相形见绌了。这种解释我想也没多想就接受了。但事实却带给我另一些疑惑,渐渐地我发现,彻底否决自我省察和认罪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拒绝改变。既然人都有罪性,又倾向于犯罪,人的道德又是在日益堕落,如果人的言行失去了一个标准,如果人人都拒绝改变,都以自己作为标准,那么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也没什么差别,效法基督成了一句空话。每个人都可以以“无需认罪”为借口而在原地踏步、我行我素、为所欲为。果然,那位反对自我省察和认罪的老基督徒也变得十分骄傲固执,拒绝他人的批评和建议,什么劝告都听不进去,但同时他又指出其他人的许多罪恶与错误,希望别人能悔过和改变,这样的双重标准伤害了他跟其他弟兄姐妹的关系,最后他干脆离开了教会。而令一位我熟悉的老基督徒,却一直坚持信徒的自我省察和认罪,他的生命状况也较为成熟,一直在成长并且给其他信徒做了很好的榜样。

于是我开始怀疑“无需认罪”的教导是否符合圣经,我发现那些坚持省察和认罪的基督徒,他们的生命是相对成熟的,多少能体现基督的形象。而那些反对省察和认罪的基督徒却相对比较放任,显见生命的成长。而那些反对认罪的基督徒,常常是以“无法杜绝思想罪”作为借口而拒绝认罪,其结果就是拒绝改变,不愿遵守主的道。

有一件事作为导火索,引发了我对思想罪的进一步思考。一次小组查经,一位姐妹提出来让大家为她祷告,她说她犯了罪伤害了亲友和家人,为此感到忧伤,希望能改过。这时一位老基督徒立刻阻止她说,“不要难过,不要有罪疚感。有罪疚感就是对上帝小信,因为主耶稣的宝血已经遮盖你,你不要再纠缠在自己的过错中。”我听了表示异议,提出哥林多后书7:11-12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但世俗的忧愁,是叫人死。你看,你们依着神的意思忧愁,从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或作自责),在这一切事上你们都表明自己是洁净的”我觉得这年头能够主动省察自己的基督徒不多了,自我省察和渴望改变是一件好事。但那个老基督徒看了圣经还是坚决抵制为罪忧伤难过,也反对认罪。她说:“我每天每分每秒都在犯罪,我的思想每时每刻都是肮脏的。我的罪永远都认不完,只要仰望耶稣就可以了,不要再看自己的罪。”我当时很惊讶,因为她是一个团契的带领人,常常教导其他基督徒怎样效法基督。遵守主道的命令是包含在大使命中的,主也说福音是“悔改赦罪的道”,如果把“悔改赦罪”拿掉了,就不是福音了。悔改的目的就是遵守主道,这是信心的表现。

后来我再次遇到这种情况。有一天我们小组的弟兄姐妹也开始说:“我每天每分每秒都在犯罪,我的思想每时每刻都是肮脏的。”我开始忍无可忍了,于是反问他们:“既然你每天每分每秒都在犯罪,那么你现在跟弟兄姐妹一起查经也是在犯罪吗?你星期天来教会敬拜神也是犯罪?你唱赞美诗也是在犯罪?你读圣经也是在犯罪?你奉献也是在犯罪吗?如果你是在犯罪,那你为什么还要来聚会,唱诗、查经?为什么你明知是罪还要故意犯罪?”他们听了一时哑口无言。我再说:“如果你每分每秒都在犯罪,那么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都不值得信任,包括你现在说的‘活着就是犯罪’的理论也是不值得信任的假话。如果你会说真话,那么说明你不是每分每秒都在犯罪。你这个每分每秒犯罪的陈述就是一个假话。”

于是我更进一步确认,那些认为“活着就是犯罪”的人,他们往往是把思想罪作为一个犯罪的借口。正因为反正也无法杜绝罪恶的思想,也就无法杜绝罪恶的行为。反正即使行为上不犯罪,思想一产生罪恶就已经被定罪,那么行为上不犯罪也是白搭,干脆将错就错算了。这样的逻辑让他们放纵自己为所欲为,而其他人在行为上若有什么自我约束,对他们的良心都是一个责罚和挑战。因此为了抚平良心的不安,他们不但容许自己放任,也要求别人放任(消除罪疚感)。

因此我开始查考圣经,看看圣经中对思想罪到底是怎样定义的?上帝是不是会按照人的意念来责罚人?“圣经没有思想罪”系列就是我学习研究的结果,其中不少内容是对弟兄姐妹问题的回答和的讨论结果。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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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没有思想罪(一)


基督徒难免被“思想罪”的问题困扰。一方面我们无疑:神要求我们“保守己心”(箴4:23),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另一方面我们疑惑:是否心里一产生恶念,就是犯了罪?一方面神要求我们追求做“完全人”(太5:48);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上无可指责,但要做到思想上完全清洁、不产生任何恶念,却看似不可能。

让我们假设:如果真的存在独立的“思想罪”,那么这是基督的生命无法克服的吗?我们靠基督岂不是得胜有余吗?(罗8:37)如果不存在独立的“思想罪”,那么我们是否陷入了错误的罪咎感中?或者,我们是否可能因为“思想罪”太多太沉重,就干脆放弃去对付“罪”?或者,我们是否会因为没有“思想罪”,就将思想和行为断然分开,认为思想与行为无关,以至于放纵思想?

下面本人就从多方面来分析,到底神的“定罪”法则中,有没有“思想罪”?思想和行为的关系如何?思想如何影响行为?我们应当怎样“保守己心”?以下观点未必绝对正确,只是本人目前的研究和思考,希望同样能激发读者的思考。

里面、外面


举例说明一些常有的误解,
例一:
5:27-30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

28节英文NKJB 的翻译:But I say to you that whoever looks at a woman to lust for her has already committed adultery with her in his heart.

这里“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更确切的翻译是“凡怀着淫念去看妇女的”(可能不包括配偶)。这里的主语是“凡”,动词是“看”,而不是“想”、或“动淫念”;因此,犯罪的动作是“看”,用眼睛顺服“淫念”。下文29节,主耶稣说“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因为犯罪的是“眼睛”这一肢体。主耶稣没有要求你把“心”挖出来,因为你只能用外在的“肢体”来犯罪。这段经文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你用“眼睛”这个肢体去顺服心中的淫念而犯罪,那么即使你与这个“妇女”尚未有肢体“接触”,你就已经用肢体来顺服罪念、满足欲望了。主耶稣教导门徒:不要用任何肢体顺服心中的罪念。即是:如果人看到妇女产生了淫念,你只是在“被试探”,无论这个意念是出自于自己、还是魔鬼,只要人还没有用任何肢体(比如眼睛)去顺服这个淫念,他就在“被试探(诱惑)”的范畴内、在“挣扎”而不是在犯罪。这时如果你“选择”避开不看,那么你就没有犯罪;如果你继续看,同时内心继续想淫念,这时你才是在“犯罪”。

例二:
15:10-11耶稣就叫了众人来、对他们说、你们要听、也要明白。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

15:16-20耶稣说、你们到如今还不明白么.岂不知凡入口的、是运到肚子里、又落在茅厕里么。惟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姦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这都是污秽人的.至于不洗手喫饭、那却不污秽人。

19节“从心里发出来”,是能够“污秽人”的,通常人容易误解为“思想罪”。然而,如果这是指“思想”而不是指付诸行动,那么思想怎么可能不出口而“污秽人”呢?谁能有这种“特异功能”,不用眼睛、鼻子、耳朵、手、嘴巴,就能够直接用思想“污秽人”?很明显,这里的“出口”,就是指以行动顺从思想,让思想“走出”内心的领域,“出来”成为“行为”,以至于能够“污秽人”。可见,这“从心里发出来的”,不是指“思想”,而是指对思想的顺服,即行为。

例三:
23:25-28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淨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淨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淨了。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好像粉饰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装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你们也是如此、在人前、外面显出公义来、里面却装满了假善和不法的事。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是说“表里不一”?是否这些犯罪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内心是罪恶、污秽,外表的行为却是良善、圣洁?如果用断章取义的解经法,的确可以这样理解。然而纵观上下文便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并非“表里不一”。

很明显,上文25-27 节中的“外面”是指28节的“人前”。也就是说,这个“外面”不是泛指所有“行为”,而是特指“做在人面前、做给人看的行为”、“做在明处的行为”。而这个“里面”呢?不是指“思想”,而是指“做在人后的、外人看不到的行为”,正如太6:1-8 节提到的“做在暗处的行为”,只有“在暗中的父”才能查看的“行为”。下文更清楚的说明了,这些人的确做了另一些“不公义”的行为:

23:29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建造先知的坟、修饰义人的墓、说、若是我们在我们祖宗的时候、必不和他们同流先知的血。这就是你们自己证明、是杀害先知者的子孙了。你们去充满你们祖宗的恶贯罢。你们这些蛇类、毒蛇之种阿、怎能逃脱地狱的刑罚呢。所以我差遗先知和智慧人并文士、到你们这里来.有的你们要杀害、要钉十字架.有的你们要在会堂里鞭打、从这城追逼到那城.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一切的罪、都要归到这世代了。

这说明,这些犯罪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并非“行为全然公义”、“思想全然不法”。而是通过在“人后”的不法行为,显示出他们在“人前”的“公义”是假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在“人后、暗处”的行为与他们在“人前”的行为是一样“虔诚、公义”,那么他们“人前”的行为动机就有所不同了。(逮捕主耶稣也是通过“买通内奸”、在黑夜里突然袭击、抓捕的,同样是一个“人后”、“暗处”行为的例子)神通过他们“一系列不一致的行为”(人前+人后)判断他们内心的动机为“假善、不法、不公义”。可见,这个“里面”和“外面”不是指内心和行为的对比,而是指“人前、人后”、或“明处、暗处”行为的不一致。

例四:
约一3: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这里看似是说存在独立的思想罪,即“恨人”。但是,一个人真的可能仅仅在内心“恨”,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吗?或者说,在采取行动前,就已经因怨恨的意念而被定罪了吗?请参考“上下文”和其他经文。

约一3:12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甚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5:21-22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4:6 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甚么发怒呢、你为甚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他。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

主耶稣对“不可杀人”的教训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说明杀人的原因是“恨”;而“恨”首先表现在“无故发怒”、“辱骂”等行为上.正如该隐的“恨”是从“发怒”开始,他没有顺服神的话,而是继续顺服心中的“恨”以至于“杀人”。同时,上下文指出:若是不爱弟兄,就是恨弟兄(约一3:14)。因此,“恨”也可表现为下意识的“不爱”、“不行善”,即该做的不做。故意不以行为表达应该表达的善意和爱心。

约一3:16-18 主为我们捨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捨命。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因此,通过上下文及其他经文可以明确得知:这“恨弟兄”不是独立存在的思想罪,而是一种“行为”,它可表现为怒气、伤人的言语、辱骂、人身伤害等,也包括了下意识的不行动(不行善),如拒绝和好、对弟兄的困难视而不见等。

例五:
17:9-10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
这里,上半句通常被认为是思想罪,但结合下半句来看,很明显神是以“各人所行的”行为来“鉴察人心”。神在这里申明:“人心的诡诈”是以“行为”(而不是“思想”)来作为审判依据的。


试探(被诱惑)与犯罪的界限


1:13-15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神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这里的“私欲怀胎”就是指上下文中的“被试探”(被私欲试探),也就是肉体产生的恶念。无论这个“胎”是刚刚孕育,还是很大、快要生出来(付诸行动)了,只要还没有用肢体顺服这个意念,那就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的范畴内。“生出罪来”就是指“以行动顺服罪念”,用肢体顺服试探。无论是用眼睛、或嘴巴、耳朵、鼻子、手、脚,还是动用整个身体,只要用肢体顺服了这个试探的恶念,就是在“犯罪”。另一方面不少经文都指出,下意识地拒绝行善也是一种行为;“拒绝和好”、“对弟兄的困难视而不见”、“不表达应有的爱心”也就是顺服了心中的“恨”;“不爱”弟兄就是“恨”弟兄,“不行”善就是“行”恶。举例来说,路10:30-37 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当被强盗打伤的人躺在地上,过路的利未人和祭司都装作看不见而绕过去时,他们已经有了下意识的行为和选择。其他参考经文有:太7:26, 雅4:17, 约一3:14,17,耶11:8,结33:31。

同时这里充分说明了罗马书5:12 “罪”是怎样导致“死”的?导致“死”的不是天生的“罪性”,而是各人“自己的”“私欲”怀胎后“长成”的“罪行”。如果一个人没有从“自己的”私欲怀胎、生出、长成“罪行”,这个“死”就无法生出来。可见,各人灵魂的“死”是跟各人的“罪行”有关,而不是因各人的“罪性”。“罪性”只能导致肉体的死亡(罗8:10),只有罪行(所显示出的罪恶动机)才能导致灵魂的灭亡。

这里“试探与犯罪”的界限就在于有否动用“肢体”付诸“行动”。而“动用”肢体不局限于物理的“动用”,而是一个选择;人可以通过下意识的“不行动”来行动。只要你做出了选择,就已经动用了肢体。下意识地选择保持沉默、选择不看、选择不听、选择不做,都是动用肢体而“行动”。举例,路10:30-37 中的利未人和祭司,选择“不伸手帮助”时,他们并没有停止“使用”肢体;他们仍然动用了肢体“绕过去”,用选择行恶来代替行善。

有时候,“试探”是从魔鬼来的。伊甸园中第一个试探就是从魔鬼来的。魔鬼对夏娃说谎,把神的善意说成是恶意(创3:1)。约13:27 当犹大接受撒旦的试探,撒旦就入了他的心。犹大不是被魔鬼附身而被操控地(被迫)犯罪;他是自己愿意接受魔鬼的试探,魔鬼才会入了他的心。弗4:27 不可给魔鬼留地步。我相信这个“地步”就是我们在受试探时游移不定,不采取行动顺服神,从而给魔鬼机会继续试探我们,使我们顺服魔鬼的试探而犯罪。

4:7 故此你们要顺服神.务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你们逃跑了。
顺服神就是抵挡魔鬼。采取行动顺服圣灵、听从神的话。当你采取行动就是在抵挡魔鬼。如果采取行动,魔鬼就会离开。所以想要避免从“被试探”的范畴步入“犯罪”,就应当立即采取行动。你若不采取行动顺服神,就迟早会采取行动顺服肉体或者魔鬼。这试探与犯罪的界限就是“行动”。当一个基督徒有了恨人的念头,他只是在“受试探”;若想要消除心中的“恨”,他就需要采取行动对这个所“恨”的人表达善意。这种行为会进一步影响内心和思想。越是拖延行动,越是给肉体和魔鬼留地步而陷入犯罪。

圣经有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产生“罪念”不是“犯罪”,付诸行动才是“犯罪”。

18:9-13他们问亚伯拉罕说、你妻子撒拉在那里、他说、在帐棚里。三人中有一位说、到明年这时候、我必要回到你这里、你的妻子撒拉必生一个儿子.撒拉在那人后边的帐棚门口、也听见了这话。亚伯拉罕和撒拉年纪老迈、撒拉的月经已断绝了。撒拉心里暗笑、说、我既已衰败、我主也老迈、岂能有这喜事呢。耶和华对亚伯拉罕说、撒拉为甚么暗笑、说、我既已年老、果真能生养吗。耶和华岂有难成的事么.到了日期、明年这时候、我必回到你这里、撒拉必生一个儿子。撒拉就害怕、不承认、说、我没有笑.那位说、不然、你实在笑了。

当神发现撒拉在心里暗笑,他并没有给撒拉“定罪”,而是提醒撒拉不应该“小信”,即不要以行动顺服内心“小信”的意念。神说话,是为了要撒拉最终以行动顺服神的声音。请注意神没有说撒拉犯了“小信”的罪,因为她还没有付诸行为。神说她实在笑了,因为知道她有了“笑”的意念;这个“意念”只是肉体的第一反应,是在“被试探”;而神不会根据“试探”而将人定罪。而撒拉最终顺服了神的声音,她没有立仆人以利以谢做继承人,也没有让以实玛利做继承人,而是等待神的应许实现。因此,来11:11明确指出:在“应许儿子“的事情上,撒拉信而顺服了,撒拉不但没有被当做“小信”的反面教材,反而被当做“信心榜样”的正面教材。因为评判一个人有没有信心,是根据“行为”而不是根据“思想”。


神忍耐的声音


9:3有几个文士心里说、这个人说僭妄的话了。耶稣知道他们的心意、就说、你们为甚么心里怀着恶念呢.或说、你的罪赦了.或说、你起来行走.那一样容易呢。但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就对瘫子说、起来、拿你的褥子回家去罢。

这说明,每当人心中产生恶念,同时就会出现良心或律法的光照(神的声音),以供人用行动作出选择。当主耶稣发觉法利赛人西门心中(自义)的恶念,他不但没有发怒,而是耐心地对他说了一个比喻,给对方机会悔改:

7:39-48 请耶稣的法利赛人看见这事、心里说、这人若是先知、必知道摸他的是谁、是个怎样的女人、乃是个罪人。耶稣对他说、西门.我有句话要对你说.西门说、夫子、请说。耶稣说、一个债主、有两个人欠他的债.一个欠五十两银子、一个欠五两银子.因为他们无力偿还、债主就开恩免了他们两人的债。这两个人那一个更爱他呢。西门回答说、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耶稣说、你断的不错。于是转过来向着那女人、便对西门说、你看见这女人么.我进了你的家、你没有给我水洗脚.但这女人用眼泪溼了我的脚、用头髮擦干。你没有与我亲嘴、但这女人从我进来的时候、就不住的用嘴亲我的脚。你没有用油抹我的头、但这女人用香膏抹我的脚。所以我告诉你、他许多的罪都赦免了.因为他的爱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爱就少。于是对那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

主耶稣没有指责西门所怀有的“恶念”,而是指出他“做”错了什么;主指出西门没有用行动来爱主,没有与主亲嘴、给主洗脚表示他的感恩(犹太人有给客人洗脚的礼节,不给客人洗脚表示不敬重)。很奇妙的,圣经所记载接下来的人的反应,他们没有以说话或行动回应主的教训,而仍然是内心的活动,因此主耶稣没有继续的指责或劝告,也没有定罪;而是继续给他们机会反思、让他们可以用行动作出选择。

7:49-50同席的人心里说、这是甚么人、竟赦免人的罪呢。耶稣对那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罢。

当主耶稣发觉人心中的恶念,他不是指责恶念,而是说话提醒对方应该怎样行动。主的声音对人来说就是良心或律法的光照,这声音是要提醒我们采取行动顺服神的法则。神的声音从伊甸园就一直回响,对人类说话。即使离开了伊甸园,神也还是对人说话。他当年对该隐的劝诫也是一样,他要该隐不要继续顺服心中的恶念去犯罪,只是该隐没有听从(创4:6-7)。今天,作为神的儿女,他更是借着圣经、圣灵对我们“说话”。


“信就可以了!”


有人认为神不是根据人的行为审判人,而是根据人“信”还是“不信”(约3:18),他们将信心和行为分开而对立。然而雅各书2:18-20告诉我们,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是通过行为来体现并验证的。更重要的,信的“内容”是耶稣基督的代死和赦罪。赦罪的前提是“悔改”。没有悔改、赦罪无效。神的律法是悔改的标准,犹太人有摩西律法,外邦人有良心律法,主耶稣来成全了律法,将之更新。悔改和遵守律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为悔改的目的就是人要回到正路、遵守神的命令,其根源在于相信神命令之善意。福音的大使命是包含了“遵守诫命”的,因为诫命(律法)是悔改的标准。

28:19-20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24:46-47 又对他们说、照经上所写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从死里复活.并且人要奉他的名传悔改赦罪的道、从耶路撒冷起直传到万邦。
新约中,无论主耶稣自己本人传福音,还是施洗约翰、还是使徒或门徒,他们都是传“悔改”的道;主耶稣出来传道第一句话就是:“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新约中涉及悔改的经文有许多,各位可以自己搜索,我们列举如下:太4:17, 3:8, 11:20-21,可1:14-15,6:12;路3:8, 5:32, 13:3-5, 15:10;徒2:38, 3:19, 11:18,17:30, 26:20; 罗2:4-5;林前12:21;提后2:25;彼后3:9;启2、3;9:20-21, 16:11。

“信”也可以造假,约8:31,44 主耶稣对“信”他的人说,他们是“魔鬼的儿女”,可见神早已洞察了人欺骗的可能并提供了真伪信心的鉴别方法。只有悔改而遵命之信、有行为印证的“信”,才是被神认可的真“信”。但这不是说你要先守全了律法才能得救,而是说按照你目前所明白的真理悔改而遵守。所要求的是行为上的改变,因为行为是对思想的选择。当人以行为顺服真道以后,恶念才会逐渐失去力量。

3:18 节提到“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这是说不信的人在没有行为之前就定罪吗?不是的,接下来的19-21节明确阐述了为什么有人信、有人不信,说明那些不信的人,因为“他们所作的事情是恶的”。

3:19-21 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恶的便恨光、并不来就光、恐怕他的行为受责备。但行真理的必来就光、要显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

这说明不信的人被定罪的依据仍然是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体现动机,“信”或“不信”并非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而需要通过行为来验证。


贪恋而不犯罪?


有人引用出埃及记20:17 最后一条诫命“不可贪恋…”来说明“贪恋”是指思想罪。这是脱离上下文的解经。当神吩咐完这些诫命以后,他说:“你若实在听从他的话、照着我一切所说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敌作仇敌、向你的敌人作敌人。”(出23:22 )申命记8:1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诫命、你们要谨守遵行、好叫你们存活、人数增多、且进去得耶和华向你们列祖起誓应许的那地。约书亚记第七章“亚干犯罪”就是因为贪恋,而他的“贪恋”是以行为为依据的。

耶利米书5:7-8 说明,贪恋邻舍的妻是表现在与邻舍的妻子行淫。雅各书4:1-4 说明了贪恋、嫉妒是体现在行为上的,表现在争斗、争竞、宴乐,爱世界、与世界为友等方方面面。贪恋别人的钱财、房屋,体现在抢夺、强佔、不法牟利等方面。不可贪恋是说不要顺服心中的贪念,而不是说一旦产生贪念就被定罪。人若无法彻底杜绝贪念,你所能做的就是不要顺服贪念采取行动。


一有恶念就犯了诫命?


有人说最大的诫命是尽心、尽性、尽力主你的神。这个“尽心”也就是要杜绝一切恶念的意思。然而,这个诫命中“尽心、尽性、尽力”是一体的。尽心是体现在尽力上,而尽力会加强尽心的意愿,两者之间是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更何况,这里的“尽心、尽性、尽力”是用来形容“爱”,无论“尽”什么都是要“爱”,“爱”才是这条诫命的中心。而爱是体现在“遵行主道”的行为上。主说“爱我的就遵行我的命令。”(约14:23)因此这一诫命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


在母腹里被定罪?


以下经文常被引用来说明人在没有任何行为之前,在母腹中就已经被定罪了。

罗马书9:10-11不但如此、还有利百加、既从一个人、就是从我们的祖宗以撒怀了孕.(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恨)。』

然而这种宿命式拣选论的解经是基于对原文关键字的误解。这里有两个关键字,一个是“拣选”,一个是“恨”(所恶的)。通过这两个字的希腊文研究,可以得知“拣选”并非指永生或灭亡的宿命,而是指被赋予使命或恩赐;“恨”也并非指苦毒的仇恨或偏见的私心,而是指先后次序的安排。具体请参考“希腊文的拣选与恨”和“命运的转机”一文(神之爱与拣选系列)。

另有一处经文常被用来支持“母腹定罪论”:

诗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这里若是用“母腹定罪”的观点来理解,仍然是脱离上下文的结果。请注意这篇诗篇是大卫在和拔士巴犯罪以后、认罪悔改以后写的诗。第五节“在母腹里就有了罪”是说他的罪性而不是罪行。大卫被定罪是依据第4节所说的罪行“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大卫在没有犯奸淫罪之前,就已经有罪性了,可是上帝说他是合神心意的人,是预表基督的。大卫犯罪以后,悔改了,仍然是合神心意的人。王上15:5因为大卫、除了赫人乌利亚那件事、都是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一生没有违背耶和华一切所吩咐的。 上帝说大卫完全遵行了他的旨意。徒13:22,36;列上11:38,3:14,9:4;撒下12:13;结37:24。可见,神眼中的完全不是思想上的完全,而是行为上的完全。天生的罪性或思想罪都不是大卫定罪的依据。

58:3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
按照字面意思,这节经文否定了罗9:11 的字面意思,说明人不是在母腹中被定罪,而是依据出母腹以后的行为。“一出母胎”也不是指刚出生的婴儿。因为刚出母胎的婴儿不会走路也不会说话。这里是用夸张的说法,说明恶人一旦有能力行恶,就会立即选择行恶。同时也有这种可能,即随着遗传罪性的不断堕落,罪性可能体现在儿童的早期行为上。但这里并未指出无知而犯罪的行为会被作为定罪依据,定罪是依据“所知的律法”(后详述)。

圣经前后一贯性地指出,定罪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行为。因为行为是检验信心的标准。导致人灭亡下地狱的,是依据行为所显示的不信(神是义)。目前本人在圣经里找不到任何经文支持“思想是定罪的依据”之经文。相反,圣经中存在的定罪依据是“行为”。

2:6-11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恆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不偏待人。

5:28-29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
林后5:10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启示录20:12 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桉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桉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


婴儿被定罪吗?


历来对婴儿定罪的依据主要是来自罗马书第三、第五章的解释,对此本人已用以经解经和结合上下文的解经方式提出异议,表示这两章经文不足以支持原罪定罪论,没有犯罪能力的婴儿不被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相反,圣经中存在其他一些经文支持“婴儿不定罪”。

19:14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这段经文有双重含义,一是字面含义(只要不存在矛盾经文就不能否定字面意思),二是引申含义,可能是指基督徒重生以后的特性。同时,这不是说小孩子都不会犯罪;而是指在还没有分别是非之判断能力的时候,没有犯罪能力的小孩子是不被定罪的。

以赛亚书7:15-16到他晓得弃恶择善的时候、他必吃奶油与蜂蜜。因为在这孩子还不晓得弃恶择善之先、你所憎恶的那二王之地、必致见弃。
这里是指耶稣,说明作为人子,到了一定年龄才懂得弃恶择善,他的肉体、罪欲和良心才会起作用。这个年龄界定,圣经没有明确提出,应当是因人而异。据本人的理解,当小孩子开始评论和判断他人对错的时候,就是他开始有能力选择善恶的时候,有多大能力的判断就有多大能力的选择。

箴言书20:11孩童的动作、是清洁、是正直、都显明他的本性。Even a child is known by his doings, whether his works be pure, or whether it be right.

这是说孩子也可以通过行为来观察其悟性和选择。

2:12 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在不知道、不明白律法的情况下做了违反律法的事就无从定罪。这也就是为什么该隐犯了杀人罪以后没有被定罪遭惩罚的原因,因为当时还没有定下“不可杀人”和“以命偿命”的律法。“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意为“没有定罪依据就无法定罪”,而律法和悟性是分不开的,不明白律法的小孩不在律法以下。

没有犯罪的婴孩,其原罪的工价就是肉体的死亡。因为罪性尚未开始奴役这个孩子,所以罪性对他的束缚,将随着肉体死亡而告终。这个孩子不被定罪、无需赦罪。定罪的依据是“犯了所知道的律法”,律法和悟性是冒犯的前提,没有律法或没有对律法的认识就无从定罪。洗礼的目的是作为赦罪的标记,洗礼本身没有赦罪功用(罗2:28-29),真正的赦罪是以悔改为前提的。

婴儿洗礼是天主教奉行的礼仪,也被基督教的长老会(加尔文主义者)、路德宗等采纳延续至今的“圣礼”。婴儿洗礼的错误在于几个方面。一是支持“原罪定罪论”,即上帝是根据人遗传的罪性而惩罚人、送人下地狱,即使这个人还是个婴孩、无识别能力、没有做过任何违反律法的事,也要因他的遗传罪性而永远灭亡。这违反了圣经中“各人按照本身所行的受报”的真理。二是认为施洗无需以“信”为前提,而是以神职人员单方面的主观愿望即可施行,这跟给予没有悔改而信的人施洗是一样的性质,违反了圣经的“信者受洗”的命令。三是强调圣礼本身的作用,认为使人得救的未必是个人的信心,而是洗礼这种宗教礼仪。这违反了罗马书第四章所说“亚伯拉罕的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的真理,即圣礼是作为立约的标记而不是人称义得救的条件。尽管婴儿无需悔改、赦罪、和洗礼,但施行婴儿洗礼的人所要表达的,是神根据原罪定罪、赦罪无需悔罪、以及圣礼本身具有赦罪功效等一系列的谬误,是基于对圣经断章取义的错解。

综上所述,貌似“思想罪”的经文需要结合上下文来分析,神定罪的依据是行为而非思想。所谓的原罪定罪、母腹定罪、婴儿定罪等与行为无关的宿命式定罪论,在圣经中找不到可靠的依据。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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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没有思想罪(二)

若要分析有无“思想罪”,就必须先搞清楚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以下先分两点进一步分析“定罪依据”,再讨论“思想的自由和危险”,最后是“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定罪依据一:原罪还是本罪?

圣经原文不存在区别“原罪”和“本罪”的特定词语。罗8:10 “肉体因罪而死”的“罪”,同约8:34 “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的“罪”,在希腊文都是一个字“hamartian”。“原罪”和“本罪”这个概念是从“精义”上区分的。亚当同我们都有犯罪的可能;肉体也都可能被诱惑。不同之处在于:亚当不是生在“罪”和“死”中,他生来无罪,没有继承遗传的罪性。亚当被诱惑的时候,还没有“死亡”这样的审判。他被造时,罪还没有进入世界。而我们是生在“罪和死”中,我们一生下来就继承遗传的罪性、奔向死亡,我们生在不断堕落的世界,也因受到罪性的牵制而倾向于犯罪。

这些事实说明,我们(亚当的子孙)同亚当犯罪的这个“可能”是不一样的。从创4:23-24 拉麦的“复仇歌”可以看出,罪是有遗传性的;也就是说,人所遗传的父母的罪性会加重、变本加厉。人会越久越恶(提后3:13,创15:16,但8:23);罪恶对人的辖制会日益加深;人会更容易倾向于犯罪。创9章,当含做出不敬重父亲的行为以后,诺亚预言了含的后代迦南族会受咒诅,因为迦南会将父亲含的罪性演变而恶化,以至于迦南的后代最终毁掉诺亚之约,使约上的咒诅临到毁约的人(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创9:6)。利未记18章是一个例子,说明了迦南人如何继承了含的精神,把对人的“不尊重”演变到罪恶败坏、恶贯满盈的地步、彻底毁坏了人被赋予的“神的形象”(尊贵荣耀)。同时,迦南人也因强暴、杀人流血而遭遇天谴。迦南人是罪恶“遗传性”的代表性例证。

既然人会继承不断堕落、恶化的“罪性”,又因罪性而产生“罪行”,那么人到底应该对“罪性”负责,还是对“罪行”负责?神审判的依据到底是“罪性”还是“罪行”?再者,遗传罪的堕落性(严重性),是否会“减弱”甚至“消除”人的选择能力?如果迦南人都因为日益堕落的遗传罪性而注定灭亡无一倖免,为何妓女喇合和基遍人得以脱离刑罚呢(书2、9、10)?妓女喇合和基遍人的“选择”,岂不要成为所有迦南人被审判的依据吗?如果遗传是唯一的(定罪)决定因素,那么闪的子孙以色列人,假设他们所遗传的罪性比含的子孙要“轻”一些,那为何又有那么多以色列人灭亡呢?(罗11 得救的只是剩下的余数)这说明人还是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即使人的罪性发展到了败坏至极的地步,人仍然有可能因信选择不顺从自己所遗传的罪性。人也不会因为遗传的罪性相对比较“轻”就更倾向于选择义。人仍然可能因为不信而顺从自己遗传的罪性,即使这种遗传罪性相对较轻,他仍然可能像该隐那样悖逆而一去不回头。决定人被定罪或称义的,不是无法摆脱的遗传罪性、不是犯罪的可能,而是人自己的选择和意愿。

4:7 神亲口对该隐说话,要求该隐不要顺服自己所遗传的罪性,反要“制服它”。这说明遗传罪性的严重性,无法消除人选择的能力。同样是亚当的子孙,亚伯选择了信,该隐选择了不信(他们是亲兄弟!)同样是亚当的子孙,扫罗选择了不顺服、大卫选择了顺服。即使所遗传的罪性,高大到“歌利亚”的身量,对神的信心幼小如“大卫”,信的人总能够靠神击败它、胜过它的辖制。

事实上,我们不比亚当更吃亏。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就是“神给我们一条出路”。我们虽然生在“罪和死”中,我们却也生在“恩典”中。因为神提供了赎罪祭、生命、义路。神所提供的恩典,是高过遗传的罪性所带来的危险。我们比亚当受到更大的试探,落在更危险的境地,但是神提供的恩典,却是超过了试探和危险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神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神没有亏待、委屈任何人。

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是:神既然提供恩典(摆脱罪性辖制的出路)高与过犯(罪性的辖制、危险与伤害);这就使我们无可推诿地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并且悔改而选择义路。但通常对罗第五章错误的解经、即“原罪定罪”和“象征性称义”(无需负责、无需悔改),使人有更多藉口推诿,使人不用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也不需要悔改转离恶道。结合整本罗马书和整本圣经的精义,神不是按照“原罪”定罪,而是按照行为(本罪)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而行为与信心的关系如何?根据圣经,我们所信的福音是“悔改、赦罪的道”(路24:46-47),相信福音就是相信“赦罪”。然而只有“悔改”罪行才能“相信”赦罪。悔改就是遵行主的道,信福音是体现在遵命的行为上。
3:8 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现在斧子已经放在树根上、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自称悔改而没有行为上的改变的,就是“不结果子”;不结果子的都要灭亡、被砍下来丢在火里)

26:20 亚基帕王阿、我故此没有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先在大马色、后在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劝勉他们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

福音的大使命包括了“遵行”主的命令,因为主的命令(律法)是“悔改”的标准;“悔改”就意味着停止犯罪、开始遵行主的道(太28:19-20)。定罪的依据是本罪(自身犯的罪)而非原罪。


定罪依据二:对律法的“认知”

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律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律法”包括了一切主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狭义律法”指成文的律法、典章,常指摩西律法。
这里所说的“律法”是指诺亚之约的律法和摩西律法。用该隐的例子,“罪也不算罪”,不是说该隐没有犯罪,而是该隐无法依据“不可杀人”的律法被定罪。该隐和洪水以前的人依然被定罪、遭审判,然而他们被定罪的依据不是摩西律法(因为那时还没有),而是根据他们已经知道的广义律法。从广义上讲,第一条命令不是摩西律法十诫的第一条,而是伊甸园的“禁果另”;亚当夏娃因违背“所知”之命令(律法)被定罪。第二条命令是上帝对该隐的话,上帝要求该隐停止发怒,制服心中的恶:“你却要制服它(心中的恶)。”(创4:6)该隐杀了人,却没有按照律法被处死,因为那时还没有这一条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流(创9:6)。定罪的依据是:你是否违背“所知道”的(命令)律法。因此,该隐被定罪,是因为他违背了他所知道的(命令)律法:“你却要制服它(罪念)。”他没有顺从神的命令,反而顺从心中的恶、杀了弟弟。违背这一命令是该隐被定罪的依据。而洪水前的人被定罪,是依据另一个广义律法——义人(后详述)。
人知道的越多,他被定罪的范围就越大;知道多少,定罪的依据就有多少;完全不知道,就无法被定罪(如婴孩)。广义的律法早在摩西之前就存在,起始于伊甸园。若是没有广义的律法,大洪水的审判有何依据呢?依据广义的律法,你所理解的所有神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与道合一的见证),就是你的“律法”,也就是你需要凭信心顺从的“律法”。

5:3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甚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9:41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这里的“瞎了眼”就是指“不知道”;“我们能看见”就是指“我们知道”)

15:22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15:24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这说明,义人的见证、即其言行,也是广义律法的一种)

12:48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託谁、就向谁多要。

“过犯显多”是指罪孽是怎样“加添”的,这并不一定需要“多做”什么,而是指随着对律法的知识增加,显示出的罪也就增加,被定罪的依据就更多。为什么犹太人受了那么多的苦,遭受了那么多神的愤怒呢?为什么神对犹太人更加严厉呢?因为神给他们的多,向他们要的也就更多。人一旦“知道”,就需要负责了。有多大的权柄就要付多大的责任。在摩西律法以前,已经存在定罪和审判,诺亚大洪水就是一个。这说明广义上的律法,不仅仅是指摩西的条文律例,更是包含了所有神的命令、良心的律法,以及义人的见证(言行)。创第五章敬畏神的族类,他们所言所行就是在宣告神的律法。当恶人看到义人的所言所行,他就知道了“律法”(应当怎样行),他就有了被定罪的依据。再举例说明。耶利米书35 章详细阐述了神如何用“利甲族”“顺服”的言行,来作为审判其他以色列人“不顺服”的依据:

35:14-17利甲的儿子约拿达所吩咐他子孙不可喝酒的话、他们已经遵守、直到今日也不喝酒、因为他们听从先祖的吩咐。我从早起来警戒你们、你们却不听从我。我从早起来、差遣我的僕人众先知去、说、你们各人当回头离开恶道、改正行为、不随从事奉别神、就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上.只是你们没有听从我、也没有侧耳而听。利甲的儿子约拿达的子孙、能遵守先人所吩咐他们的命、这百姓却没有听从我.因此、耶和华万军之神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要使我所说的一切灾祸临到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因为我对他们说话、他们没有听从、我呼唤他们、他们没有答应。可见,义人的言行也是神对罪人审判和定罪的依据之一。义人的顺从是审判不顺从之罪人的依据。

4:1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
这里将“义人”等同于“律法”,可见“义人”(见证的言行)是“广义律法”的一种。罗马书2章强调说,若是义人不行义,就失去了判断的权柄。因为义人的言行就是律法的表彰。犹太人本来就是神用来要审判列国的依据,他们本来是要被用来作为光和盐、山上的城,是神定罪世人的依据;可是他们却没有遵从神的旨意。因此,神另立新约(来8),呼召人成为自己的百姓,好用来成为神的见证、光和盐、山上的城;神用义人的言行来向万国宣告律法和审判;因为义人就是律法的表彰。因此,对律法的“所知”,不仅仅局限于对字面律法的认知,更是包含了对活的律法的见证——义人的认识。

以上阐述说明了人被定罪的依据是:人的言行是违背、还是顺服了自己所知道、所认识的律法。这里的要素是“行为”、“律法”、“所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说明:“思想”不在被定罪的范围内;“思想”不是被定罪的要素。然而思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怎样从思想的“危险”中走出来,不至步入犯罪?怎样使用思想的自由?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操练遵守主的命令,不至于因受思想罪的困扰而裹足不前。没有界限的划分,人很容易陷入错误的罪咎感中,而错误的罪疚感会阻碍人灵命的成长。


思想的自由和危险

人的恶念源于罪性或魔鬼的试探。也就是说,人受诱惑想犯罪的意念,可能出于自己的私欲,也可能出于魔鬼的引诱。魔鬼的试探从伊甸园就开始了,而人堕落以后一直伴随人类一直到世界末了(雅4:7,彼前5:8)。而更不可忽视的是人自己罪性的牵制。雅各书1:14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当你在被自己肉体(老我)的私欲牵引、诱惑而产生恶念时,你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这时,你是有了犯罪的“危险”而不是有了“罪”。当圣经提到“有了罪”,都是指“犯罪”的行为,而不是指你有“罪性”。唯一的例外,是因为翻译的错误;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句话的英文是:Behold, I was brought forth in iniquity(原文更确切是depravity), And in sin my mother conceived me. 更确切的翻译应为:我是在堕落的罪性里生的,在母腹里是在罪中怀胎的。这节经文只能说明人在母腹中所遗传的是“罪性”,而非“罪行”;罪行的责任不在父母,而在这人本身、他自己。而圣经其他地方所说“有罪”如民5:6,约9:41 所指的,都是犯罪的“行为”。

雅各书1:15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产生、发展、继续思想恶念,都属于“私欲怀胎”这个范畴,只要还没有付诸行动,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不管这个胎是好像1个月大,还是9个月大;不管是“离行出来还差得远”,还是“马上就要行动了”;只要你还没有用任何肢体去顺服这个恶念、做出选择(下意识的“不行动”也可以是行动,后详述),那么你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这不是说我要鼓励你沉浸于罪念,而是告诉你“界线”在哪里。
这好比交通法规,路面一定需要划出走道的“界线”,供车辆行驶。如果没有界线,就会造成混乱;在混乱中,车辆就失去了交通的自由;“界线”表面彷佛是限制了司机的自由,实质上却是给予司机更多的自由。有了“界线”、遵守“界线”,车辆才能自由运行。划界线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你贴着界线走,交警肯定鼓励你在界线正中间走,但是界线是必须要说明的。如果界线左边是一辆大卡车,你贴着左边的界线走,当然很危险,很容易和卡车相撞,你离卡车越远,就越安全。可是如果你贴着右边的界线走,右边又有行人、或者有其他的车辆。有时候左边、右边都是大卡车;那么你无论靠哪边,都危险。最安全的,就是走在界线正中间。

同理,告诉你“没有思想罪”,只是告诉你犯罪的“界线”在哪里,不是鼓励你放纵思想——靠近“犯罪”的界线。又比如,一个人产生恶念,并且继续想下去,就好比一个人两脚不停地往悬崖边走,如果快到悬崖边的时候,若告诉他:你已经掉下去了!他一害怕,一滑脚,可能不小心就真的掉下去了。但如果我们告诉他:前面就是悬崖,你还没有掉下去,趁着还没掉下去,赶快调转方向,扭头就跑,离开悬崖!这样他没有被吓坏、尚未惊慌失措,趁着还很清醒,可以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脚步。如果你无法停止脚步,就可以赶快调转方向。当你还没有掉下去的时候,若给你错误的信息,说你已经掉下去,那就会误导你,让你惊慌失措、甚至可能真的滑脚掉下去。我只能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并且告诉你:你很危险,需要赶快停止脚步或者调转方向!

然而如果按照这种说法:一旦产生恶念,就是“已经”犯了罪,那么只会让人沉浸于错误的罪咎感中无法自拔、裹足不前,甚至因为迷惑、困扰而“将错就错”。事实上,“将错就错”的情况一直都在发生。这阻碍了基督徒成圣的实践、生命的成长。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界线,就没有自由、选择也难以履行。

思想罪的观点所带来的普遍逻辑是“反正我做不到没有恶念,主耶稣也遮盖了我的一切罪恶,包括恶念。既然主耶稣能原谅我无法改变的恶念,为什么他不可以原谅我无法改变的罪行?”这种神学导致了一种常见逻辑:“犯罪没关系,认一下就行了。”这种逻辑继而演变为“犯罪太多了,反正思想罪也是罪,我又无时不刻在犯思想罪,这么多罪认也认不完,干脆别认罪了。”这就是典型的“将错就错”的态度和措施,使得符合人常识和良心的“罪疚感”演变为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无罪疚感”。无罪疚感给人开了犯罪的方便之门:“反正思想和行为都是罪,做与不做都是一回事。做了又有什么差别?反正想也是罪,做也是罪。做不做都蒙赦免,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无罪疚感”之神学成果,却成了一种厚颜无耻的宣告、非信徒诟病基督教的有力依据,和人信主的最大障碍和基督徒灵命的障碍。

回到界限的问题。当产生恶念,若可以当然就要停止思想。若无法停止思想,就要採取行动顺服神的命令,这是脱离恶念(肉体)辖制的最好办法。当你继续放纵自己思想罪恶的时候,是在增加犯罪的“危险”,在一步步靠近悬崖,但你还没有越过界线、“生出罪来”。我不鼓励你继续思想、靠近危险的边界线,但我需要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如果继续放纵自己思想下去,你迟早会采取行动犯罪。对“界线”的认识可以让人冷静地面对和胜过试探。


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肢体”。但是“思想”却是和“行动”密切相关的。我们无法把“思想”和“行动”分割开来,因为人是一个动态的活物、是一个有思想、会行动的“整体”。我必须说明思想和行动之间的界线:当你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就已经不仅在“思想”的范畴内,而是在“行动”的范畴内,即使你只是用了眼睛或者耳朵;当你还没有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无论这时你的“思想”多么活跃或者危险,你的活动都还只是在“思想”的范围内,而不是在“行为”的范围内;而“行为”才是被定罪的依据。

思想并非只是单方面地影响行为,行为也会影响思想。人所认同的是,思想在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人所忽略的是,行为对思想也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力。思想和行为是非常密切的“互动”关係。思想影响行为,行为建造思想,两者相辅相成。下面举例说明。

15:1-4 我是真葡萄树、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属我不结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结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现在你们因我讲给你们的道、已经乾淨了。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乾、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

约一4:16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15:9 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

上文中的“常在我里面”是指“常遵守我的命令”,即顺服圣灵的行为。2节“结果子”也是指顺服圣灵的行为。神应许说,凡结果子的,就被修理乾淨。可见,“修理乾淨”是神自己的工作,而非人可以做得到的;人可以做也必须做的,就是“结果子”,即顺服圣灵的行为。3节解释了何为“乾淨”。“听道”是一种顺服的行为,也是一种“果子”,因为听道而乾淨,是指因为顺服圣灵的缘故而有“听道”的行为,神就做工、用“道”洁淨你的内心。“内心得以洁淨”的意思是说:有了神的道,就有了机会相信顺服神。顺服以后,神又把你“修理乾淨”;乾淨以后,又能顺服(结果子)。顺服(结果子)以后又被“修理乾淨”。这里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互动”和良性循环。同时,第7节指出:那些无法被修理乾淨的枝子,是因为不结果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信徒自称信主许多年,其思想却仍然十分罪恶、与信主前无异,只能说明他在行为上从来没有顺服过,因此没有得到过“修剪”,也就无法被“修理乾淨”。不被“修理乾淨”的原因,是因为不结果子,即不遵守主的命令。一个遵守主道的信徒,不但会被“修理乾淨”,而且会“越来越乾淨”。因为一旦开始被修剪,就会进入结果子和继续被修剪的良性循环;有了生命就一定会成长。因此,思想越来越洁淨。内外的成长是必然的、也是成正比的。因为思想和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互动的。神和人之间也是互动的,神在他的儿女身上从来不会停止工作(约5:17)。神只会对那些被“剪去”、被“丢弃”的枝子停止工作。可见,没有生命的成长、没有内外的洁淨,只能说明这个人可能还没有得救,或者已经“被剪去和丢弃”。

8:3-13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4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6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9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10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11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12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 13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4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从圣灵的引导,在思想上就会更进一步体贴圣灵;继而再影响行为,使行为更进一步地顺从圣灵,进入一个成长的良性循环中。第6-8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服罪恶的时候,内心就更体贴肉体。神的灵若在心中做主,人就不会一味顺服肉体。第9-13节说明,新生命的成长印证了基督的生命,他是那能使人复活的生命。也就是说,思想和行为的良性互动就是新生命成长的方式。

思想和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凡是真正信主的人,都会进入“结果子”、“得洁淨”的良性循环中(成圣),日益顺服圣灵。思想“得洁淨”是行为顺服的结果,而不是行为顺服的“前提”。信道是从听道而来,这起始于“听道”的行为。行为启动了洁淨思想的程序。然而思想会洁淨到什么程度呢?因人而异;既然人的所知是不同,那么所顺服的也有差别,相应的思想清洁程度也会有差别。行为上的完全成圣是根据“所知”,思想上的清洁程度是根据所行,两者是同步且成正比的。

综上所述,思想的清洁,不是像豆浆机一样的附带“自动清洗”功能,而是需要“手动清洗”,意即通过行为来影响思想,以至于思想渐渐得到洁淨。你越是在行为上顺服圣灵,就越能脱离肉体的束缚、得以自由,试探的辖制力也就越小,思想也就越洁净。行为是你的责任,思想是神的应许。你如果愿意负责任顺服圣灵,神就会按照应许洁淨你的思想。基督徒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时甚至会倒退,但是如果他/她是一个有信心的人,就会以行为表达信心,从而思想也得到洁净和更新。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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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没有思想罪(三)

怎样“保守你心”

“怎样保守你心”是许多基督徒的困惑,人对自己内心的掌控是一件难以驾驭的事。箴言书说“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箴16:32)上篇文中曾提到行为对思想的影响力,下面继续分析相关经文来说明“保守你心”是从行为开始,而行为是唯一的途径。

例一:
4:8-10 你们亲近神、神就必亲近你们。有罪的人哪、要洁淨你们的手。心怀二意的人哪、要清洁你们的心。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务要在主面前自卑、主就必叫你们升高。

“要清洁你们的心”的这句话似乎是一个命令,要求人主动清洁自己的心(即思想)。然而结合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句话的意思。这里的“有罪的人”和“心怀二意的人”是指同一种人,即上文中4:2-6贪恋、嫉妒、争竞、宴乐、淫乱等沉迷世俗的人。因为雅1:6-8 指出,心怀二意的人就是指“疑惑、没有信心”的人。这里的“清洁你们的心”不是指独立于行为之外的一种思想,而是同“洁淨你们的手”互动、联合的一个整体。因此9节指出需要采取的行动是“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以此来表达“自愿降卑”的心意。也就是说,采取了这个行动以后,才可能产生“清洁你们的心”这样的效果。得到了清洁以后,继续顺服清洁的意念而采取行动。这也就是“要清洁你们的心”所要表达的。

例二:
6:18 提到耶和华恨恶“图谋恶计的心”;如果单单看这一节经文,或许人会认为圣经的确存在“思想罪”。但如果联系上下文,结果就大不一样。

6:12-19 无赖的恶徒、行动就用乖僻的口.13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14心中乖僻、常设恶谋、布散纷争。15所以灾难必忽然临到他身.他必顷刻败坏无法可治。16耶和华所恨恶的有六样、连他心所憎恶的共有七样.17就是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流无辜人血的手、18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19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

这里从12-14 描写了恶人如何用行动顺服了心中的恶念和恶谋。第15节说明了审判的结果;16节说明了审判的原因和依据,这里特别强调了存在耶和华所恨恶的“六样”和“七样”的差别;这“六样”应该是审判的依据,而另外一样则应该是“思想”,“思想”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它不能作为耶和华彰显他愤怒的依据,只能说明这是耶和华内心的“情感”:“耶和华所恨恶”与“他心所恨恶”之差别,就在于前者彰显愤怒、施行审判;后者则仅仅是他的情感。然而,他的情感是可以在与人的“互动”中改变的。如果人选择不顺服内心的恶念,在行动上神因为没有审判的依据,而不会采取任何定罪的行为;在情感上他则会“息怒”、转怒为爱。为什么这里上下文中都有“思想”?因为人是一个整体,思想和行为无法断然分开,思想和行为是互动的;思想是行为的源头、反过来行为又会影响思想。通过行为可以看出人有什么思想,选择、顺服了什么思想?人所选择顺服的思想,就是人所持有、所抱定的态度。如果人以行动顺从一个罪恶的思想,那么在行动上神有了审判的依据,会施行定罪和审判,在情感上他则会继续“恨恶”。

10:12,13:10,28:25-26 都可以从上下文中找到“思想”与“行为”互动的关系,思想必然以行为表现;行为也必然影响思想(清洁或污秽思想的途径就是“行为”)。

例三:
或许有人认为箴16:5说明了存在思想罪,这同样可能是脱离了上下文的结果。
16:5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Though hand join in hand)、他必不免受罚。
这章箴言的总意、主旨就是要人以行为敬畏耶和华、谦卑依靠耶和华,不依赖自己的能力、不与罪人连手,要信靠耶和华的应许(箴16:1-3),以行为顺服智慧的劝诫。

箴言第16章整章是一个连贯而非零散的教训。请先通读箴16章整章。

箴言书16章:1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2 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 3 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 4 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 5 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他必不免受罚。 6 因怜悯诚实,罪孽得赎。敬畏耶和华的,远离恶事。 7 人所行的若蒙耶和华喜悦,耶和华也使他的仇敌与他和好。 8 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不如少有财利,行事公义。 9 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 10 王的嘴中有神语。审判之时,他的口,必不差错。 11 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属耶和华。囊中一切法码,都为他所定。 12 作恶为王所憎恶。因国位是靠公义坚立。 13 公义的嘴,为王所喜悦。说正直话的,为王所喜爱。 14 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但智慧人能止息王怒。 15 王的脸光,使人有生命。王的恩典,好像春云时雨。 16 得智慧胜似得金子。选聪明强如选银子。 17 正直人的道,是远离恶事。谨守己路的,是保全性命。 18 骄傲在败坏以先,狂心在跌倒之前。 19 心里谦卑与穷乏人来往,强如将掳物与骄傲人同分。 20 谨守训言的,必得好处。倚靠耶和华的,便为有福。 21 心中有智慧,必称为通达人。嘴中的甜言,加增人的学问。 22 人有智慧就有生命的泉源。愚昧人必被愚昧惩治。 23 智慧人的心,教训他的口,又使他的嘴,增长学问。 24 良言如同蜂房,使心觉甘甜,使骨得医治。 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 26 劳力人的胃口,使他劳力,因为他的口腹催逼他。 27 匪徒图谋奸恶,嘴上仿佛有烧焦的火。 28 乖僻人播散分争。传舌的离间密友。 29 强暴人诱惑邻舍,领他走不善之道。 30 眼目紧合的,图谋乖僻,嘴唇紧闭的,成就邪恶。 31 白发是荣耀的冠冕。在公义的道上,必能得着。 32 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 33 签放在怀。定事由耶和华

本章第1节、第3节和最后第33节是相呼应的;第1节: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第3节: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最后一节33: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因此,从头到尾都在说一件事情:义人应当谦卑依靠耶和华。16:5这一节经文的下半节已经说明了骄傲的人必然以行动“连手”;通过上下文可以看出(5-19,27-29):罪人心里的“骄傲”是体现在上下文中的“不敬畏、不交托耶和华”、与其他骄傲人“互相连手”、“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依靠自己积财,才需要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与穷人来往),与骄傲的人同分掳物”等。总意就是“骄傲的人”高看自己、依赖自己、与人连和、用自己的方法为自己修筑坚固的营垒(用行为体现骄傲)。然而这样骄傲的人必定要跌倒、败落,他所修筑的坚固营垒也靠不住(4,18,25)。

16:19-33 是对义人的教导,主旨仍然没有变,就是教导义人要存谦卑的心与穷人来往(19),要以言语、行为来顺从心中的智慧(正道)(20-24),不要嫉妒骄傲的人(25)、抵挡、逃避罪人的诱惑(29-30)、忍耐罪人的挑衅、中伤、嘲讽(32)、以此依靠耶和华、相信他的应许(33)。第2、25节是相呼应的,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这说明了“骄傲”是一种最容易被人忽视,然而是最普遍的罪恶。这种“罪恶”是通过“行为”来体现的。

许多人灭亡的原因就是因为“骄傲”和“狂妄”(传9:3),不要依赖神,要依赖自己,是不信神的一种表现。而这种“骄傲”就体现在“和罪人互相连手、彼此建立、互相依赖、同分掳物”、“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听训诲”、“引诱义人一同背叛神、与自己连手”等行为上。因此,这里的“骄傲”不是一种脱离于行为之外的独立思想,而是与行为相结合的整体。思想是必定通过行为来体现的。审判的依据仍然是行为。

例四:
或许有人认为箴23:17 是一个依据,说明圣经存在思想罪:“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但是纵观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里的“嫉妒”不是一个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很奇妙的,箴言书第23章整章也同样是一个整体而非零散的教训。若要明白这节经文,需要通读箴23章整章。

箴言书23章:1 你若与官长坐席,要留意在你面前的是谁。 2 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 3 不可贪恋他的美食,因为是哄人的食物。 4 不要劳碌求富。休仗自己的聪明。 5 你岂要定睛在虚无的钱财上吗?因钱财必长翅膀,如鹰向天飞去。 6 不要吃恶眼人的饭。也不要贪他的美味。 7 因为他心怎样思量,他为人就是怎样。他虽对你说,请吃,请喝。他的心却与你相背。 8 你所吃的那点食物,必吐出来。你所说的甘美言语,也必落空。 9 你不要说话给愚昧人听。因他必藐视你智慧的言语。 10 不可挪移古时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儿的田地。 11 因他们的救赎主,大有能力。他必向你为他们辨屈。 12 你要留心领受训诲。侧耳听从知识的言语。 13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 14 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 15 我儿你心若存智慧,我的心也甚欢喜。 16 你的嘴若说正直话,我的心肠也必快乐。 17 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18 因为至终必有善报。你的指望也不至断绝。 19 我儿,你当听,当存智慧,好在正道上引导你的心。 20 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 21 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 22 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 23 你当买真理。就是智慧,训诲,和聪明,也都不可卖。 24 义人的父亲,必大得快乐。人生智慧的儿子,必因他欢喜。 25 你要使父母欢喜。使生你的快乐。 26 我儿,要将你的心归我。你的眼目,也要喜悦我的道路。 27 妓女是深坑。外女是窄阱。 28 她埋伏好像强盗,她使人中多有奸诈的。 29 谁有祸患,谁有忧愁,谁有争斗,谁有哀叹,(或作怨言)谁无故受伤,谁眼目红赤。 30 就是那流连饮酒,常去寻找调和酒的人。 31 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32 33 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异怪的事或作淫妇)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 34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卧在桅杆上。 35 你必说,人打我,我却未受伤,人鞭打我,我竟不觉得,我几时清醒,我仍去寻酒

该章的主旨就是“不要通过行为顺服心中的嫉妒,而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于神的教训。”23:1-9 教导义人不要嫉妒罪人的宴乐,被罪人邀请时,也不要高兴的太早,而要警醒。不要因为贪恋罪人的美食而失态、羞辱神。也不要因为嫉妒罪人的宴乐生活而劳碌求富。1-4 特别说明了嫉妒和贪恋的关系,贪恋必然导致劳碌求富。5-9 生动地描写了义人赴罪人宴请时的情况,提醒义人不要轻易相信罪人、也不要贪恋他的宴乐生活;10-12 不要因嫉妒罪人,而效法罪人欺压抢夺弱者。13-14 看似好像“管教孩童”同“嫉妒罪人”无关;其实仔细一想,就知道大有关系。正如义人可能嫉妒罪人,贪恋罪人的宴乐生活。义人的孩子同罪人的孩子玩耍,同样会贪恋别的孩子之所得,并且央求父母(义人)满足他的要求,如同罪人满足他们孩子的要求一样。如果义人顺服了心中的嫉妒,而贪恋罪人的所得,那么他也会顺从自己的孩子,尽量满足孩子的愿望。但如果义人要制伏自己的嫉妒和贪恋。他也就会同样管教孩子,让孩子也不要嫉妒别人孩子的所得。通常从不管教孩子、一味满足孩子愿望的父母常是容易嫉妒罪人、贪恋别人所得、劳碌求富的人。因此,对孩子管教与否,是义人是否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之一种体现。如果义人管教自己、不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他就会同样管教孩子也不要“嫉妒、贪恋”。15-16 说明义人身体力行以后,他嘴上的言语才能真正教导人。19-21 说明了一个义人若是嫉妒罪人,就容易选择与那些他所嫉妒、所贪恋的对象来往。一个人选择交往的人往往都是他希望(在某种程度上)效法的人。21也说明了义人应当尽本分、完成份内的劳碌,不要过虚浮放纵的生活。22-25 警戒义人要顺服敬畏神的父母,或者可以理解为属灵的父母,这样才不至于陷入世俗的陷阱。26-35 说明了嫖妓与醉酒的不幸后果,这些事是有钱人容易掉入的陷阱,与1-8 罪人的宴乐生活相呼应,总意就是不要嫉妒、贪恋罪人的财富和醉生梦死的生活,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神的教导,并且身体力行、教导孩子都过这样清心、知足、敬畏神的生活。为什么这章的主旨是“不要嫉妒罪人”,但却是以“吃喝”开头、以“醉酒”结尾呢?因为饭桌是人最难以警醒的地方,在酒肉之间、谈笑之中,人很容易忘记神的教训、命令、託付,而陷入嫉妒、贪恋的陷阱。饭桌上,当义人看到罪人的锦衣美食、逍遥生活,很容易就产生嫉妒、贪恋之心,以至于下决心要改变现状、劳碌求富、纵容儿女、除掉防线、一步步陷入与罪人一样的“醉生梦死”之生活。本章对“嫉妒”的思想和行为之互动,有极其生动的描写,说明“嫉妒”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而是以行为为表现的一种罪。

例五:
4:23-25 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或作你要切切保守你心〕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24 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 25 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
同样,本节经文不是独立于上下文的“思想”诫命,而是联系上下文的一个整体诫命。思想和行为的互动就意味着“思想”不能单独作为一个诫命来遵守,思想的作用是在“互动”中发生的。若没有与行为的“互动”,思想是不可能“自我更新”的(即使你现在停止想某一件事,如果你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就无法阻止这个思想再次出现并发展。某一时刻停止思想某件事,不能说明思想得以洁淨或者更新。思想的洁淨或更新在于“恶念的减少”,不是仅在某事某刻减少,而是长期、持续、不断地减少;恶念的渐渐减少,不是说不可能再被“试探”,而是“试探”对你渐渐失去辖制力)。

怎样“保守你心”呢?下文很清楚的指出,“行为”是思想得蒙保守(得以洁淨)的唯一途径。

4:24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25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要修平你脚下的路、坚定你一切的道。不可偏向左右.要使你的脚离开邪恶。

所以,想要保守你心,就要以行为顺服圣灵(神的道)、不顺服心中的恶念,因为可以洁淨、改变思想的,就是你的行为。如果一个人采取行动对仇人表示善意,他内心仇恨的情感也会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肢体去看主所看、听主所听、说主所说、做主所做,他的思想是不可能没有改变的。思想清洁与否,是一个人(的行为)顺服与否的一个反映。一个基督徒不可能出现在行为上不断顺服、成长,在思想上却“越来越罪恶”的这种“思想和行为”完全脱节的情况。“思想和行为”是互动而同步进行的、其成长是成正比的。


行为与动机

或许有人认为:“思想罪”是存在的,因为同样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动机;他们认为动机无法通过行为识别。而事实证明,动机是可以识别的。

例一:
2:23 你怎能说、我没有玷污、没有随从众巴力.你看你谷中的路、就知道你所行的如何.你是快行的独峰驼、狂奔乱走.你是野驴惯在旷野、慾心发动就吸风.起性的时候、谁能使他转去呢.凡寻找他的、必不至疲乏.在他的月分、必能寻见。

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曾辩解说:“虽然我们给偶像巴力烧香,我们并没有随从巴力,我们没有什么不良动机,我们随从的仍然是耶和华。”可是神否定了他们的辩解,神说通过他们走的“路径”,就可以看出他们的动机。因为神识别人的动机,不是从“单个”的行为,而是通过“多个”即“一系列”的行为,称之为“路(径)”。如今同样也有许多教徒声称:“虽然我从来不敬拜神,从来不读圣经,但我的心在上帝那里。虽然我也做坏事,但我的心是好的。”这样的声称会被神认可吗?神会从路径看动机。即使没有读过法律的人也可以知道,如果动机无法识别,那么怎可能存在“蓄意杀人”和“无意杀人”这两种不同的定罪呢?因为现象都是一样的:有人被杀死了;但结果却不同,为什么呢?因为通过多种证据、多种迹象,就可以判断动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人若声称自己没有不良动机,在上帝(法官)眼里只是徒劳无用的狡辩。

例二:
10:5-6 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吩咐他攻击我所恼怒的百姓、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将他们践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样。

神使用以色列人攻打迦南人,为要施行惩罚。以色列人入侵迦南无罪,因为他们的动机是“替天行道”、是“执法”。神也使用亚述人攻打以色列人,为要施行惩罚,但亚述人的动机如何呢?

10:7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也不这样打算.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

亚述人的“罪恶”动机何以见得?是凭单个的行为吗?下文8-19节清楚指出,神是从“多个”行为来检查动机,通过亚述王(和民)说的话,就可以看出他们侵略的动机。

10:8-12他说、我的臣仆、岂不都是王么.迦勒挪岂不像迦基米施么.哈马岂不像亚珥拔么.撒玛利亚岂不像大马色么.我手已经搆到有偶像的国.这些国凋刻的偶像过于耶路撒冷和撒玛利亚的偶像.我怎样待撒玛利亚、和其中的偶像、岂不照样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么。主在锡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他一切工作的时候、主说、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

亚述的“高傲”、“自大”是通过他的“言语”和“毁灭”的“一系列”行动来表达的,而不是仅仅通过“入侵”这一个单独的行动来表达的,更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单独思想”。13-19 引述了亚述的其他狂傲之言语。言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雅3)。

可见,行为可以识别动机,但常常是通过多个、一系列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单个行为。

圣经中常常用“路径”来形容人“一系列”(多个)连贯、一致的行为(CONSISTANT BEHAVIORS)。

23:10然而他知道我所行的路、他试炼我之后、我必如精金。

10:3并且愚昧人行路、显出无知.对众人说、他是愚昧人。

“所行的路”就是指一系列行为。不管中间是否有“插曲”,一系列的“连贯”行为可以体现人从始至终“一致”的动机。一个人走义路,不管在其中会跌倒多少次,他只要是跌倒了又爬起来走、不断地走、排除万难不罢休地走下去,那么他的“动机”就是“走”到目的地,而不是“停滞或放弃”。神所看到的,仍然是一个在走(义)路的人。

神看义人或恶人,称义或定罪,不是看“单个的行为”,而是看“所行的路”,即“一系列行为”。通过多个行为、一系列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动机”。从动机的一致性看“信心”。因为信心是通过“路径”来查验的。扫罗一开始也有遵命的行为,可是通过一系列的行为,神看到了他内心的动机发生改变,扫罗以“一系列行为”表达他选择了“不信”。“动机”不是独立于行为之外的思想;人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人通过行为表达动机,神通过行为检验动机。

所以,在神眼中,亚伯拉罕遵命了(创26:5);大卫遵命了(徒13:22,36;列上11:38,3:14,9:4;撒下12:13;结37:24);约伯遵命了(伯1:1,2:3,10,42:8);众先知也遵命了。

这个“遵命”,就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看动机(从动机看信心)。这是因信称义和行为的关系。信心永远无法独立于行为之外,因为人是一个“思想”和“行为”的整体,行为是检验思想的凭据。没有任何活人“没有行为”。“行为”的定义就是“怎样使用(肉身)肢体的自由”。即使“不使用”也是一种使用。因为下意识的“不使用”也是使用了自由而决定“不使用”。下意识地“不使用”也是一个“选择”,作出选择就是作出行为。举例:决定不开口、决定不说话、决定不看、决定不听、决定不做、决定不行、决定不走,这些都是下意识的“行为”。说“信心不需要行为”是一个谎言,因为每一个活人每时每刻都在“行为”。即使“睡觉”也是一个行为,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责备门徒不该睡觉(路22:46)。司提反讲道,犹太人捂住耳朵不听(徒7:57);义人不看邪恶的事(赛33:15);恶人用沉默做恶(箴16:30);见死不救、见善不行(雅4:17)都是下意识的行为。
最具争议的就是亚伯拉罕的所谓“无行之信”。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创15:6),有人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然而,结合上下文和整本圣经,这种对“信心之祖”亚伯拉罕的“无行之信”的定义,是违背圣经精义的错误解经。

15:6 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时,亚伯拉罕没有任何不信的行为(比如怀疑、反驳的言语),不能说明他没有“行为”。因为行为是一个“选择”。亚伯拉罕没有任何怀疑的言语反驳神,甚至不像撒拉,连不信的念头(创18:9-15)都没有。他的沉默就是信心的行为。并且从此以后一系列的行为,都显示出他的信心。比如他没有让以利以谢继承家业;他听命把夏甲和以实玛利赶出去;他把自己的儿子献上。因此,无论亚伯拉罕当时的那个沉默的行为,还是后来一系列的行为,都无法与这个“信心”分割开来。因为检验信心的,不仅仅是单个的行为,而更是一系列的行为;从一系列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动机”和“信心”的一致性。在创18章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以前,他就已经有过不少信心的行为,比如离开本族本家到迦南地,创14章打胜仗归荣耀给神、拒绝所多马王、奉献给麦基洗德等等,再加上这个沉默、不怀疑、不否认应许等 “一系列”行为,足以显示他的动机,和他对神信心的“一致性”。
雅各书2:17 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如果有人说亚伯拉罕的这个“信”没有行为,他们就是在给亚伯拉罕定罪,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死的。然而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与行为并行的”(雅2:21-22)。不但是献以撒时的那个信心,还是当初听神应许时沉默的那个信心,亚伯拉罕的“信心”一直都是与“行为”并行。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时的那个“信”,跟献以撒的那个“信”是同一个“信”。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是污蔑亚伯拉罕和强解圣经(结22:26;番3:4;彼后3:16),更是否定了因信称义的真理(将“因信称义”里面的这个活的“信”,变成了死的“信”)。行为不但是信心的必然结果,更是与信心“并行”的,并且“总是”与行为并行的,这才是活的“信”。

综上所述,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行为是显明、检验“动机”的唯一途径;动机可以随时发生改变。持续性地以行为选择顺从哪一种思想,就显明这是他所“抱定”的动机。从所“抱定”的动机就可以看出“所持有”的信心。

许多人坚持圣经存在“思想罪”,可能是出于对圣经的误解,但也可能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坚持存在“思想罪”,甚至坚持“思想罪”无法克服,这不是一种谦卑的态度,而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和託辞,以便可以不遵守神的命令。他们假设:既然思想罪无法避免和克服,那么行为上的罪也可能无法避免和克服;既然不产生恶念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在行为上)不犯罪也是不可能的。然而战胜罪恶、活出主耶稣的新生命是每一个基督徒的使命,也是神的应许。

许多人的犯罪执照就是源于“思想罪”。思想罪是作为他们犯罪的藉口,是固执而非谦卑,是伪善而非虔诚。上帝要你负责的是你的行为而不是你的思想。任何真诚想要思想洁淨的人,都首先需要在行为上顺服神。

在许多基督徒心中,上帝有“过于苛刻”或“过于纵容”两种极端的品性。“苛刻”在于连产生一个坏念头都要立刻被定罪,人要忙碌于为各种恶念而认罪(认罪太多、以至最终完全放弃认罪、连真正需要“认的罪”也放弃认了。真正需要改变的行为也不改变了,导致故意犯罪)。对于上帝“过于纵容”的认定,在于基督徒们假设上帝总是容忍我们的恶念,以至于他也毫无底线地容忍我们的各种罪行。这样的一位上帝是不圣洁的。以此推论,基督徒不需要再继续省察自己、悔改、追求圣洁的生活。可是,上帝真的可以容忍我们沉溺罪恶、毫无长进,跟没有悔改的人毫无差别吗?我们口称上帝公义、圣洁,实质上却以言行表达自己所信的上帝既不公义、也不圣洁。

事实上,上帝不是我们想像中的刻薄,他不依据原罪定罪,也不把受试探当做犯罪。他也没有那么纵容,他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慎重做出每一个选择。他随时监察,希望我们活出主耶稣圣洁的生命。“思想”不是上帝的定罪依据,思想罪是人的发明;它不能成为基督徒犯罪的藉口。只有认清定罪的“界线”,才能真正实现行为的成圣和思想的洁淨。

3:1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么。

注意,神没有说“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都不可吃”,神只说“园当中那一颗树”上的果子不可吃。(创2:16-17)魔鬼更改了神的命令,将之变得不可实行。

3:3 (女人说:)惟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喫、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

同样,神没有说:“不可摸”,神只说“不可吃”。女人也把神的命令变得“刻薄”到难以实行。因此,将神的命令夸张到无法实行的地步,就是使人无法遵守神命令的原因之一,这不会帮助人成圣,反而会促进人犯罪。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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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基督的人有多少跟基督是否可信没什么关系。如果信的人少,你就怪上帝无情,那是因为你是加尔文主义的思路,认为人得救与否都是上帝预先决定的,你排除了人的责任。有权柄就有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生死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上帝。

这个有待商榷。 你老是觉得我是加尔文,其实不是。 我是顺着你的思路,用不同的角度来和你做分析,并不是我认为上帝预先决定。 如果你能够说服我, 上帝并非预先决定, 那么也就是否定了一大群基督徒,也就是你说的加尔文派,我想这论坛上也有很多。 这样就先证明一部分基督徒的思路是错误的。 然后我们再来谈你的思路。

这样辩论方式的目的是因为基督徒相互之间极其不统一, 所以用一派先斗倒了另一派。 然后再逐一解决,各个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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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排除了人的责任。有权柄就有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生死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上帝。

你的长篇我慢慢看,慢慢理解下。 先说你这一段,我觉得没有道理。

人是上帝造的是吧? 本来长生不老,突然犯了个错,受到了诱惑,遭到造物主惩罚, 于是就有了“ 死亡” 这一说。 前面我提到过多次, 放一口滚烫的锅子在屋子里, 让小孩子独处没有监管。 小孩子从来没有见过这锅子,从来也不知道烫伤的后果,虽然家长多次提醒,但最终烫伤了。 请问这是不是家长的责任? 即便把责任一说放在一边, 这“死亡”本身就是上帝发明的东西, 怎么“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生死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上帝”? 人类从一开始就从来没有选择,这责任从来就是上帝的,怎么要人负责? 这真是奇怪透顶啊。 比如说我们人养鸡,几十天后必定杀掉做汉堡, 为啥我要警告鸡,你们的死亡由你们自己负责,不要推卸给我”。 这鸡既不能辩解又不能反抗,心里肯定恨死人类了。 要杀要剐,哪那么多废话。 既然必定去做汉堡,还装什么仁义道德?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上帝既然造了我们,注定要我死, 我又有什么权柄? :wdb2: 死就死好了,反正都是你一手造成的,居然还要讲什么道理?:wdb5:
 
最后编辑: 20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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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是否有思想罪的问题,个人认为不关乎基要真理,弟兄姊妹之间尽可以自由讨论。所以特别和小葡萄姊妹抬抬杠。:)

神是鉴察人心的。对神而言,当我们心中思念罪的时候,罪已经犯了。心中思念的罪就是罪, 行为的罪不过是思想的罪的自然反应和结果而已。 所以,圣经中是有思想罪的。

只是,主命令我们不得论断别人,因为我们都是罪人, 所以我们不可能按照神的公义施行审判。并且我们没有鉴察人心的能力, 所以我们甚至也无法按照我们心中的公义施行审判。

如果我们论断别人的思想罪,那我们是在违背主的命令,也是在把自己当作神了。这本身就是罪。所以我们只能在圣灵的引导下"自己责备自己",认自己的思想罪并且悔改,却不可以去判别人的思想罪。

举几个圣经中的例子:

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吃了辨善恶的果子而犯罪。他们的真正的罪在于"不信神"(实际上是信撒旦并以神为骗子),而不在于"吃果子"。 "不信神" 是思想罪。

上帝第一次对人类的大审判,也是因为当时的人"终日思念的尽都是恶"。

摩西用杖击打磐石出水,他犯的罪是不把神的命令当回事, 反而把神所赐的杖当作神。这是"拜偶像"。所以,摩西犯的是"拜偶像"这个"思想罪"而不是"击打磐石"这个动作是什么了不得的"行为罪"。

上述都是"思想罪", 都只有神才有审判的权柄, 我们是无法也不应该论断别人的。然而,我们自己却应该警醒,在犯了显明的罪之后固然要认罪悔改,在意识到犯了未显明的罪之后也要悔改。
 
最后编辑: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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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感情因素的影响,也为了让讨论的范围更小一些以便集中,我建议下面的议题:

以刚刚出生时的Nick为例,我们根据不同的信仰,将会如何回答下面的问题?
1。如何解释他天生畸形的原因?
2。如何评价他的生存的价值?

本来还有其它几个问题,但觉得比较具体,可能会让佛教和无神论朋友觉得不公平,我就暂且不提了。当然,这不妨碍其它人提出任何其它问题以丰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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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posted this in the wrong forum. :)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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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多聊聊,一起去爬山,一起远足,一起喝咖啡,一起骑自行车20公里,我觉得我一定能改变他的一些人生观。 我不能肯定,但我有很大把握可以做到。 我依然觉得基督徒是缺少人生阅历才造就比较狭隘的世界观的。
红色字和蓝色字是矛盾的。我觉得具有丰富人生阅历的人不太会说“我一定能改变他的人生观”这样的话。就好像读书很多的人不容易说自己读书多一样。因为越是经历丰富,就越会看到自己的渺小和不足。半瓶水晃荡,空鼓敲得响。不过我欣赏你相对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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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待商榷。 你老是觉得我是加尔文,其实不是。 我是顺着你的思路,用不同的角度来和你做分析,并不是我认为上帝预先决定。 如果你能够说服我, 上帝并非预先决定, 那么也就是否定了一大群基督徒,也就是你说的加尔文派,我想这论坛上也有很多。 这样就先证明一部分基督徒的思路是错误的。 然后我们再来谈你的思路。

这样辩论方式的目的是因为基督徒相互之间极其不统一, 所以用一派先斗倒了另一派。 然后再逐一解决,各个击破。
我不太喜欢证明谁是错的,我喜欢证明(在我看来)什么是对的。要是批判错误,永远都没完。再说人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我过去也是加尔文主义者,信了十几年。记得刚听到唐崇荣讲道的时候我很喜欢,复制了很多讲道录音到处发放,还做了大量笔记,对于加尔文主义的那套思想我可以倒背如流。在加尔文思想里碰壁以后我发现属灵的道路没有捷径,人云亦云地盲从权威和主流是一个重大失策。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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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长篇我慢慢看,慢慢理解下。 先说你这一段,我觉得没有道理。

人是上帝造的是吧? 本来长生不老,突然犯了个错,受到了诱惑,遭到造物主惩罚, 于是就有了“ 死亡” 这一说。 前面我提到过多次, 放一口滚烫的锅子在屋子里, 让小孩子独处没有监管。 小孩子从来没有见过这锅子,从来也不知道烫伤的后果,虽然家长多次提醒,但最终烫伤了。 请问这是不是家长的责任? 即便把责任一说放在一边, 这“死亡”本身就是上帝发明的东西, 怎么“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生死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上帝”? 人类从一开始就从来没有选择,这责任从来就是上帝的,怎么要人负责? 这真是奇怪透顶啊。 比如说我们人养鸡,几十天后必定杀掉做汉堡, 为啥我要警告鸡,你们的死亡由你们自己负责,不要推卸给我”。 这鸡既不能辩解又不能反抗,心里肯定恨死人类了。 要杀要剐,哪那么多废话。 既然必定去做汉堡,还装什么仁义道德?​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上帝既然造了我们,注定要我死, 我又有什么权柄? :wdb2: 死就死好了,反正都是你一手造成的,居然还要讲什么道理?:wdb5:
亚当不是小孩子,是成人,所以他需要付责任。
关于死亡,我小时候打过一种游戏叫做红斗罗,他死了一充血又能复活。所以如果复活,死就不算死。主耶稣说信祂的人必不死,必然复活。所以上帝没有注定要我们死,他给你选择活路还是死路。

说到肉身死亡,也不是绝对的,圣经记载以诺和以利亚是活着升天的,没有死。末世上山的信徒也会活着升天。信徒都不惧怕死亡,因为他们都会复活。活着升天说明了神可以免去人罪性的代价,祂有这个权利。
 

小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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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是否有思想罪的问题,个人认为不关乎基要真理,弟兄姊妹之间尽可以自由讨论。所以特别和小葡萄姊妹抬抬杠。:)

神是鉴察人心的。对神而言,当我们心中思念罪的时候,罪已经犯了。心中思念的罪就是罪, 行为的罪不过是思想的罪的自然反应和结果而已。 所以,圣经中是有思想罪的。

只是,主命令我们不得论断别人,因为我们都是罪人, 所以我们不可能按照神的公义施行审判。并且我们没有鉴察人心的能力, 所以我们甚至也无法按照我们心中的公义施行审判。

如果我们论断别人的思想罪,那我们是在违背主的命令,也是在把自己当作神了。这本身就是罪。所以我们只能在圣灵的引导下"自己责备自己",认自己的思想罪并且悔改,却不可以去判别人的思想罪。

举几个圣经中的例子:

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吃了辨善恶的果子而犯罪。他们的真正的罪在于"不信神"(实际上是信撒旦并以神为骗子),而不在于"吃果子"。 "不信神" 是思想罪。

上帝第一次对人类的大审判,也是因为当时的人"终日思念的尽都是恶"。

摩西用杖击打磐石出水,他犯的罪是不把神的命令当回事, 反而把神所赐的杖当作神。这是"拜偶像"。所以,摩西犯的是"拜偶像"这个"思想罪"而不是"击打磐石"这个动作是什么了不得的"行为罪"。

上述都是"思想罪", 都只有神才有审判的权柄, 我们是无法也不应该论断别人的。然而,我们自己却应该警醒,在犯了显明的罪之后固然要认罪悔改,在意识到犯了未显明的罪之后也要悔改。
“终日思想的尽都是恶”是以行为为审判依据的,上下文说了他们的行为“满了强暴”,请翻一翻创世纪原文。“思想尽都是恶”也是行为不顺服的结果。摩西“击打磐石”是“不信”神命令的行为依据。思想和行为不能分开,没有单独的思想罪。
另外我有单独的一篇说明了“不信神”不是独立的思想罪。若是反驳我的观点,需要提出有圣经依据的分析。

你可能没有看我的全文,或者没有看懂。你说的基本上是主流教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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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字和蓝色字是矛盾的。我觉得具有丰富人生阅历的人不太会说“我一定能改变他的人生观”这样的话。就好像读书很多的人不容易说自己读书多一样。因为越是经历丰富,就越会看到自己的渺小和不足。半瓶水晃荡,空鼓敲得响。不过我欣赏你相对诚实。

你抬举我了, 我连半瓶子都没有。 问题是这些牧师,或者你说的大哥,由于他们的人生经历连我这个小半瓶的人都没有,所以我有较大把握说服他们重新认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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