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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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兄!请将办公室地址和电话PM给我,谢谢~

另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在中国2个不同城市各有一套房产,以前因为工作原因两地跑来回住,这种情况能算做自住吗?谢谢!

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这种情况下这两套房子都属自用。

不客气!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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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里是非居民债权要填,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债权,有利息收入,填什么表?

T1135并非税表。

平时说的报税,报的是tax return,是一组表格,其主表编号是T1,叫做T1总税表,全名叫《收入税申报与福利申请总表》。所有的收入数据都经计算过程表格(schedule)计算后,汇总进T1。

而T1135是一种information return,是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

外国信息披露报表包括:
T1134,《控股或非控股外国附属企业信息披露表》;
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
T1141,《关于向非居民信托或类似安排或实体贡献资产的信息披露表》,
T1142,《关于由非居民信托获取分配或贷款的信息披露表》。

对于典型的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来说,在中国还有生意的情况下,其实除了T1135,至少T1134也要填报。漏报任何一张表或者任何的不实填报都是违法的。

如果做了移民信托或者祖业信托安排,则可能需要填报T1141和T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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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没报过海外资产申报的,从国内汇钱过来给孩子读大学买房子的。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能让CRA相信这是国内老父老母的赠与?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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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没报过海外资产申报的,从国内汇钱过来给孩子读大学买房子的。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能让CRA相信这是国内老父老母的赠与?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意思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如果你的意思是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的话,那么必须马上通过自愿披露程序补报,多半还能避免被处罚。

即使你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你也可以随时把你存在中国的钱汇来加拿大,加拿大从来没有征过汇款税。

国内老父老母要是疼孙子/孙女,愿意出钱供孩子上学买房子,这与你报没报过《外国收入核对表》也没有关系,在税务上甚至与你本人没有关系,只与孩子有关系,但是加拿大又不征赠与税,只要孩子保留银行账户记录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孩子还在上大学的年龄,直接赠与房子给孩子并不妥当。按新的BC家庭法,如果孩子有男女朋友同居24个月以上,分手时此房子在此期间的增值将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被分配。如确想送房子给孩子,应考虑信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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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意思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如果你的意思是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的话,那么必须马上通过自愿披露程序补报,多半还能避免被处罚。

即使你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你也可以随时把你存在中国的钱汇来加拿大,加拿大从来没有征过汇款税。

国内老父老母要是疼孙子/孙女,愿意出钱供孩子上学买房子,这与你报没报过《外国收入核对表》也没有关系,在税务上甚至与你本人没有关系,只与孩子有关系,但是加拿大又不征赠与税,只要孩子保留银行账户记录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孩子还在上大学的年龄,直接赠与房子给孩子并不妥当。按新的BC家庭法,如果孩子有男女朋友同居24个月以上,分手时此房子在此期间的增值将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被分配。如确想送房子给孩子,应考虑信托安排。
请教唐人,加拿大没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吗?相信很多华人父母都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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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国内父母有一套价值超过20万加元的房子,目前口头许诺将来作为遗产留给我,无书面协议。请问以后我如果接受这个房子并把它卖掉,所得现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如何报税?如果考虑合理避税,我需要做些什么,您有何建议?谢谢!:wdb17:
 
最后编辑: 2013-07-08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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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加拿大没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吗?相信很多华人父母都想知道。

在另外一个主题里发表的贴子转帖过来,长了点,但是足以回答这个问题。只补充一点点以供理解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联邦内的各省独立立法,在法律体系上,除魁北克采用大陆法系以外,其他各省采用英美普通法系。我住在BC省,所以这里有关法律的讨论说的都是BC省的法律。如果你住在其他省,有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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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国内父母有一套价值超过20万加元的房子,目前口头许诺将来作为遗产留给我,无书面协议。请问以后我如果接受这个房子并把它卖掉,所得现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如何报税?如果考虑合理避税,我需要做些什么,您有何建议?谢谢!:wdb17:

首先,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当你获得这个房子时,并不触发任何纳税义务。

第二,如果你是加拿大居民,当你获得这个房子后,这个房子便成为你所拥有的资本性资产,其成本值计为你获得它时的公允市值。日后当你出售这个房子后,税务后果有三种可能:

1. 你指定这个房子在你拥有它的所有年度为你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100%免税。

2. 你指定这个房子在你拥有它的某些年度为你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一部分(非指定主居所年数/总年数)的5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3. 你不指定这个房子为任何年度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全部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至于如何报税,我只有一个建议:请专业税务会计师帮你报。

如何“合理避税”?答案是从来没有“合理避税”一说,避税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那么如何合法避税,答案还是,去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我的建议还是:当你在这类严肃的问题上有弄不明白的地方时,不要依赖周围朋友从别人那里听来的说法,更不要依赖这个网络论坛上的陌生人(包括我在内),而应该去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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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外一个主题里发表的贴子转帖过来,长了点,但是足以回答这个问题。只补充一点点以供理解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联邦内的各省独立立法,在法律体系上,除魁北克采用大陆法系以外,其他各省采用英美普通法系。我住在BC省,所以这里有关法律的讨论说的都是BC省的法律。如果你住在其他省,有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非常感谢:wdb17:

不知道这个信托安排具体怎么做?我在安省。

能包括中国和美国的房产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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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wdb17:

不知道这个信托安排具体怎么做?我在安省。

能包括中国和美国的房产吗?

信托是普通法下的概念,是一种法律安排。安省属普通法管辖地。如有需要,应先请信托专家协助规划信托架构,然后请信托律师协助起草信托契约。

由委托人托付给受托人替受益人持有的财产统称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放进信托并不是一个物理过程,而是一个契约履行程序,所以理论上,中国和美国的房产都可以放进信托。特别是加拿大居民在美国所购房产,为避免遗产税和赠与税,用一个跨境信托来代替本人持有那里的房产是非常必要的。

美国属典型的普通法管辖地,所以一般来说你在其他普通法管辖地(比加拿大安省、开曼群岛、泽西群岛等地)所建立的信托在美国也受法律保护。

而在中国所采用的大陆法系下,并没有明确的信托概念,所以信托安排在中国当地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持有中国资产的信托仍受普通法管辖国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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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个朋友请教唐人,他来加拿大10年,8年前买了一个房子,现在准备卖出,他8年前买房的时候曾经享受首次买房的税务减免优惠(约2000加元),但他十几年前在中国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折算工龄后以很低的价钱(一万多人民币)买下了,那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享受加拿大的首次买房税务优惠呀?CRA的追溯期是7年,那他买房是8年前,还会追溯吗?如果追溯这2000加元8年得罚多少钱呀?会因此上CRA黑名单吗?当年真不是故意隐瞒,因为是中国单位福利分房,没花什么钱没觉得是自己置业,在加拿大的这套房是自己第一次努力积累购置房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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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个朋友请教唐人,他来加拿大10年,8年前买了一个房子,现在准备卖出,他8年前买房的时候曾经享受首次买房的税务减免优惠(约2000加元),但他十几年前在中国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折算工龄后以很低的价钱(一万多人民币)买下了,那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享受加拿大的首次买房税务优惠呀?CRA的追溯期是7年,那他买房是8年前,还会追溯吗?如果追溯这2000加元8年得罚多少钱呀?会因此上CRA黑名单吗?当年真不是故意隐瞒,因为是中国单位福利分房,没花什么钱没觉得是自己置业,在加拿大的这套房是自己第一次努力积累购置房产。

房产交易税是省财政局收的,不是CRA收的。

在BC省,享受房产交易税减免优惠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你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里拥有过权益(you have never owned an interest in a principal residence)。

如果这事儿发生在BC省,而那位朋友的情况如你所述,那么这位朋友当时在交易税减免申请表上签字表示“1.我已读过此优惠项目的指引说明,我理解享受此优惠项目的要求及其后续要求......4. 我的名字从来没有在一个我曾经居住过的居所的房契(房产证)上注册过......“时,如果1是真话,那么4就是故意的假话;如果4是非故意的假话,那么1就是故意的假话(因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认真阅读也不理解这份申请表及其说明却故意说“读过”并“理解”)。

CRA要求纳税人保留纳税资料至少6年,但是从来没有追溯期这么一说。省财政局也没有追溯期一说。

发生这样的差错,唯一能做的,也是必须做的,就是在第一时间写信给省财政局更正错误。会不会受罚要由财政局决定,但是多数情况下主动更正错误都可能被免于处罚。所以没什么可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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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请教唐人,过去听说过度假屋也不用报告,请问度假屋和自住房是不是完全等同,如果不等同,度假屋是如何定义的,将来卖掉后需要交(报)税吗?

第二个问题,过去听说有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一说,请问满足什么条件才是非税务居民,假如某人某年度满足了这个要求,是自动变为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还是需要履行一个什么手续才行。如果是非税务居民,他把房子卖了,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也不需要报税

第三个问题,如果某人在某年的收入够不上交税的标准(收入较低),而他本人又不方便报税(比如不在加拿大境内),是不是这个年度可以不报税,假如他没有报会有什么后果吗

另外,我也想知道联系唐人的方式,请您发地址和电话给我悄悄话好吗,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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