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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654700/

唐人Jason : 2013-07-03#1
2013年6月25日,传说已久的“海外资产申报新规”终于出台了。

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中文报纸上也频频出现《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吓坏回流华裔》、《狼来了》这类吓死人不偿命的标题。预料后面的几个月,中文报纸上也将满眼都是“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对策”之类的广告。

这事儿真有这么邪乎吗?我就不信这个邪。

所谓的“ 海外资产申报”,其实只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的四个报表之一。该报表的正确名称,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编号T1135。

今天花了几个小时,做了一件自认为有些社会意义的义工,就是把最新的T1135连同其所附填报说明做了个完整的翻译。顺便Google了一下,似乎这还是世界上第一个T1135的中文译本。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做了回世界第一。:wdb6:

参见附件PDF文件(已更新为2014税务年度表格)。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对你来说是件事儿,而你又从来没有亲自读过那张表,那么把这个中文译本下载下来从头到尾读一遍吧。

如翻译有误,请不吝更正赐教。也
欢迎提问,
欢迎指教,
欢迎讨论,
欢迎辩论,
欢迎抬杠,
更欢迎打赌,只因始终没找到对手,我那张100万加元的支票至今还没机会放到赌桌上去呢。


但是以上所有的欢迎都有一个条件:如果你想说的是“我听人说如何如何”,或者“上回讲座上我听专家说云云”,那么请务必先从头到尾读完这张T1135表(无论你读英文原版还是中文译本),然后再重新考虑一遍你是否还想说那句话。

最后,如果你认为这个译本有用,劳驾把这个帖子顶起来,让更多的朋友看到它吧。译本版权也不保留,只要是完整转载PDF文件,欢迎任意转载到任何网站,当然必须是干净的网站喽。


点击下面的附件即可下载阅读(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已更新为2014税务年度表格):

附件


bonnice : 201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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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so much!

Elinor : 201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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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ldjqx : 2013-0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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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偶像唐人!

wumei888 : 2013-0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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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辛苦啦!

enjoy : 2013-0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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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给税务局,看他们是否可以采用为中文版本。谢谢jason

非诚勿扰2 : 2013-0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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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前生为鱼 : 2013-0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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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设个讲座,专门介绍一下

ldjqx : 2013-0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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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能否专门开个帖子说说加拿大那些产品理财是保本高利息的.比如,有没有类次中国上市的企业债那种国家担保的债权投资?最好把美股投资模式.也说说.衷心感谢.

重庆老火锅 : 2013-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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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salute : 2013-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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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Jason!

zhenzhaoji : 2013-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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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好人杰森

judygao : 2013-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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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liangshidu : 2013-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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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very much

大温保险理财 : 2013-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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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既然Jason欢迎任意转载, 那我就不客气拉。果断下载到我那个贴子里去:wdb6:

--- "海外资产申报",最新更新

newguy : 2013-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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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Jason!

天苍苍 : 2013-0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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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Jason!

安逸 : 2013-0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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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教附件在哪里看?原谅我新手

我的希望 : 2013-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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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支持!另外按照我的理解,列出几个简单的例子,请唐人批阅一下啊
1、如果在国内无其他资产,仅有住房一套,父母居住,即使住房价值超过10万加元,也不必填报此表。对否?
2、如果在国内无其他资产,但有存款5万加币和一套住房(父母居住),如果住房价值+存款>10万加币,但因房是家人住,存款也<10万加币,所以不必填报此表。对否?
3、如果国内资产为,存款11万加币,住房一套(父母住),因存款>10万,所以要填报此表,但住房可不填写。对否?
4、若国内资产仅为住房一套(父母居住),若当年售出,价格9万加币,若登陆时房产价格为5万加币,虽然收益为9-5=4万加币,但因总价未超过10万加币,所以也不必填写此表,对否?但是因为有收益,所以需要在T4表上填写,对吗?
5、若国内资产仅为住房一套(父母居住),若当年售出,价格15万加币,若登陆是房产价格为10万加币,那么....?
我开始糊涂了.....请唐人帮我看看,对不对?

Ash to Ash : 2013-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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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spring3580 : 2013-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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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感谢。

eor06 : 2013-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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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成人在加拿大没有自己的房子,但在国内有一套,把国内的卖了换成加币,再把加币带进来,是不是不用上税?

landholder : 2013-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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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garfield2007 : 2013-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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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lvjiajia : 2013-0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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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

hankilo : 2013-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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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列治文的台北仁 : 2013-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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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

mrgaodd : 2013-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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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的怎么办?

星期一早上的四分卫 : 2013-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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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wdb37::wdb19:

多谢!

Pearlwgh : 2013-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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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爱在夏天 : 2013-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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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年一直有报t1135国内房产,但是是自住的呀,以后是不是不要再报了?谢谢!

qdjingxin : 2013-07-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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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angelazhang : 2013-0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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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unicat : 2013-0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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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了。

李先生 : 2013-07-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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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夏桑菊 : 2013-0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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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啦!

yuzhg : 2013-07-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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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侠

7月登陆 : 2013-07-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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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6十1的感谢,虽然还是不懂。

david1971 : 2013-07-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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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东东。谢谢。

hulihutu2006 : 2013-07-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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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怎么和你联系

aileen.zeng : 2013-07-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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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wdb45:

麦苗 : 2013-07-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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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PETER ZHANG11 : 2013-07-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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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君 : 2013-07-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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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号

crp529 : 2013-07-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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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谢谢

cqw980523 : 2013-07-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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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顶起来

RONA : 2013-07-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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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感谢楼主!

hlserveb : 2013-0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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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如果有来生 : 2013-07-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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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thanks a lot, Jason.

MAIL98 : 2013-0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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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传说已久的“海外资产申报新规”终于出台了。

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中文报纸上也频频出现《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吓坏回流华裔》、《狼来了》这类吓死人不偿命的标题。预料后面的几个月,中文报纸上也将满眼都是“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对策”之类的广告。

这事儿真有这么邪乎吗?我就不信这个邪。

所谓的“ 海外资产申报”,其实只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的四个报表之一。该报表的正确名称,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编号T1135。

今天花了几个小时,做了一件自认为有些社会意义的义工,就是把最新的T1135连同其所附填报说明做了个完整的翻译。顺便Google了一下,似乎这还是世界上第一个T1135的中文译本。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做了回世界第一。:wdb6:

参见附件PDF文件。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对你来说是件事儿,而你又从来没有亲自读过那张表,那么把这个中文译本下载下来从头到尾读一遍吧。

如翻译有误,请不吝更正赐教。也
欢迎提问,
欢迎指教,
欢迎讨论,
欢迎辩论,
欢迎抬杠,
更欢迎打赌,只因始终没找到对手,我那张100万加元的支票至今还没机会放到赌桌上去呢。

但是以上所有的欢迎都有一个条件:如果你想说的是“我听人说如何如何”,或者“上回讲座上我听专家说云云”,那么请务必先从头到尾读完这张T1135表(无论你读英文原版还是中文译本),然后再重新考虑一遍你是否还想说那句话。

最后,如果你认为这个译本有用,劳驾把这个帖子顶起来,让更多的朋友看到它吧。译本版权也不保留,只要是完整转载PDF文件,欢迎任意转载到任何网站,当然必须是干净的网站喽。


点击下面的附件即可下载阅读(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


多谢楼主,能简单讲解一下吗?

wolla21 : 2013-07-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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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柔情 : 2013-07-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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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如意园 : 2013-07-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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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号。并非常感谢楼主!

唐人Jason : 2013-07-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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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设个讲座,专门介绍一下

最近我们会请几位税务会计师和税务律师做几次与此有关的讲座。

唐人Jason : 2013-07-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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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能否专门开个帖子说说加拿大那些产品理财是保本高利息的.比如,有没有类次中国上市的企业债那种国家担保的债权投资?最好把美股投资模式.也说说.衷心感谢.

好,我会在理财那个帖子里讲一讲债券的原理和投资实务,再以后也会讲到股票投资。

唐人Jason : 2013-0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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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教附件在哪里看?原谅我新手

楼顶帖子的下部。

唐人Jason : 2013-07-04#57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不错!支持!另外按照我的理解,列出几个简单的例子,请唐人批阅一下啊
1、如果在国内无其他资产,仅有住房一套,父母居住,即使住房价值超过10万加元,也不必填报此表。对否?
2、如果在国内无其他资产,但有存款5万加币和一套住房(父母居住),如果住房价值+存款>10万加币,但因房是家人住,存款也<10万加币,所以不必填报此表。对否?
3、如果国内资产为,存款11万加币,住房一套(父母住),因存款>10万,所以要填报此表,但住房可不填写。对否?
4、若国内资产仅为住房一套(父母居住),若当年售出,价格9万加币,若登陆时房产价格为5万加币,虽然收益为9-5=4万加币,但因总价未超过10万加币,所以也不必填写此表,对否?但是因为有收益,所以需要在T4表上填写,对吗?
5、若国内资产仅为住房一套(父母居住),若当年售出,价格15万加币,若登陆是房产价格为10万加币,那么....?
我开始糊涂了.....请唐人帮我看看,对不对?

1. 可能要填。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的话,那么你的房子给父母住即使免费也视同出租,出租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而非自用资产,如果其成本值大于10万的话,就要填报T1135。

2. 参考1。

3. 参考1。

4. T1135不用填报,但是要在T1(而不是T4)上体现此房产处置。

5. 参考1和4。

唐人Jason : 2013-07-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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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成人在加拿大没有自己的房子,但在国内有一套,把国内的卖了换成加币,再把加币带进来,是不是不用上税?

答案是:也许。

假设这里说的这个房子是A,即使A是此人所拥有的唯一的房子,但是如果在同一时间此人的配偶还拥有房子B,并且在A存在的那段时间里房子B被指定为主居所,那么房子A出售所获资本增值的50%仍然应税。


唐人Jason : 2013-0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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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的怎么办?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国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儿吧,这是个讹传。

如果你的意思是应报《外国收入核对表》而未报的话,那么要赶快利用“自愿披露程序”报告,多半还可以争取不被处罚。

唐人Jason : 2013-07-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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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年一直有报t1135国内房产,但是是自住的呀,以后是不是不要再报了?谢谢!

不仅以后不要再错报,以前错报的表格也要尽快更正。正确、完整披露税务信息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含糊不得。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3-07-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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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怎么和你联系

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唐人Jason : 2013-07-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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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能简单讲解一下吗?

不客气!

简单讲解恐怕也要一万字。还是请大家自己读完表格后提具体的问题,一起来讨论效率更高一些。

安逸 : 2013-07-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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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能悄悄给我一个吗?谢谢!

fishtail : 2013-07-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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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下!

BCDREAM : 2013-07-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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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psb : 2013-07-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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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要填。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的话,那么你的房子给父母住即使免费也视同出租,出租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而非自用资产,如果其成本值大于10万的话,就要填报T1135。

2. 参考1。

3. 参考1。

4. T1135不用填报,但是要在T1(而不是T4)上体现此房产处置。

5. 参考1和4。
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搞懂,若在加拿大有房自住,国内还有一套超过10万、平时空置偶尔回国住住的商品房,这种情况国内的房算渡假屋吗?算自用房吗?还是算。。。?

请教唐人或其他知道答案的同学。

cxn1000 : 2013-07-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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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多谢:wdb10:

scs0638 : 2013-07-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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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linda123456 : 2013-07-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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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问,我移民后就没有填过这个表。今年孩子到多大读书,我卖掉国内一个房,陆续汇入30万多加币,打算给孩子在他的大学附近买一个公寓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荧火虫 : 2013-07-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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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你在前面贴子里提到,父母如果不是我的Dependent的话,即使是他们居住的房子,也可能需要申报这点,我不明白。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是我的Dependent。 在税务上,这个Dependent到底是指什么?我想问的情况是,父母买他们自己居住的房子时,把我的名字也一起加在上面了,但是实际是他们出的钱也是他们自己居住。看起来还是很复杂的。多谢!

荧火虫 : 2013-07-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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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名字被列在父母的房产证上,应该算全家共同拥有的房产,他们居住,在前面的贴子里你说,父母居住视同出租,我还是很难理解这种情况,怎么理解成出租呢? 难道把房产的价值按人口分成几份,我的那份算成出租?但是我没有拿到租金,这在税务法上合理吗?

James.413 : 2013-07-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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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

莎莎 : 2013-07-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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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火虫 : 2013-07-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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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也许。

假设这里说的这个房子是A,即使A是此人所拥有的唯一的房子,但是如果在同一时间此人的配偶还拥有房子B,并且在A存在的那段时间里房子B被指定为主居所,那么房子A出售所获资本增值的50%仍然应税。

请教在报税表上哪里有需要指定主居所的?指定住居所的条件是什么?到底是理论上可以随便指定主居所,还是事实上可以任意指定主居所的?

唐人Jason : 2013-07-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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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悄悄给我一个吗?谢谢!

当然。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3-07-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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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搞懂,若在加拿大有房自住,国内还有一套超过10万、平时空置偶尔回国住住的商品房,这种情况国内的房算渡假屋吗?算自用房吗?还是算。。。?

请教唐人或其他知道答案的同学。

这算自用。

唐人Jason : 2013-07-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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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问,我移民后就没有填过这个表。今年孩子到多大读书,我卖掉国内一个房,陆续汇入30万多加币,打算给孩子在他的大学附近买一个公寓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没填过这个表”可能有两种情况:

1. 依法你本来就不需要填报T1135;

2. 依法你应填报T1135,但是未填报。

请问属于情况1还是情况2?

yifang1996 : 2013-07-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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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唐人Jason : 2013-07-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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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你在前面贴子里提到,父母如果不是我的Dependent的话,即使是他们居住的房子,也可能需要申报这点,我不明白。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是我的Dependent。 在税务上,这个Dependent到底是指什么?我想问的情况是,父母买他们自己居住的房子时,把我的名字也一起加在上面了,但是实际是他们出的钱也是他们自己居住。看起来还是很复杂的。多谢!

因为我的名字被列在父母的房产证上,应该算全家共同拥有的房产,他们居住,在前面的贴子里你说,父母居住视同出租,我还是很难理解这种情况,怎么理解成出租呢? 难道把房产的价值按人口分成几份,我的那份算成出租?但是我没有拿到租金,这在税务法上合理吗?

依赖人(dependent)是指在财务上依赖于你而生活的人,比如你的未成年孩子。通常依赖人是跟你居住在一起的,有些情况下也可能不跟你居住在一起,比如出外住校上学的孩子。

从你的情况来看,既然父母有财务能力购买住房,那么多半他们不属于你的依赖人,在税务意义上,他们不属于你的家人,你把你的财物借给他们与借给跟你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是一样的,如果你借钱给他们,那么这笔钱属于第3类特定外国资产,即使利息为0;如果你借房子给他们住,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第5类特定外国资产,即使房租为0。

但是,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来,这个房子的属性还是有待推敲的:

1. 如果父母明确说这个房子就是给了你的,你有权任意处置,他们只是在里面暂住,只要你要卖这个房子,或者自己要住,或者给别人住,他们可以立即搬走,卖房子所得或租金收入也全部属于你,那么这个房子是你的,父母是租户。

2. 如果父母只是出于遗产安排的考虑,把你的名字放在房产证上,以利于将来二老百年之后你接收房产,但在他们在世期间,房子的使用和处置仍由他们做主,租金收入和出售所得也仍归他们所有,那么对这个房子来说,出钱买房子的父母仍是受益所有人,你只是注册所有人。

在加拿大收入税法意义上,财产的所有人指的都是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在第1种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也是受益所有人,这个房子也成为你的第5类特定外国资产。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3-07-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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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报税表上哪里有需要指定主居所的?指定住居所的条件是什么?到底是理论上可以随便指定主居所,还是事实上可以任意指定主居所的?

只要在税务局网站上搜索: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就能找到相应的报表,编号是T2091(IND)。

后两个问题的答案也是简单搜索就能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找到。

指定主居所(designated principal residence)是一个纯粹的税务概念,只有在出售住房以后报税时才用得到,也就是说,你在卖掉一个房子以后报税时,才回头看过去你拥有这个房子的那些年度,你想指定这个房子为哪几个年度的主居所。每一个税务年度,你只能指定一个主居所。

指定一个房子为主居所是有若干个条件的,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你或你的配偶或你的同居配偶或你的前配偶或你的前同居配偶或你的任何一个孩子,曾经在这个年度里在这个房子住过一段时间。




荧火虫 : 2013-07-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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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Jason详细的解答!!能不能Pm你的办公室邮址

爱在夏天 : 2013-07-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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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以后不要再错报,以前错报的表格也要尽快更正。正确、完整披露税务信息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含糊不得。

不客气!

您好,请问怎么更正呢?还是明年不报了就直接可以了?

荧火虫 : 2013-07-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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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怎么不能送花?很少上网,连送花都找不着。:wdb7::wdb7::wdb7:
太感谢Jason的详细解答。我的情况是注册所有人,我没有任何权力处理房屋。我应该事先准备好哪些材料已备将来处理父母房子之时使用?还是要父母先写下文字经过公证?注册所有人的英文应该怎么说?问题实在多,太不好意思了

yongquan_j : 2013-07-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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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

linda123456 : 2013-07-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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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怎么更正呢?还是明年不报了就直接可以了?
同问,以前我也没有报过,那今后从国内往加拿大汇款,还能汇吗?

马扎 : 2013-07-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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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
关于主居所,按您所说,要考虑居住的情况。如果登陆前在国内有一套房且是主居所,登陆后在加拿大租房几年,一直没买房。如果考虑今年卖掉国内的住房,那么卖房所带来的资本增值是否要缴税呢?

Nickel : 2013-07-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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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真的是弄不太清楚。能否请楼主给介绍几个在温哥华、多伦多地区的,对此很清楚的讲中文的税务专家?

雨中行 : 2013-07-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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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加声望。:wdb37:

荧火虫 : 2013-07-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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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
关于主居所,按您所说,要考虑居住的情况。如果登陆前在国内有一套房且是主居所,登陆后在加拿大租房几年,一直没买房。如果考虑今年卖掉国内的住房,那么卖房所带来的资本增值是否要缴税呢?
//指定一个房子为主居所是有若干个条件的,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你或你的配偶或你的同居配偶或你的前配偶或你的前同居配偶或你的任何一个孩子,曾经在这个年度里在这个房子住过一段时间。//
刚刚学到的。参看以上这个基本条件,可以判断是否为主居所。不是主居所的话,资本增值当然要交税

唐人Jason : 2013-07-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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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Jason详细的解答!!能不能Pm你的办公室邮址

不客气!办公室地址电话已经PM给你。

唐人Jason : 2013-07-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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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怎么更正呢?还是明年不报了就直接可以了?

打这个税务局的电话问:1-800-959-8281,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做。

唐人Jason : 2013-07-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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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怎么不能送花?很少上网,连送花都找不着。:wdb7::wdb7::wdb7:
太感谢Jason的详细解答。我的情况是注册所有人,我没有任何权力处理房屋。我应该事先准备好哪些材料已备将来处理父母房子之时使用?还是要父母先写下文字经过公证?注册所有人的英文应该怎么说?问题实在多,太不好意思了

对,最好以书面的东西,比如你与父母的协议来明确这个房子的权益归属,公证不是必需的,但是如果方便的话,公证或请律师见证当然更稳妥。

注册所有人是registered owner,受益所有人是beneficial owner。


唐人Jason : 2013-07-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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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以前我也没有报过,那今后从国内往加拿大汇款,还能汇吗?

作为加拿大居民,你把合法属于你的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是你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也不以按时填报T1135为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你应报T1135而没有按时填报,你照样可以汇款进来。即使你1分钱都不汇进来,如果你漏报T1135,照样会被处罚。这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汇款与收入税也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收入税的计算只于收入有关,加拿大从来就没有对汇款征过税。

至于以前的税务年度没有填报T1135是对是错,也先不要自己轻易下结论,建议尽快去咨询一位专业税务会计师,如果发现在税务申报上有任何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汇款与税务自查,这二者之间没有关系,分别办理即可。

唐人Jason : 2013-07-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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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
关于主居所,按您所说,要考虑居住的情况。如果登陆前在国内有一套房且是主居所,登陆后在加拿大租房几年,一直没买房。如果考虑今年卖掉国内的住房,那么卖房所带来的资本增值是否要缴税呢?

如果自你定居加拿大至房子出售的每一年,你或你的家人都曾经在这个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那么答案是全部资本增值免税。

如果有的年头你或你的家人在一整年里谁也没有在这个房子里住过,那么按没住过的年数与总年数的比例有一部分甚至全部资本增值要50%计入应税收入。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3-07-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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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真的是弄不太清楚。能否请楼主给介绍几个在温哥华、多伦多地区的,对此很清楚的讲中文的税务专家?

可以,经常一起工作的税务会计师和税务律师都有说普通话的。由于每位专家各有领域专长,所以要先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才能知道介绍哪位专家给你最合适。

Julie.Q : 2013-07-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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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多谢唐人Jason:wdb17::wdb19:

愤怒到中年 : 2013-07-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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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行善事,好弟兄啊!

simon8163 : 2013-07-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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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兄!请将办公室地址和电话PM给我,谢谢~

另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在中国2个不同城市各有一套房产,以前因为工作原因两地跑来回住,这种情况能算做自住吗?谢谢!

frankben : 2013-07-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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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里是非居民债权要填,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债权,有利息收入,填什么表?

jasmine-qlq : 2013-07-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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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Jason

唐人Jason : 2013-07-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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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兄!请将办公室地址和电话PM给我,谢谢~

另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在中国2个不同城市各有一套房产,以前因为工作原因两地跑来回住,这种情况能算做自住吗?谢谢!

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这种情况下这两套房子都属自用。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3-07-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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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里是非居民债权要填,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债权,有利息收入,填什么表?

T1135并非税表。

平时说的报税,报的是tax return,是一组表格,其主表编号是T1,叫做T1总税表,全名叫《收入税申报与福利申请总表》。所有的收入数据都经计算过程表格(schedule)计算后,汇总进T1。

而T1135是一种information return,是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

外国信息披露报表包括:
T1134,《控股或非控股外国附属企业信息披露表》;
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
T1141,《关于向非居民信托或类似安排或实体贡献资产的信息披露表》,
T1142,《关于由非居民信托获取分配或贷款的信息披露表》。

对于典型的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来说,在中国还有生意的情况下,其实除了T1135,至少T1134也要填报。漏报任何一张表或者任何的不实填报都是违法的。

如果做了移民信托或者祖业信托安排,则可能需要填报T1141和T1142。

linda123456 : 2013-07-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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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没报过海外资产申报的,从国内汇钱过来给孩子读大学买房子的。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能让CRA相信这是国内老父老母的赠与?

唐人Jason : 2013-07-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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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没报过海外资产申报的,从国内汇钱过来给孩子读大学买房子的。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能让CRA相信这是国内老父老母的赠与?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意思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如果你的意思是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的话,那么必须马上通过自愿披露程序补报,多半还能避免被处罚。

即使你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你也可以随时把你存在中国的钱汇来加拿大,加拿大从来没有征过汇款税。

国内老父老母要是疼孙子/孙女,愿意出钱供孩子上学买房子,这与你报没报过《外国收入核对表》也没有关系,在税务上甚至与你本人没有关系,只与孩子有关系,但是加拿大又不征赠与税,只要孩子保留银行账户记录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孩子还在上大学的年龄,直接赠与房子给孩子并不妥当。按新的BC家庭法,如果孩子有男女朋友同居24个月以上,分手时此房子在此期间的增值将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被分配。如确想送房子给孩子,应考虑信托安排。

yyyyy : 2013-07-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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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gzlady : 2013-07-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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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意思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如果你的意思是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的话,那么必须马上通过自愿披露程序补报,多半还能避免被处罚。

即使你应报而未报《外国收入核对表》,你也可以随时把你存在中国的钱汇来加拿大,加拿大从来没有征过汇款税。

国内老父老母要是疼孙子/孙女,愿意出钱供孩子上学买房子,这与你报没报过《外国收入核对表》也没有关系,在税务上甚至与你本人没有关系,只与孩子有关系,但是加拿大又不征赠与税,只要孩子保留银行账户记录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孩子还在上大学的年龄,直接赠与房子给孩子并不妥当。按新的BC家庭法,如果孩子有男女朋友同居24个月以上,分手时此房子在此期间的增值将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被分配。如确想送房子给孩子,应考虑信托安排。
请教唐人,加拿大没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吗?相信很多华人父母都想知道。

gouma : 2013-07-0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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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paul-yu : 2013-07-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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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国内父母有一套价值超过20万加元的房子,目前口头许诺将来作为遗产留给我,无书面协议。请问以后我如果接受这个房子并把它卖掉,所得现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如何报税?如果考虑合理避税,我需要做些什么,您有何建议?谢谢!:wdb17:

唐人Jason : 2013-07-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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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加拿大没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吗?相信很多华人父母都想知道。

在另外一个主题里发表的贴子转帖过来,长了点,但是足以回答这个问题。只补充一点点以供理解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联邦内的各省独立立法,在法律体系上,除魁北克采用大陆法系以外,其他各省采用英美普通法系。我住在BC省,所以这里有关法律的讨论说的都是BC省的法律。如果你住在其他省,有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唐人Jason : 2013-07-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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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国内父母有一套价值超过20万加元的房子,目前口头许诺将来作为遗产留给我,无书面协议。请问以后我如果接受这个房子并把它卖掉,所得现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如何报税?如果考虑合理避税,我需要做些什么,您有何建议?谢谢!:wdb17:

首先,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当你获得这个房子时,并不触发任何纳税义务。

第二,如果你是加拿大居民,当你获得这个房子后,这个房子便成为你所拥有的资本性资产,其成本值计为你获得它时的公允市值。日后当你出售这个房子后,税务后果有三种可能:

1. 你指定这个房子在你拥有它的所有年度为你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100%免税。

2. 你指定这个房子在你拥有它的某些年度为你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一部分(非指定主居所年数/总年数)的5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3. 你不指定这个房子为任何年度的主居所,其出售所实现全部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至于如何报税,我只有一个建议:请专业税务会计师帮你报。

如何“合理避税”?答案是从来没有“合理避税”一说,避税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那么如何合法避税,答案还是,去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我的建议还是:当你在这类严肃的问题上有弄不明白的地方时,不要依赖周围朋友从别人那里听来的说法,更不要依赖这个网络论坛上的陌生人(包括我在内),而应该去面对面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茉莉花Eileen : 2013-0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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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gzlady : 2013-0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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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外一个主题里发表的贴子转帖过来,长了点,但是足以回答这个问题。只补充一点点以供理解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联邦内的各省独立立法,在法律体系上,除魁北克采用大陆法系以外,其他各省采用英美普通法系。我住在BC省,所以这里有关法律的讨论说的都是BC省的法律。如果你住在其他省,有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非常感谢:wdb17:

不知道这个信托安排具体怎么做?我在安省。

能包括中国和美国的房产吗?

酿酒阿J : 2013-07-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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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唐人Jason : 2013-07-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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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wdb17:

不知道这个信托安排具体怎么做?我在安省。

能包括中国和美国的房产吗?

信托是普通法下的概念,是一种法律安排。安省属普通法管辖地。如有需要,应先请信托专家协助规划信托架构,然后请信托律师协助起草信托契约。

由委托人托付给受托人替受益人持有的财产统称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放进信托并不是一个物理过程,而是一个契约履行程序,所以理论上,中国和美国的房产都可以放进信托。特别是加拿大居民在美国所购房产,为避免遗产税和赠与税,用一个跨境信托来代替本人持有那里的房产是非常必要的。

美国属典型的普通法管辖地,所以一般来说你在其他普通法管辖地(比加拿大安省、开曼群岛、泽西群岛等地)所建立的信托在美国也受法律保护。

而在中国所采用的大陆法系下,并没有明确的信托概念,所以信托安排在中国当地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持有中国资产的信托仍受普通法管辖国家的法律保护。

Rebecca+ : 2013-07-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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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个朋友请教唐人,他来加拿大10年,8年前买了一个房子,现在准备卖出,他8年前买房的时候曾经享受首次买房的税务减免优惠(约2000加元),但他十几年前在中国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折算工龄后以很低的价钱(一万多人民币)买下了,那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享受加拿大的首次买房税务优惠呀?CRA的追溯期是7年,那他买房是8年前,还会追溯吗?如果追溯这2000加元8年得罚多少钱呀?会因此上CRA黑名单吗?当年真不是故意隐瞒,因为是中国单位福利分房,没花什么钱没觉得是自己置业,在加拿大的这套房是自己第一次努力积累购置房产。

墨菲 : 2013-07-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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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2:

豌豆uu : 2013-07-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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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 lot!

happyangela : 2013-07-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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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学习
UP

唐人Jason : 2013-07-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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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个朋友请教唐人,他来加拿大10年,8年前买了一个房子,现在准备卖出,他8年前买房的时候曾经享受首次买房的税务减免优惠(约2000加元),但他十几年前在中国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折算工龄后以很低的价钱(一万多人民币)买下了,那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享受加拿大的首次买房税务优惠呀?CRA的追溯期是7年,那他买房是8年前,还会追溯吗?如果追溯这2000加元8年得罚多少钱呀?会因此上CRA黑名单吗?当年真不是故意隐瞒,因为是中国单位福利分房,没花什么钱没觉得是自己置业,在加拿大的这套房是自己第一次努力积累购置房产。

房产交易税是省财政局收的,不是CRA收的。

在BC省,享受房产交易税减免优惠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你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里拥有过权益(you have never owned an interest in a principal residence)。

如果这事儿发生在BC省,而那位朋友的情况如你所述,那么这位朋友当时在交易税减免申请表上签字表示“1.我已读过此优惠项目的指引说明,我理解享受此优惠项目的要求及其后续要求......4. 我的名字从来没有在一个我曾经居住过的居所的房契(房产证)上注册过......“时,如果1是真话,那么4就是故意的假话;如果4是非故意的假话,那么1就是故意的假话(因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认真阅读也不理解这份申请表及其说明却故意说“读过”并“理解”)。

CRA要求纳税人保留纳税资料至少6年,但是从来没有追溯期这么一说。省财政局也没有追溯期一说。

发生这样的差错,唯一能做的,也是必须做的,就是在第一时间写信给省财政局更正错误。会不会受罚要由财政局决定,但是多数情况下主动更正错误都可能被免于处罚。所以没什么可纠结的。

yyyyy : 2013-07-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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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请教唐人,过去听说过度假屋也不用报告,请问度假屋和自住房是不是完全等同,如果不等同,度假屋是如何定义的,将来卖掉后需要交(报)税吗?

第二个问题,过去听说有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一说,请问满足什么条件才是非税务居民,假如某人某年度满足了这个要求,是自动变为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还是需要履行一个什么手续才行。如果是非税务居民,他把房子卖了,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也不需要报税

第三个问题,如果某人在某年的收入够不上交税的标准(收入较低),而他本人又不方便报税(比如不在加拿大境内),是不是这个年度可以不报税,假如他没有报会有什么后果吗

另外,我也想知道联系唐人的方式,请您发地址和电话给我悄悄话好吗,多谢了。

唐人Jason : 2013-07-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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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请教唐人,过去听说过度假屋也不用报告,请问度假屋和自住房是不是完全等同,如果不等同,度假屋是如何定义的,将来卖掉后需要交(报)税吗?

第二个问题,过去听说有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一说,请问满足什么条件才是非税务居民,假如某人某年度满足了这个要求,是自动变为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还是需要履行一个什么手续才行。如果是非税务居民,他把房子卖了,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也不需要报税

第三个问题,如果某人在某年的收入够不上交税的标准(收入较低),而他本人又不方便报税(比如不在加拿大境内),是不是这个年度可以不报税,假如他没有报会有什么后果吗

另外,我也想知道联系唐人的方式,请您发地址和电话给我悄悄话好吗,多谢了。

度假屋,就是自已用来度假住的房子,收入税法里并无定义。

在T1135意义上,你的资产被分为两类:自用和投资。而自用和投资,在收入税法里也没有定义,因为用不着定义,你自己一定知道什么叫自用,什么叫投资。

对于房子来说,自住是自用,你给自家的猫狗住也是自用,你买个房子只用来堆杂物也是自用。

除指定主居所外,出售自用房产所得资本增值的50%也要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关于第二个问题,转贴一段我以前写的帖子供参考:

————————————————————————————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

关于第三个问题,税务局是这样回答的:

Do you have to file a return?

You must file a return for 2012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pply:
  • You have to pay tax for 2012.
  • We sent you a request to file a return.
  • You and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elected to split pension income for 2012. See lines 115, 116, 129, and 210.
  • You received 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 (WITB) advance payments in 2012.
  • You disposed of capital property in 2012 (for example, if you sold real estate or shares) or you realized a taxable capital gain (for example, if a mutual fund or trust attributed amounts to you, or you are reporting a capital gains reserve you claimed on your 2011 return).
  • You have to repay any of your old age security or 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See line 235.
  • You have not repaid all amounts withdrawn from your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RRSP) under the Home Buyers' Plan or the Lifelong Learning Plan.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Guide RC4135, Home Buyers' Plan (HBP) or Guide RC4112, Lifelong Learning Plan (LLP).
  • You have to contribute to the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This can apply if, for 2012, the total of your net self-employment income and pensionable employment income is more than $3,500. See line 222.
  • You are paying 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on self-employment and other eligible earnings. See lines 317 and 430.
只要你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你就可以合法地不报税。对于新移民来说,可以简单地理解,只要你不欠税款,也不需要申请福利,你就不用报税。

最后,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yyyyy : 2013-07-15#122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非常感谢唐人生动有趣的回复,不过我的英语和财税方面的知识都不是太好,所以后面的那段英语似乎还有点不太清楚,我再仔细看看,如还不懂,我将再向唐人请教,非常感谢您,唐人,THANK YOU VERY MUCH.

唐人Jason : 2013-07-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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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唐人生动有趣的回复,不过我的英语和财税方面的知识都不是太好,所以后面的那段英语似乎还有点不太清楚,我再仔细看看,如还不懂,我将再向唐人请教,非常感谢您,唐人,THANK YOU VERY MUCH.

不客气!

其实只要中学学过英语,在电子字典的帮助下读这些东西都没有问题的。

Maggie.ca.63 : 2013-07-16#124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麻烦唐人jason 也给我一个电话地址,我也有很多的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疑虑需要了解谢谢

唐人Jason : 2013-07-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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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唐人jason 也给我一个电话地址,我也有很多的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疑虑需要了解谢谢

已经悄悄话给你。不客气!

Maggie.ca.63 : 2013-07-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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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悄悄话给你。不客气!

谢谢唐人Jason :wdb11:

psb : 2013-07-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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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自用。
谢谢JASON!

唐人Jason : 2013-07-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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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Jason :wdb11:

谢谢JASON!

不客气!

matchgirl : 2013-08-16#129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請教唐人,London Life分紅險交保費時,可以在中國直接匯到保險公司帳戶嗎?

唐人Jason : 2013-08-17#130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請教唐人,London Life分紅險交保費時,可以在中國直接匯到保險公司帳戶嗎?

是否可以从境外银行汇款给加拿大保险公司支付加拿大寿险的保费?如果这只是个技术问题,那么我可以说我清楚地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我就在金融机构工作,每天都在跟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打交道。

在从技术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问个问题:

加拿大保险公司在加拿大发行的人寿保险的受保人只能是本地居民,而一位本地居民,为向一家本地保险公司支付一张本地寿险保单的保费,为什么要从万里之外的中国汇款过来呢?

我猜是有人给你出主意:从中国直接汇款给加拿大的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税务局看不见你的汇款,日后保单赔付出来,家人拿到的钱是免税的,你自己在生前用保单做抵押贷款,拿出来的钱也是免税的,这样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把“没有申报的海外资产” 转移到加拿大来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告诉你,这绝对是个大大的馊主意。如果我猜的不对也请别介意。

matchgirl : 2013-08-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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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从境外银行汇款给加拿大保险公司支付加拿大寿险的保费?如果这只是个技术问题,那么我可以说我清楚地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我就在金融机构工作,每天都在跟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打交道。

在从技术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问个问题:

加拿大保险公司在加拿大发行的人寿保险的受保人只能是本地居民,而一位本地居民,为向一家本地保险公司支付一张本地寿险保单的保费,为什么要从万里之外的中国汇款过来呢?

我猜是有人给你出主意:从中国直接汇款给加拿大的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税务局看不见你的汇款,日后保单赔付出来,家人拿到的钱是免税的,你自己在生前用保单做抵押贷款,拿出来的钱也是免税的,这样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把“没有申报的海外资产” 转移到加拿大来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告诉你,这绝对是个大大的馊主意。如果我猜的不对也请别介意。

已经回流,所以感觉这样更方便。不合法当然就不做了。

同时买的是一位留学生,她也已经毕业回国做家族生意,她想取消加拿大银行帐户,所以才一起想到请教你。

梅菊枫 : 2013-08-1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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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技术指导帖!

唐人Jason : 2013-08-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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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回流,所以感觉这样更方便。不合法当然就不做了。

同时买的是一位留学生,她也已经毕业回国做家族生意,她想取消加拿大银行帐户,所以才一起想到请教你。

如果是这样,答案倒也简单。

从中国的银行电汇到加拿大保险公司支付加拿大寿险保单的保费,从做法上并无不合法之处,技术上也没有问题,只需找保险公司要一个详细的从加拿大意外电汇付保费的指引就可以了,通常指引的收款人是保险公司,账户号码是保险公司专用来收保费的一个银行账户号码,在备注中注明汇款credit to你的保单账户(具体指引每家保险公司可能有所不同)。

唯一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虽然从第三方账户电汇支付这个保费技术上也没有问题,但是要尽量避免这么做,尽可能都从你自己在中国的银行账户汇出,这样可以避免无谓地招引加拿大这边反洗钱监管方面的麻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回流后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更新保单档案里你的家庭地址和通信地址。

JEANY : 2013-08-1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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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thanks

sandy_lu2006 : 2013-08-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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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
1,我们今年9月要长登,2014年初是否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2,如果是,2015年初申报的时候,收入(亏损)是2014年末成本值-2014年初成本值还是2014年末成本值-2013年9月成本值?
3,如果2014年初就要申报,收入(亏损)是否2013年末成本值-2013年9月成本值?这一部分的收入(亏损)是否并不是应该缴(退)税的?
4,出售所获资本增值(亏损)是出售值-2013年9月成本值?
5,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比如房产评估报告或者证券公司的对账单来证明2013年9月的成本值(公允价值)?

非常感谢!

唐人Jason : 2013-08-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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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
1,我们今年9月要长登,2014年初是否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2,如果是,2015年初申报的时候,收入(亏损)是2014年末成本值-2014年初成本值还是2014年末成本值-2013年9月成本值?
3,如果2014年初就要申报,收入(亏损)是否2013年末成本值-2013年9月成本值?这一部分的收入(亏损)是否并不是应该缴(退)税的?
4,出售所获资本增值(亏损)是出售值-2013年9月成本值?
5,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比如房产评估报告或者证券公司的对账单来证明2013年9月的成本值(公允价值)?

非常感谢!

1. 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记住这是个讹传,从来就没有这么回事。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5的话,那么在你定居加拿大的第1个税务年度不用填报,自第2个税务年度起,是否要填报取决你是否满足填报条件,详见T1135表填报指引。

2. 如果这里说的是另外一回事——收入税申报的话,那么收入税申报周期是税务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收入不是这么算的,各类收入如何计算以及如何计入应税收入请参考收入税申报指引。如果这里仍然说的T1135,那么表上说的收入是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红利等收入,以及出售资产所获资本增值收入,请参考T1135填报指引。

3. 这个公式算出来的不是收入,也不是亏损,只代表某类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4. 如在定居加拿大以后出售在定居时已拥有的资产,则资本增值=出售所得-调整后成本;调整后成本=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允市值+各项费用。

5. 资产在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允市值,并不一定要通过专业评估获得,比如房子,你买卖房子时认为最有可能使买卖双方都满意成交的那个价值就是公允市值,其实只要你买卖过房子,你就知道借助什么资料获得这个公允市值,这些资料就是凭证,保留下来就可以了。

不客气!

sandy_lu2006 : 2013-08-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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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wdb17:

秋雨沙沙 : 2013-09-2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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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bigblackapple : 2013-10-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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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拉,下载了,慢慢看

yongshidexinyong : 2013-12-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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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奥,热心人!

wlhisya : 2013-12-24#141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谢谢,唐人,每次看你的帖子都获益匪浅。

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1、目前在国内给女儿买的保险(每年还需要支付保费),属于需要申报的内容吗?如果需要申报,具体属于哪一类?如何报?
2、目前在美国brokerage account内投资的美国股票,是否属于第二类的申报内容?
3、对于在美国brokerage account内投资的美国股票的收益或亏损,如何进行报税?

唐人Jason : 2013-12-25#142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谢谢,唐人,每次看你的帖子都获益匪浅。

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1、目前在国内给女儿买的保险(每年还需要支付保费),属于需要申报的内容吗?如果需要申报,具体属于哪一类?如何报?
2、目前在美国brokerage account内投资的美国股票,是否属于第二类的申报内容?
3、对于在美国brokerage account内投资的美国股票的收益或亏损,如何进行报税?

1. 如果保单是具有现金价值的终生寿险或万能寿险保单,则属于特定外国资产第4类,即non-resident trusts。其成本值应为已支付保费总额减去COI(cost of insurance)。虽然加拿大寿险保单内所获分配不计入保单持有人当年的应税收入,但是,外国保单作为一种非居民信托,每年保单获自保险基金分配的收入,可能会被视作居民持有人的个人应税收入,此种情况在税务上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2. 对。

3. 由出售在外国投资账户里的外国股票所获资本损益的税务处理,与出售在本国投资账户里的本国股票所获资本损益的处理完全一样。

不客气!

wlhisya : 2013-12-25#143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谢谢唐人。追问一个关于保单的问题,保单是支付10年,然后从女儿20岁的时候可以开始取现。另外,每年有生存金可以领取,也可以放在账户内生息。这样的情况,是否就如你所说的,可能会被视为收?

1. 如果保单是具有现金价值的终生寿险或万能寿险保单,则属于特定外国资产第4类,即non-resident trusts。其成本值应为已支付保费总额减去COI(cost of insurance)。虽然加拿大寿险保单内所获分配不计入保单持有人当年的应税收入,但是,外国保单作为一种非居民信托,每年保单获自保险基金分配的收入,可能会被视作居民持有人的个人应税收入,此种情况在税务上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2. 对。

3. 由出售在外国投资账户里的外国股票所获资本损益的税务处理,与出售在本国投资账户里的本国股票所获资本损益的处理完全一样。

不客气!

李先生 : 2013-12-25#144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请问一下,父母如果每年都会赠与一些钱给我,有没有每年每人多少的限制,谢谢。

昆虫 : 2013-12-25#145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wdb45:已下载打印,谢谢唐人。

唐人Jason : 2013-12-2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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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追问一个关于保单的问题,保单是支付10年,然后从女儿20岁的时候可以开始取现。另外,每年有生存金可以领取,也可以放在账户内生息。这样的情况,是否就如你所说的,可能会被视为收?

从保单取钱有两种取法:一种是部分取消保单,把对应这部分保单的现金价值取出;另一种是把保单抵押贷款。

第二种取法因为是贷款,不属应税收入。

而第一种取法,则取出的金额减去所对应部分取消保单的调整后成本(ACB)为保单增值收入,此收入100%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唐人Jason : 2013-12-27#147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请问一下,父母如果每年都会赠与一些钱给我,有没有每年每人多少的限制,谢谢。

这又是属于人权范畴的问题了。这也是为什么我总强调移民来加拿大以后,即使不打算入籍,也一定要研究一下《人权与自由宪章》,学习一下加拿大的历史和政治制度,才能真正了解你生活的加拿大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

父母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他们愿意赠与子女多少钱,子女愿意接受多少父母的赠与,这都属于天赋人权,怎么会有什么限制呢?

不客气!

李先生 : 2013-12-27#148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这又是属于人权范畴的问题了。这也是为什么我总强调移民来加拿大以后,即使不打算入籍,也一定要研究一下《人权与自由宪章》,学习一下加拿大的历史和政治制度,才能真正了解你生活的加拿大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

父母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他们愿意赠与子女多少钱,子女愿意接受多少父母的赠与,这都属于天赋人权,怎么会有什么限制呢?

不客气!
但美国好像是有规定的,每人每年1万美金,多的要交按收入交税,加拿大有吗?超过多少要交税?还是没有任何的限制,谢谢。

唐人Jason : 2013-12-28#149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但美国好像是有规定的,每人每年1万美金,多的要交按收入交税,加拿大有吗?超过多少要交税?还是没有任何的限制,谢谢。

赠与税与限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限制的意思是超过某个额度以上不允许发生。

在美国,私有财产的赠与也属于天赋人权,不会有任何限制的。不用去看什么法律,想一下美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就理解了。

没有限制不等于没有代价。赠与税就是赠与行为的代价之一。

美国是有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是赠与者而不是受赠者,但外国人对美国人的赠与,仅对位于美国境内的有形资产的赠与征税,外国人赠与美国人金融资产也是免税的。

而加拿大没有赠与税。

加拿大也没有遗产税。

加拿大也不对博彩赢利以及税后支付保费的保险赔付征税。

李先生 : 2013-12-29#150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赠与税与限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限制的意思是超过某个额度以上不允许发生。

在美国,私有财产的赠与也属于天赋人权,不会有任何限制的。不用去看什么法律,想一下美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就理解了。

没有限制不等于没有代价。赠与税就是赠与行为的代价之一。

美国是有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是赠与者而不是受赠者,但外国人对美国人的赠与,仅对位于美国境内的有形资产的赠与征税,外国人赠与美国人金融资产也是免税的。

而加拿大没有赠与税。

加拿大也没有遗产税。

加拿大也不对博彩赢利以及税后支付保费的保险赔付征税。
谢谢你的回复!可能我提的问题不够严谨,我对你的回答完全理解,我关心的只是我要不要做为受赠着,交任何税或填什么表。现在看来就是如果每年我父母(在中国)给我汇几万刀,当然,确实是他们的钱,赠与我使用(在加拿大),比如,帮助提前还房贷等等,是完全不用交任何的税费,及申报表。税局会认为这些是我的海外资产没有申报吗?十分感谢!

唐人Jason : 2013-12-2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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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可能我提的问题不够严谨,我对你的回答完全理解,我关心的只是我要不要做为受赠着,交任何税或填什么表。现在看来就是如果每年我父母(在中国)给我汇几万刀,当然,确实是他们的钱,赠与我使用(在加拿大),比如,帮助提前还房贷等等,是完全不用交任何的税费,及申报表。税局会认为这些是我的海外资产没有申报吗?十分感谢!

不客气!

即使在征收赠与税的美国,征税对象也是赠与者,而非受赠者。

即使你居住在美国,当你的居住在中国的父母把原属于他们的钱汇给你时,你不用缴税,父母也不用向美国缴税。

只要你诚实纳税并依法填报Tax Return和Information Return,税务局的人怎么认为一点都不重要,你更是完全没有必要去猜税务局的人会怎么猜你。这就像只要你没有偷窃,你就不用担心马路上的警察会猜你偷窃。

李先生 : 2014-01-02#152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只要你诚实纳税并依法填报Tax Return和Information Return"

这些赠与给我的钱,我需要在年度报税的时候作为我的收入报税吗?还是我根本不用填这些收入?如果填了收入不是就要交税了吗?谢谢!

唐人Jason : 2014-01-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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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诚实纳税并依法填报Tax Return和Information Return"

这些赠与给我的钱,我需要在年度报税的时候作为我的收入报税吗?还是我根本不用填这些收入?如果填了收入不是就要交税了吗?谢谢!

受赠所得不属于应税收入。

不客气。

Ianpeng : 2014-01-03#154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唐人,你好!
经常看你的文章,非常受用,现请教一个问题:小孩明年读大学,想就开始报税(一是,这样会让他自已可尽早的进入加拿大社会,二是说这样对他以后也好),这样就是我们给他的钱就算作收入,他自已打工挣的也算作收入,然后支出的房租.交通等都可以作为费用,这样报税后可以得到国家和退税(只要收入没有超过规定的最低收入).哈哈!是这样吗?先谢谢啦!
(当然我们付给他的钱我们也会报我们的收入的)

唐人Jason : 2014-01-04#155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唐人,你好!
经常看你的文章,非常受用,现请教一个问题:小孩明年读大学,想就开始报税(一是,这样会让他自已可尽早的进入加拿大社会,二是说这样对他以后也好),这样就是我们给他的钱就算作收入,他自已打工挣的也算作收入,然后支出的房租.交通等都可以作为费用,这样报税后可以得到国家和退税(只要收入没有超过规定的最低收入).哈哈!是这样吗?先谢谢啦!
(当然我们付给他的钱我们也会报我们的收入的)

假设“报税”的定义是填报收入税表(Income Tax Return)。

1. 孩子是不是必须报税,跟他上不上大学没有关系。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有税款要缴纳,即使他是今天刚出生的婴儿,他也必须报税。另一方面,即使他已经大学毕业,甚至都已经50岁了,如果不满足报税条件,他也可以不报税。

2. 报不报税与进入加拿大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他本来就生活在加拿大社会里面。

3. 该报税时必须报,不该报税时不要报。不该报税时报税不会获得任何好处,只有造成无端的浪费,浪费纸张、自己的时间,以及税务局的人工,税务局的人工也是咱纳税人自己的钱。

4. 父母给子女的钱不是子女的应税收入。

5. 孩子的房租、交通费等生活费用只能税后支出,不可作为税前之处费用。

6. 刚才说的都是收入税,但我猜"国家的退税"指的的消费税退税(GST/HST credit)。孩子如果满19岁,或者已经结婚,或者已经做了父母,只要他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他就可以申请消费税退税。是否可以得到退税,以及得到多少由他的收入水平决定。

民工加拿大 : 2014-01-04#156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你还要会计师活下去么?

Ianpeng : 2014-01-04#157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假设“报税”的定义是填报收入税表(Income Tax Return)。

实在是太耐心了!:wdb17::wdb45:
让我的错误"信息"得到了及时的纠正!太感谢了!!!:wdb19:
以后还请多指教!!!:wdb10:

唐人Jason : 2014-01-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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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要会计师活下去么?

在加拿大,真正的专业人士都能活得很好。

李先生 : 2014-01-0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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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所得不属于应税收入。

不客气。
明白,谢谢。只是算入总个人收入,但不是应税收入。谢谢。

唐人Jason : 2014-01-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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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谢谢。只是算入总个人收入,但不是应税收入。谢谢。

不客气。

yoee163 : 2014-0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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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再投资”方式分红得到的股票份额与“现金分红”方式分红得到的现金一样吗?算作当年的应税收入吗?

如意园 : 2014-0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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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谢谢楼主!

唐人Jason : 2014-01-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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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再投资”方式分红得到的股票份额与“现金分红”方式分红得到的现金一样吗?算作当年的应税收入吗?

分红再投资,其实是先把现金分到你的投资账户上,然后你的投资机构用这部分现金再买入股票,与平时用现金买股票不同的是,分红再投资买股票,你买到的股票股数不一定是整的,可以是零头股,比如3.123股。

所以答案是,再投资的分红与留作现金的分红,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区别,其实你分到的都是现金。

yyy888 : 2014-01-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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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耐心的解释,学到了不少知识,但还是有些问题不太明白:1. 退休工资要申报和收税吗? 2. 中国的股票和分红收入不是已经在中国上税了吗,在加拿大还需要上税吗? 3. 不是说保险收入在中国不需要上税吗,哪在加拿大也需要上税吗?

唐人Jason : 2014-01-2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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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耐心的解释,学到了不少知识,但还是有些问题不太明白:1. 退休工资要申报和收税吗? 2. 中国的股票和分红收入不是已经在中国上税了吗,在加拿大还需要上税吗? 3. 不是说保险收入在中国不需要上税吗,哪在加拿大也需要上税吗?

假设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

1. 你的退休金要100%计入应税收入,如论退休金获自哪个国家,包括中国。

2. 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你获自中国证券的资本增值和红利收入在中国被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提税,资本增值预提税率是0%(待确认),红利预提税率是15%(如果你拥有的股份达不到公司总股份10%),然后你把这些收入按相应类别计入加拿大应税收入,同时在中国所缴预提税形成税款抵免额用以抵免加拿大应纳税款。

3. 在加拿大,获自以税后收入支付保费的保险赔付是免税的。

yyy888 : 2014-01-2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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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hope2010 : 2014-01-2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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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申报海外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是借给朋友做生意用的,朋友每年给利息,这种情况,应该填写T1135的第几类呢?多谢。

唐人Jason : 2014-01-2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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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申报海外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是借给朋友做生意用的,朋友每年给利息,这种情况,应该填写T1135的第几类呢?多谢。

不要再用“申报海外资产”这个说法了吧,根本没有"申报海外资产"这回事儿,T1135是《外国收入核对表》,其性质类似你由本地收入支付方所获T5,T3这些T slips,用以核对你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收入核对,与“申报海外资产”,二者连沾边都不沾,“申报海外资产”是个极大的错误说法,这个错误说法的误导后果极为严重,还是更正了吧。

与非居民所欠债权相关的收入核对,在T1135第3项: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

不客气!

hope2010 : 2014-01-2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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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谢谢你的指正,不再用“海外资产”这一说法了。

xiaojun2696 : 2014-02-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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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你好!谢谢你的文章!再想请教一下有否nr74的中文译本,想学学这个表如何填写!谢谢

唐人Jason : 2014-02-1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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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你好!谢谢你的文章!再想请教一下有否nr74的中文译本,想学学这个表如何填写!谢谢

还没有,有时间的时候可以翻译一份。

Julie.Q : 2014-02-1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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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学习

等同 : 2014-02-2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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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要填。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的话,那么你的房子给父母住即使免费也视同出租,出租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而非自用资产,如果其成本值大于10万的话,就要填报T1135。

2. 参考1。

3. 参考1。

4. T1135不用填报,但是要在T1(而不是T4)上体现此房产处置。

5. 参考1和4。
请教唐人,根据以上的说法,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我在国内有4套房子如下:

1房.我每年回去至少住24小时,其余时间空置,此房可以视同主居室每年报税时无需体现,到卖出时申报,但增值部分不用纳税。

2房.我名下的房子,父母住没有租金,每年也要在T1135上申报。

3房,我名下的房子,亲戚借住没有租金,每年要在T1135上申报。


4房.我名下的房子空置,每年不用报T1135,将来卖出后不作为主居室年份的增值需要纳税

枫景秀美 : 2014-02-2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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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Jason:想请教您三个问题:1、2011年8月以游客的身份在加拿大购买的房产并且一直出租使用,但是以移民身份正式登陆是在2013年3月,因为购买房产之后直至登陆之前就一直没再来加国,所以该房产的租金收入一直没采取任何申报,那么2014年我们作为加拿大居民即将第一次报税,这次应该只是报我们2013年度的全球收入吧,那么2011年和2012年度这个房产的出租收入是否不用管?如需申报但未申报该如何处理?
2、登陆后国内的房产于2013年卖掉了,有登陆前该房产的市场价评估报告,变卖时比评估价格稍高一点,那么这个高出的部分的50%是否应该作为2013年的收入在这次报税时填报?
3、2015年应该申报T1135,请问如果我有跟公司的债权,但有协议约定,三年之内公司把钱还我,在这三年期间就不用支付利息给我,相当于这笔债权并没有产生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反映吗?再者,假设国内我有3套住房,都是毛坯房,没经过装修并且的确都在闲置,也不产生任何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上反映吗?多谢Josan!

Scty : 2014-02-2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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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ason。错误概念之十一中如果王哥其他假设条件都不变只是他后来入加拿大籍了。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从入籍那时起就必须向加拿大交税了。就不存在非税务居民的概念了?或者王哥不会因身份再次改变(入籍)而改变其非税务居民身份?谢谢!

yoee163 : 2014-03-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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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次报税,请教唐兄或者有经验的同学两个有关海外收入的问题:

问题一、2013年长登前跟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协议,行权价格是A。2013年上半年长登,长登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是B。2013年下半年用行权价A从公司购买了部分实物股票,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是C。随后将实物股票存入证券商,变成了可网上交易的电子股票。2013年底出售了部分该股票,售出价格为D。疑问:应税收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成本?

我自己开始觉得成本应该是A,但是又考虑到这个价格是长登前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好像不应该算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市场公允价格,那么市场公允价格是B或C哪个呢?

问题二:长登前跟他人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卖给他人,并且约定对方的付款日也是长登前,但是因为中国工商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到收到款时已经是长登后了,请问这笔款算应税收入吗?

唐人Jason : 2014-03-1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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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根据以上的说法,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我在国内有4套房子如下:

1房.我每年回去至少住24小时,其余时间空置,此房可以视同主居室每年报税时无需体现,到卖出时申报,但增值部分不用纳税。

2房.我名下的房子,父母住没有租金,每年也要在T1135上申报。

3房,我名下的房子,亲戚借住没有租金,每年要在T1135上申报。


4房.我名下的房子空置,每年不用报T1135,将来卖出后不作为主居室年份的增值需要纳税

1房,指定主居所这个概念只有在卖掉一个房子报税时才用得到,平时没有意义。

2房,给父母住即使不收租金,也视同出租,此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3房,同2.

4房,空置的目的如果是留着自用,则属于自用房,如果空置的目的是投资,则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唐人Jason : 2014-03-1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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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Jason:想请教您三个问题:1、2011年8月以游客的身份在加拿大购买的房产并且一直出租使用,但是以移民身份正式登陆是在2013年3月,因为购买房产之后直至登陆之前就一直没再来加国,所以该房产的租金收入一直没采取任何申报,那么2014年我们作为加拿大居民即将第一次报税,这次应该只是报我们2013年度的全球收入吧,那么2011年和2012年度这个房产的出租收入是否不用管?如需申报但未申报该如何处理?
2、登陆后国内的房产于2013年卖掉了,有登陆前该房产的市场价评估报告,变卖时比评估价格稍高一点,那么这个高出的部分的50%是否应该作为2013年的收入在这次报税时填报?
3、2015年应该申报T1135,请问如果我有跟公司的债权,但有协议约定,三年之内公司把钱还我,在这三年期间就不用支付利息给我,相当于这笔债权并没有产生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反映吗?再者,假设国内我有3套住房,都是毛坯房,没经过装修并且的确都在闲置,也不产生任何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上反映吗?多谢Josan!

1. 非居民在加拿大的房产如果出租,必须告知租客你是非居民,然后租客承担代扣代缴预提税的义务,未告知租客你的非居民状态已经违法了,必须及时更正。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予以更正。

2. 如果登陆日即定居日的话,那么答案是肯定的。

3. 外国公司所欠债权属于特定外国资产,无论收取利息与否。毛坯房如果留着自用,则属自用房;如果属投资,则属特定外国资产。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4-03-18#179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请教jason。错误概念之十一中如果王哥其他假设条件都不变只是他后来入加拿大籍了。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从入籍那时起就必须向加拿大交税了。就不存在非税务居民的概念了?或者王哥不会因身份再次改变(入籍)而改变其非税务居民身份?谢谢!

国籍是《打破平局规则》中的第4项测试,如果前3项测试均为平局,则国籍将起决定作用,否则无关紧要。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4-03-18#180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今年第一次报税,请教唐兄或者有经验的同学两个有关海外收入的问题:

问题一、2013年长登前跟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协议,行权价格是A。2013年上半年长登,长登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是B。2013年下半年用行权价A从公司购买了部分实物股票,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是C。随后将实物股票存入证券商,变成了可网上交易的电子股票。2013年底出售了部分该股票,售出价格为D。疑问:应税收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成本?

我自己开始觉得成本应该是A,但是又考虑到这个价格是长登前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好像不应该算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市场公允价格,那么市场公允价格是B或C哪个呢?

问题二:长登前跟他人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卖给他人,并且约定对方的付款日也是长登前,但是因为中国工商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到收到款时已经是长登后了,请问这笔款算应税收入吗?

1. 两笔交易需要分别计算资本增值(损失),计算方法取决于A, B, C, D这四个价格的高低次序,如提供此信息,我就可以告诉你怎么计算。

2. 如果交易发生在定居前,而只是交割发生在定居后,则此笔收入与加拿大无关。

yoee163 : 2014-03-18#181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今年第一次报税,请教唐兄或者有经验的同学两个有关海外收入的问题:

问题一、2013年长登前跟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协议,行权价格是A。2013年上半年长登,长登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是B。2013年下半年用行权价A从公司购买了部分实物股票,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是C。随后将实物股票存入证券商,变成了可网上交易的电子股票。2013年底出售了部分该股票,售出价格为D。疑问:应税收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成本?

我自己开始觉得成本应该是A,但是又考虑到这个价格是长登前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好像不应该算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市场公允价格,那么市场公允价格是B或C哪个呢?

问题二:长登前跟他人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卖给他人,并且约定对方的付款日也是长登前,但是因为中国工商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到收到款时已经是长登后了,请问这笔款算应税收入吗?

1. 两笔交易需要分别计算资本增值(损失),计算方法取决于A, B, C, D这四个价格的高低次序,如提供此信息,我就可以告诉你怎么计算。

2. 如果交易发生在定居前,而只是交割发生在定居后,则此笔收入与加拿大无关。

非常感谢唐兄的解答,看来情况比我想的要复杂。

A, B, C, D这四个价格是依次升高的,即A < B < C < D。

唐人Jason : 2014-03-19#182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非常感谢唐兄的解答,看来情况比我想的要复杂。

A, B, C, D这四个价格是依次升高的,即A < B < C < D。

那么期权行权后,实现第一次资本增值,计算公式是:

C-(B+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

另一个公式是:

C-(A+期权在定居日市值+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

出售股票后,实现第二次资本增值,计算公式是:

D-(C+其他与股票相关费用)

以上公式括号里那部分叫做ACB(Adjusted Cost Base),或计税成本。

frankben : 2014-03-21#183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关于第三个问题,税务局是这样回答的:

Do you have to file a return?


You must file a return for 2012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pply:
  • You have to pay tax for 2012.
  • We sent you a request to file a return.
  • You and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elected to split pension income for 2012. See lines 115, 116, 129, and 210.
  • You received 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 (WITB) advance payments in 2012.
  • You disposed of capital property in 2012 (for example, if you sold real estate or shares) or you realized a taxable capital gain (for example, if a mutual fund or trust attributed amounts to you, or you are reporting a capital gains reserve you claimed on your 2011 return).
  • You have to repay any of your old age security or 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See line 235.
  • You have not repaid all amounts withdrawn from your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RRSP) under the Home Buyers' Plan or the Lifelong Learning Plan.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Guide RC4135, Home Buyers' Plan (HBP) or Guide RC4112, Lifelong Learning Plan (LLP).
  • You have to contribute to the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This can apply if, for 2012, the total of your net self-employment income and pensionable employment income is more than $3,500. See line 222.
  • You are paying 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on self-employment and other eligible earnings. See lines 317 and 430.
只要你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你就可以合法地不报税。对于新移民来说,可以简单地理解,只要你不欠税款,也不需要申请福利,你就不用报税。

[/quote]

2013.6月全家登陆,没有申请过任何福利。有医疗卡。
今年要报税,能否不申请2013.6.-12月的牛奶金?
如果申请还要提供2012年的收入等。
只想从2014年开始申请牛奶金,可以吗??

唐人Jason : 2014-03-21#184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关于第三个问题,税务局是这样回答的:

Do you have to file a return?



You must file a return for 2012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pply:
  • You have to pay tax for 2012.
  • We sent you a request to file a return.
  • You and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elected to split pension income for 2012. See lines 115, 116, 129, and 210.
  • You received 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 (WITB) advance payments in 2012.
  • You disposed of capital property in 2012 (for example, if you sold real estate or shares) or you realized a taxable capital gain (for example, if a mutual fund or trust attributed amounts to you, or you are reporting a capital gains reserve you claimed on your 2011 return).
  • You have to repay any of your old age security or 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See line 235.
  • You have not repaid all amounts withdrawn from your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RRSP) under the Home Buyers' Plan or the Lifelong Learning Plan.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Guide RC4135, Home Buyers' Plan (HBP) or Guide RC4112, Lifelong Learning Plan (LLP).
  • You have to contribute to the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This can apply if, for 2012, the total of your net self-employment income and pensionable employment income is more than $3,500. See line 222.
  • You are paying 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on self-employment and other eligible earnings. See lines 317 and 430.
只要你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你就可以合法地不报税。对于新移民来说,可以简单地理解,只要你不欠税款,也不需要申请福利,你就不用报税。

2013.6月全家登陆,没有申请过任何福利。有医疗卡。
今年要报税,能否不申请2013.6.-12月的牛奶金?
如果申请还要提供2012年的收入等。
只想从2014年开始申请牛奶金,可以吗??[/quote]

申请福利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属于你的权利,是否行使是不需要请示任何人的,你自己决定申请还是不申请就可以了。

yoee163 : 2014-03-22#185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那么期权行权后,实现第一次资本增值,计算公式是:

C-(B+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

另一个公式是:

C-(A+期权在定居日市值+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

出售股票后,实现第二次资本增值,计算公式是:

D-(C+其他与股票相关费用)

以上公式括号里那部分叫做ACB(Adjusted Cost Base),或计税成本。

虽然理解了很多,不知理解的是否对,并且还是有疑问:
一:根据公式1和公式3可以看出,期权的行权价格A相当于用定居日期的收盘价B重置了,也就是说股票的成本变成了B,卖出时的增值计算公式是:“D-(B+与期权相关费用+与股票相关费用)”。

二:公式2没看懂,“C-(A+期权在定居日市值+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也就是“C-(A+B+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这样跟公式1就有矛盾了,该怎样理解?

三:根据公式1,行权时付出价格A买到了价格C的股票,但是行权只是买入并没有卖出,这时为什么要计算资本增值呢?:wdb2:这个增值需要计入应税收入吗?

谢谢!

唐人Jason : 2014-03-22#186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虽然理解了很多,不知理解的是否对,并且还是有疑问:
一:根据公式1和公式3可以看出,期权的行权价格A相当于用定居日期的收盘价B重置了,也就是说股票的成本变成了B,卖出时的增值计算公式是:“D-(B+与期权相关费用+与股票相关费用)”。

二:公式2没看懂,“C-(A+期权在定居日市值+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也就是“C-(A+B+其他与期权相关费用)”,这样跟公式1就有矛盾了,该怎样理解?

三:根据公式1,行权时付出价格A买到了价格C的股票,但是行权只是买入并没有卖出,这时为什么要计算资本增值呢?:wdb2:这个增值需要计入应税收入吗?

谢谢!

两个公式其实并不矛盾。看着矛盾可能公式2中期权在定居日市值被误认为股票在定居日市值所致。

公式1中还有一项期权金因为假设金额是0所以没有放上,现在放上去以便理解。另外,假设期权有效期很长,时间价值在短时间内不变。

期权本身是一种有价的资本性资产,行权时即有(期权本身的)资本增值实现。假设你的期权金,即获得期权的代价是0,行权价是A,当股价当股价涨到B时,因为持有期权的你有权以A价购入股票,则期权价值就也涨了大约(B-A)(说大约,是因为忽略了时间价值)

期权行权时,所实现资本增值为:

行权时股票市值-(行权价+期权ACB)

期权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的增值与加拿大无关,所以该期权的ACB(调整后成本)为:定居日的市值+其他费用(如佣金、账户费等)。

所以,
不客气。

frankben : 2014-03-22#187
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2013.6月全家登陆,没有申请过任何福利。有医疗卡。
今年要报税,能否不申请2013.6.-12月的牛奶金?
如果申请还要提供2012年的收入等。
只想从2014年开始申请牛奶金,可以吗??

申请福利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属于你的权利,是否行使是不需要请示任何人的,你自己决定申请还是不申请就可以了。[/quote]
我不想申请2013.6.-12月的牛奶金,只想申请从2014年1月开始申请牛奶金。但会计师说一定要申报2013.6-12月牛奶金,而且要提供2012年的收入,和2013.1-5月的收入。

会计师是否说错了?

唐人Jason : 2014-03-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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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福利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属于你的权利,是否行使是不需要请示任何人的,你自己决定申请还是不申请就可以了。
我不想申请2013.6.-12月的牛奶金,只想申请从2014年1月开始申请牛奶金。但会计师说一定要申报2013.6-12月牛奶金,而且要提供2012年的收入,和2013.1-5月的收入。

会计师是否说错了?[/quote]

如果那是一位真正的会计师,那么可能他/她来加拿大太久,汉语表达能力退化了。不行还是跟他/她说洋话吧。

yoee163 : 2014-03-2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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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式其实并不矛盾。看着矛盾可能公式2中期权在定居日市值被误认为股票在定居日市值所致。

公式1中还有一项期权金因为假设金额是0所以没有放上,现在放上去以便理解。另外,假设期权有效期很长,时间价值在短时间内不变。

期权本身是一种有价的资本性资产,行权时即有(期权本身的)资本增值实现。假设你的期权金,即获得期权的代价是0,行权价是A,当股价当股价涨到B时,因为持有期权的你有权以A价购入股票,则期权价值就也涨了大约(B-A)(说大约,是因为忽略了时间价值)

期权行权时,所实现资本增值为:

行权时股票市值-(行权价+期权ACB)

期权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的增值与加拿大无关,所以该期权的ACB(调整后成本)为:定居日的市值+其他费用(如佣金、账户费等)。

所以,
不客气。

不好意思,接着问问题:上述公式中的“行权时股票市值”和“行权价”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确认,但是该如何确定期权的“定居日的市值”呢?:wdb2:

唐人Jason : 2014-03-2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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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接着问问题:上述公式中的“行权时股票市值”和“行权价”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确认,但是该如何确定期权的“定居日的市值”呢?:wdb2:

如果期权在市场上交易,那么市值从市场上取得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在市场上交易,则只能自己用期权估价模型估算那时的公允市值。

江湖风铃 : 2014-03-25#191
thank you so much!

mrpk : 2014-03-26#192
请教唐人,如何定义capital gain and capital loss? 买基金的收益(包括增值和分红)和损失(卖掉基金后亏损的部分)据说不全是capital gain 和capital loss,不能直接相抵。加拿大银行的 T5 表上已经分清楚了,可是投资大陆或着其他地方的基金怎么分呢?一般银行职员根本搞不清楚啊!多谢了。

cathy99wei : 2014-03-26#193
感谢唐人给大家免费翻译了困绕许久的《外国收入核对表》,非常赞,无尽的感谢中!

不过我请教的问题有点泼冷水了,呵呵,关于国内房产很多人都说增值的多少用来记作当年收入,我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的房产贬值了,还不少。
1、针对这种房产贬值,该如何填此表呢?直接在数字前填“-”号吗?
2、房产贬值在税务上有什么具体的说法吗?比如可以冲减应税收入吗?
3、卖出和不卖出有何区分呢?
4、卖出后的实际亏损是直接冲减当年应税总收入吗?还是可以在未来分几年慢慢销抵?

不好意思,唐人,大家都问增值的,我赶上了过山车的峰顶,登陆后不久国内房价就瀑布式下跌,无语中!

maomao999 : 2014-03-26#194
请问J先生,在移民申请前,用公司的资金(公司直接)付款房产,实际收益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名下税费很高,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个人的,这样如何是好。

唐人Jason : 2014-03-26#195
请教唐人,如何定义capital gain and capital loss? 买基金的收益(包括增值和分红)和损失(卖掉基金后亏损的部分)据说不全是capital gain 和capital loss,不能直接相抵。加拿大银行的 T5 表上已经分清楚了,可是投资大陆或着其他地方的基金怎么分呢?一般银行职员根本搞不清楚啊!多谢了。

有互惠基金所获资本增值有两个来源,一是基金内部出售证券所获资本增值分配给投资者的那部分,二是由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所获资本增值。后者自己就可以计算;前者在加拿大,会反映在T3或T5上,但是对于中国的开放市场基金,你只能找基金公司要详细分配数据。

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4-03-26#196
感谢唐人给大家免费翻译了困绕许久的《外国收入核对表》,非常赞,无尽的感谢中!

不过我请教的问题有点泼冷水了,呵呵,关于国内房产很多人都说增值的多少用来记作当年收入,我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的房产贬值了,还不少。
1、针对这种房产贬值,该如何填此表呢?直接在数字前填“-”号吗?
2、房产贬值在税务上有什么具体的说法吗?比如可以冲减应税收入吗?
3、卖出和不卖出有何区分呢?
4、卖出后的实际亏损是直接冲减当年应税总收入吗?还是可以在未来分几年慢慢销抵?

不好意思,唐人,大家都问增值的,我赶上了过山车的峰顶,登陆后不久国内房价就瀑布式下跌,无语中!

如果这是自用房产,那么跟T1135没有关系。

如果这是投资房产,那么T1135表上以及T1税表上所反映资本增值或损失都是指出售房产之后所实现的增值或损失。

资本损失可以抵减过去两年以及未来任何年度的应税资本增值,但是不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唐人Jason : 2014-03-26#197
请问J先生,在移民申请前,用公司的资金(公司直接)付款房产,实际收益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名下税费很高,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个人的,这样如何是好。

在加拿大收入税法意义上,投资性房产的所有人指的是受益所有人,而不是注册所有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注册所有人。

maomao999 : 2014-03-26#198
谢谢J先生,还有问题,在中国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是按照GIC利息报税呢,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是不保本的,也有亏损的可能,感觉与利息不同,现在是一头雾水呢

八根儿 : 2014-03-26#199
谢谢楼主分享
收来学习一下先。。。

zh2501 : 2014-03-26#200
2013年6月25日,传说已久的“海外资产申报新规”终于出台了。

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中文报纸上也频频出现《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吓坏回流华裔》、《狼来了》这类吓死人不偿命的标题。预料后面的几个月,中文报纸上也将满眼都是“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对策”之类的广告。

这事儿真有这么邪乎吗?我就不信这个邪。

所谓的“ 海外资产申报”,其实只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的四个报表之一。该报表的正确名称,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编号T1135。

今天花了几个小时,做了一件自认为有些社会意义的义工,就是把最新的T1135连同其所附填报说明做了个完整的翻译。顺便Google了一下,似乎这还是世界上第一个T1135的中文译本。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做了回世界第一。:wdb6:

参见附件PDF文件。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对你来说是件事儿,而你又从来没有亲自读过那张表,那么把这个中文译本下载下来从头到尾读一遍吧。

如翻译有误,请不吝更正赐教。也
欢迎提问,
欢迎指教,
欢迎讨论,
欢迎辩论,
欢迎抬杠,
更欢迎打赌,只因始终没找到对手,我那张100万加元的支票至今还没机会放到赌桌上去呢。


但是以上所有的欢迎都有一个条件:如果你想说的是“我听人说如何如何”,或者“上回讲座上我听专家说云云”,那么请务必先从头到尾读完这张T1135表(无论你读英文原版还是中文译本),然后再重新考虑一遍你是否还想说那句话。

最后,如果你认为这个译本有用,劳驾把这个帖子顶起来,让更多的朋友看到它吧。译本版权也不保留,只要是完整转载PDF文件,欢迎任意转载到任何网站,当然必须是干净的网站喽。


点击下面的附件即可下载阅读(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
thanks

cathy99wei : 2014-03-26#201
谢谢唐人,明白了!

mrpk : 2014-03-27#202
有互惠基金所获资本增值有两个来源,一是基金内部出售证券所获资本增值分配给投资者的那部分,二是由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所获资本增值。后者自己就可以计算;前者在加拿大,会反映在T3或T5上,但是对于中国的开放市场基金,你只能找基金公司要详细分配数据。

不客气。

谢谢唐人这么快回复。其实就是不知道基金分红中多少是Capital Gain,多少不是。问银行里的人也问不明白。还和我说既然都是投资收益,那就都是Capital Gain。我可以就当CapitalGain报吗?这样我可以抵扣同期的投资损失。

mrpk : 2014-03-27#202
有互惠基金所获资本增值有两个来源,一是基金内部出售证券所获资本增值分配给投资者的那部分,二是由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所获资本增值。后者自己就可以计算;前者在加拿大,会反映在T3或T5上,但是对于中国的开放市场基金,你只能找基金公司要详细分配数据。

不客气。

谢谢唐人这么快回复。其实就是不知道基金分红中多少是Capital Gain,多少不是。问银行里的人也问不明白。还和我说既然都是投资收益,那就都是Capital Gain。我可以就当CapitalGain报吗?这样我可以抵扣同期的投资损失。

唐人Jason : 2014-03-27#203
谢谢J先生,还有问题,在中国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是按照GIC利息报税呢,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是不保本的,也有亏损的可能,感觉与利息不同,现在是一头雾水呢

需要找发行方要收入的具体构成。

唐人Jason : 2014-03-27#204
谢谢唐人这么快回复。其实就是不知道基金分红中多少是Capital Gain,多少不是。问银行里的人也问不明白。还和我说既然都是投资收益,那就都是Capital Gain。我可以就当CapitalGain报吗?这样我可以抵扣同期的投资损失。

本来就不应该问银行的人,要问的是基金公司。

realguy : 2014-03-29#205
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翻译专业条文,必须要懂得且精通相关专业才能翻译准确无误。谢谢你唐人给我们大家无私的帮助。

llbm68 : 2014-04-16#206
请问唐人:

T1135房产那项中,description是指物业的地址吗?

还有那两个成本(max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cost at year end)是什么意思啊?是指登陆当年的成本还是指报税年度的成本啊?

非常非常感谢!!!

唐人Jason : 2014-04-17#207
请问唐人:

T1135房产那项中,description是指物业的地址吗?

还有那两个成本(max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cost at year end)是什么意思啊?是指登陆当年的成本还是指报税年度的成本啊?

非常非常感谢!!!

物业描述,就是用简短的文字描述这个物业是什么,比如公寓单位i、独立住宅、独立商铺、写字楼单位、农地、渔场等等。

关于那两个词条的意思,请参考第1页第1贴的所附的T1135中文译本。

不客气!

syj2959 : 2014-04-17#208
请教唐人:1.把钱借给了国内的亲属,请问债权描述应该怎么写?多谢!

唐人Jason : 2014-04-18#209
请教唐人:1.把钱借给了国内的亲属,请问债权描述应该怎么写?多谢!

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XYZ.

llbm68 : 2014-04-19#210
物业描述,就是用简短的文字描述这个物业是什么,比如公寓单位i、独立住宅、独立商铺、写字楼单位、农地、渔场等等。

关于那两个词条的意思,请参考第1页第1贴的所附的T1135中文译本。

不客气!
非常非常感谢!

llbm68 : 2014-04-19#211
还是要再麻烦问一下:那两个成本到底是指那年的?登陆那年还是2013年?再次感谢!
物业描述,就是用简短的文字描述这个物业是什么,比如公寓单位i、独立住宅、独立商铺、写字楼单位、农地、渔场等等。

关于那两个词条的意思,请参考第1页第1贴的所附的T1135中文译本。

不客气!

syj2959 : 2014-04-19#212
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XYZ.
谢谢唐人及时回复,真的非常感谢!

唐人Jason : 2014-04-21#213
还是要再麻烦问一下:那两个成本到底是指那年的?登陆那年还是2013年?再次感谢!

表格是为哪个税务年度填报的,就是指的哪一年。

llbm68 : 2014-04-21#214
表格是为哪个税务年度填报的,就是指的哪一年。
好的,谢谢!

yyyyy : 2014-04-22#215
前面的帖子提到了T1表,请问唐人 T1表是什么,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另外许多人移民至加国并不了解加国复杂的税法,所以或多或少可能会有一些漏报或错报的问题,这个坛子讨论这么热闹似乎就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如果真的错报或漏报了怎么办啊?主动向CRA承认错误,能被原谅吗?(坦白从宽吗?)

请教唐人 解答上面问题 多谢多谢了

唐人Jason : 2014-04-23#216
前面的帖子提到了T1表,请问唐人 T1表是什么,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另外许多人移民至加国并不了解加国复杂的税法,所以或多或少可能会有一些漏报或错报的问题,这个坛子讨论这么热闹似乎就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如果真的错报或漏报了怎么办啊?主动向CRA承认错误,能被原谅吗?(坦白从宽吗?)

请教唐人 解答上面问题 多谢多谢了

T1是税表的编号,即1号总税表,全称是《T1收入税申报及福利申请总表》。人们平时说的报税,其实就是填报T1,与T1一起的还有一些付表以及计算过程表。

收入税法是法律,每个纳税人都有遵守收入税法的义务,但是不懂法永远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借口)。如果不懂,请专业人士(税务会计师以及税务律师)帮助就是了。发现过去有错也不要紧,只要是无心之错,通过专业人士利用“自愿披露程序”更正,通常都不会受罚的。

在法制国家生活,最重要的是,守法,诚实。

不客气。

joan0331 : 2014-04-26#217
请问出售在外国投资帐户里的外国股票,要报capital gain/loss,是要使用Schedule 3吗?在使用软件报税时,它会有一张foreign income 的foam,其中有一项是foreign capital gains/losses。所以我到底要写在哪?麻烦您了。谢谢

唐人Jason : 2014-04-26#218
请问出售在外国投资帐户里的外国股票,要报capital gain/loss,是要使用Schedule 3吗?在使用软件报税时,它会有一张foreign income 的foam,其中有一项是foreign capital gains/losses。所以我到底要写在哪?麻烦您了。谢谢

抱歉,我也不知道。以前做企业的时候就从来没有自己记过帐,现在个人的帐也不自己计,税表也没有自己填过,簿记和报税都由我的会计师负责。

yyyyy : 2014-04-27#219
T1是税表的编号,即1号总税表,全称是《T1收入税申报及福利申请总表》。人们平时说的报税,其实就是填报T1,与T1一起的还有一些付表以及计算过程表。

收入税法是法律,每个纳税人都有遵守收入税法的义务,但是不懂法永远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借口)。如果不懂,请专业人士(税务会计师以及税务律师)帮助就是了。发现过去有错也不要紧,只要是无心之错,通过专业人士利用“自愿披露程序”更正,通常都不会受罚的。

在法制国家生活,最重要的是,守法,诚实。

不客气。

谢谢唐人的解答,非常感谢!

民工加拿大 : 2014-06-07#220
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XYZ.
如果写成 MONEY BORROWED BY MR。ZHANG(RELATIVE) 也是可行的吧,这个又没有什么硬性规定。而且看起来更有亲和力和真实性

唐人Jason : 2014-06-07#221
如果写成 MONEY BORROWED BY MR。ZHANG(RELATIVE) 也是可行的吧,这个又没有什么硬性规定。而且看起来更有亲和力和真实性

当然。

syj2959 : 2014-06-24#222
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XYZ.
开始填T1135表了,发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请教唐人。
1.我2008年开始申报海外资产,填30+、债务。2011年从国内汇进来25用于买房,我当年的t1135还是填的30+,这样填没有错吧。问题是我2012年就不应该再填30+了,可我又给填上30+了。请问这个错误需要给政府报告一下吗?应该怎么报告呢?
2.如果我不更正,2013年我直接改过来填25,这样能行不?
3.欠债是人民币,如何换算成加元?是按一年的平均汇率,还是算一年中最低汇率?
4.我可不可以在描述上这样填写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Mr.Wang.我是想尽量少给信息。顺便请教Promissory Note Money汉语怎么翻译?我用有道词典翻译是‘本票的钱',真TMD整死我了。

唐人Jason : 2014-06-25#223
开始填T1135表了,发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请教唐人。
1.我2008年开始申报海外资产,填30+、债务。2011年从国内汇进来25用于买房,我当年的t1135还是填的30+,这样填没有错吧。问题是我2012年就不应该再填30+了,可我又给填上30+了。请问这个错误需要给政府报告一下吗?应该怎么报告呢?
2.如果我不更正,2013年我直接改过来填25,这样能行不?
3.欠债是人民币,如何换算成加元?是按一年的平均汇率,还是算一年中最低汇率?
4.我可不可以在描述上这样填写Promissory Note Money Owed by Mr.Wang.我是想尽量少给信息。顺便请教Promissory Note Money汉语怎么翻译?我用有道词典翻译是‘本票的钱',真TMD整死我了。

1. T1135是按税务年度填报的。如发现过去的报表有错误,必须立即写信给税务局更正。

2. 见1。

3. 外币的换算有两种选择。选择一:用交易发生日的平均汇率换算。选择二:用交易发生年或报表税务年度的平均汇率换算。

4. Promissory note翻译成中文就是借据或欠条。

最后,还是建议请专业税务会计师帮助。

zsh586 : 2015-01-03#224
mark

唐人Jason : 2015-01-22#225
附件为最新翻译2014税务年度T1135表。

附件


茉莉花Eileen : 2015-02-01#226
请问唐人Jason,我父母2013年4月登陆,2014年报税时没有填报T1135,当时我看了下T1135的注解,是不需填 报T1135,所以今年我父母报税时应该要填报T1135,对吗?因为有存款超过10万加币。谢谢!
能不能将你的电话悄悄给我?

cohiba : 2015-02-03#227
not helping.
美帝的FATCA才真正吓坏了很多有钱华人,美IRS和天朝交换税务信息的!至于本坛,其实就是为了探讨如何隐瞒逃避交纳海外收入,

唐人Jason : 2015-02-03#228
请问唐人Jason,我父母2013年4月登陆,2014年报税时没有填报T1135,当时我看了下T1135的注解,是不需填 报T1135,所以今年我父母报税时应该要填报T1135,对吗?因为有存款超过10万加币。谢谢!
能不能将你的电话悄悄给我?

已经悄悄话给你。不客气!

唐人Jason : 2015-03-08#229
not helping.
美帝的FATCA才真正吓坏了很多有钱华人,美IRS和天朝交换税务信息的!至于本坛,其实就是为了探讨如何隐瞒逃避交纳海外收入,

在加拿大的法律系统下,包括偷税在内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得不偿失的,是赔本儿买卖。

其实,如果主要收入来源是生意或投资的话,在加拿大的所得税法系统下,相对于收入的应纳税率是非常低的。

放着阳光大路不走,却专挑荆棘小路走,只因为不懂法。

Leoo。。 : 2015-03-08#230
多谢唐人,Mark

ELLA158 : 2015-03-19#231
我们一家在国内居住,每年都有报税,我想问一下,我们在国内的某些支出可以用来抵扣税吗?如孩子的幼儿园托管费,医疗费等?

唐人Jason : 2015-03-20#232
我们一家在国内居住,每年都有报税,我想问一下,我们在国内的某些支出可以用来抵扣税吗?如孩子的幼儿园托管费,医疗费等?

首先,“报税”的意思是填报居民T1税表(T1税表有两种,居民的,和非居民的)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下一个问题是,既然自己肯定自己一家都是在中国居住,也就是说对加拿大来说你全家都是非居民,为什么要向加拿大税务局填报居民T1税表呢?

如果你是非居民,不居住在加拿大,那么你并没有义务填报任何税表,也不为你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而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并且,缴纳税款也并不由你本人执行,而是由加拿大的支付方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不需要你自己主动填报税表和缴纳税款。

上面提到的那些税前列支费用,以及税款抵扣额都是给居民的,而不是给非居民的,你想,加拿大税务局怎么会用税款给中国居民的托儿或医疗提供补贴呢?

最后,如果你是非居民,填报居民T1税表这个行为,也不会把你由非居民变成居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强烈建议就自己的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LLA158 : 2015-03-22#233
之前我也有了解过我们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报税,可所查到的资料都是说只要你在加拿大银行有开户或是有驾照有房产等和加拿大有相关的联系的都被视作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全球征税,我们是在我先生两年多前入籍后回的国,虽然在加没有买房,但银行都有开户也有持加拿大的驾照,所以我想我们应该也是要报税的吧。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唐人Jason : 2015-03-22#234
之前我也有了解过我们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报税,可所查到的资料都是说只要你在加拿大银行有开户或是有驾照有房产等和加拿大有相关的联系的都被视作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全球征税,我们是在我先生两年多前入籍后回的国,虽然在加没有买房,但银行都有开户也有持加拿大的驾照,所以我想我们应该也是要报税的吧。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我不是税务律师,所以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而非专业意见。但是,我个人敢肯定地说:

“只要你在加拿大银行有开户或是有驾照有房产等和加拿大有相关的联系的都被视作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全球征税”这个说法一定是错的。提供这个说法的“资料”也一定不是出自法律专业人士之手,也不是出自税务局。其实,税务局网站上就有相关的资料,链接如下: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5/f1/s5-f1-c1-eng.html

如果不想花钱咨询税务律师,可以就这种情况填写NR73寄给税务局,征求一下税务局的“看法”(注意税务局也声明他们提供的只是看法,而非负责任的法律意见,真正的法律意见只能由你自己的律师出)。

Ahahchoo : 2015-03-28#235
经朋友介绍拜读了Jason 关于T1135的解答,很有收获,谢谢!想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在国内一个城市有几套住房都作为自用,没有出租,可以不申报吗?

唐人Jason : 2015-03-28#236
经朋友介绍拜读了Jason 关于T1135的解答,很有收获,谢谢!想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在国内一个城市有几套住房都作为自用,没有出租,可以不申报吗?

请参考附件T1135中文译本第5页:

5. 加拿大以外的房地产(自用及活跃生意所用房地产除外)
所有位于加拿大以外的房地产均须报告,除非该房地产用于活跃生意,或主要自用(例如主要用于自己居住的度假屋)。位于加拿大以外的出租物业应包括在该类别下。

附件


菠菜45 : 2019-02-2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