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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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能简单讲解一下吗?

不客气!

简单讲解恐怕也要一万字。还是请大家自己读完表格后提具体的问题,一起来讨论效率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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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要填。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的话,那么你的房子给父母住即使免费也视同出租,出租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而非自用资产,如果其成本值大于10万的话,就要填报T1135。

2. 参考1。

3. 参考1。

4. T1135不用填报,但是要在T1(而不是T4)上体现此房产处置。

5. 参考1和4。
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搞懂,若在加拿大有房自住,国内还有一套超过10万、平时空置偶尔回国住住的商品房,这种情况国内的房算渡假屋吗?算自用房吗?还是算。。。?

请教唐人或其他知道答案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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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问,我移民后就没有填过这个表。今年孩子到多大读书,我卖掉国内一个房,陆续汇入30万多加币,打算给孩子在他的大学附近买一个公寓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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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你在前面贴子里提到,父母如果不是我的Dependent的话,即使是他们居住的房子,也可能需要申报这点,我不明白。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是我的Dependent。 在税务上,这个Dependent到底是指什么?我想问的情况是,父母买他们自己居住的房子时,把我的名字也一起加在上面了,但是实际是他们出的钱也是他们自己居住。看起来还是很复杂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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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名字被列在父母的房产证上,应该算全家共同拥有的房产,他们居住,在前面的贴子里你说,父母居住视同出租,我还是很难理解这种情况,怎么理解成出租呢? 难道把房产的价值按人口分成几份,我的那份算成出租?但是我没有拿到租金,这在税务法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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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也许。

假设这里说的这个房子是A,即使A是此人所拥有的唯一的房子,但是如果在同一时间此人的配偶还拥有房子B,并且在A存在的那段时间里房子B被指定为主居所,那么房子A出售所获资本增值的50%仍然应税。

请教在报税表上哪里有需要指定主居所的?指定住居所的条件是什么?到底是理论上可以随便指定主居所,还是事实上可以任意指定主居所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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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搞懂,若在加拿大有房自住,国内还有一套超过10万、平时空置偶尔回国住住的商品房,这种情况国内的房算渡假屋吗?算自用房吗?还是算。。。?

请教唐人或其他知道答案的同学。

这算自用。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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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请问,我移民后就没有填过这个表。今年孩子到多大读书,我卖掉国内一个房,陆续汇入30万多加币,打算给孩子在他的大学附近买一个公寓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没填过这个表”可能有两种情况:

1. 依法你本来就不需要填报T1135;

2. 依法你应填报T1135,但是未填报。

请问属于情况1还是情况2?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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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你在前面贴子里提到,父母如果不是我的Dependent的话,即使是他们居住的房子,也可能需要申报这点,我不明白。如何判断他们是否是我的Dependent。 在税务上,这个Dependent到底是指什么?我想问的情况是,父母买他们自己居住的房子时,把我的名字也一起加在上面了,但是实际是他们出的钱也是他们自己居住。看起来还是很复杂的。多谢!

因为我的名字被列在父母的房产证上,应该算全家共同拥有的房产,他们居住,在前面的贴子里你说,父母居住视同出租,我还是很难理解这种情况,怎么理解成出租呢? 难道把房产的价值按人口分成几份,我的那份算成出租?但是我没有拿到租金,这在税务法上合理吗?

依赖人(dependent)是指在财务上依赖于你而生活的人,比如你的未成年孩子。通常依赖人是跟你居住在一起的,有些情况下也可能不跟你居住在一起,比如出外住校上学的孩子。

从你的情况来看,既然父母有财务能力购买住房,那么多半他们不属于你的依赖人,在税务意义上,他们不属于你的家人,你把你的财物借给他们与借给跟你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是一样的,如果你借钱给他们,那么这笔钱属于第3类特定外国资产,即使利息为0;如果你借房子给他们住,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第5类特定外国资产,即使房租为0。

但是,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来,这个房子的属性还是有待推敲的:

1. 如果父母明确说这个房子就是给了你的,你有权任意处置,他们只是在里面暂住,只要你要卖这个房子,或者自己要住,或者给别人住,他们可以立即搬走,卖房子所得或租金收入也全部属于你,那么这个房子是你的,父母是租户。

2. 如果父母只是出于遗产安排的考虑,把你的名字放在房产证上,以利于将来二老百年之后你接收房产,但在他们在世期间,房子的使用和处置仍由他们做主,租金收入和出售所得也仍归他们所有,那么对这个房子来说,出钱买房子的父母仍是受益所有人,你只是注册所有人。

在加拿大收入税法意义上,财产的所有人指的都是受益所有人,而非注册所有人。在第1种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也是受益所有人,这个房子也成为你的第5类特定外国资产。

不客气!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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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报税表上哪里有需要指定主居所的?指定住居所的条件是什么?到底是理论上可以随便指定主居所,还是事实上可以任意指定主居所的?

只要在税务局网站上搜索: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就能找到相应的报表,编号是T2091(IND)。

后两个问题的答案也是简单搜索就能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找到。

指定主居所(designated principal residence)是一个纯粹的税务概念,只有在出售住房以后报税时才用得到,也就是说,你在卖掉一个房子以后报税时,才回头看过去你拥有这个房子的那些年度,你想指定这个房子为哪几个年度的主居所。每一个税务年度,你只能指定一个主居所。

指定一个房子为主居所是有若干个条件的,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你或你的配偶或你的同居配偶或你的前配偶或你的前同居配偶或你的任何一个孩子,曾经在这个年度里在这个房子住过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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