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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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再投资”方式分红得到的股票份额与“现金分红”方式分红得到的现金一样吗?算作当年的应税收入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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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再投资”方式分红得到的股票份额与“现金分红”方式分红得到的现金一样吗?算作当年的应税收入吗?

分红再投资,其实是先把现金分到你的投资账户上,然后你的投资机构用这部分现金再买入股票,与平时用现金买股票不同的是,分红再投资买股票,你买到的股票股数不一定是整的,可以是零头股,比如3.123股。

所以答案是,再投资的分红与留作现金的分红,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区别,其实你分到的都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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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耐心的解释,学到了不少知识,但还是有些问题不太明白:1. 退休工资要申报和收税吗? 2. 中国的股票和分红收入不是已经在中国上税了吗,在加拿大还需要上税吗? 3. 不是说保险收入在中国不需要上税吗,哪在加拿大也需要上税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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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耐心的解释,学到了不少知识,但还是有些问题不太明白:1. 退休工资要申报和收税吗? 2. 中国的股票和分红收入不是已经在中国上税了吗,在加拿大还需要上税吗? 3. 不是说保险收入在中国不需要上税吗,哪在加拿大也需要上税吗?

假设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

1. 你的退休金要100%计入应税收入,如论退休金获自哪个国家,包括中国。

2. 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你获自中国证券的资本增值和红利收入在中国被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提税,资本增值预提税率是0%(待确认),红利预提税率是15%(如果你拥有的股份达不到公司总股份10%),然后你把这些收入按相应类别计入加拿大应税收入,同时在中国所缴预提税形成税款抵免额用以抵免加拿大应纳税款。

3. 在加拿大,获自以税后收入支付保费的保险赔付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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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申报海外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是借给朋友做生意用的,朋友每年给利息,这种情况,应该填写T1135的第几类呢?多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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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申报海外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是借给朋友做生意用的,朋友每年给利息,这种情况,应该填写T1135的第几类呢?多谢。

不要再用“申报海外资产”这个说法了吧,根本没有"申报海外资产"这回事儿,T1135是《外国收入核对表》,其性质类似你由本地收入支付方所获T5,T3这些T slips,用以核对你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收入核对,与“申报海外资产”,二者连沾边都不沾,“申报海外资产”是个极大的错误说法,这个错误说法的误导后果极为严重,还是更正了吧。

与非居民所欠债权相关的收入核对,在T1135第3项: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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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你好!谢谢你的文章!再想请教一下有否nr74的中文译本,想学学这个表如何填写!谢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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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你好!谢谢你的文章!再想请教一下有否nr74的中文译本,想学学这个表如何填写!谢谢

还没有,有时间的时候可以翻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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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要填。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的话,那么你的房子给父母住即使免费也视同出租,出租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而非自用资产,如果其成本值大于10万的话,就要填报T1135。

2. 参考1。

3. 参考1。

4. T1135不用填报,但是要在T1(而不是T4)上体现此房产处置。

5. 参考1和4。
请教唐人,根据以上的说法,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我在国内有4套房子如下:

1房.我每年回去至少住24小时,其余时间空置,此房可以视同主居室每年报税时无需体现,到卖出时申报,但增值部分不用纳税。

2房.我名下的房子,父母住没有租金,每年也要在T1135上申报。

3房,我名下的房子,亲戚借住没有租金,每年要在T1135上申报。


4房.我名下的房子空置,每年不用报T1135,将来卖出后不作为主居室年份的增值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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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Jason:想请教您三个问题:1、2011年8月以游客的身份在加拿大购买的房产并且一直出租使用,但是以移民身份正式登陆是在2013年3月,因为购买房产之后直至登陆之前就一直没再来加国,所以该房产的租金收入一直没采取任何申报,那么2014年我们作为加拿大居民即将第一次报税,这次应该只是报我们2013年度的全球收入吧,那么2011年和2012年度这个房产的出租收入是否不用管?如需申报但未申报该如何处理?
2、登陆后国内的房产于2013年卖掉了,有登陆前该房产的市场价评估报告,变卖时比评估价格稍高一点,那么这个高出的部分的50%是否应该作为2013年的收入在这次报税时填报?
3、2015年应该申报T1135,请问如果我有跟公司的债权,但有协议约定,三年之内公司把钱还我,在这三年期间就不用支付利息给我,相当于这笔债权并没有产生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反映吗?再者,假设国内我有3套住房,都是毛坯房,没经过装修并且的确都在闲置,也不产生任何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上反映吗?多谢Jo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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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ason。错误概念之十一中如果王哥其他假设条件都不变只是他后来入加拿大籍了。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从入籍那时起就必须向加拿大交税了。就不存在非税务居民的概念了?或者王哥不会因身份再次改变(入籍)而改变其非税务居民身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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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次报税,请教唐兄或者有经验的同学两个有关海外收入的问题:

问题一、2013年长登前跟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协议,行权价格是A。2013年上半年长登,长登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是B。2013年下半年用行权价A从公司购买了部分实物股票,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是C。随后将实物股票存入证券商,变成了可网上交易的电子股票。2013年底出售了部分该股票,售出价格为D。疑问:应税收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成本?

我自己开始觉得成本应该是A,但是又考虑到这个价格是长登前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好像不应该算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市场公允价格,那么市场公允价格是B或C哪个呢?

问题二:长登前跟他人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卖给他人,并且约定对方的付款日也是长登前,但是因为中国工商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到收到款时已经是长登后了,请问这笔款算应税收入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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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根据以上的说法,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我在国内有4套房子如下:

1房.我每年回去至少住24小时,其余时间空置,此房可以视同主居室每年报税时无需体现,到卖出时申报,但增值部分不用纳税。

2房.我名下的房子,父母住没有租金,每年也要在T1135上申报。

3房,我名下的房子,亲戚借住没有租金,每年要在T1135上申报。


4房.我名下的房子空置,每年不用报T1135,将来卖出后不作为主居室年份的增值需要纳税

1房,指定主居所这个概念只有在卖掉一个房子报税时才用得到,平时没有意义。

2房,给父母住即使不收租金,也视同出租,此房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3房,同2.

4房,空置的目的如果是留着自用,则属于自用房,如果空置的目的是投资,则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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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Jason:想请教您三个问题:1、2011年8月以游客的身份在加拿大购买的房产并且一直出租使用,但是以移民身份正式登陆是在2013年3月,因为购买房产之后直至登陆之前就一直没再来加国,所以该房产的租金收入一直没采取任何申报,那么2014年我们作为加拿大居民即将第一次报税,这次应该只是报我们2013年度的全球收入吧,那么2011年和2012年度这个房产的出租收入是否不用管?如需申报但未申报该如何处理?
2、登陆后国内的房产于2013年卖掉了,有登陆前该房产的市场价评估报告,变卖时比评估价格稍高一点,那么这个高出的部分的50%是否应该作为2013年的收入在这次报税时填报?
3、2015年应该申报T1135,请问如果我有跟公司的债权,但有协议约定,三年之内公司把钱还我,在这三年期间就不用支付利息给我,相当于这笔债权并没有产生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反映吗?再者,假设国内我有3套住房,都是毛坯房,没经过装修并且的确都在闲置,也不产生任何收益,请问还用在T1135上反映吗?多谢Josan!

1. 非居民在加拿大的房产如果出租,必须告知租客你是非居民,然后租客承担代扣代缴预提税的义务,未告知租客你的非居民状态已经违法了,必须及时更正。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税务会计师予以更正。

2. 如果登陆日即定居日的话,那么答案是肯定的。

3. 外国公司所欠债权属于特定外国资产,无论收取利息与否。毛坯房如果留着自用,则属自用房;如果属投资,则属特定外国资产。

不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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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ason。错误概念之十一中如果王哥其他假设条件都不变只是他后来入加拿大籍了。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从入籍那时起就必须向加拿大交税了。就不存在非税务居民的概念了?或者王哥不会因身份再次改变(入籍)而改变其非税务居民身份?谢谢!

国籍是《打破平局规则》中的第4项测试,如果前3项测试均为平局,则国籍将起决定作用,否则无关紧要。

不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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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次报税,请教唐兄或者有经验的同学两个有关海外收入的问题:

问题一、2013年长登前跟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协议,行权价格是A。2013年上半年长登,长登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是B。2013年下半年用行权价A从公司购买了部分实物股票,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是C。随后将实物股票存入证券商,变成了可网上交易的电子股票。2013年底出售了部分该股票,售出价格为D。疑问:应税收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成本?

我自己开始觉得成本应该是A,但是又考虑到这个价格是长登前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好像不应该算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市场公允价格,那么市场公允价格是B或C哪个呢?

问题二:长登前跟他人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卖给他人,并且约定对方的付款日也是长登前,但是因为中国工商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到收到款时已经是长登后了,请问这笔款算应税收入吗?

1. 两笔交易需要分别计算资本增值(损失),计算方法取决于A, B, C, D这四个价格的高低次序,如提供此信息,我就可以告诉你怎么计算。

2. 如果交易发生在定居前,而只是交割发生在定居后,则此笔收入与加拿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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