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世界上第一个(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中文译本
度假屋,就是自已用来度假住的房子,收入税法里并无定义。
在T1135意义上,你的资产被分为两类:自用和投资。而自用和投资,在收入税法里也没有定义,因为用不着定义,你自己一定知道什么叫自用,什么叫投资。
对于房子来说,自住是自用,你给自家的猫狗住也是自用,你买个房子只用来堆杂物也是自用。
除指定主居所外,出售自用房产所得资本增值的50%也要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关于第二个问题,转贴一段我以前写的帖子供参考:
————————————————————————————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
关于第三个问题,税务局是这样回答的:
Do you have to file a return?
You must file a return for 2012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pply:
最后,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
帮朋友请教唐人,过去听说过度假屋也不用报告,请问度假屋和自住房是不是完全等同,如果不等同,度假屋是如何定义的,将来卖掉后需要交(报)税吗?
第二个问题,过去听说有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一说,请问满足什么条件才是非税务居民,假如某人某年度满足了这个要求,是自动变为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还是需要履行一个什么手续才行。如果是非税务居民,他把房子卖了,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也不需要报税
第三个问题,如果某人在某年的收入够不上交税的标准(收入较低),而他本人又不方便报税(比如不在加拿大境内),是不是这个年度可以不报税,假如他没有报会有什么后果吗
另外,我也想知道联系唐人的方式,请您发地址和电话给我悄悄话好吗,多谢了。
度假屋,就是自已用来度假住的房子,收入税法里并无定义。
在T1135意义上,你的资产被分为两类:自用和投资。而自用和投资,在收入税法里也没有定义,因为用不着定义,你自己一定知道什么叫自用,什么叫投资。
对于房子来说,自住是自用,你给自家的猫狗住也是自用,你买个房子只用来堆杂物也是自用。
除指定主居所外,出售自用房产所得资本增值的50%也要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关于第二个问题,转贴一段我以前写的帖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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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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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问题,税务局是这样回答的:
Do you have to file a return?
You must file a return for 2012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pply:
- You have to pay tax for 2012.
- We sent you a request to file a return.
- You and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elected to split pension income for 2012. See lines 115, 116, 129, and 210.
- You received 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 (WITB) advance payments in 2012.
- You disposed of capital property in 2012 (for example, if you sold real estate or shares) or you realized a taxable capital gain (for example, if a mutual fund or trust attributed amounts to you, or you are reporting a capital gains reserve you claimed on your 2011 return).
- You have to repay any of your old age security or 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See line 235.
- You have not repaid all amounts withdrawn from your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RRSP) under the Home Buyers' Plan or the Lifelong Learning Plan.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Guide RC4135, Home Buyers' Plan (HBP) or Guide RC4112, Lifelong Learning Plan (LLP).
- You have to contribute to the Canada Pension Plan (CPP). This can apply if, for 2012, the total of your net self-employment income and pensionable employment income is more than $3,500. See line 222.
- You are paying 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on self-employment and other eligible earnings. See lines 317 and 430.
最后,办公室地址电话已悄悄话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