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指教谈不上,不客气。
1. 移民加拿大的人,在定居加拿大的第一个税务年度,没有填报外国信息披露报表(其中包括T1135)的义务,但是自其定居加拿大的第1天起,就要为他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2. 在加拿大收入税法下,不仅自然人,信托本身也是一个纳税人,当信托内投资产生收入后,可选择让信托纳税,也可选择让受益人纳税,二者必选其一,不重复,也不可遗漏。中国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结构的投资产品,在中国现行所得税法下,享受暂免纳税的优惠,但是如此一来,信托内部投资所产生的收入,比如利息,红利,以及证券交易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当被分配与信托单位拥有者时,作为加拿大居民的信托单位拥有者仍应为这些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信托内未产生这类收入,则只要信托单位未被出售,信托单位本身的未实现资本增值并非应税,但此信托单位权益属于应披露外国信息,应在T1135上反映。
3. 方法1,移民信托是一种有显著节税效果的安排,由于法律系统的不同,中国境内目前还没有信托机构可以做这类信托的受托人,也没有法律顾问可以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如果要安排移民信托,一定要来咨询加拿大的税务律师,并请加拿大的信托律师起草信托契约,受托人通常是加拿大金融机构在英吉利海峡地区或加勒比海地区的离岸分支。信托费的高低与信托资产的复杂程度以及总金额有关,一般来说,在0.X%这个范围。
方法2,这实际上是一个swap协议,持有权益资产的一方将所获资本增值与持有债权资产的一方所获利息做交换,在节税意义上,我没有看出这么做的好处。如果只是为了把可能未来集中到一年实现的资本增值分散到多年实现,完全不用这么麻烦,每年人为实现一部分资本增值就可以了。另外,还可以利用家庭信托把收入分散到多个家庭成员,也比这个安排简单地多。
方法3,这种方法常用于提取终生寿险保单内的现金价值,但保单与投资不同的是,保单持有人的贷款是不打算在世时偿还的,都是计划等到受保人去世,用保单赔付去偿还贷款本息,因贷款不属应税收入,保单赔付也是免税的,最终没有税要交。对于投资来说,这种安排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在恰当的安排下才有可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在这个案例里,这个安排是可能达不到节税目的,就这个贷款来说,首先偿还贷款本金并不会降低应税收入,假设拿走的贷款是用于生活费支出,则所支付贷款利息也不能从应税收入里抵减,最后贷款对于应税收入毫无影响。
即使做了2或者3的安排,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还是你,没有改变,最多是资产性质有所改变,比如2安排把信托单位变成了债权,而3安排资产性质也没有改变。所以基本不影响T1135。
另外,为什么要格外重视T1135呢?那仅仅是几十页收入税报表中的2页而已,并没有比其他报表更重要的意义。
如果考虑的是节税,恐怕自己想出来的”方法”大多不可行,建议还是放弃闭门造车,在有需要的时候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为妥。
自己想这些事其实有点像生病了自己躺在床上琢磨怎么给自己治病,而放着那么多受过多年专业教育和训练的医生不用。
非常感激您在周末还这么详细的答疑。就您的回答我还有一些不明之处望指教:
2. 比如A的信托净值在2014年某日达到过1.2元/单位(买入时是1元/单位),但A并未有任何卖出动作,也就不能算信托将资本增值分配给A吧(我理解分配是指信托将资本增值的0.2元/单位以现金形式分配到A的账户中才算)?所以A只在T1135上申报有此信托资产,但无需为这个未实现的纸面资本增值纳税,所以收入是零对吗?
3. 方法1:难道A在移民之前就需要找到加拿大的财富管理机构成立这种离岸的移民信托?加拿大的金融机构例如RBC, ICBC好像在国内已经有一些小规模的分支机构,他们是否有能力帮助做这些事情?您那里是否有一些移民信托详细的成立流程、涉及费用的介绍性材料方便事先参考?毕竟100万加元不是大数目,如果成立费用和管理费用每年都吃掉信托中的本金对A来说就偏离了节税的初衷。
方法2:A的证券信托如果投资在国内的A股,根据A股的历史走势,很可能还会是牛短熊长,A一定会在相对高点出售所有信托单位退出市场,以等待下一次相对低点重新进入市场。您说的“人为逐步卖出实现资本增值以降低当年纳税”在A股的实际情况下实现起来很难,实际情况会是在未来某1~2年市场飙升时全部卖出,而被迫实现巨额的资本增值。这就需要用到这个SWAP将可能实现的资本增值分摊到多年。即使使用家庭信托,A的有限家庭成员分别对巨额资本增值缴税也会是一笔不小的税款。
另外引出一个家庭信托的问题:A如果按照方法1成立了移民信托,是否可以同时成立离岸家庭信托,这样通过一揽子的信托方案分散收入和避税。我现在理解移民信托一旦成立就可以达到5年甚至终生的免税,所以家庭信托是否还有成立的必要?
方法3:您的意思是说A向其它人借的钱如果是用于生活的话,未来在归还本金和利息时都只能用纳税后的钱还吗?还是只有利息用税后收入支付,而本金可以在tax deduction 或者tax credit之中抵减?。
重视T1135是因为新移民主要收入肯定来自于国内,如何在T1135上反映这些资产不但影响第一年的报税,而且还影响未来的报税,延续性太强(A总不能说第一年有100万加元的信托,第二年就没有了,第三年又有了),所以需要设计一个长期合理的方案一劳永逸。
您最后说的一句非常对,现在就是能够学习的渠道和资料太少,毕竟和您远隔万里,不能面对面请教还是非常不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