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缘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依据该法例,康文署可对与犯事儿童同行的监护人或父母采取检控行动。初犯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我听说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
依据香港法律,在公开场合的公开行为,对其进行拍摄并不 违法。而据目前曝光的照片显示,香港青年拍摄的,应是女童侧身便溺时的影像,而非个别网友所指责的“拍摄私处”。
拍摄固然不违法,但女童父母也有权要求对方删除其隐私影像,如果对方拒绝,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等警察来处理。在香港这样一个严格的制度社会里,只要你动手便违法,女童母亲正是因为在争执中拍打了对方,才因此涉嫌袭击被捕。
而这种上手抢夺的行为被臆想成父母对女儿的保护,未免有些荒唐。要保护就不要让女孩子当街尿尿了,哪怕尿到裤子也比当街尿要强很多,大不了换裤子
说“根据香港法例”和“我听说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这些话之前,拜托先确认有没有这样的法律,法律是怎么样读的。
女童有没有合理的缘由,不是你定的,也不是路人定的。你和路人没有合法权威来决定如何释读相关法律,也没有合法授权来enforce相关法律。你和路人觉得不妥,可以报警,让警察决定。
你和路人有权拦阻女童和父母离开吗?香港人权法案给你们的授权,还是侵害人身罪条例给你们的授权,还是刑事罪行条例给你们的自由?
拍摄儿童便溺的照片不违法吗?你觉得拍摄儿童便溺的照片很正常吗?是给你提供了什么美感还是快感?
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