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头两年报税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想卖国内自住房汇款过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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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有一个问题要请教:
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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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有一个问题要请教:
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本人并非专业税务顾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国际税务律师及税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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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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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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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新移民,是return resident, 2013年回加恢复税务居民身份,有fulltime job 并在2014开始报税。我在2013年回来时就买了自住房,本人和孩子居住至今,配偶在到目前为止并未回来而一直在国内工作,最近我们把国内自住房卖掉了正办手续, 这个房子在我太太名下,并且我们来加后她仍居住至今,所以我理解应该符合principle residence的条件,可以指定为2015税务年度我们夫妻的principle residence, 而我和孩子目前在加拿大的房子就不指定为principle residence。如果以上假设成立,那卖房的capital gain应该在我或太太报2015年税时免税,今年稍后她把一部分房款汇款给我加拿大的账户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问,是否在明年报2015年度税时,应该请会计师填写那张你提到的"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表格,并申报T1135因为此年度收到房款时会成为我们的国内的银行存款。但是之前因为是自住房而不需要申报,现在突然多出的这个存款需不需要给CRA什么额外的解释?
如果太太至今还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全职工作,那么她应还属于非居民,如果是这样,她在中国所获任何收入对于加拿大来说均属非应税,并且,她在中国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都不用向加拿大做任何报告。她把她出售房子的所得汇到你的加拿大账户,也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转移,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关系,你和太太也无需向税务局做任何解释。只有当税务局审计你的时候,如果看你的银行对账单时问到这笔汇款的来源和目的,如实回答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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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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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关于指定我要卖的那套房为自住房,我该如何指定?仅仅是当税务局在问询我时,我用书面文字描述即可吗?另外我在国内还有两套房产,不过都是双方父母居住,不可能卖了汇款过来,也就没打算申报海外资产了。这个没问题吧?
第四点关于大额汇款。我计划明年三月将卖方所得汇进加拿大。四月报税时需要主动申报这件事吗?还是不管它,等到万一税务局来查询时告知是卖出自住房所得?
最后,我目前自身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国内的一些兼职证券经纪收入,不算高。报税报个1万左右加币。其他就是我岳父投资盈利后给我妻子的赠与。也不是特别多。一年有个几万加币,够我们小家庭的生活而已。以后等适应环境,语言也提高了,再考虑找本地工作赚钱。也就是说几年内我都必须报税时报馈赠收入,这个没有问题吧?

你在国内还有两套住房(据你说是给双方父母住),你却申报没有任何海外资产?
你还在此论坛发问,只能说脸皮够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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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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