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批评解决不了问题。说点别的吧。
在这里,只要签订租约,无论有无租赁合同,在整个租约期内,(如无法律认可的极个别情况)租户都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支付租金。无论租户是否住在物业内。如要退租必须提前60天或28天,(取决于租约类型,但不是两个月),最好
书面通知业主。通知书
必须(must)包含关键信息。否则租约在到期日后依然有效,只不过租期有变化。租户依然要继续支付租金。我知道这一点
似乎不合情理,但法律如此。(RTA)
租户如果短时间离开物业,但将来还要回来继续租住,同时又希望减少损失,可以将物业租给
其他租户,这是短租。这种短租应当通知业主,(SUBLET)。如无正当理由业主不得拒绝。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租户可依法申请法庭(TRIBUNAL)令(ORDER)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恐怕就只有和房东好好商量,可主动权在房东手里。除极个别情况外,房东可以(may)拒绝。
房屋租赁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无论业主还是租户都应当小心从事,遵守法律,尽可能听取法律建议(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然后采取行动,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得不偿失。很多本地人在这一点上做得相对到位。
因为不了解详情,在这里只能泛泛而谈,希望有点帮助。有问题可以随时联系。
TomLaw
tomli1893196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