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来关心一点中国社会:暴力拆迁:老百姓怎么看?

按:中国的暴力拆迁问题屡见不鲜,当政者背后支持,出了问题不闻不问,一律禁声;执法者不保护老百姓。但老百姓怎么看?这个例子很典型:<H2>新浪调查:你是否认为住户冲突中刺死强行拆迁者系正当防卫?</H2>迄今共有49,381人参加,47,574人认为是正当防卫,占96.4%,1,286人认为防卫过当,占2.6%;504人不确定,占1%。

说明老百姓对强拆问题的否定态度,也可以认为是对政府的做法表示的一种不满。
但仅就此案来说,本人还是觉得当事人至少是防卫过当了。不知道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 律师称系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14:37 华龙网
  调查:你是否认为住户冲突中刺死强行拆迁者系正当防卫?
  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今年27岁的张剑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
  2006年5月,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但是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
  为此,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拆迁,据一些拆迁户称,华厦公司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实施野蛮拆迁。而事实上,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华厦公司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规拆迁。
  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当年5月14日上午,华厦公司主管“山水人家”项目拆迁事宜的王维臣、周孟财带领拆迁人员来到张剑家。事后,目击事情经过的拆迁户在警方的笔录中称,当时的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
  拆迁人员来到现场后,约有十人左右强行进入张剑家中。据张剑的妻子信艳事后回忆,见到王维臣等人进屋后,她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王维臣拦住。随后,信艳被对方中的一人强行拽到屋外,拖拽的过程中,她还被打了几个耳光。
  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旁边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
  事后得知,当时被张剑扎伤的人名叫赵君,为本溪市华厦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与“山水人家”拆迁项目并无直接关系,但王维臣等人事后的口供都称,赵君是与他们一起到张剑家谈拆迁的。他们在口供中否认曾动手殴打过张剑和他的妻子。
  张剑逃走后,王维臣立即组织附近工地的工程车,将张剑家的房屋强行拆除。
  两天后,赵君不治身亡。
  2008年6月16日,逃至北京的张剑向宣武区公安机关投案。6月19日,张剑被本溪市公安局刑拘,一周后即被批准逮捕。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法院。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张剑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华厦公司动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操起炕上的水果刀,向赵君胸部、腹部连刺几刀,致其于两日后死亡。
  在3月30日的庭审中,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和王令为张剑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的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免受破坏,以及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了自力救济行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该案没有当庭判决。开庭当日,本溪上百名居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其中有许多人与张剑一样,属于被拆迁户。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张剑的父亲张志国、母亲白艳娇曾多次向本溪市、明山区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王维臣、周孟财等人违规强行拆除他们房屋的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至今未获答复。北京专稿/记者 朱 来源:财经网
 
最后编辑: 2009-03-31

牛忙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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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怎么看!

老百姓就是一只只臭虫,想这么捏S就怎么捏.很正常的::wdb17::wdb19::wdb9: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09-03-31

牛忙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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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受的教育就是我们是新中国的主人.:wdb19::wdb19::wdb6::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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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方没有使用器械威胁或试图使用器械威胁被拆迁方的话,就算是正当防卫,也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也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只不过量刑适当减轻而已。中国的法律本身就不完善,执法的人很多本身不懂法,政策又远远大于法律,所以所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永远只适用在没有权势没有背景的小老百姓头上。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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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肯定会为中国最后走向光明做出其应有的贡献的,呵呵。
 

小鼠波波

******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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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不让我生活,我就不让你享受生活!!!

_深圳南头一卖菠萝的女摊贩情急之下咬下城管叔叔的小JJ……
 

紫睫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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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其实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例如:嫌疑人保护的是否合法利益?(人身、财产) 拆迁人员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其危害的严重性?嫌疑人在案发当时情况下是否被赋予了“无限防卫权”,或其防卫后果是否超出正当限度?

从非法律角度上看,在现在拆迁问题中,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走狗涨势欺压百姓,暴力强行拆迁;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人趁拆迁等时机漫天要价坐地还钱的可能性……从上到下整体都有问题,当然,问题的源头还在政体、国体以及一些历史原因给我们国家造成的巨大人口包袱和整体偏低的国民素质(包括政府官员等,不单指百姓)。




下面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一点解释,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小鼠波波

******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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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不可取!

_最终导致家破人亡~~~可悲!
 

牛忙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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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逼到没法活的地步,家都被别人拆了。:wdb8:

要我一定撞个鱼死网破,大家都别想活。:wdb19:

死他一个算保本,死他2个算赚了。噢 :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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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其实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例如:嫌疑人保护的是否合法利益?(人身、财产) 拆迁人员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其危害的严重性?嫌疑人在案发当时情况下是否被赋予了“无限防卫权”,或其防卫后果是否超出正当限度?

从非法律角度上看,在现在拆迁问题中,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走狗涨势欺压百姓,暴力强行拆迁;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人趁拆迁等时机漫天要价坐地还钱的可能性……从上到下整体都有问题,当然,问题的源头还在政体、国体以及一些历史原因给我们国家造成的巨大人口包袱和整体偏低的国民素质(包括政府官员等,不单指百姓)。




下面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一点解释,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拆迁方强制拆迁显然是违法的。强制拆迁必须要有法院下达的拆迁文书,由法院来执行。作为拆迁方强制拆迁属于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但是迄今国内的司法界并不敢这样去认定。
 

紫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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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拆迁方强制拆迁显然是违法的。强制拆迁必须要有法院下达的拆迁文书,由法院来执行。作为拆迁方强制拆迁属于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但是迄今国内的司法界并不敢这样去认定。

案例里只说拆迁人员没说是哪里的拆迁人员,其他一些细节案例中也没有交代。不过至少是防卫过当的,只有针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案子具体怎么判,还要看政策导向,在中国法律只是第二位,好人也难免被逼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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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不是写着是那个公司嘛。不知检察官是否同意我“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的意见?我也是研究过相关法律的,知道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不可行。
我也同意至少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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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不让我生活,我就不让你享受生活!!!

_深圳南头一卖菠萝的女摊贩情急之下咬下城管叔叔的小JJ……

你不让人喝奶我就不让你喂奶!

乌有之乡一卖牛奶的男摊贩情急之下一口咬下城管阿姨的大nn……
 

紫睫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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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不是写着是那个公司嘛。不知检察官是否同意我“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的意见?我也是研究过相关法律的,知道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不可行。
我也同意至少是防卫过当。

其实我对拆迁的具体法定程序不是很了解,所以我说要考虑拆迁人员的行为合法性,比如他们是否得到法院许可等。

你所说的“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为什么在理论上成立?理论依据先拿来看看。呵呵。
另外量刑是一个问题,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另一个问题。“和杀人放火等同”――典型的非法律用语,呵呵。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时间还不如好好学英语,顺便学习点加拿大法律,不想花太多经历研究国内的事。我只有先独善其身,才能兼济天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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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对拆迁的具体法定程序不是很了解,所以我说要考虑拆迁人员的行为合法性,比如他们是否得到法院许可等。

你所说的“用极端的手段暴力破环公私财产罪,和杀人放火等同,要判7年以上刑事责任。”为什么在理论上成立?理论依据先拿来看看。呵呵。
另外量刑是一个问题,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另一个问题。“和杀人放火等同”――典型的非法律用语,呵呵。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时间还不如好好学英语,顺便学习点加拿大法律,不想花太多经历研究国内的事。我只有先独善其身,才能兼济天下。:D
刑法啊!用极端手段+破坏公私财物罪。
是啊好好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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