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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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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请教你一个问题。我们全家去年8月份登陆,今年初报税。三月份老公回国,朋友邀请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每年就是来三个月左右度假。那么他原来是税务居民,那以后是否可以变成非税务居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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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高中生活一瞥(四十九)


加拿大男孩子的“首次性行为知晓权”

移民前,我对于孩子移民后是否会过早开始性行为多少还是有点担心的。担心随着孩子的慢慢长大,生活在一个性开放的社会环境中的他,是不是在这些方面也会受到一些不良影响。尤其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基本上是比较纯粹的西人社会中,对此更是有所担心。

好在加拿大的性教育从孩子们很小就开始进行,上完9年级之后,普及性的性教育就已基本完成。因此,到了10年级,15岁的男孩子女孩子们,就都已经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保护性对象了。

听儿子说:在加拿大,法律上允许超过16岁的孩子make love。换言之,与16岁以下的孩子实施性行为是违法的。加拿大高中10年级的孩子们一般都是15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一般都还未达到实施性行为的法定年龄。

然而,随着青春的萌动,这些从生理和心理上正处在迅速发育过程中的孩子们,都在期盼着自己人生中最重要时刻之一的到来。儿子说他的同学们,不管是本地的孩子还是移民的孩子,日常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就是有关性的问题和传闻。孩子们十分关注那些在这个方面率先“吃螃蟹”的同伴们,极度渴望了解小伙伴与异性发生关系后的实际感受。他们也很关注同伴们身上是否有他们的女伴们留下的指痕等印记,并据此判断伙伴们的交友情况,和他们的性行为状况。

来到加拿大两年后的今天,我儿子拥有了一个比较大的朋友圈子。其中有将近10个男孩子与3,4个女孩子,都属于他的死党哥们姐们。

在他的死党男孩子圈子里,每个人都很关注其他伙伴们的性动向。按照本地人的规矩,这些孩子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后,必须要通告其他男性朋友。如果没有及时通报,每迟后一天,这个圈子中的所有其他的男孩子,就有“权利”打隐瞒不报的孩子一拳,挨打的总拳数按照迟后的天数累计计算。并且,无论朋友们打得轻重,违规者都必须承受,不得有任何的怨言。否则,就会被哥们儿给除名,今后不带他玩儿。

这个圈子中的男孩子除了一个韩国孩子和我儿子以外,都是西人,他们今年都是15岁。但是,迄今为止,这些孩子中,除了一人之外,其他的都还是“处男”。那唯一的一个例外,是在一个月左右前“终结”了他的“处男身份”的。听儿子说,那个男孩很老实,当天就忙不急待地赶紧在facebook上向所有哥们儿宣告:”I made sex with *** today.”这样,他就不用挨打了。虽然,之后他得承受哥们几个的轮番询问,但比起挨打,他还是愿意早早知会大家,以免受皮肉之苦。他不敢不报的另一个原因是:这种事情很有可能被女孩子一方率先泄漏。

儿子的一个铁杆姐们,前几天刚过15岁生日。那天,她邀请了自己的男朋友去她家玩。这个男孩子也是我儿子的同学,但不在他的死党范围内。这个男孩子误解了女孩子的意思,那天兴奋异常,准备地十分充分地去了。结果,一进女孩儿家的地下室,就被那个女孩的父亲给赶了出来,狼狈不堪地回了家。这个调皮的女孩子性格非常活泼,是学校啦啦队的队长,她捉弄完了自己的男朋友之后,将一切都告诉了我儿子他们,让他的朋友们都乐了一把。

听了儿子讲述的这些事情,我现在比较放心了。因为听上去,本地的西人父母们对孩子们的日常行为还是相当关注,同时给予一定约束的。并且,本地孩子们在性行为方面并不算十分放纵。虽然他们对于性很好奇很渴望,但还比较克制。同时,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性知识,他们对于实施性行为时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也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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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珍妮姐姐 你儿子跟你像朋友一样真好

竟然都跟你分享~记得以前我好像不跟家人分享这部份

儿子比女儿 在这部份,好像比较安心一些

女儿就稍微比较担心

要是女儿在漂亮一些,爸爸估计更担心

套我阿姨说的~天天在儿子书包里准备小套

免得有宝宝回来找奶奶 把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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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Jenniferlee
看你的美文很久了耶,钦佩的呀! 向姐姐学习了! 我已经发了加你为好友!
祝你的每一天都充满阳光!:wdb17::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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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学校的孩子性行为的不在少数,但是他们堕胎的多,这是因为没有预防措施,看来学校家长的豁达性教育很重要,而不是“严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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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您好!请问西人爱喝哪种茶?绿茶劲大;红茶养胃;花茶很香,我们这里的花茶分单熏花茶、双熏花茶和三熏花茶,三熏最香;还有普洱茶(也是生茶劲大,熟茶养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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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ome Equity Line of Credit(HELOC)在加拿大投资谋生(2)
 


加拿大的很多消费者都将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ELOC)作为自己的金融工具之一。从房产这个“提款机”中取用现金已经成为了加拿大人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加拿大家庭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最近几年持续的低利率,去年,有大约20%的加拿大业主从自己名下的HELOC中取用现金,用于支付自己或子女的学费;用于现金方式购买汽车取得优惠价格;用于偿还利率较高的信用卡债务;以及用于能够产生额外投资效益的各类投资。


加拿大与美国不同,加拿大人买房使用的按揭贷款是不能够用来抵减所得的。但是,加拿大人以各种方式借贷来的钱进行投资,则借贷资金的利息部分可以全部用来抵减投资所得。由于加拿大政府实行的这些政策,就使得在房贷利率与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ELOC)贷款利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投资的结果有所差异。

举例如下:

新移民张先生准备在加拿大购买一处市值为100万加元的房产。同时,他还希望能够用这100万加元中的一部分来进行投资,不使钱全部冻结在房产上。

那么,他可能有如下的两种方案:

1. 方案A:使用房贷利息为3.5%的五年期固定利率,25年还清,以房屋市价的70%进行按揭贷款。把余下的自有资金70万用来投资养家。

2. 方案B:使用上述同样的方式作为按揭,按揭额度为10%。另外,再使用60%的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ELOC),贷款年利率为4%。他同样把余下的70万加元用来投资养家。

以上两种方式看上去虽然差别不大,张先生除了得到一套100万加元的房产住而外,还剩余有70万加元可以用于投资。但实际上,简单计算计算,就可以发现这两种方案的投资效果可能是不同的。

假设张先生用这70万投资获得的投资回报率是9%/年,并且,他除此而外没有其他的任何收入,那么开始几年就有下面的大致计算结果:

1. 方案A:

投资收入:$700,000*9%=$63,000(假设需要100%报税)

每年需还房贷利息:$700,000*3.5%=$24,500

因为房贷利息无法抵税,所以,张先生的应税所得就是$63,000。

按照2010年的所得税率计算:

应税所得为0~$40,970的部分:联邦所得税率是15%;

应税所得为大于$40,970~$81,941的部分:联邦所得税率是22%。

应税所得为0~$37,106的部分:安省所得税率是5.05%;

应税所得大于$37,106至$74,214的部分:安省所得税率是9.15%。


按联邦所得税计算公式计算张先生应该缴纳的联邦所得税:($63,000-$10,000个人基本免税额-$40,970)*22%+$6,146=$8,793

按安省所得税计算公式计算张先生应该缴纳的安省所得税:($63,000-$8,943个人免税额-$37,106)
*9.15%+$1,814=$4,183

因此,张先生税后的所得为:$63,000-$8,793-$4,183=$50,024

减去房贷利息,张先生实际所得为:$50,024-$24,500=$25,524

2.方案B:

投资收入:$700,000*9%=$63,000(假设需要100%报税)

每年需还房贷利息:$100,000万*3.5%=$3,500

每年需还HELOC利息:$600,000*4%=$24,000

HELOC利息可以全部抵减所得。因此,张先生的应税收入变为:$63,000-$24,000
=$39,000

按联邦所得税计算公式计算:($39,000-$10,000个人基本免税额)*15%=$4,350

按安省所得税计算公式计算:($39,000-$8,943个人基本免税额)*5.05%=$1,518

张先生的税后所得为:$39,000-$4,350-$1,518=$33,132

张先生的实际所得为:$33,132-$3,500=$29,632

两相比较可以得出结论:

方案B比方案A的投资效益增加了($29,632-$25,524)/$25,524*100%=15.7%

当然,以上结论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所产生的,如果投资收入很低或者较低,这个结论就不会成立。如果按揭贷款的利息与
HELOC贷款利息差距很大,结论也不成立。如果投资效益不高这个结论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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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请教你一个问题。我们全家去年8月份登陆,今年初报税。三月份老公回国,朋友邀请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每年就是来三个月左右度假。那么他原来是税务居民,那以后是否可以变成非税务居民呢?

关于税务居民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建立在自己对于加拿大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内容的解释和定义基础上的,但和Jason所说的有差异。也许我的理解有误,或者是政策执行起来不那么严格。我怕自己的理解有偏差,所以,还是转帖一份供参考吧。我个人认为这篇文章的解释是非常到位和准确的:

ZT---在加拿大的税务体系中,您是否需要对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承担纳税义务,是根据您的居民或者非居民的身份而定。这里所说的居民,或说税务居民,不同于我们平时所指的居民的意义,加拿大公民是指拥有加拿大国籍的个人。按照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加拿大公民有选择在世界各地居住的权利。如果他们割断了与加拿大的税务联系后,可以对加拿大政府不承担任何的税务责任。

加 拿 大 税 务 居 民 的 定 义 是 建 立 在 居 住联系这一核心概念之上的,凡是与加拿大有一定居住联系的人都是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居民,也包括那些虽然不居住在加国境内,但仍然对加国政府承担税务责任的个人或家庭。

税 务 居 民 身 份 的 确 定 需 要 考 虑 很 多 因素,主要的居住联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加拿大的物业;是指纳税人在离开加国后仍然持有,并且没有以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物业,或者虽然物业对外进行了出租,但纳税人可以随时收回以供自己或家庭使用。

----在加拿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纳税人离开加拿大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仍居住在加拿大,那么这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联系,确定纳税人税务居民的身份。

次要的居住联系是指,作为加国非税务居民不应当保留的社会和经济联系,例如:

- - - - 在 加 拿 大 的 个 人 财 产 , 比 如 汽车,家具,私人飞机等;

----与加拿大的社会联系;如加拿大职业协会或体育运动协会的会员资格等;

----与加拿大的经济联系: 如加拿大公司的主要股东,加拿大合伙人企业的主要合伙人,不刊之论会、亲属、或商业关系的原因,频繁往来于加国。

其他相关的联系包括:

----加拿大的驾照;

----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

----在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健康保险卡。

在其他国家的居住联系也会影响到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界定。


进入加拿大

作 为 新 移 民 , 通 常 在 来 到 加 拿 大 的 当天,建立重要的居住关系时您已成为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居民。已经建立了加拿大居住关
系的新移民包括:

----寻求庇护的人士;

-----已经申请或者从“公民和移民加 拿 大 ” 规 定 中 获 得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权 的人;

-----已经从“公民和移民加拿大”规定中获得原则性批准留居加拿大的人。

很多移民对他们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期,都有一个错误的概念。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初次登陆加拿大后,认为初次登陆日期就是他们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的日期。实际并非如此。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期与新移民登陆的日期、落地后的行为以及是否安居下来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

如 果 您 登 陆 后 只 申 领 了 永 久 居 民 卡 和社会保险卡,而与加国不建立其它任何形式的联系,只是相当于以旅游者的身份暂时居
住在加国境内,而在以后年度再次登陆到加拿大时,再来建立其它社会联系,如取得驾驶执照、申请医疗保险卡等,那么您成为加国税务居民的日期应该为第二次登陆时的日期。

但是,如果您在第一次登陆后除了申领永久居民卡和社会保险卡以外,还申请了医疗保险卡、在银行开立了居民账户,并考取了驾驶执照,那么您很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税务居民。

如果您曾经是加拿大居民,但现在是非居民,当您回到加拿大重新建立您的居住关系时您将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


离开加拿大:

在您离开加拿大的时候,您会被认为已经将所有的财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您离开加拿大在另外一个国家定居,并且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您与加拿大在税务上也就不再有任何关联。


如何脱离居住联系

----处置或放弃在加拿大的家,并在您所移居的国家建立新的永久的家;

- - - - 您 的 配 偶 和 依 附 人 都 离 开 加 拿大;

----处理个人财产,切断社会关系,并 在 其 他 国 家 拥 有 个 人 财 产 , 建 立 社 会 关系。


其他需要切断关系的比如:

----加拿大的驾照;

----加拿大银行的账户及信用卡;

----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


您什么时候变成非居民?

当您离开加拿大在另外一个国家定居,通常情况下在以下3个日期中的某个日期之后您才会成为税务上的非居民:

----您离开加拿大的日期;

----您的配偶和依附人离开加拿大的
日期;

----您成为移居国家居民的日期。


如果您在来加拿大之前居住过该国家,现在离开加拿大重新和这个国家建立居住联系,那么您在离开加拿大当天就将成为非居民。就算您的配偶仍然在加拿大处理您在加拿大的家,您也会立即被视为非居民。

一般来说,根据加拿大和您所移居的国家的税务协定,如果您被视为该国的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您就会变成加拿大的假定非居民。


重要的是,您需要告诉税务局离开加拿大的日期,因为您的居留状态会影响您获得福利的资格比如:

----GST/HST退税;

----加拿大儿童税务福利金(及任何
类似的省级项目支出);

----牛奶金。

如果您在离开加拿大之后仍然收到这些款项,则您必须与加拿大税局联系。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规定,纳税人离开加国后的两年内,无论是什么原因,纳税人仍然会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是加国居民,向加拿大政府申报所得税。这就是“两年期
规则”。


对这项规则有两项例外:

1、 纳税人在离开加拿大时,如果有任何迹象显示,纳税人会在有限的将来回到加拿大,那么即便是离境期限超过两年,纳税人仍然会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加国居民;

2、 如果纳税人在离境时可以清楚地证明 , 其 已 经 割 断 了 所 有 与 加 国 的 联 系 , 那么,该纳税人不受两年期规则的限制。

假定居民:

假定税务居民是指通常情况下居住在加拿大以外的国家,但是在某些年度内居住在加国的实际天数超过183天的居民,譬如到加国探亲的人士,或在加国学习或长期访问的人士等。

如果您是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国的居民,您也许被视为非加拿大纳税人。

183天规则:

计 算 您 在 加 拿 大 纳 税 年 逗 留 期 间 的 天数,包括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时刻:

----您就读于加拿大的大学或者学院
的天数;
-
---您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

----您在加拿大度假的任何一天或假
日。

如 果 您 居 住 在 美 国 且 在 加 拿 大 往 返 上班,往返的日子将不在计算之内。

在加拿大境外的政府雇员:

在加拿大境外的政府雇员在税务上通常都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假定居民。

事实居民

如果您和加拿大有居住联系,就算在海外居住,您也被视为税务上的事实居民。所谓事实居民,就是指虽然您没在加拿大,但仍然被视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如果加拿大与某国家有税务协定,并且您是该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您在税务上将被视为加拿大的假定非居民。

假定居民:

就算您已经和加拿大断绝了居住联系,您也会在税务上被视为假定居民如果您是一个:

----在税务年度里任何时间,加拿大部队的成员;

- - - - 加 拿 大 部 队 海 外 学 校 的 工 作 人员,并且您选择以加拿大假定居民的身份申报所得税;

----联邦或省政府雇员,并且您在被派往海外以前在加拿大居住,或者你在税务年度获得补贴;

- - - -在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的 援 助 方 案 工 作 , 并 且 您 在 开 始 海 外 工 作之前的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里都是加拿大居
民;

----您的孩子作为您的依附人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并且您2009年的净收入不超过10,320(2008获2007年是9,600, 2006年
是8839);

----根据税务协定,由于您被视为加
拿大的居民或假定居民,在新的居住国90%
或以上的收入都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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