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珍妮,请教你一个问题。我们全家去年8月份登陆,今年初报税。三月份老公回国,朋友邀请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每年就是来三个月左右度假。那么他原来是税务居民,那以后是否可以变成非税务居民呢?
关于税务居民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建立在自己对于加拿大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内容的解释和定义基础上的,但和Jason所说的有差异。也许我的理解有误,或者是政策执行起来不那么严格。我怕自己的理解有偏差,所以,还是转帖一份供参考吧。我个人认为这篇文章的解释是非常到位和准确的:
ZT---在加拿大的税务体系中,您是否需要对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承担纳税义务,是根据您的居民或者非居民的身份而定。这里所说的居民,或说税务居民,不同于我们平时所指的居民的意义,加拿大公民是指拥有加拿大国籍的个人。按照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加拿大公民有选择在世界各地居住的权利。如果他们割断了与加拿大的税务联系后,可以对加拿大政府不承担任何的税务责任。
加 拿 大 税 务 居 民 的 定 义 是 建 立 在 居 住联系这一核心概念之上的,凡是与加拿大有一定居住联系的人都是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居民,也包括那些虽然不居住在加国境内,但仍然对加国政府承担税务责任的个人或家庭。
税 务 居 民 身 份 的 确 定 需 要 考 虑 很 多 因素,
主要的居住联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加拿大的物业;是指纳税人在离开加国后仍然持有,并且没有以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物业,或者虽然物业对外进行了出租,但纳税人可以随时收回以供自己或家庭使用。
----在加拿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纳税人离开加拿大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仍居住在加拿大,那么这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联系,确定纳税人税务居民的身份。
次要的居住联系是指,作为加国非税务居民不应当保留的社会和经济联系,例如:
- - - - 在 加 拿 大 的 个 人 财 产 , 比 如 汽车,家具,私人飞机等;
----与加拿大的社会联系;如加拿大职业协会或体育运动协会的会员资格等;
----与加拿大的经济联系: 如加拿大公司的主要股东,加拿大合伙人企业的主要合伙人,不刊之论会、亲属、或商业关系的原因,频繁往来于加国。
其他相关的联系包括:
----加拿大的驾照;
----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
----在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健康保险卡。
在其他国家的居住联系也会影响到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界定。
进入加拿大
作 为 新 移 民 , 通 常 在 来 到 加 拿 大 的 当天,建立重要的居住关系时您已成为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居民。已经建立了加拿大居住关
系的新移民包括:
----寻求庇护的人士;
-----已经申请或者从“公民和移民加 拿 大 ” 规 定 中 获 得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权 的人;
-----已经从“公民和移民加拿大”规定中获得原则性批准留居加拿大的人。
很多移民对他们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期,都有一个错误的概念。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初次登陆加拿大后,认为初次登陆日期就是他们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的日期。实际并非如此。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期与新移民登陆的日期、落地后的行为以及是否安居下来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
如 果 您 登 陆 后 只 申 领 了 永 久 居 民 卡 和社会保险卡,而与加国不建立其它任何形式的联系,只是相当于以旅游者的身份暂时居
住在加国境内,而在以后年度再次登陆到加拿大时,再来建立其它社会联系,如取得驾驶执照、申请医疗保险卡等,那么您成为加国税务居民的日期应该为第二次登陆时的日期。
但是,如果您在第一次登陆后除了申领永久居民卡和社会保险卡以外,还申请了医疗保险卡、在银行开立了居民账户,并考取了驾驶执照,那么您很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税务居民。
如果您曾经是加拿大居民,但现在是非居民,当您回到加拿大重新建立您的居住关系时您将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
离开加拿大:
在您离开加拿大的时候,您会被认为已经将所有的财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您离开加拿大在另外一个国家定居,并且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您与加拿大在税务上也就不再有任何关联。
如何脱离居住联系:
----处置或放弃在加拿大的家,并在您所移居的国家建立新的永久的家;
- - - - 您 的 配 偶 和 依 附 人 都 离 开 加 拿大;
----处理个人财产,切断社会关系,并 在 其 他 国 家 拥 有 个 人 财 产 , 建 立 社 会 关系。
其他需要切断关系的比如:
----加拿大的驾照;
----加拿大银行的账户及信用卡;
----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
您什么时候变成非居民?
当您离开加拿大在另外一个国家定居,通常情况下在以下3个日期中的某个日期之后您才会成为税务上的非居民:
----您离开加拿大的日期;
----您的配偶和依附人离开加拿大的
日期;
----您成为移居国家居民的日期。
如果您在来加拿大之前居住过该国家,现在离开加拿大重新和这个国家建立居住联系,那么您在离开加拿大当天就将成为非居民。就算您的配偶仍然在加拿大处理您在加拿大的家,您也会立即被视为非居民。
一般来说,根据加拿大和您所移居的国家的税务协定,如果您被视为该国的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您就会变成加拿大的假定非居民。
重要的是,您需要告诉税务局离开加拿大的日期,因为您的居留状态会影响您获得福利的资格比如:
----GST/HST退税;
----加拿大儿童税务福利金(及任何
类似的省级项目支出);
----牛奶金。
如果您在离开加拿大之后仍然收到这些款项,则您必须与加拿大税局联系。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规定,纳税人离开加国后的两年内,无论是什么原因,纳税人仍然会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是加国居民,向加拿大政府申报所得税。这就是“两年期
规则”。
对这项规则有两项例外:
1、 纳税人在离开加拿大时,如果有任何迹象显示,纳税人会在有限的将来回到加拿大,那么即便是离境期限超过两年,纳税人仍然会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加国居民;
2、 如果纳税人在离境时可以清楚地证明 , 其 已 经 割 断 了 所 有 与 加 国 的 联 系 , 那么,该纳税人不受两年期规则的限制。
假定居民:
假定税务居民是指通常情况下居住在加拿大以外的国家,但是在某些年度内居住在加国的实际天数超过183天的居民,譬如到加国探亲的人士,或在加国学习或长期访问的人士等。
如果您是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国的居民,您也许被视为非加拿大纳税人。
183天规则:
计 算 您 在 加 拿 大 纳 税 年 逗 留 期 间 的 天数,包括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时刻:
----您就读于加拿大的大学或者学院
的天数;
-
---您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
----您在加拿大度假的任何一天或假
日。
如 果 您 居 住 在 美 国 且 在 加 拿 大 往 返 上班,往返的日子将不在计算之内。
在加拿大境外的政府雇员:
在加拿大境外的政府雇员在税务上通常都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假定居民。
事实居民:
如果您和加拿大有居住联系,就算在海外居住,您也被视为税务上的事实居民。所谓事实居民,就是指虽然您没在加拿大,但仍然被视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如果加拿大与某国家有税务协定,并且您是该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您在税务上将被视为加拿大的假定非居民。
假定居民:
就算您已经和加拿大断绝了居住联系,您也会在税务上被视为假定居民如果您是一个:
----在税务年度里任何时间,加拿大部队的成员;
- - - - 加 拿 大 部 队 海 外 学 校 的 工 作 人员,并且您选择以加拿大假定居民的身份申报所得税;
----联邦或省政府雇员,并且您在被派往海外以前在加拿大居住,或者你在税务年度获得补贴;
- - - -在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的 援 助 方 案 工 作 , 并 且 您 在 开 始 海 外 工 作之前的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里都是加拿大居
民;
----您的孩子作为您的依附人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并且您2009年的净收入不超过10,320(2008获2007年是9,600, 2006年
是8839);
----根据税务协定,由于您被视为加
拿大的居民或假定居民,在新的居住国90%
或以上的收入都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