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旅馆 国内机票版 海运专栏 房版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祝福珍妮姐姐 圣诞快乐

party这么成功 因为你好用心啊

真佩服 我想学八宝粥的作法 感觉好好吃啊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你好JENNIFERLEE,圣诞快乐!
家园里的其他帖子已时断时续,唯独你的一直在更新,很感谢。
为了小孩(男孩96年),我也义无反顾的踏上魁投,刚递交资料。
谢谢给新人的信息,很有帮助。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就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担心,所以,不想轻易地写给加拿大税务局,又不愿意违法不报税。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报税的。

很多朋友在刚来加拿大的时候都有这样的经历:

开车在四路停牌路口停下,其余三个路口也紧接着有车停下,这时候不知道自己是该走还是不该走,于是老老实实等着别人先走,然后有比你晚停下的车先动了,然后顺序全乱了,别的司机也不知道自己是该走还是不该走了,结果是,由于你没有按规则走,造成整个路口秩序大乱。

不该你走的时候你走了,你是违法,警察抓住你要罚你。

该你走的时候你不走,你也是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你也要负责任。

这两种违法的性质并没有轻重之分。

在判断自己的纳税义务这件事上也是一样的道理。

如果你是居民,你告诉税务局你是非居民,这是违法的。

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告诉税务局你是居民,这同样是不合法的,不合法其实就是违法。

税务律师曾经给我讲过一个案例:一位移民本为非居民,却自己把自己当作居民报了几年的税,并且出于逃税的心理,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在国外所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也没有如实在T1135和T1134上反映外国投资资产部分和所拥有的外国公司,最后税务局在对这个人审计时发现其申报信息不实,同时也发现其为非居民。虽然最终税务局给他按非居民做了reverse处理,但同时也追究了他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任。

依照法律,本来这个人根本就没有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任何资料的义务,结果却因向税务局提供虚假报告而被罚,你说他是不是比窦娥还冤?

如果自己不确定自己的居住状态,填一张NR74给税务局国际部是税务局鼓励的做法。如果不愿轻易把自己的资料透露给税务局,那么就去找律师帮助,律师有责任保护你的隐私。
 
最后编辑: 2011-12-22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呀,找一个资深的税务律师,事先把有代表性的问题收集一下,再派一个能够与之沟通良好的代表,把我们的疑问问清楚不就完了?费用由大家均摊即可,也不会花多少钱啊。:wdb23:

好主意!受启发。在加拿大看牙也挺贵的。要是大家都牙疼,咱是不是可以把有代表性的症状收集一下,派一个沟通能力比较强的代表,去找一位资深的牙医问问清楚,费用大家均摊,这样岂非既解决了问题,又省了钱?

对不起,开个玩笑。其实财务问题比牙的问题复杂多了,更是每个人都有不同情况。

其实,去咨询一下律师的费用可能并不比你请朋友吃顿饭更贵。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支持现身说法!:wdb10:

是呀,万一税务律师理解有误,那不就危险了。:wdb5:

写信给税务局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wdb2:

这么多空中飞人就没个定式?:wdb2::wdb2::wdb2:

jenniferlee家里就有一个空中飞的吧?你们如何报的?方便透露一下吗?:wdb45:

医生要是误诊比这更危险,你生了病要不要去看医生?

为什么要怕写信给税务局呢?这里可是加拿大,你既没有违法也没有打算违法,那么法律就是你最强悍的保镖,谁也不敢欺负你,包括税务局。

每个牙疼的人都有不同的疼法和原因,不能一概地说拔还是不拔,财务问题比牙更复杂,怎么可能有定式?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就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担心,所以,不想轻易地写给加拿大税务局,又不愿意违法不报税。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报税的。

唉!偶像的地位呀?。没有100%把握就选择放弃,有点遗憾。:wdb14:

会不会因为我们不坚持就让人家认为我们懦弱?反而变本加厉:wdb14:
会不会因为我们不诚信而让人家反复追究,反而加大生活成本和精神压力?:wdb14:
会不会我们一直这样心虚不自信,而固化了我们二等公民意识和地位?:wdb14:

为什么我们应当的权利却选择放弃?而本不该是我们享受的福利(牛奶金之列)却让大家津津乐道?:wdb14:

有点激动。抱歉了。:wdb14: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医生要是误诊比这更危险,你生了病要不要去看医生?

为什么要怕写信给税务局呢?这里可是加拿大,你既没有违法也没有打算违法,那么法律就是你最强悍的保镖,谁也不敢欺负你,包括税务局。

每个牙疼的人都有不同的疼法和原因,不能一概地说拔还是不拔,财务问题比牙更复杂,怎么可能有定式?

可我觉得空中飞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形态,即使每个人不一样,但是基本因数是一样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一批人的顾虑,甚至释放一批人的内心压力(不合理的交税和不必要的隐瞒)。相信来这里的人绝不仅仅是为了享受法律平等,而不去遵守法律。一定是想一开始就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可以释放内心的不安,而享受无忧无虑的新生活。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可我觉得空中飞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形态,即使每个人不一样,但是基本因数是一样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一批人的顾虑,甚至释放一批人的内心压力(不合理的交税和不必要的隐瞒)。相信来这里的人绝不仅仅是为了享受法律平等,而不去遵守法律。一定是想一开始就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可以释放内心的不安,而享受无忧无虑的新生活。

做个遵纪守法的人,释放内心的不安,享受无忧无虑的新生活

谢谢浮云!这个表达真是太好了!我很感动!我来加拿大的时候对我的生活就是这么期望的,我很幸运,现在已经梦想成真。

关于“空中飞人”的这个问题,坦率地讲,就是因为看到它太典型了,可以说是每天耳闻目睹无数同胞在犯一个共同的错误――根本没有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却在向税务局申报中国收入,而且报还不实报,还要隐瞒或编造虚假收入,实在看不过眼去,所以才花这么多时间跟大家抬杠。

本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可以给税务局打个电话问问(我曾经帮无数位朋友打过这个电话),可以填NR74寄给税务局,可以咨询税务律师,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花不了多少时间,也不用花多少钱,为什么就不去做呢?

退一万步,就算最终你被确定为居民,就算你不想为你在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缴税,也有的是合法的策略和办法为你节税。“空中飞人”其实大部分是中国的企业主,企业主的合法节税策略选择余地极大,可能通过一个很简单的安排,你就不用缴税了。根本就不需要费尽心机担惊受怕地编造和隐瞒。

在加拿大,我们是有机会堂堂正正坦坦荡荡做人的,这不是浮云。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跟邻居学做西点纪实(1)


从小到大,我都非常喜欢各种奶油味,奶酪味浓重的西式点心。过去在北京或上海生活时,可以随时随地买到各种新鲜的,非常可口的法式糕点,它们是我和我家人的最爱之一。

移民到了加拿大,在这里很难找到如国内那些知名西餐点心店做出的新鲜面包和精美的西点,尤其是法式西点。

但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上帝在关上了一扇门的同时,又为我们打开了另一扇窗。在这里,通过参加各种各样的本地人的聚会,我品尝到了各个国家的人们做出的可口点心,不少来自欧洲国家的移民所做出的西点,比从本地商店里买来的还要好吃。

一直羡慕西人朋友们能够自己做出这么好吃的点心,也一直心里痒痒地想要去尝试,却囿于太懒,而始终没有付诸实施。

一个月前的一天,去邻居L家喝茶聊天,她端出了两种小饼干cookie,口感很好。冲动之下,就像她提出,可不可以教教我做西点。她回答说:好吧,等我要做了就叫你过来。想到不久的将来,自己也将可以做出美味可口的小西点,或待客,或自己和家人享用,心里美滋滋的。

上个周五出门碰到L,她说:我明后天要做cookie。你不是想学吗?那就下午1点到我家来吧。

第二天我带着一小桶茶叶准时赴约。老师L刚开始忙活,厨房的案台上摆满了大小量杯,一串量勺,搅拌机mixer,和各种食材---奶酪,奶油,食糖和各种干果。

她为我准备了一打纸,让我记下各种西点的配方recipe。我看见她在整个制作过程中,也需要不时地查询自己用了几十年的recipe本,上面记满了各种西餐西点的制做方法和配方,看上去很有历史感。

L先让我记下了以下西点的配方,边说她边做着:

A.起司条Cheese stick:

2杯cup全用途面粉。(1 cup=8盎司。下同)

1/2磅咸奶油salted butter.

250g原味cheese.

2个蛋黄yoke。

L将cheese块与奶油块略为用刀切了切,就将它们放入不锈钢盆,用搅拌机搅拌打成完全的糊状,然后,放入蛋黄,再行搅拌均匀。最后,把面粉一部分一部分地放进盆中搅拌,待差不多均匀了,就拿出来在案板上将面糊揉成面团dough,在外面包上保鲜膜,放入冰箱的冷藏室。她说需要放一天,明天才能烤焙。

B.核桃卷walnut roll

4杯全用途面粉。

1/2磅不加盐奶油unsalted butter.

4个鸡蛋黄yoke.

1杯温牛奶。

1小袋(8g)速发发酵粉yeast.

1匙tablespoon白糖。(1 tablespoon=15毫升。下同)

L将以上食材如法炮制,最终揉成4块面团dough,用保鲜膜包上后放入冰箱的冷藏室备用。她说自己要做得多,所以加倍了所有食材的量。

(未完待续)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祝福珍妮姐姐 圣诞快乐

party这么成功 因为你好用心啊

真佩服 我想学八宝粥的作法 感觉好好吃啊

是的,很用心地准备了party。因为没有成功的把握,就尽己所能,做到最好。很幸运,结果非常完满。老外们也体会了体会我们中国人的待客之道---我们总是愿意用自己最好的东西去招待客人的,这是我们的文化使然。

八宝粥做起来非常简单,把那些食材洗干净都放进高压锅就行了。我通常还喜欢放点花生,芸豆进去。但是放花生怕有人过敏,芸豆这里买不到,所以,就放了那几样东东。

煮八宝粥时,放冰糖比放白糖口感更好。

八宝粥要熬得好吃,关键有两点,不能太稠也不宜太稀,还有就是要熬到位,使粥看上去有发亮的感觉。

试试吧,很容易的。祝你成功!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你好JENNIFERLEE,圣诞快乐!
家园里的其他帖子已时断时续,唯独你的一直在更新,很感谢。
为了小孩(男孩96年),我也义无反顾的踏上魁投,刚递交资料。
谢谢给新人的信息,很有帮助。

呵呵。。。来了一段时间后,大家的生活都逐渐走上正轨,很多朋友开始工作,忙碌了起来。此外,来得时间长了,本地的朋友数量增加了,对于家园的心理依赖也少了很多。这恐怕是很多tx不继续写下去的原因之二。

不用客气。有问题尽管问。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好主意!受启发。在加拿大看牙也挺贵的。要是大家都牙疼,咱是不是可以把有代表性的症状收集一下,派一个沟通能力比较强的代表,去找一位资深的牙医问问清楚,费用大家均摊,这样岂非既解决了问题,又省了钱?

对不起,开个玩笑。其实财务问题比牙的问题复杂多了,更是每个人都有不同情况。

其实,去咨询一下律师的费用可能并不比你请朋友吃顿饭更贵。
哈哈,我就知道你会这么说!
其实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课题一般。如果将个人经验公布在网上,触及隐私,人家未必愿意。空中飞人的例子在加拿大应该是很多的,很多问题也是共性的。那么多采集不同的个人资料,同时不必公开自己的信息,这样收录成册,大家可以对号入座。即使各人有不同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从中知道该如何从税务律师处得到指导。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哈哈,我就知道你会这么说!
其实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课题一般。如果将个人经验公布在网上,触及隐私,人家未必愿意。空中飞人的例子在加拿大应该是很多的,很多问题也是共性的。那么多采集不同的个人资料,同时不必公开自己的信息,这样收录成册,大家可以对号入座。即使各人有不同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从中知道该如何从税务律师处得到指导。

对不起大姐,我自己知道我这人说话的方式有时候让人不爱听,要是得罪您了,请多包涵!

我给您讲个故事吧。

刚来加拿大几个月的时候,去一户台湾朋友家里玩。那是一对老夫妻,来加拿大已经20多年了,在这里养大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儿女都已经成了家,都住在美国,两个儿媳妇都是大鼻子,女婿倒是小鼻子,但是是夏威夷的日本人,孙子和外孙已经有五个,长得一个比一个漂亮。

老夫妻在台湾经商几十年,家底殷实,在温哥华的家已经是从house到公寓down size过的了,还花了200万呢。那天他们请了十几个客人,大家坐在大客厅里,欣赏落地玻璃窗外的无敌海景。

那天正说着话呢,我忽觉牙疼,而且越来越疼,疼得连汗都出来了。主人老先生看我手捂腮帮子皱着眉坐那不说话了,便关切地问:“怎么了?牙疼吗?”我说“是,疼得厉害,您家里有钳子吗?帮我把它拔了吧。”老先生乐了,问我怎么疼法,然后告诉我:“没关系,这是风火牙疼,我也经常牙疼,挺一挺就过去了。我这儿有Advil,治牙疼最管用,我上回疼得要命,吃了一粒就没事了。”然后老先生拿了一瓶Advil给我,给我吃一粒,还把一整瓶送给了我。

吃过药过了半个小时牙更疼了,我便问:“请问哪位知道这附近哪里有牙医,我得去看看了。”

我话音刚落,主人老太太便对我厉声喝道:“别去看牙医,这儿的牙医可坑人呢,补一个洞都要2,500块,要看就等你回国再看。”

“2,500块?”我被吓得目瞪口呆。旁边一位大婶柔声道:“没事儿没事儿,不用去花钱,我告诉你一个法儿,弄点绿茶慢慢嚼碎了含在嘴里,一会儿就好了。”

“我牙疼的时候我妈都是给我往牙上抹点牙膏,可管用呢。”一位可爱的小妹妹也给我出主意。

于是,在场的朋友七嘴八舌出了无数个主意,告诉了好多个偏方,比如牙上抹锅底灰、嘴里含街心土之类的,但大伙有一个意见是100%一致的:

“千万别去看牙医,要看也要回国再看。”

后来两天,有两位朋友还特地跑来我家,一位送来了一瓶风油精,一位带来了白花油,临走都叮嘱我不要去看牙医花冤枉钱。

我好感动。

忍了很多天以后,牙突然就不那么疼了,但是牙床经常肿起来。

两个月以后回国了,去医院找一位老朋友看牙。朋友是名校口腔科硕士,在那家著名的医院的口腔科是最好的医生,给我看牙从来都不要钱。

朋友给我照过X后看着片子叫道:“你怎么不早去看牙医呢?你这颗牙从里面纵裂了。疼是因为发炎了,后来不疼了是因为牙神经烂掉了。你不及时治疗,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牙周炎,现在必须做牙周手术,否则旁边的两颗牙也要出问题。做完手术我为你这颗牙做个牙冠试试,能不能保住我不敢说。唉,你要是当时及时去看牙医,早就没事了。”

两年以后,那颗牙的牙床还总是肿起来,于是咬咬牙去看温哥华的牙医,又做了一次牙周手术,牙到底还是被拔掉了,植了一颗人工牙,前前后后花了将近4,000加元,这颗牙终于又能嚼花生豆了。

后来另一侧又有一颗牙疼,我立即去看牙医,X光一检查,跟上次那颗同样的问题,医生的推断是小时候营养不良,牙齿发育不好,我知道这是真的。这次经过治疗,牙保住了,牙神经也保住了,牙周也没有发炎,连治疗带做牙冠,大约花了500多块。最重要的是,这颗牙疼了以后我只让它疼了几个小时。

通过这个故事,我要表达的思想是:

在很多事情上,真理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人都那么说的事往往是讹传。

在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领域,朋友的好心和热心肠甚至“经验”都不能代替专业人士所受的严格训练和对那个领域的深入研究。

牙疼了,立即去看牙医。

法律方面有困惑了,今天就给律师楼打电话。

这没什么可含糊的。

那些让你含糊的理由都不成立:

费用?这不是理由。你只要吃得起饭,你就看得起牙医,也见得起律师。

水平?这也不是理由。且不说这里的专业人士所受的教育和训练有多么严格和深入,就算你见一个以后感觉信不过,你换一个人就是了,听听第二意见,这也是专业人士鼓励你做的。还是那句话,医生可能误诊,但这不能成为你不去看医生的理由。

隐私?这更不是理由。这里所有的专业人士都有法定的责任保护你的隐私资料。要是有人向政府透露你的隐私你倒有发财的机会了,起诉他就是了。

没看过牙医,也没见过律师,害怕?这也不是理由。他们是专业人士,不是吃人的狼,见一次你就不怕了。

英语不好?这还不是理由。很多牙医诊所和律师楼都有会说普通话的助理。

还有什么理由?

大姐说了:“网上有个风火牙疼论坛,我到那儿去看看大家的案例,对号入座不就行了嘛。”

这还不是理由。论坛的讨论可以去看,朋友的意见也可以听听,但这都代替不了你自己去看牙医,单是那个X光检查就不是论坛和朋友能够代替的。

律师,也有类似X光机的工具,他们也能看到一些你自己没有能力看到的东西。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只要你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你就肯定是税务居民。”

很多朋友说,这是他们的“会计师”说的话,我也亲耳从几位“会计师”那里听到这句话。

逻辑上,对于这样一个肯定句式,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便足以证明它不成立。我现在就举一个反例:

有这样一个人,持泰国护照,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多伦多拥有一栋大房子,房子里住着他的一个老婆和一个孩子,他每年不定期在这个房子里住4、5个月,他是多伦多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在这里住的时候每天打球,他还在加拿大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有信用卡。

你看这个人,他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够多,够明显了吧。

按照“会计师”们的说法,这个人是不是毫无疑问要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且慢下结论,我再告诉你:

这个人,在曼谷还拥有3栋房子,3个老婆和10个孩子,他还是泰国一家著名企业的拥有人,每年他有7、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打理生意,轮流住在3个老婆那里,他在泰国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他是华商商会会长,他还是3个金牌泰券手的赞助人、5个人妖明星的干爹,他在那里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像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汽车、驾照这些东西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一直就有......

由于泰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所以在判断这个人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时适用tie-breaker rules。这个规则是国际税务协定公认规则,当一个人在有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居住联系时,用此规则判断这个人到底应该优先向哪个国家纳税。

这个人,虽然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并且他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由于他与泰国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更多更密切,并且在泰国居住的时间更长,还持有泰国护照。

依据tie-breaker rules,单是居住联系的显著性比较,已经能够判断此人为泰国居民,加拿大应视其为非居民。再把另外几个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比较、国籍)加在一起,这个判断就更确定无疑。

这个人,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可是他是非居民,只对他获自加拿大的个人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那个千人说万人传的说法不成立。

请记住,中国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在判断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人的居住状态时,如果此人在两国都有居住联系,则适用tie-breaker rules。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做个遵纪守法的人,释放内心的不安,享受无忧无虑的新生活

谢谢浮云!这个表达真是太好了!我很感动!我来加拿大的时候对我的生活就是这么期望的,我很幸运,现在已经梦想成真。

关于“空中飞人”的这个问题,坦率地讲,就是因为看到它太典型了,可以说是每天耳闻目睹无数同胞在犯一个共同的错误――根本没有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却在向税务局申报中国收入,而且报还不实报,还要隐瞒或编造虚假收入,实在看不过眼去,所以才花这么多时间跟大家抬杠。

本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可以给税务局打个电话问问(我曾经帮无数位朋友打过这个电话),可以填NR74寄给税务局,可以咨询税务律师,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花不了多少时间,也不用花多少钱,为什么就不去做呢?

退一万步,就算最终你被确定为居民,就算你不想为你在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缴税,也有的是合法的策略和办法为你节税。“空中飞人”其实大部分是中国的企业主,企业主的合法节税策略选择余地极大,可能通过一个很简单的安排,你就不用缴税了。根本就不需要费尽心机担惊受怕地编造和隐瞒。

在加拿大,我们是有机会堂堂正正坦坦荡荡做人的,这不是浮云。

嗯!到了加拿大,就要以西人的思维处理问题。:wdb10: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对不起大姐,我自己知道我这人说话的方式有时候让人不爱听,要是得罪您了,请多包涵!

我给您讲个故事吧。。。。。。。。。律师,也有类似X光机的工具,他们也能看到一些你自己没有能力看到的东西。

感谢JASON的看牙启发。:wdb37:
手术刀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去看号脉的。
手术刀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去看号脉的好些。

好心和热心肠甚至“经验”,有时是无知的。:wdb5: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只要你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你就肯定是税务居民。”

很多朋友说,这是他们的“会计师”说的话,我也亲耳从几位“会计师”那里听到这句话。

逻辑上,对于这样一个肯定句式,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便足以证明它不成立。我现在就举一个反例:

有这样一个人,持泰国护照,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多伦多拥有一栋大房子,房子里住着他的一个老婆和一个孩子,他每年不定期在这个房子里住4、5个月,他是多伦多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在这里住的时候每天打球,他还在加拿大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有信用卡。

你看这个人,他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够多,够明显了吧。

按照“会计师”们的说法,这个人是不是毫无疑问要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且慢下结论,我再告诉你:

这个人,在曼谷还拥有3栋房子,3个老婆和10个孩子,他还是泰国一家著名企业的拥有人,每年他有7、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打理生意,轮流住在3个老婆那里,他在泰国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他是华商商会会长,他还是3个金牌泰券手的赞助人、5个人妖明星的干爹,他在那里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像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汽车、驾照这些东西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一直就有......

由于泰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所以在判断这个人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时适用tie-breaker rules。这个规则是国际税务协定公认规则,当一个人在有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居住联系时,用此规则判断这个人到底应该优先向哪个国家纳税。

这个人,虽然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并且他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由于他与泰国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更多更密切,并且在泰国居住的时间更长,还持有泰国护照。

依据tie-breaker rules,单是居住联系的显著性比较,已经能够判断此人为泰国居民,加拿大应视其为非居民。再把另外几个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比较、国籍)加在一起,这个判断就更确定无疑。

这个人,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可是他是非居民,只对他获自加拿大的个人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那个千人说万人传的说法不成立。

请记住,中国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在判断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人的居住状态时,如果此人在两国都有居住联系,则适用tie-breaker rules。

两边都有老婆,泰方大于加方。
两边都有资产,泰方也大于加方。
两边都有活动,泰方更大于加方。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此案例无效,不予采纳。哈哈:wdb5: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也许最稳妥的方法还是写信给加拿大税务局,让他们给个定论。

加拿大税务局确实建议所有计划或已经,永久或临时离开加拿大的人填NR73,所有计划或已经,永久或临时进入加拿大的人填NR74,交给位于渥太华的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以协助确定居住状态。

就连T1税表,税务局也鼓励你自己报,甚至还为你准备了详细的报税说明。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在税务这种事上DIY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你看,关于协助确定居住状态,税务局是这么说的:

Once completed,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should be mailed to the address given above or faxed to (613) 941-2505. In most cases, the CCRA will be able to provide an opinion regarding a taxpayer's residence status from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on the completed form. This opinion is based entirely on the facts provided by the taxpayer to the CCRA in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therefore, it is critical that the taxpayer provide all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his or her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and abroad. This opinion is not binding on the CCRA and may be subject to a more detailed review at a later date and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may be required at that time.

它说的很明白,它给你的只是一个意见(opinion),这个意见完全基于你在NR73或NR74表上所提供的事实,所以,最重要的是你要能够提供有关你在加拿大和外国的居住联系的全部细节

而且,税务局并不对这个意见承担责任。

承担纳税义务的是你,而不是税务局,所以最终,仍然是你自己对你自己的税务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税务局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只是可供你选择的一个免费顾问而已。


以NR74表为例,真要认真填的话其实是一个相当大的工程,别看它只有4页,其实问的问题涉及到你的很多生活细节和个人隐私,连你在中国有什么衣服,有什么家具,有什么个人物品,你在哪里有保险箱,你的银行存款,投资,公司股份,什么都问到,而且要你提供细节,你真要认真提供细节的话,恐怕再附10页纸都不一定写得下。

这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在你自己还不清楚自己对加拿大的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你是否愿意把你所有的隐私,甚至包括与收入税计算无关的个人隐私都透露给税务局?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提供给税务局势必是不完整的信息,而税务局基于不完整的信息所做出的判断也将是不准确的,而你自己,要为这个不准确的判断承担责任。

而如果你不愿把所有的隐私都透露给税务局,又需要专业协助来判断你的纳税义务,那么你唯有选择税务律师的帮助,因为律师受你之雇,便有法定受托责任为你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保证你的隐私不为第三方所知。

至于为什么需要专业协助,我举一个例子:

在NR74的最后,税务局问你:

If there is more information that we have not asked for and that you feel will help us determine your residency status, give this information here:

如果你还有什么信息我们没有问到但是你认为能够帮助我们确定你的居住状态,请在此处给出此信息:

对于很多人来说,有一项信息就属于这种,税务局的标准问题里没有问到,但是对于判断你的居住状态却至关重要,这项信息就是:

你们家的计划是,你留在中国打理生意,每年来加拿大看看老婆孩子,而老婆孩子在这里连续住几年以后,入了籍就卖掉房子回流。

这项信息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虽然你在加拿大有房子,有老婆,有孩子,但是因为你家有这个回流计划,那么你在加拿大的这个家就只是个临时的家,而不是永久的家。你永久的家一直在中国。

在两个有税务协定的国家之间,判断一个人为那一方的居民,要用tie-breaker rules,按照这个规则,第一看的就是你的永久的家在哪一方,在上述情况下,你的永久的家在中国,而不在加拿大,那么这一个比较有结果,就可以不再看其他居住联系,直接把你确定为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

你看,如果你自己填NR74,你会不会把这项比其他所有信息都重要的信息填上去?

如果不是因为我的办公室里有做税务律师的同事,可以经常跟他们讨论案例,我也不知道这个重要规则的存在,也不会知道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

附上税务局的《收入税解释公告牌》里关于税务协定国、 tie-breaker rules的解释供参考:

The "Tie-Breaker Rules" in Tax Treaties

¶ 25. An individual who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of the Residence Article of any modern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another country; such an individual may also be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the same paragraph in the same treaty. In this situation, the Residence Article in the tax treaty will provide "tie breaker rules" to determine in which country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f, at any time, such "tie breaker rules" apply and it is determined that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an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a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at country, then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will deem the individual to be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see ¶ 24).
"Permanent Home" and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s

¶ 26. "Tie-breaker rules" are foun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most modern income tax treaties. Usually, these rules rely first on a "permanent home" test to resolve the residence issue. Generally,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provides that an individual is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treaty in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or her. A "permanent home" (as that term is used in income tax treaties) may be any kind of dwelling place that the individual retains for his or her permanent (as opposed to occasional) use, whether that dwelling place is rented or purchased or otherwise occupied on a permanent basis. Therefore, an individual may have two permanent homes while living outside Canada (for example, a dwelling place rented by the individual abroad and a property owned by the individual in Canada that continues to be available for his or her use, such as a home that is not leased to a third party on arm's lengt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described in ¶ 6) and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will not result in a residency determination. Where this is the case, the "tie-breaker rules" of most treaties then refer to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requires a close examin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with each country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determine with which country those ties are closer. The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to be examined are similar to those used in determining factual residence for purposes of Canadian income tax (see especially ¶s 4 to 9). There are other tests that will apply if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is inconclusive.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例的专业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国际税务领域的律师)
 

注册或登录来发表评论

您必须是注册会员才可以发表评论

注册帐号

注册帐号. 太容易了!

登录

已有帐号? 在这里登录.

Similar threads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