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问题的是正是因为大使馆城人同居一年以上等效于结婚,而担保人在登陆的时候,已经同居一年以上,却说自己未婚,而在团聚的时候又说自己同居一年,所以才视为登陆时说了慌,团聚因此被拒。mont 说:同居过一年以上的提供材料时要注意,不要写同居过!!!!因为他们以前不承认,那么担保你团聚的配偶他的材料上没有写过同居,所以为避免前后不符,不要另外写同居过!
这不是做假,实在是他们本来就不承认.
如果同居本来就是在登陆以后的事情,自然无所谓,写多长时间都可以。
同居就是同居,什么时候该在申请里说,什么时候不该说,好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