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bin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Ruibin 说:不好意思,这几天没时间上来!
我再仔细研究了一下,能不能拿牛奶金,官方网站(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q4)原文如下(翻译是我加的,希望没曲解):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如果要获得CCTB,你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你必须与该18岁以下孩子一同居住);
2、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你必须是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人);
3、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而且……)
4、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你或你的配偶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受庇护难民,或在过往18月在加居住的临时居民).
孩子跟父母一方住,不论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相信都符合1、2、4点的要求,但是第3点红字部分是关键点。这里说的 resident 居民,既不是指“永久居民”身份(如果是那么它就与第4点重复了),也不是指简单的居住行为(如果是那么很多住一阵子又离开一阵子的人又不敢申请了),它指的应该是我们税务关系里的“居住联系”定义。
对于短登的朋友,通常登陆当时就申请了牛奶金,这个是加拿大方面是“卖大包”赠送的,所以孩子有没有回国,都可以领取;
短登后次年报税,无论报税时是否在加拿大,你都可以认为短登当年是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也就是,短登当年你符合第3点 resident 居民 的条件,所以报税时可以申请下年度牛奶金,当然这是利用新移民特殊情况打法规的“擦边球”,不过加拿大不会计较的;
短登后次年一年中,如果你在该年度没有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日,而且没有与加拿大有确定的居住联系,你在第二次报税时,只能以 non-resident 名义报税,如果该年度你的小孩与你一起在国内,没有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那么你们不符合牛奶金第3点 resident 居民 的条件,所以你们不可以申请牛奶金了。
不过我知道很多人在国内是继续按 resident 居民 名义报税并申请牛奶金的,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我在1楼说的――不 honest 的行为,加拿大政府基于诚信信任很少究查,但万一以后这种诚信体系崩溃,遭殃的还是我们自己。
结论:短登后小孩随大人回国居住,之后一直无长登(期间短期逗留不算):登陆时可以申请牛奶金,首次报税也可继续申请,但父母要以 resident 名义报税。此后再报税,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牛奶金,直至长登后的首次报税才可申请。
我们全家05年6月登陆,到06年年底,我带着孩子回国,那么07年年初报税的时候,我应该按照"resident" 报税,所以07年孩子应该有牛奶金.
如果我和孩子07年在加呆不够183天,那么到08年报税的时候,我就只能按照"non_resident"报税,那时候就不能继续申请牛奶金了.
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