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网置顶帖最多的大人物唐人Jason光临本帖,蓬荜生辉啊。拜读了你的几乎全部置顶帖,虽然你自谦不是税务和会计专家,但是字里行间都泄露出你的水平,确实是行家

。你的问题,不敢说解答,我们共同探讨。
首先要恭喜这位A先生,收入落在最高边际税率里的人,年收入约在$130K刀或者以上,还有dividend,此人定乃万人景仰之杰出人士也。这么高的收入,当然也要为构建加拿大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守法缴税是一定滴

。而且也确实应该去会计师楼享受收费服务,一是有保障,二呢也让我和我那些会计师同行们赚个饭碗。

纯属玩笑。
我们言归正传。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有几个问题,还有一些假设,唐人兄确认了,才能有结论。
问题1,支付股息的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是CCPC(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
问题2,如果问题1的回答是CCPC,那这个公司有RDTOH(Refundable dividend tax on hand)吗?
问题3,取得股息的公司,也就是A先生自己的公司,是否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全部股份的10%以上的股权?
问题4,A先生自己的公司是否有CDA(Capital deduction account)的balance?(如果答案为否,请直接转到问题6)
问题5,如果有CDA,支付给A先生的股息是否designated从CDA里支付?(回答完本问题后请直接转到问题8)
问题6,A先生的公司是否有GRIP?
问题7,如果有GRIP,是否将dividend指定为从GRIP支付?
问题8,A先生的公司是否是特意为了取得股息而设立?如果是,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需要认真研究一系列的交易的后果再来分析。
假设1,A先生的公司不是为了取得股息而特意设立的。
假设2,A先生确实是加拿大的居民且在加拿大税法的定义下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唐人兄,兄弟收到你的回帖后再回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