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她的项目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是526面试没过和829被拒一样的操作:在项目有还款的能力的情况下,给予还款。
2.这个“项目公司有还款能力”(这一情况的判断是由普通合伙人,也即美方来作出的)作为前提下的,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基于项目方的商业道德和企业运行实际情况的。再不讨论道德的情况下,一般的企业,开始经营2年后(829被拒),要抽调流动资金,全部返还投资款...难度太大了。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和可操作性是相当微弱的。
3.不过,还是要说,有这样的条款,对投资者来说,有,比没有好。虽然拿这个条款去打官司,那基本就是输的,但是起码表达了项目方试图对投资者表达尽量大的善意的动机。挺好,我们也打算把这段写进去。谢谢楼主了。
当然,如果把这段单独拿出来,宣传说是“829被拒,也一定全额还款”来吸引投资者,那就是另外一种动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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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其实,我想说,很多项目方,包括这个论坛上一些同行,我们在这里和一些投资者,一些中介讨论问题,主要的目的,还是拨开EB-5项目重重迷雾,有些迷雾,我们靠自己还真看不明白,需要大家互通有无的来搞清楚。期间有争议,甚至争吵,但是,最后,只要大家都有所得,就值得了。比如这个帖子,大家搞清楚一些细节,我自觉有所得,非常好。
“做生意,到最后,就是做人”。这点上,我自知还有不足,与楼主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