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税务局回答得很清楚,只要是在原居住国家的自住房屋,没有用于出租,不取得收入,就不用按照“海外资产”进行申报。将来出售所得也不用申报,更不用纳税。钱拿到加拿大来也不会有任何人问。转钱到加拿大每天只要不超过10万加元,就不会被反洗钱系统监测,根本没人管。这个是最近讲座得到的答案。
在加拿大,自住房屋如果转为投资用途,要在转换用途时评估确定价值。之前增值的部分不用纳税,之后增值部分要纳税。都是在出售房屋后才交。这个是从加拿大炒房的朋友那里听来的。
以下是个人推理:在海外的房子如果不是自住,作为资产申报了价值,那么以后出售超额部分收入就要纳税。但是中国和加拿大有税务协定,中国如果对这个超额部分也征税的,那么到加拿大应该也不用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