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FPL(南州风电)项目中USCIS要求补料的内容摘录如下:
100名EB-5TOUZI人的共计5000W资金借贷给FPL(项目方)建设风电工厂是由SDIF 5(有限合伙公司)在2010年2月与FPL签定的备忘录中予以约定.但是通过网上查询USCIS发现该厂已经建成并在2010年4月7日就已经投入运行,那么说明在10年4月7日的时候该工厂的雇佣人员就已经完成,那么EB-5TOUZI人的资金是如何创造就业的呢?请予已证明
这份补料信主要针对的是,由于TOUZI人的WAC号时间晚于2010年4月7日,那么EB-5的TOUZI资金投入到项目方的时间必然晚于项目建成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