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
(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
(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
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
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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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一点,枫叶卡有效期是5年,在这5年内,实际操作中需要近4年时间才可以让你太太入籍。也就是说,第1个五年,你无法享受牛斑竹说的那种“陪同有国籍 的配偶在海外居住也视同在加拿大居住”。第2个五年以后,你可以跟太太(设想她已经入籍)在海外居住,不受限制。
2,仔细看看牛斑竹说的:计算时间是需要相对连续的。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
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应该这么说,首个枫叶卡在此例中应该到2007年7月1日就到期作废了(假设其在2002年7月1日申领到的枫叶卡,且枫叶卡上的有效期到2007.7.1结束),之前他就应该申领下一个枫叶卡,否则下次登陆就算你怎么计算都能满足居住条件,但枫叶卡已经失效且无新的枫叶卡的话,还是会出问题的。
我认为你的最后一句理解是有错误的!拿这个例子说话,假设此人在2007.7.1日申请并拿到了下一个5年的枫叶卡(因为在前一个5年周期中保持住了移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持移民身份的计算就此从新的枫叶卡周期开始计算了,而依旧是在每次登陆加拿大的时候往前推算5年是否住满2年!所以2008.7.1再次登陆时,虽然他有合法进入加拿大的凭证(新枫叶卡),但过移民官的时候,极有可能因为从此日往前推算5年未能满足2年的居住条件而丧失移民身份!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既要离境,又要保住当事人的身份,最简单且省钱的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在何种情况下,一个新移民可以获得返加证呢? 法律规定:加拿大的公司或者加拿大政府要委派该当事人去国外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国外就学或接受职业训练;为了陪伴配偶出国,而其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是已经获得返加证的永久居民;有其它移民官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在上述的理由中,有任何一个理由存在,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返加证。返加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返加证到期以后,需要提出新的申请,以便获得一份新的返加证。 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么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于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于其它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保持身份的要点
法律规定,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证明他没有放弃居留资格就可以啦。放弃居留权,主要视乎下列情况:
1、他己完全出售名下一切物业、房车
2、结束所有生意
3、脱离所有职位
4、结束所有银行户口
5、结束水、电、电话等等用户证明
6、取消/没保留加国驾驶执照
7、在别一个国度作永久性居留及生活
8、妻、子也不在加拿大居留
9、与加拿大完全断绝联系
说的有理!
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我都替你着急,你引用的话不是说的很清楚了么?
只要你在卡到期前回来,就有可能住满两年呀.
我们的情况与你们类似。但已于在加的律师谈过。
1、你被加国公司派回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你有真的在做事,每月有工资,有缴税。――但,若不是真的工作,只是想骗骗政府,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旦被发现,你,以及雇佣你的公司都有可能被......
2、你的夫人不能以陪伴身份在国内。因为,你不是公民。除非你已经是公民了,不得不被派回国,夫人回来陪你才可以被视同在国内。
3、若要获得公民身份,你必须在加待够三年,即:被派回来工作的时间只对枫叶卡有效,而不能被算成公民权时间;
4、你的夫人若先行取得公民身份,回来陪你,你也不可以被算作在坐移民监。因为,法律规定:需得是家属陪伴公民在外国工作,而不是公民陪伴家属在外国工作。
结论:我们短登后深深感受,加拿大真好。因此,还是尽可能地争取留在这里吧。
海外派遣只要有每月有工资,有交税就可以吗?请问大家哪位有成功经验?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