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jin 说:如果2005年9月是你第一次登陆, 那么到2010年9月这5年时间内你离开加拿大的天数累计不能超过3年,剩余的时间要呆在加拿大(累计2年), 否则将失去居民身份而不能入境. 2008年10月应该是你最后回加期限, 然后必须一直呆到2010年9月不能离加.
sheaya 说:谢谢您的解答。非常有用,加SW感谢一下。
但是,我有一个朋友说,他是离开了两年半之后返加(之前符合永久居民条件),结果当时入境时都比较危险,差点被拒,不知道这是为何原因呢?是不是意味着最好别卡到快满三年的时候才重新登陆?!
sheaya 说:好象十八岁以下的小孩是不需要的。只要已经具备了永久居民资格,父母保住移民身份,孩子也就可以保住,父母入籍的话,小孩也自动入籍,不需要坐移民监。
不过,我这个资料是听一个曾经做过移民顾问的朋友说的,不知道是不是权威的解释!
解释的非常详细,谢谢!Wonder 说: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蒙蒙牛 说: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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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68 说: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报道是什么概念?是申请移民日期吗?为什么97年报到,2003年拿枫叶卡?偶比较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