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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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烟兄的友情提示,也友情提示一下:

如果“名份”的意思是title的话,那么自封“名份”是不会被查滴。你看中文报纸上每页有八个那么多的“总裁”、“CEO”、“特级财税专家”、“资深理财专家”......你听说哪位因为这“名份”被谁查了?

“名份”是可以自封的,只要不妨碍别人,不在法律或自律监管之下,不需要牌照,你可以给你自己安任何的“名份”,比如你老人家也可以在报纸上做一整版广告,放上你老人家抽着烟帅呆了的照片,旁边写上:

全加拿大华侨唯一百万烟卷会员钻石级资深抽烟帅哥

我保证没人敢查你老人家。

我持有的那几个专业资格不是title,也不是designation而是certification,中文也叫专业资质,考试合格后由行业教育组织颁发,这是不可以自封的,自封会被行业自律组织查处。

这几个资格名字的英文分别是:


The Advanced Estate Planning & Trust Strategies (AETS) certification, the Advance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IS) certification, and the Advanced Retire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RMS) certification.



Jason

财富管理顾问



拥有: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left]


刚放狗搜了一下, 这三个资格貌似CFP+三门课, 每门700块左右,考试是2个小时75个选择题,答对60%通过: https://www.csi.ca/student/en_ca/courses/wm_index.xhtml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Estate Planning & Trust Strategies (AETS) certification,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IS) certification,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Retire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RMS) certification.
 
最后编辑: 2012-07-19
乐颠颠老妈说:

刚放狗搜了一下, 这三个资格貌似三门课, 每门700块左右,考试是2个小时75个选择题,答对60%通过: https://www.csi.ca/student/en_ca/courses/wm_index.xhtml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Estate Planning & Trust Strategies (AETS) certification,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IS) certification,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Retire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RMS) certification.

咱用母语来理解还弄个唏哩哗啦,要用英文来理解答题,那么多个专业术语,我直接糊了!:wdb23::wdb5:
 
回复: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刚放狗搜了一下, 这三个资格貌似CFP+三门课, 每门700块左右,考试是2个小时75个选择题,答对60%通过: https://www.csi.ca/student/en_ca/courses/wm_index.xhtml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Estate Planning & Trust Strategies (AETS) certification,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IS) certification,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Retire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RMS) certification.


不如请能人专门开个贴讨论在加拿大的各种财务资格问题,说实话,我是一直不明白在加拿大为何有这么多的名号:wdb12:

CFP
CSWPChartered Strategic Wealth Professional),中文可以叫做“特许策略财富专家”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另外我还在报纸广告中发现下面这些:[/FONT]
[FONT=宋体]CGA[/FONT]
[FONT=宋体]MDRT[/FONT]
[FONT=宋体]COT[/FONT]
[FONT=宋体]TOT[/FONT]
[FONT=宋体]LLOP[/FONT]
[FONT=宋体]RRC[/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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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谁能把这些术语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办什么事找什么人都给解释清楚,相信刚移民加拿大的同胞都会非常感谢的!请能人们专门开贴解释这些名词!:wdb23:[/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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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反正我自己就是想解决个报税问题,但都不知道找什么人合适了,总担心被推销什么保险或是理财产品。按照我在中国的理解,这报税其实找个注册会计师最对口。[/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跟楼主的帖子,绝不是因为楼主附上了什么名头,就是喜欢楼主对问题剖析的深入及合理,如果因此损害了某些人浑水摸鱼的利益,那恰恰说明楼主是在真心帮助我们同胞!:wdb45::wdb9:[/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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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错误概念之五:
“不报海外资产”钱就进不来了。

加拿大是个自由国度,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有权自由地从世界任何地方汇钱进你的加拿大银行账户,甚至你不仅可以汇你自己的钱,你也可以帮亲戚朋友汇钱,条件只有一个,只要你汇加拿大银行的钱不是黑钱。这个权利是宪法赋予你的,税务局根本就干涉不到你汇钱的权利。

错误概念之六
如果你汇大笔的钱进加拿大,你要是“海外资产”报的不够的话,就不能证明这钱是你移民以前挣的钱,加拿大税务局就会把这钱当作你移民以后挣的钱征税。

首先,前面已经说过了,没有法庭令,银行是绝对不会把你的账户资料透露给税务局的,平日里,税务局根本看不到你的银行账户交易活动,你什么时候汇钱进来,汇多少进来,税务局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所谓的税务局看到你汇钱就要来找你,逻辑就不通,那些所谓的“某某先生没有申报海外资产,汇钱进来被税务局查,然后如何如何”之类的“案例”,都是杜撰出来的。

这个因果关系其实是这样的,如果税务局审计你,可能会要你提供银行帐户资料,你可以自愿提供,如果你不提供,税务局可能向法庭申请法庭令去搜查,也就是说,是因为税务局已经在查你,所以才看到你曾经汇钱进来;而不是因为税务局看到你汇钱进来,所以才查你。不知道这么解释这个逻辑清楚不清楚。

第二,即使现在税务局在查你,在看到你有大笔汇款进来的时候,也不会问你“这笔钱是移民以前挣的还是移民以前挣得”,因为稍有会计常识的人是不会问出这种问题的,而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员都受过良好教育和训练,谁要是问出这种问题你就马上投诉他,他会被开除的,因为这实在是个愚蠢问题。

你想,假设你从自己在加拿大帝国银行的账户向自己在皇家银行的账户转了100块钱,我要是问你这100块钱是你哪年挣的,是不是很愚蠢?

再容易理解点,你从左口袋掏出10块钱,放进右口袋,谁要是问你这10块钱是你哪年挣的,够不够愚蠢?

你从中国银行自己的账户往你在加拿大银行的账户汇钱,就相当于你把钱从左口袋往右口袋倒。

税务局会问你过去税务年度有没有欠税,但绝不会问你左口袋往右口袋倒的钱是什么时候挣的。

收入,应纳收入税,这些都是会计概念,而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

这个概念解释清楚了没有?

错误概念之七
加拿大居民要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

作为加拿大居民,你在加拿大以及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这是你的个人隐私,加拿大政府根本就无权知道。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加拿大居民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海外资产申报”这个东西,就是加拿大华裔移民圈子里最大的一个讹传。

“海外资产申报”,根本就没这么回事儿。

谁要是以“海外资产申报”为由向你要你在国外的详细财产资料,你完全可以控告他骗取你的隐私资料。

与收入税申报有关的外国信息披露,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披露你在一个税务年度曾经拥有过的外国投资性收入来源,包括外国收入核对、外国附属企业披露,以及非居民信托披露等三部分。

讹传中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就是其中的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参见另一贴子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 12345 ... 最后一页)

错误概念之八
报了“海外资产”就会被征税,不报“海外资产”或者只虚报一些不赚钱的资产就可以“避税”

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定义是填报T 1135的话,那么你应纳多少收入税,与这张表一点关系都没有。你如实报这张表,不会被多征1分钱不该被征的税;你不实报这张表,你该缴多少税还是该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你说在中国的钱都免息借给了大舅哥你就免除了为你获自中国的生意收入和投资收入承担向加拿大纳税的义务。

T1135的唯一作用是核对你在T1税表上申报的外国投资收入的来源。你漏报T1135的最大后果就是每漏一张表被罚款2,500元。

错误概念之九
隐瞒收入就是“合理避税”

如果你是加拿大居民,那么向税务局隐瞒收入是违法行为,你可能日后要为你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经济上和精神上的代价。偷漏税,看起来口袋里多留住了钱,慢慢你会体会到,由此造成的损失会远远大于那点钱,单是不能睡安稳觉,就是一个足够巨大的损失。

加拿大的税制,是一个世界闻名的税制,其系统中漏洞很少,同时又为引导投资流向和正确的社会行为,而预留了很多的合法避税通道。

如果想节省纳税,有的是合法的节税策略和工具可用。为什么阳关大道你不走,非要走黑胡同呢?参见另一贴子:避税策略讨论 (12345 ... 最后一页)

错误概念之十
明天有时间再继续。


Jason

财富管理顾问



拥有: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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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放狗搜了一下, 这三个资格貌似CFP+三门课, 每门700块左右,考试是2个小时75个选择题,答对60%通过: https://www.csi.ca/student/en_ca/courses/wm_index.xhtml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Estate Planning & Trust Strategies (AETS) certification,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IS) certification,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 the Advanced Retire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RMS) certification.


对,如果你已经是CFP或拥有与CFP相当的受教育程度,想进一步做CSWP的话,要先学这三门课,考试合格后获得这三个资格,然后再通过一个叫做“财富管理360度”的考核程序,就可以申请CSWP了。

CSWP是财富管理领域的最高称号,以前叫Ch.P Strategic Wealth,简称Ch.P。



Jason

财富管理顾问



拥有:



高级财产规划与信托策略资格
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高级退休管理策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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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请能人专门开个贴讨论在加拿大的各种财务资格问题,说实话,我是一直不明白在加拿大为何有这么多的名号:wdb12:

CFP
CSWPChartered Strategic Wealth Professional),中文可以叫做“特许策略财富专家”

[FONT=宋体]另外我还在报纸广告中发现下面这些:[/FONT]
[FONT=宋体]CGA[/FONT]
[FONT=宋体]MDRT[/FONT]
[FONT=宋体]COT[/FONT]
[FONT=宋体]TOT[/FONT]
[FONT=宋体]LLOP[/FONT]
[FONT=宋体]RRC[/FONT]

[FONT=宋体]谁能把这些术语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办什么事找什么人都给解释清楚,相信刚移民加拿大的同胞都会非常感谢的!请能人们专门开贴解释这些名词!:wdb23:[/FONT]

[FONT=宋体]反正我自己就是想解决个报税问题,但都不知道找什么人合适了,总担心被推销什么保险或是理财产品。按照我在中国的理解,这报税其实找个注册会计师最对口。[/FONT]

[FONT=宋体]跟楼主的帖子,绝不是因为楼主附上了什么名头,就是喜欢楼主对问题剖析的深入及合理,如果因此损害了某些人浑水摸鱼的利益,那恰恰说明楼主是在真心帮助我们同胞!:wdb45::wdb9:[/FONT]

既然说到财务资格,其实你列举出来的这些只是证明持有这个资格的人通过了相关的学习课程,并不能单纯的认为就是相关的从业人员。举例来说,就好比有人有大学本科计算机学位,但是它毕业以后却回家养猪去了,他依然可以说跟别人说自己是学计算机的,但是如果你真要找个公司帮你解决电脑问题,你肯定不会找到养猪场,因为他没有经营电脑项目的营业执照,他只能卖给你猪肉。。所以,光看别人名片上一串名号是没有用的,你真正需要了解的是他的公司到底是干嘛的。

CGA 是加拿大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但是并不等同于有这个title的人就是专职会计师,很多作保险或投资的人以前也都有过会计师经验,但是他还在名牌上有这个头衔就不一定是专业的会计师了。

MDRT 就是我所说的“百万圆桌会员“,这是一个对保险从业人员销售业绩的肯定,你只有到一定业绩你才够自己加入这个会员。所以基本上你看见这个你就知道是卖保险的了。

COT 是美国的期权和期货的交易员资格认证,有这个认证的人并不一定具有在加拿大进行相关交易的资格,加拿大的牌照是不一样的。

至于后面3个小弟才疏学浅,还真不知道是什么认证。

总之,简单的来说,如果你要是找会计师一定是要找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是买保险,可以找独立的保险经纪,也可以找各大银行的理财部门。

买基金,找银行分行,基金公司,大银行的专门的投资理财部门。

买单独的股票,期货,债券等除了自己交易的,最好找银行专门的投资部门

想做复杂的投资组合或者全面的理财规划,还是要找大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直属的理财和投资部门。

还有一个个人经验就是,在找人的时候名片和广告上名头越少越好,越多的人越不一定专业,还是要按你的需求找拥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还是那句话,名头不重要,要了解他公司到底是做什么才重要。
 
回复: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天啊,楼上的,不会你跟Jason我都见过吧
 
回复: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你咋这聪明呢? :wdb17:
还有一个个人经验就是,在找人的时候名片和广告上名头越少越好,越多的人越不一定专业,还是要按你的需求找拥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还是那句话,名头不重要,要了解他公司到底是做什么才重要。
我title 就仨字母, EIT, 赶明儿升级以后还剩俩字母, PE.:wdb19: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错误概念之十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谬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
今晚上有点累了,先洗洗睡了,明儿个再说。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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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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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看唐人的贴,每次都能有所学习!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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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概念之十二
申请非税务居民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

这个说法流传甚广,但却从头到尾都是无稽之谈。

首先,“非税务居民”这个词组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概念,应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或简称税务非居民,或既然在这里谈的就是税务,直接简称非居民就可以了。前面已经详细解释,不再赘述。

第二,在税务意义上,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种事实状态,不需要向谁“申请”。在加拿大宪法保护下,你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你是居住在加拿大还是居住在中国,没有人能够干涉你,只要你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你要来就来,要走就走,这是你的自由,根本就不需要向谁申请。

第三,如果在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同时,你与中国也有居住联系,那么根据中加税务协定,在税务协定意义上,你只能是中国或加拿大其中一个国家的居民,而不能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中国居民,此协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你被两个国家双重征税,并防止你偷漏税。而判断你到底是中国居民还是加拿大居民,适用的是国际税务协定的《打破平衡法则》。我们用几个例子来说明即使你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你仍然可以是非居民。

1小张与小刘小夫妻两个,北京人,几年前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由于小张的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不好,他们决定暂时不在加拿大安家。第一次登陆他们在温哥华的家庭旅馆住了一个月,买了一个房子出租出去,考了驾照,开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然后就回中国了。他们在中国是做教育咨询生意的,到过加拿大以后,发现这个生意有拓展到加拿大的机会,于是后来在加拿大也注册了公司,雇了两个雇员,建立了生意,甚至两年以后,加拿大这边的生意比中国那边的营业收入还高。从此小张与小刘在北京和温哥华之间飞来飞去,有的年头在温哥华的时间比在北京的时间还多,但是他们在温哥华始终是要么住在家庭旅馆,要么住朋友家里,要么花钱homestay,后来来的多了,还在这边买了一辆汽车,自己买下的那个房子一直出租着。

总结一下,小张小刘夫妻,在加拿大有出租房产,有公司,有生意,甚至生意比在中国的还大,也就是说加拿大实际是他们的经济中心,他们还有驾照,有汽车,有银行账户,有信用卡,在加拿大住的时间与在中国住的时间基本一半一半,有的年头甚至在加拿大时间还多一点。

现在我们看小张和小刘夫妻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到底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呢?

按照《打破平衡法则》的第一法则,先看他们的永久居所在哪里。他们在北京当然一直有永久居所,但是在加拿大呢,尽管有属于他们的房子,但是那是个出租房产,他们自己一直是homestay,从来没有在加拿大安一个永久的家,就这一个比较就已经得出结论,不用再往下比了,他们的永久居所在中国而不在加拿大,所以他们在税务协定意义上是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在加拿大国内收入税法意义上,他们被视同非居民。

2,前面例子里的王哥,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永久居所,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有投资账户,还是当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几乎该有的什么都有。但是按照《打破平衡法则》比较下来,第一、二、三局都是平局,但是到第四局比国籍,中国胜,在国际税务协定意义上,王哥还是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他担心的那些税务问题从根本上就不存在,那些所谓“避税”,实为偷漏税的主意也都是无事生非。

今儿又困了,明儿接着说。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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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投资策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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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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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多说一句,你要是觉得这个帖子对你多多少少有点帮助,就帮忙把它顶起来吧,让更多的朋友得到这些信息。

多谢了!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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