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加拿大:结婚和同居不结婚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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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BC家庭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大修订:

1.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

2. 同居伴侣的财产权。

首先说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只在两种情况下有意义,一是离婚时,二是分配遗产时,千万不要把这个概念用在别的地方,比如计算夫妻各方的收入税,收入税看的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而与注册所有人,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没有多少关系(除了去世那一年)。

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上,在旧法下,不仅由夫妻在婚姻内所挣来的收入(比如工资、生意收入等)所积累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各自带进婚姻的原属自己的财产,只要用做了日常家庭生活,则也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如果用做家庭的家,则在离婚时此房子的全部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要平分的。由婚前带入婚姻的资产,如果不想使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除最好有婚前协议之外,还必须很小心地避免这些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并避免与配偶有任何关联,比如房子不要注册配偶的名字,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也不要有配偶的名字,始终独立存在,并且房子不能由家人住,账户产生的收入也不要有规律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所获遗产、赠与,或寿险赔付,也必须放入自己单独的账户,避免与其他家人的财产相混淆才能避免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原则存在,但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所以当等待法官判决某类财产是否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时,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18后的新法,则明确规定,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不进入家庭共有财产。要理解的是,财产指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物理上财产本身。比如女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子,在结婚后,假设没有婚前协议,并且在结婚时此房子市值为100万,那么如果婚后10年后离婚时,房子的价值为150万的话,则50万价值计入家庭共有财产价值予以平分,而100万计入婚前财产价值仍归女方个人。

再说同居伴侣的财产权问题。在旧法下,BC省的同居伴侣没有财产权,这就是为什么说过去那些以同居设圈套骗财产的故事在BC省属于讹传,而3月18日以后,这些故事就可能部分成为真的,为什么说是部分呢,参照上面家庭共有财产的定义以及下面的例子。

在新法下,同居伴侣在同居至少24个月后,即获得财产权。比如说,在儿子16岁的时候,你花80万买个房子放在儿子名下,儿子19岁的时候交个女朋友,俩人在那个房子里一起住了两年多以后分手了,假设开始同居时这个房子值100万,分手的时候值120万的话,那么有20万要计入家庭共有财产,女孩儿有权分走10万。还不算太糟糕是不是?

准备赠与子女大金额的财物,或准备留给子女大笔遗产的朋友,可能需要注意上述法律的变化,并在有这类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在妥善的安排(比如信托安排)下,你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你不想它发生的事儿。

什么叫信托安排?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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