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那么“”
1、假设A君从2011年7月10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7月9日,A君住满了4年,那么A君2015年7月10号是不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必须等到2016年的7月1号才能同时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2、假设B君从2011年7月1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6月30日,B君住满了4年,那么B君2015年7月1号是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同时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
按照这个假设,显然对A君是不公平的,A君比B君迟到加拿大10天,他却要多住近一年,才能入籍。如果两个条件都要满足的话,那些下半年登陆的移民从登陆当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在加拿大住的天数直都是无法纳入入籍天数的。
所以,这里面的规定有待研究,以自然年计算不合理,是不是应以入籍申请日往回算的365天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