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籍新政中的每年不得少于183天

没太看懂入籍新政。6年住满4年,且每年不少于183天。这个每年是指6年的时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还是说住满4年,这4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
 

deepblue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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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指的其中4年。

否则的话,假如说是6年,那么那些连续住满4年的,反而倒不能申请入籍了,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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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太看懂入籍新政。6年住满4年,且每年不少于183天。这个每年是指6年的时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还是说住满4年,这4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

你如果每年住满183天有困难,那你就放弃身份,转到不要移民监的国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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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如果象你这样理解,第二条就没意义了,

过去六年里每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连续住4年不到六年是不能递伸请的。

两个都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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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如果6年中前4年就已经住满了,肯定没问题,如果是在第5年或者第6年才住满4年,那这5年或者6年每年住的时间至少183天,不可以比如前1-3年住满,然后第4年整年不住,第5年再住满,类似这样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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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象你这样理解,第二条就没意义了,

过去六年里每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连续住4年不到六年是不能递伸请的。

两个都是必要条件!

我写的不是我的理解,而是白纸黑字的新法法律条文:
Requires physical presence for four years (1,460 days) out of the six years; 183 days minimum of physical presence per year in four out of six years;

第二条当然是有意义的。比如先连续住满三年,后面三年每年只住四个月。这样总居住时间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入籍。

连续居住满四年的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
 
没太看懂入籍新政。6年住满4年,且每年不少于183天。这个每年是指6年的时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还是说住满4年,这4年中每年都得住满183天?
如果你住满4年就申请,每年一定都超过183天了,那这个规定不是废话了??加拿大人数学差也不会差到这样的,哈哈。
 
如果你住满4年就申请,每年一定都超过183天了,那这个规定不是废话了??加拿大人数学差也不会差到这样的,哈哈。

例如这种情况,虽然累计满4年,但只有3年超过183天:

year1: 365
year2: 365
year3: 365
year4: 122
year5: 122
year6: 122
 
谢谢解释。清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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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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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的不是我的理解,而是白纸黑字的新法法律条文:
Requires physical presence for four years (1,460 days) out of the six years; 183 days minimum of physical presence per year in four out of six years;

第二条当然是有意义的。比如先连续住满三年,后面三年每年只住四个月。这样总居住时间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入籍。

连续居住满四年的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
 
如果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那么“”

1、假设A君从2011年7月10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7月9日,A君住满了4年,那么A君2015年7月10号是不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必须等到2016年的7月1号才能同时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2、假设B君从2011年7月1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6月30日,B君住满了4年,那么B君2015年7月1号是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同时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

按照这个假设,显然对A君是不公平的,A君比B君迟到加拿大10天,他却要多住近一年,才能入籍。如果两个条件都要满足的话,那些下半年登陆的移民从登陆当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在加拿大住的天数直都是无法纳入入籍天数的。

所以,这里面的规定有待研究,以自然年计算不合理,是不是应以入籍申请日往回算的365天算一年?
 
另外新政要求有配套的报税单,这种情况下更麻烦,第四年的报税单需要等 到第五年4月份才能拿到报税单,这可如何是好?
 
如果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那么“”

1、假设A君从2011年7月10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7月9日,A君住满了4年,那么A君2015年7月10号是不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必须等到2016年的7月1号才能同时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2、假设B君从2011年7月1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6月30日,B君住满了4年,那么B君2015年7月1号是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同时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

按照这个假设,显然对A君是不公平的,A君比B君迟到加拿大10天,他却要多住近一年,才能入籍。如果两个条件都要满足的话,那些下半年登陆的移民从登陆当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在加拿大住的天数直都是无法纳入入籍天数的。

所以,这里面的规定有待研究,以自然年计算不合理,是不是应以入籍申请日往回算的365天算一年?

应该不是按照自然年算,而是从申请日起往前推。否则太滑稽了。
 
最后编辑: 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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