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超过10万元的资产是否应该申报这个问题, 我个人跟CRA 讨论过. 一般来说,如果是股票, 现金存款或基金投资的话, CRA建议申报.因为股票这些资产是经常变动的. 如果股票涨了, 增值的那部分可以按当年的税率计税, 可以抵消长期持有的股票增长而在未来售出时要交纳大笔税款的不利影响. 例如说, 你持有十万元(买入时用了十万)股票, 次年增值3万, 按资本所得缴税算, 15000元收入, 但是海外收入有一个豁免额, 举例说收入豁免额是八万加元的话, 这总收入区区15000元增长的部分是不用纳税的. 但是因为你申报了, 10万资产变成了13万, 所以下一年计算的起点就是13万,而不是10万了. 逐年下去, 例如说第五年后增长到30万, 那么因为每年增长的部分小于八万(假设上限仍然是8万), 你在30万时出售, 并不需要对这个收入缴税(因为当年所得的增长少于八万上限). 如果你一直都没有申报, 忽然第五年卖了, 那么计算所得就是按收入30-成本10=20万来计算, 假设仍然是八万免税,那么你的所得实际上超过了八万的那部分就该缴税了... 当然这个只是我记忆中的计算方法, 具体是否如此仍然以当年的税法为准(每年都有改动的), 而且据说八万的免税额将会逐年减少, 所以不要拿我说的假设为准. 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税法也很复杂, 每个人的解读都不一样, 有时会计师和税务局的理解不一样, 要打官司沟通一下也很正常.
当然,你可以选择不报,这是你的权利, 你的个人选择/个人行为, 加拿大税务部门无权强制你申报; 这跟某些人在城里销售毒品收入过百万也不申报一样, 他们可以选择不报税, 不过同样的, 税务局有权对可疑的案子或人物进行抽查, 被查到的话, 税务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年有效的法规重新计算计算应交税项和对所欠税款进行追讨, 计息并罚款.
房产的价值在10万加元以下的话, 并且没出租收入或出租收入低于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的话, 税务局的建议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或不申报, 一般就没必要报了. 在卖出当年如果卖价超过了10万, 理论上是应该申报的. 如果要把资金转入加拿大的话, 确实需要解释这笔财产的来源. 这个跟父母给你10万刀做买房首付的情况差不多, 如果他们给你几万元做买房首付, 税务或银行是有可能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时, 例如让你父母出具一封信, 叫做gift letter,说明这钱是他们送的 (当然赠与是不用交税的). 如果你无法说明这个资金来源, 当然有可能会怀疑你有其他的收入, 这10万的税收差距不言而喻. 如果你的物业增值的很快, 例如说海外收入免税额仍然是八万的话, 如果你的物业每年增值超过八万, 作为你的会计师我会建议每年都申报, 这样可以减少应缴税额.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当然拥有多项物业的大富豪又另当别论. 然而, 我们都知道, 有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从来没打算把海外所得转入加拿大, 那么他可能并没有义务申报这些海外所得. 此外, 是否有义务申报, 也跟公民的国籍和实际居住地点(生活重心)有关. 很多人住在加拿大, 他们持有的国外股票所得也一样被视为加拿大境内收入的, 而不算海外资产. 具体涉及的不仅仅是税法了, 象这种情况, 还得看是哪个国家的, 每个国家跟加拿大签的税收协议也不一样... 反正, 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 不能一一详述, 也不可能列举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