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税务的问题,好多报税的代理都不知答案。

海外超过10万元的资产是否应该申报这个问题, 我个人跟CRA 讨论过. 一般来说,如果是股票, 现金存款或基金投资的话, CRA建议申报.因为股票这些资产是经常变动的. 如果股票涨了, 增值的那部分可以按当年的税率计税, 可以抵消长期持有的股票增长而在未来售出时要交纳大笔税款的不利影响. 例如说, 你持有十万元(买入时用了十万)股票, 次年增值3万, 按资本所得缴税算, 15000元收入, 但是海外收入有一个豁免额, 举例说收入豁免额是八万加元的话, 这总收入区区15000元增长的部分是不用纳税的. 但是因为你申报了, 10万资产变成了13万, 所以下一年计算的起点就是13万,而不是10万了. 逐年下去, 例如说第五年后增长到30万, 那么因为每年增长的部分小于八万(假设上限仍然是8万), 你在30万时出售, 并不需要对这个收入缴税(因为当年所得的增长少于八万上限). 如果你一直都没有申报, 忽然第五年卖了, 那么计算所得就是按收入30-成本10=20万来计算, 假设仍然是八万免税,那么你的所得实际上超过了八万的那部分就该缴税了... 当然这个只是我记忆中的计算方法, 具体是否如此仍然以当年的税法为准(每年都有改动的), 而且据说八万的免税额将会逐年减少, 所以不要拿我说的假设为准. 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税法也很复杂, 每个人的解读都不一样, 有时会计师和税务局的理解不一样, 要打官司沟通一下也很正常.

当然,你可以选择不报,这是你的权利
, 你的个人选择/个人行为, 加拿大税务部门无权强制你申报; 这跟某些人在城里销售毒品收入过百万也不申报一样, 他们可以选择不报税, 不过同样的, 税务局有权对可疑的案子或人物进行抽查, 被查到的话, 税务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年有效的法规重新计算计算应交税项和对所欠税款进行追讨, 计息并罚款.

房产的价值在10万加元以下的话, 并且没出租收入或出租收入低于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的话, 税务局的建议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或不申报, 一般就没必要报了. 在卖出当年如果卖价超过了10万, 理论上是应该申报的. 如果要把资金转入加拿大的话, 确实需要解释这笔财产的来源. 这个跟父母给你10万刀做买房首付的情况差不多, 如果他们给你几万元做买房首付, 税务或银行是有可能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时, 例如让你父母出具一封信, 叫做gift letter,说明这钱是他们送的 (当然赠与是不用交税的). 如果你无法说明这个资金来源, 当然有可能会怀疑你有其他的收入, 这10万的税收差距不言而喻. 如果你的物业增值的很快, 例如说海外收入免税额仍然是八万的话, 如果你的物业每年增值超过八万, 作为你的会计师我会建议每年都申报, 这样可以减少应缴税额.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当然拥有多项物业的大富豪又另当别论. 然而, 我们都知道, 有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从来没打算把海外所得转入加拿大, 那么他可能并没有义务申报这些海外所得. 此外, 是否有义务申报, 也跟公民的国籍和实际居住地点(生活重心)有关. 很多人住在加拿大, 他们持有的国外股票所得也一样被视为加拿大境内收入的, 而不算海外资产. 具体涉及的不仅仅是税法了, 象这种情况, 还得看是哪个国家的, 每个国家跟加拿大签的税收协议也不一样... 反正, 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 不能一一详述, 也不可能列举详述.
请问这个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是指的哪一类的收入,是所有类型的海外收入吗?如果是,为什么许多中国老人家的退休金需要报税,按说那点收入是远远小于这个额度的
另外,“ 有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从来没打算把海外所得转入加拿大,那么他可能并没有义务申报这些海外所得”感觉这句话有些别扭,是真的没有义务申报吗?依据是什么?这条规矩对永久居民适用吗
 

巧克力松鼠

Guest
请问这个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是指的哪一类的收入,是所有类型的海外收入吗?如果是,为什么许多中国老人家的退休金需要报税,按说那点收入是远远小于这个额度的
另外,“ 有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从来没打算把海外所得转入加拿大,那么他可能并没有义务申报这些海外所得”感觉这句话有些别扭,是真的没有义务申报吗?依据是什么?这条规矩对永久居民适用吗
应该是指资产类而不是涵盖所有海外收入,我去年还报过在中国的工资收入呢,没到cad8万的收入还不是交了税,并且也不体现在T1135表里,你想啊,如果海外工资、海外退休金每年享有8万的免税额,那如何谈得上对在加拿大工作的人公平?所以,站在这个角度看也不可能是所有海外收入。
 
海外超过10万元的资产是否应该申报这个问题, 我个人跟CRA 讨论过. 一般来说,如果是股票, 现金存款或基金投资的话, CRA建议申报.因为股票这些资产是经常变动的. 如果股票涨了, 增值的那部分可以按当年的税率计税, 可以抵消长期持有的股票增长而在未来售出时要交纳大笔税款的不利影响. 例如说, 你持有十万元(买入时用了十万)股票, 次年增值3万, 按资本所得缴税算, 15000元收入, 但是海外收入有一个豁免额, 举例说收入豁免额是八万加元的话, 这总收入区区15000元增长的部分是不用纳税的. 但是因为你申报了, 10万资产变成了13万, 所以下一年计算的起点就是13万,而不是10万了. 逐年下去, 例如说第五年后增长到30万, 那么因为每年增长的部分小于八万(假设上限仍然是8万), 你在30万时出售, 并不需要对这个收入缴税(因为当年所得的增长少于八万上限). 如果你一直都没有申报, 忽然第五年卖了, 那么计算所得就是按收入30-成本10=20万来计算, 假设仍然是八万免税,那么你的所得实际上超过了八万的那部分就该缴税了... 当然这个只是我记忆中的计算方法, 具体是否如此仍然以当年的税法为准(每年都有改动的), 而且据说八万的免税额将会逐年减少, 所以不要拿我说的假设为准. 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税法也很复杂, 每个人的解读都不一样, 有时会计师和税务局的理解不一样, 要打官司沟通一下也很正常.

当然,你可以选择不报,这是你的权利
, 你的个人选择/个人行为, 加拿大税务部门无权强制你申报; 这跟某些人在城里销售毒品收入过百万也不申报一样, 他们可以选择不报税, 不过同样的, 税务局有权对可疑的案子或人物进行抽查, 被查到的话, 税务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年有效的法规重新计算计算应交税项和对所欠税款进行追讨, 计息并罚款.

房产的价值在10万加元以下的话, 并且没出租收入或出租收入低于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的话, 税务局的建议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或不申报, 一般就没必要报了. 在卖出当年如果卖价超过了10万, 理论上是应该申报的. 如果要把资金转入加拿大的话, 确实需要解释这笔财产的来源. 这个跟父母给你10万刀做买房首付的情况差不多, 如果他们给你几万元做买房首付, 税务或银行是有可能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时, 例如让你父母出具一封信, 叫做gift letter,说明这钱是他们送的 (当然赠与是不用交税的). 如果你无法说明这个资金来源, 当然有可能会怀疑你有其他的收入, 这10万的税收差距不言而喻. 如果你的物业增值的很快, 例如说海外收入免税额仍然是八万的话, 如果你的物业每年增值超过八万, 作为你的会计师我会建议每年都申报, 这样可以减少应缴税额.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当然拥有多项物业的大富豪又另当别论. 然而, 我们都知道, 有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从来没打算把海外所得转入加拿大, 那么他可能并没有义务申报这些海外所得. 此外, 是否有义务申报, 也跟公民的国籍和实际居住地点(生活重心)有关. 很多人住在加拿大, 他们持有的国外股票所得也一样被视为加拿大境内收入的, 而不算海外资产. 具体涉及的不仅仅是税法了, 象这种情况, 还得看是哪个国家的, 每个国家跟加拿大签的税收协议也不一样... 反正, 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 不能一一详述, 也不可能列举详述.
再请教两个问题,房产价值如果在10万加元以上,出租收入低于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的话,是否需要申报?房产价值是指的报税年度房产的市值还是指房产的成本值呢?
谢谢!
 
最后编辑: 2014-09-08
再请教两个问题,房产价值如果在10万加元以上,出租收入低于可豁免的海外收入额的话,是否需要申报?房产价值是指的报税年度房产的市值还是指房产的成本值呢?
谢谢!
我还没有看到什么“豁免”,要不你帮我仔细翻查“LINE 104/121/256/405/T1135/IT506,,,,”。不管是 canadian source 还是 other than canadian source ,收入就是收入,一分钱都是收入。但如果这个收入是已经交过税的(在加拿大税局认可的国家),可以取得加拿大税局的 tax credits.大家自己找一张 T3/T5 表看看就清楚了。
报报收入有什么不好的?零收入跟2万以下(年薪人民币10万)的收入,在福利结果上有什么区别?我没有仔细研究过。
 
我还没有看到什么“豁免”,要不你帮我仔细翻查“LINE 104/121/256/405/T1135/IT506,,,,”。不管是 ca nadian source 还是 other than canadian source ,收入就是收入,一分钱都是收入。但如果这个收入是已经交过税的(在加拿大税局认可的国家),可以取得加拿大税局的 tax credits.大家自己找一张 T3/T5 表看看就清楚了。
报报收入有什么不好的?零收入跟2万以下(年薪人民币10万)的收入,在福利结果上有什么区别?我没有仔细研究过。
谢谢AVANTAR的回复。其实呢我基本上是个税盲,所以看本主题的帖子仔细了一些,“豁免”这个词不是我的发明,是我在244层看到的,这个帖子我感觉有点颠覆了我在论坛上看到的许多人的观点,这些人包括你也包括Jason(Jason虽然说有些资产不用报,但像超过10万的存款,股票之类的他认为还是需要报的,不知我的这种理解对不对),并且如果仔细去读244层帖子会感觉那里边的内容本身就有一些矛盾。首先帖子中说到 CRA建议申报,注意是:“建议”而不是“必需”,还说到“当然,你可以选择不报,这是你的权利, ”这么说来给人的感觉就是我可以不报,但是紧接着在帖子中又说税务局是要抽查的,查到你还要计息罚款,这么看来,怎么像是钓鱼执法。还有我感到矛盾的地方是在244层帖子中提到了海外收入豁免额,即如果投资收入低于某一额度可以不报税。并且看帖子的意思好像也不是说这笔收入一定是在某个国家已经交过税的,但是你认为每一分钱都是收入都应该交税,这似乎也是一个矛盾。那么产生这些矛盾,问题出在那里呢?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我不认为你和Michelle Libra是在胡吹乱侃,我真心的认为你们是在严肃认真的回答探讨相关的问题,并且Michelle Libra 有亲自与CRA谈过的证据,而你又依据的是官方的条文。但你们说的给人感觉确实是矛盾的,问题出在那里呢?
另外我不认为“报报收入有什么不好”,只是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而已,希望能够理解。
 
所谓豁免的(exemption)主要是美国那边已经交过税的情况, LINE 256,美国那边也要交医保不是,所以有个 15% 的 deduction .这是两国 tax treaty 的结果。
来自中国的我们,如果有(中)国内的收入,就必须报。收入2万$,中国已经交过税 3 千$,这边报收入还是 2 万,而不是 2万-3千=1万7.这个3千用于最后计算出应纳 income tax 之后减除。
至于中加有什么税务减免协定,这个要进一步查。
 
谢谢AVANTAR的回复。其实呢我基本上是个税盲,所以看本主题的帖子仔细了一些,“豁免”这个词不是我的发明,是我在244层看到的,这个帖子我感觉有点颠覆了我在论坛上看到的许多人的观点,这些人包括你也包括Jason(Jason虽然说有些资产不用报,但像超过10万的存款,股票之类的他认为还是需要报的,不知我的这种理解对不对),并且如果仔细去读244层帖子会感觉那里边的内容本身就有一些矛盾。首先帖子中说到 CRA建议申报,注意是:“建议”而不是“必需”,还说到“当然,你可以选择不报,这是你的权利, ”这么说来给人的感觉就是我可以不报,但是紧接着在帖子中又说税务局是要抽查的,查到你还要计息罚款,这么看来,怎么像是钓鱼执法。还有我感到矛盾的地方是在244层帖子中提到了海外收入豁免额,即如果投资收入低于某一额度可以不报税。并且看帖子的意思好像也不是说这笔收入一定是在某个国家已经交过税的,但是你认为每一分钱都是收入都应该交税,这似乎也是一个矛盾。那么产生这些矛盾,问题出在那里呢?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我不认为你和Michelle Libra是在胡吹乱侃,我真心的认为你们是在严肃认真的回答探讨相关的问题,并且Michelle Libra 有亲自与CRA谈过的证据,而你又依据的是官方的条文。但你们说的给人感觉确实是矛盾的,问题出在那里呢?
另外我不认为“报报收入有什么不好”,只是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而已,希望能够理解。
关于我问的这些问题,我也希望唐人Jason能谈谈你的看法,多谢了
 

天涯

保险超市,一站服务!货品齐全,满足需要!价格服务,包您满意!4163004768
放在T1135表的other栏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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