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唐人!前些日子长登后拜读过您的不少帖子,很专业,很暖心。您说的这个思路挺好的,之前也问过我LP,她说是我们的会计建议如何我之后会过来最好一起报税, 所以才申报的。我自己也看过一些资料明确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我之前就是一年过来两三趟,每次2周自有,按这个定义讲应该肯定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务居民,但考虑到我们的会计师建议(觉得她应该是专业人士吗,应该相信她)。听了您的说法,觉得确实应该咨询一下税务律师。我会在网站和报纸找找后咨询一下。谢谢了!
不客气。
”你是否必须报税”,“你是否需要报税”,“在税务意义上你是否居民”,这分别是三个不同的问题。
假设你是居民,那么“你是否必须报税”,“你是否需要报税”这两个问题都属于会计问题,应咨询会计师。
假设你是非居民,将不存在“你是否必须报税”这个问题,因为非居民没有报税的义务,但是将存在“你是否需要报税”这个问题,这也是个会计问题,应咨询会计。
但是,前两个问题都有一个大前提问题,就是“你是否居民“?在这个问题没有答案之前,是不应该提出前两个问题的。
而“你是否居民”这个问题,则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有法律问题的应该去问谁呢?是应该问会计师吗?
另外,关于“一些资料明确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这些“资料”恐怕不是专业资料。举一个简单的反例就可以推翻这个定义:
一个中国居民,受中国雇主派遣来温哥华出差,住在温哥华的酒店里,即使他在2014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年的365天都在加拿大境内,在税务意义上,这个人仍然是非居民。
如果认为税务局是这方面的权威的话(其实税务局也只是行政机关,并非法律权威),那么税务局是这么说的:
The term resident is not defined in the Act,
(“居民”这个词汇在《收入税法》里没有定义)
既然法律对于“居民”都没有定义,这个定义怎么能靠得住呢?
税务局的这句话出于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公告牌——《判断个人居住状态》,链接如下: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5/f1/s5-f1-c1-eng.html
这个公告牌比较详细地描述了税务局根据《收入税法》以及过往判例而总结的对于个人居住状态的判断模式,如果英文不太费劲的话,应该自己读一读,而不是只听别人说,或看那些非专业人士写的“资料”。
但是请理解,在这篇文章开头就已经说了,这是篇技术性很强的文章,主要是提供给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参考用的。
如果能通篇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即会理解,“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有房子就一定是税务居民”,这类说法其实都是瞎子摸象的结论。大象的尾巴确实像绳子,但是大象长得一点也不像绳子;大象的耳朵确实像扇子,但是大象长得一点也不像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