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万纳税申报表

我也是没辙,自己在税务局网站下载了这个中英文的表,从单位人资那里拿到表中所需数据,然后在传回人资那里,但是人资初步沟通的结果还是不给盖章?非说纳税证明才是对外证明,而且纳税证明上面有具体纳税金额和税务局的章。真是麻烦!请问楼上各位都是自己的具体实践吗?另外是北京吗?我的会计师说她的青岛客户拿到的比较顺利,而北京和其他像河北挺麻烦。而且电话咨询过网上和报纸上的一些报税机构答复也不一样,有不少说集体申报的个人确实拿不到这个申报表
我是北京的,只要是单位给扣税啦,你年初已经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了,就可以去税务局去打印正本文件,文件上有税务局的章,加拿大是认可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我是北京的,只要是单位给扣税啦,你年初已经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了,就可以去税务局去打印正本文件,文件上有税务局的章,加拿大是认可的。

老李先生如果是2014年才定居加拿大,那你在此前的几年在税务意义上根本就不是居民,填报居民T1税表就是个错误。既然根本就没有义务填报税表,也就没有义务向税务局提高任何中国纳税资料。

你根本就不用为这些事烦恼,需要烦一下的是咨询一下税务律师,确认自己的税务居住状态在那几年为非居民,然后写信给税务局更正那些报错了的税表。
 
我是北京的,只要是单位给扣税啦,你年初已经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了,就可以去税务局去打印正本文件,文件上有税务局的章,加拿大是认可的。
税是单位统一申报的,已经有税务局打印的盖红章的13年纳税证明,有每月的具体缴税金额。已经在报税时提交给CRA了,之后得到CRA的回复要求提供所谓的12万申报表(a foreign tax return (s) and schedules; or a statement from the foreign tax authority stating your foreign income and foreign taxes payable. 我们的会计(CGA)说她的其他客户也是这样,随后提供了12万申报表就OK, 但我和单位努力过几次也没有办成这个12万申报表盖章一事,不是我的纳税金额和其他问题,税务局就是说打印出来的纳税证明就是对外的官方证明,不能再12万表盖章。而且单位统一办理的无法给我个人单独出具。之后就给CRA去函说明情况,包括出具单位的收入证明和证明纳税的金额情况属实等盖章文件,但之后两次CRA都是一句要求我提供上面所说的申报表。并列明要我补交我自己申报的(也就是纳税证明上的金额)换成加币的税!简直气人啊,但我也没办法,所以在来家园求救,看有有无类似情况的朋友们是如何解决问题的。
 
老李先生如果是2014年才定居加拿大,那你在此前的几年在税务意义上根本就不是居民,填报居民T1税表就是个错误。既然根本就没有义务填报税表,也就没有义务向税务局提高任何中国纳税资料。

你根本就不用为这些事烦恼,需要烦一下的是咨询一下税务律师,确认自己的税务居住状态在那几年为非居民,然后写信给税务局更正那些报错了的税表。
谢谢唐人!前些日子长登后拜读过您的不少帖子,很专业,很暖心。您说的这个思路挺好的,之前也问过我LP,她说是我们的会计建议如何我之后会过来最好一起报税, 所以才申报的。我自己也看过一些资料明确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我之前就是一年过来两三趟,每次2周自有,按这个定义讲应该肯定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务居民,但考虑到我们的会计师建议(觉得她应该是专业人士吗,应该相信她)。听了您的说法,觉得确实应该咨询一下税务律师。我会在网站和报纸找找后咨询一下。谢谢了!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谢谢唐人!前些日子长登后拜读过您的不少帖子,很专业,很暖心。您说的这个思路挺好的,之前也问过我LP,她说是我们的会计建议如何我之后会过来最好一起报税, 所以才申报的。我自己也看过一些资料明确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我之前就是一年过来两三趟,每次2周自有,按这个定义讲应该肯定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务居民,但考虑到我们的会计师建议(觉得她应该是专业人士吗,应该相信她)。听了您的说法,觉得确实应该咨询一下税务律师。我会在网站和报纸找找后咨询一下。谢谢了!

不客气。

”你是否必须报税”,“你是否需要报税”,“在税务意义上你是否居民”,这分别是三个不同的问题。

假设你是居民,那么“你是否必须报税”,“你是否需要报税”这两个问题都属于会计问题,应咨询会计师。

假设你是非居民,将不存在“你是否必须报税”这个问题,因为非居民没有报税的义务,但是将存在“你是否需要报税”这个问题,这也是个会计问题,应咨询会计。

但是,前两个问题都有一个大前提问题,就是“你是否居民“?在这个问题没有答案之前,是不应该提出前两个问题的。

而“你是否居民”这个问题,则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有法律问题的应该去问谁呢?是应该问会计师吗?

另外,关于“一些资料明确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这些“资料”恐怕不是专业资料。举一个简单的反例就可以推翻这个定义:

一个中国居民,受中国雇主派遣来温哥华出差,住在温哥华的酒店里,即使他在2014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年的365天都在加拿大境内,在税务意义上,这个人仍然是非居民。

如果认为税务局是这方面的权威的话(其实税务局也只是行政机关,并非法律权威),那么税务局是这么说的:

The term resident is not defined in the Act,
(“居民”这个词汇在《收入税法》里没有定义)

既然法律对于“居民”都没有定义,这个定义怎么能靠得住呢?

税务局的这句话出于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公告牌——《判断个人居住状态》,链接如下: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5/f1/s5-f1-c1-eng.html

这个公告牌比较详细地描述了税务局根据《收入税法》以及过往判例而总结的对于个人居住状态的判断模式,如果英文不太费劲的话,应该自己读一读,而不是只听别人说,或看那些非专业人士写的“资料”。

但是请理解,在这篇文章开头就已经说了,这是篇技术性很强的文章,主要是提供给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参考用的。

如果能通篇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即会理解,“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年居住183天以上”,“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有房子就一定是税务居民”,这类说法其实都是瞎子摸象的结论。大象的尾巴确实像绳子,但是大象长得一点也不像绳子;大象的耳朵确实像扇子,但是大象长得一点也不像扇子。
 
最后编辑: 2014-11-20
税是单位统一申报的,已经有税务局打印的盖红章的13年纳税证明,有每月的具体缴税金额。已经在报税时提交给CRA了,之后得到CRA的回复要求提供所谓的12万申报表(a foreign tax return (s) and schedules; or a statement from the foreign tax authority stating your foreign income and foreign taxes payable. 我们的会计(CGA)说她的其他客户也是这样,随后提供了12万申报表就OK, 但我和单位努力过几次也没有办成这个12万申报表盖章一事,不是我的纳税金额和其他问题,税务局就是说打印出来的纳税证明就是对外的官方证明,不能再12万表盖章。而且单位统一办理的无法给我个人单独出具。之后就给CRA去函说明情况,包括出具单位的收入证明和证明纳税的金额情况属实等盖章文件,但之后两次CRA都是一句要求我提供上面所说的申报表。并列明要我补交我自己申报的(也就是纳税证明上的金额)换成加币的税!简直气人啊,但我也没办法,所以在来家园求救,看有有无类似情况的朋友们是如何解决问题的。
噢,明白了,那你就打印12万申报表不盖章传过去吧。我当时是提供单位的年度税前和税后收入证明+税务局打印的12万以上收入的交税证明,我连续几年都是提交这些文件报税的,也许现在变啦。
 

legent

大国自信
如果你有做过12万的申报,自己从税务局申报网站打印一份,然后拿到税务局去盖章,就可以了。我在深圳,就是这样办理的,加拿大税务局一定要这个超过12万收入的申报。深圳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也说他们的唯一官方凭证就是纳税证明,但他们可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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