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在北美是什么地位请看陈果仁案

辛普森血迹DNA被华人神探确认为警察自己事后放上去的。属于证据造假。

就应为这个DNA造假,所有警察的证据都不能被采纳。

现在这OJ案美国黑人白人都认同是OJ所为,OJ在其小说里甚至详细描述了其作案过程。 你真认为不是OJ干的?

没有人说DNA是造假;没有什么被证明是造假;更没有所有警察证据不能采用。 辩方聪明在于raise reasonable doubt, 而控方输在使用太多的肯定句。

呵呵, 楼歪了点。

回到楼主的主题。 我始终认为不能用一个案件来证明华人的凄惨。
 
我对辛普森案还有点印象,据说当年辛普森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将种族歧视(当然是白人歧视黑人)作为论据,给陪审团造成很大的压力,所以最终判决无罪。
我觉得辛普森案和陈果仁案是不一样的,辛普森案成了悬案,尽管判决他无罪,但是还是在之后的民事审判中还是判决辛普森支付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辛普森和普通的黑人不同,他是大明星,财富惊人,能请的起豪华律师团,这是他能在万劫不复的世纪审判中能华丽脱身的原因。
而陈果仁案,不仅犯罪嫌疑人最终判处无罪,而且只赔偿了3780元,至今仍逍遥法外。
 
这两个案件当然不一样。 问题是一个案件的结局证明不了什么。 大可不必用一个案子来说明华人地位的凄惨!就像OJ的结局不能证明白人在美国的凄惨一样。

附注:OJ不仅无罪而且连一分钱也没有赔。
 
判决OJ赔偿33M, 但OJ, 得高人指点, 将个人财富藏于养老户头而无法染指。 据称, 拍卖没收的奖品, 死者家属得到了一点补偿。

有趣的事, OJ杀人无罪, 却陷入人家布下的陷阱而因莫须有获30年有期徒刑。
这个可是真正得内部消息了,网上没说他得钱放养老户头得事儿。
 
另外血迹不属于虫族证据。

最近国内平反的案子,内蒙古小伙就是因为血迹被定罪。

但实际上他手上
很多人都如此认为。 有几个警察咽不下这口气,终于设陷成功。
OJ武装抢劫自己被偷盗的物品,谁都不信。 可人家设计好了人证物证,OJ一傻就跳进去了。

你看,白人受伤害就有白人给报仇了不是?大家也鼓励不是?

华人受伤害,为何没有人给报仇?

因为华人参政意识不够嘛!

所以还是要参政。

不光选举是参政,游行示威都是参政。
 
楼上, 你这扯什么啦? 你是不知道DNA和血型的差别吗? 那刑警队长为升官, 用血型定罪。 可血型能定罪吗? DNA可不一样。

用单一案件来证明问题, 逻辑混乱。

这不是单一事件。美国历史上还有,1995年黄永新命案,1997年的李亮畴事件,1999年李文和事件。

如果说那是个人对个人的事件,那来看看历史上针对中国人群体的政府行为。

美国和加拿大历史上都曾经有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排华法案。

美国在1882年5月6号生效了《排华法案》,该法案被1943年通过的《马格努森法案》废除,后者允许每年105名华人的入境移民限额,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Services Act of 1965)的通过。虽然该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废止,但是长期以来它却一直是《美国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虽然它所有的内容都久已被废除,但是《美国法典》第8篇第7章题名为“排除华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国人和国籍)的15章里的唯一一个完全针对一个特定国籍或族群的章节
请看2013版美国法典的这部分条文: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3-title8/html/USCODE-2013-title8.htm,仍然看到Exclusion of Chinese标题。

加拿大在1923年也有一部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排华法案《The 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23》。

1881年,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人口约为3.5万,当时大约9000名华人劳工在此修筑加拿大太平洋铁路的最后一段后,加拿大政府为了限制华人入境,作出了对华人征收人头税的决定。加拿大政府强行向这些华人征收每人五百加元的人头税,相当于当时他们两年的工资。而且这项税务只向进入加拿大的各国移民中的华人征收。从1886年至1923年之间,加拿大政府从中获利2300万加元,折合2006年货币价值12亿加元。被征税者需要工作三到五年才能偿还。192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决定取消人头税,通过新的《1923年华人移民法案》通过了排华法,同年7月1日执行。这个法案规定除了以下的例子,所有华人都不可以进入加拿大。《1923年华人移民法案》里容许进入加拿大的华人是:
  1. 商人
  2. 外交官员
  3. 留学生
  4. “特别个案”(前加拿大总督伍冰枝的家庭就是用了这个例子在战时移民到加拿大
这个法案不是局限于中国公民即使是有英籍的华人也被禁止进入加拿大。法案生效后,几乎所有华人无法移民加拿大,包括已经在加拿大居住的华人劳工的亲属。该法案实施的24年时间内,总共只有20多名华人移民加拿大。1931年加拿大有约4.6万名华人,男女比例达13比1。因为《排华法》开始执行的日期和加拿大国庆的日期是一样的,所以当时的在加华人都称国庆日为“耻辱日”而拒绝庆祝加拿大国庆。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少华人参军并捐献款项。鉴于在加华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加拿大的贡献以及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47年5月14日废除了《排华法》。


用单一事件不能说证明全体,但是至少它证明了这种事情是存在的。或者说,如果一个白人歧视黑人的事情被证实,虽然我们不能证实所有的白人都歧视黑人,但至少证明了存在白人歧视黑人的事实。而且种族歧视是有统计报告支持的,并非单一事件证实的。
 
底特律市在密西根州,是美国最大的汽车工业中心,汽车制造从业人员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0%以上,美国最大的3家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公司的总部,均设于此。

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汽车工业异军突起,日本车以质优价廉建立口碑,迅速挤占美国车的市场份额,底特律的汽车制造业因此陷入低谷,不少工人被解雇,于是在当地形成了对日本人的仇恨气氛。可是底特律市本身并没有多少日本裔,因此其他亚裔 -- 尤其是华裔成为了怒火的发泄对象。虽然这些人没钱去日本"kill everyone in Japan",但是他们“kill someone looks like Japanese"是做得到的,于是陈果仁(Vincent Jen Chin)案在这一背景下发生。

被害人陈果仁英文名 Vincent Chin,生于1955年5月18日,是第二代华裔美国公民,父母均来自中国广东,在他被害前,父亲已病逝。陈果仁在美国读书长大,毕业后在底特律一家工厂担任绘图工程师。可以说是美国土生土长的华人。

由于底特律弥漫着反亚裔情绪,陈果仁在生前便收到过有关种族歧视的警告。

1982年,陈果仁27岁,预定于当年6月28日结婚。6月19日,陈果仁与几个好友到一家夜总会庆祝即将告别单身汉生活。坐在他对面的是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底特律工厂的一名工头罗纳德•艾班斯(Ronald Ebens)和他遭汽车工厂解雇的继子迈克尔•尼兹(Michael Nitz)。这两人误以为陈果仁是日本人,便用种族侮辱性的语言向陈挑衅,指责日本人夺走了美国人的工作。双方从口角发展到打斗。由于徒手打不过,艾班斯跑到停车场,从他的车里取出棒球棍试图继续打斗。

陈果仁和朋友见状,离开了夜总会。但艾班斯不罢休,与尼兹驾车在附近社区搜寻陈果仁,甚至付费20美元雇一个人帮助寻找。约25分钟后,他们在一个麦当劳餐厅找到陈果仁,由尼兹上前抱住陈双手,艾班斯手持棒球棍猛击陈头部,至少挥棒击打了4次。当时正好有两个下班的警察在场,他们不仅是谋杀的目击证人,而且当场将艾班斯和尼兹逮捕。陈果仁则被急送医院,昏迷4天后不治身亡。

艾班斯和尼兹被捕的罪名是二级谋杀。这是一桩案情简单的谋杀案,不仅目击证人中有警察,艾班斯还付钱雇人搜寻陈果仁,蓄意肇事行凶的事实无可置疑。但是检察官却与凶手谈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将谋杀罪降级为误杀罪后,艾班斯和尼兹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于是一个明显的蓄意杀人案,成了和车祸一样的意外事件了,适用的量刑范围一下子大幅度下降。

更为怪异的是量刑听证会,检察官根本没有出席,也没有通知受害者的母亲。听证会上没有一个是检方的证人,成了被告单方面听证会,其间只有被告律师作减刑要求的陈述,以及被告支持者美化凶犯人品、为凶犯求情的内容。最后密歇根州的法官查尔斯•考夫曼(Charles Kaufman)判决艾班斯和尼兹各3年缓刑,外加罚款3,000元。

蓄意打人致死不用坐一天牢,量刑比驾车不慎撞死人还轻。这个判决激怒了在美国的亚裔,他们纷纷表达愤慨,认为考夫曼法官的判决是在司法上纵容反亚裔的暴力行为。随后,华人领袖发起成立了一个称为“美国公民正义会( American Citizens for Justice)”的组织,在全美掀起了大规模抗议运动。这是第一个跨原籍国别的美国泛亚裔公民人权组织。(此组织也参与了此次对ABC种族言论的抗议)

迫于这样的形势,联邦司法部决定介入,用“侵犯公民权(Civil Rights Violation)”的罪名起诉艾班斯和尼兹。由于美国法律规定,除了流审后可以再次起诉,同一罪不容许重复起诉(double jeopardy),因此联邦检察官不能再追究嫌犯的杀人罪,只能用这种奇怪的名目起诉,指控艾班斯和尼兹侵犯了陈果仁的公民权。

1984年6月28日,经过陪审团的审判,艾班斯侵犯陈果仁公民权的罪名成立,而尼兹获无罪判决。法官判处艾班斯25年刑期。艾班斯要求上诉,在缴纳保释金后释放,没有坐一天牢。

1986年9月,上诉庭以审判中存在技术性错误为由,宣布该审判无效,即流审。这时检方打算放弃了,但是在泛亚裔美国公民的一再要求下,司法部决定再次起诉。重新审判后,新的陪审团在1987年7月30日宣判艾班斯侵犯陈果仁公民权的罪名不成立。

与此同时,陈果仁的母亲陈莉莉(Lily Chin)民事起诉艾班斯和尼兹。该案法官判尼兹赔偿5万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而艾班斯被判赔偿150万美元,每个月付200美元,但是房产、汽车、退休金、人身保险金、公司的退休福利等等都保留,不能计入支付赔偿金的经济来源。在宣判前,艾班斯已把他所有的财产转到他妻子名下。宣判后,艾班斯搬到内华达州居住,拒绝履行这个密西根州法院的赔偿判决。

在陈果仁死亡后30年,艾班斯总共只支付了3,000元,而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想遵守这个赔偿判决,也没见任何司法部门有意出手强制执行。即使可以执行,艾班斯每月按判决付出200元,也需要625年才能付清150万。而尼兹赔偿5万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则要32年才能付清。

2000年有媒体报道,艾班斯搬到内华达州后,在一个房地产公司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日子过得很安逸。

2002年6月9日,陈果仁母亲陈莉莉在悲伤中去世。陈果仁是陈莉莉唯一的孩子,陈果仁遇害对陈莉莉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之后经历的三个案子四场官司(侵犯公民权案审判了两次)更使陈莉莉身心交瘁。

她曾发表的声明里有:“这是什么法律?这是什么司法?这些事会发生,只是因为我的儿子是华人。如果两个华人杀了一个美国白人,他们一定会进监狱,很可能终身都不得出来。”

在辞世前,陈果仁母亲建立了一个基金会纪念陈果仁,委托“美国公民正义会”全权管理。因此,虽然陈果仁母亲已不在了,“美国公民正义会”可以继续向凶犯追讨法庭判决的赔偿金。

此案暴露的问题:

两名凶手误以为陈果仁是日本人,用种族歧视的语言攻击他,这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当年日本汽车工业在美国和全世界扩张市场份额,被认为是造成美国工人失业的原因,媒体推波助澜制造舆论,全美弥漫着反日的情绪,在底特律尤甚。尽管事后知道陈果仁其实是中国人,但这时已没有多大区别了。一则,中国人和日本人长得很像,在很多美国人尤其白人眼里,就是同一种族的人;二则,目标是日本人,是在动机“政治正确”下“误杀”了中国人。在这样的反亚裔气氛和政治背景下,检察官、法官故意对凶手放水,检察官甚至于懒得出庭。而后来的“侵犯公民权案”,只是逢场作戏,闹出语言冲突判25年的滑稽剧。最终结果是两名凶手都当庭开释,没有服刑一天。

近些年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对于美国的影响,很像当年的日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ABC 鸡毛秀的言论能从一个孩子口中说出而没有任何的提醒这是错误的,也足以应让在美的所有亚裔应该有所警觉,防止历史重演。

最后多说一句,即使如此仇恨亚裔和日本人,底特律仍然无法阻止汽车业的崩溃和城市的衰败。

底特律市于2013年7月19日宣布破产。
我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事情,問題也不單純是日本人和中國人長得像。八十年代初期,中國剛剛改革開放,國力也較弱,華人在國外受欺負也難免,現在不同了。
 
前几天那啥教授以及用言论自由包庇种族歧视言论的学校呢?谁来上个新闻?
都出国了,还不主动为自己挣点尊重?这才是重点好吧
事事都是为国内洗地也没几个会回国啊,被害妄想说那么多国内xxx,不都是找错对象吗?
 
前几天那啥教授以及用言论自由包庇种族歧视言论的学校呢?谁来上个新闻?
都出国了,还不主动为自己挣点尊重?这才是重点好吧
事事都是为国内洗地也没几个会回国啊,被害妄想说那么多国内xxx,不都是找错对象吗?
没找错对象,因为大家真心希望中国变好,变得更自由民主,更安全,以后大家都可以回去退休
 
没找错对象,因为大家真心希望中国变好,变得更自由民主,更安全,以后大家都可以回去退休
都退休了你操啥闲心。。。
国内自然有国内的关心自己生活的人去关心,你七嘴八舌的不如多介绍些经验少走点弯路,人家最不缺的就是没解决办法的批评,投点资都比只动嘴强啊
在其位管其政,不为自己也要为子孙争一下啦
内陆省份对华人还好,来这边最热情的西人就是传教士。。。。怪不得搞得人各个都信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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