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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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9/13

var sMedia = ""; if( sMedia ){ try{ media_detail( sMedia ); }catch( ex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依法申请换发新护照。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中国已正式批准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有效期。中国作为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不再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届时,如护照有效期即将期满,应申请换发新护照。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新颁发的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公民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十年。
  三、2007年1月1日之前我馆仍然正常受理护照延期申请。护照有效期在18个月内现在即可以申请延期。
  四、2007年1月1日之前办妥延期、换发或补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至护照有效期满时再申请换发新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
   二○○六年九月八日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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