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住不满183天可以算 non-resident,按non-resident报税,很低, 但是前提是加拿大没有 residential ties, 具体是这样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to Canada include:
也不一定的,也要看加拿大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协定,具体到个人再看哪边权重大。下面是网络上的:
常見迷思二:不住或極少住在加拿大就可申請做非稅務居民,不用報稅了?
相關法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四條,「居民」的定義為: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其身分應確定如下:
(一)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締約國的居民;如果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締約國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締約國無法確定,或者如果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締約國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是其國民的締約國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時是締約國雙方國民,或者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國民,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解讀:移民律師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協定的重要意義在於,中國籍人士能合法地在保住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同時,對加拿大不負有納稅義務,即俗稱的「非稅務居民」,這樣無論其在加拿大境外的收入及財產有多少,都毋須向加拿大稅局報告或繳稅。
辛湉王表示,根據協定,個人只可是中國或加拿大其中一方的稅務居民,這意味著如果個人能證明自己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即自動是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反之亦然,而不可能同時是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人士,因為加拿大與香港政府沒有類似協議。
不過,稅務律師韋德指出,即使成為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個人在加拿大境內的營商、薪水或出售財產等經濟活動中獲取的收入,仍需申報及繳稅。
韋德強調,證明個人是非稅務居民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人在考慮成為非稅務居民前,都應向專業人士諮詢,否則可能導致嚴重的經濟及法律後果;根據加拿大的法例,當個人1年內在本國居住超過183天,或少於該天數,但仍與本國保有足夠聯繫(sufficient ties),皆被認為是事實上的居民,即具有納稅義務的居民。
他解釋說,根據中加稅務協定,同時在兩個國家都有聯繫的人士,可通過4個層次判斷是哪一方的稅務居民:在哪個國家有永久的家;如果在兩國都有或都無永久的家,則看個人及經濟關係與哪國更緊密;看該人習慣性的住所在哪個國家;再次根據該人國籍所屬;如果持雙重國籍或不持任何一方國籍,則交由中國和加拿大的稅局決定。
韋德指出,以上只是通用的基本原則,實際情況遠為複雜,必須單獨地、完整地考慮每宗個案,逐條細致檢驗,比如是否出售物業及個人資產,是否有配偶、同居伴侶或未成年子女等受扶養者同住,在加拿大的社交活動等等。
他表示,並非所有「不想向加拿大政府繳稅」的移民都適合並能夠成為非稅務居民,這勢必帶來一連串的變動,包括限制福利、各種賬戶信息變更等,應謹慎考慮安排。